加快上海自贸区票据业务创新 促进国家经济出口可持续发展
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与票据业务创新发展

制造业、 贸易和服务公司。从传统上看 , 加工制造
业 以及批 发 、 物流 企 业 相 对 集 中 的 贸易 和 服 务行
然需 要 多样 的 金 融 工 具 来 满 足 长 短 期 投 融 资需 求 。票 据资产 兼 具 较 好 的 流 动性 和 盈 利性 , 必将
成 为金 融公 司 短 期 资产 配 置 的首选 。同 时 , 目前
业 是 用票集 中行业 。据 人 民银 行 货 币政 策 执行报
告披露信息, 商业汇票签发企业 主要集 中在制造
业 和批 发 零 售 业 , 其 中 中 小 企 业 占 比超 过 2 / 3 。 可见 , 票据 业务 可 以更具 优势 的资 金成 本 、 更 加便
限等 。 ( 二) 以票据 便 利 支 持上 海 自贸 试 验 区 贸 易 、 投资 便 利化构 想
2 . 上 海 自贸试 验 区建 设 推动跨 境人 民币业务 发展 , 票据 便利 有 助 于企 业 或 金 融 机 构实 现 跨 境
人民币便捷支付 。随着 自贸试验区内境外直接投
资人 民币结 算业 务 的试 行 、 跨 境 贸 易人 民币 结 算 业 务 的*  ̄ D I 1 , 对 银 行业 跨 境 人 民币 融资 业 务 的需 求 将会 大 幅增加 。如 境 内企业或 境外 机构 在跨 境
业务中。
3 . 上海 自贸 试 验 区促 进 金 融 改革 创 新 , 票据 便利 有 利于 改善 融资需 求 。 国内外金 融机 构高度 关 注上海 自贸试 验 区建 设 带 来 的发展 机 遇 , 积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12.02•【文号】银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2013年12月2日银发[2013]1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在更高平台参与国际竞争。
(二)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
(三)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
二、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四)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本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五)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
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
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六)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
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
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
上海自贸区的创新票据业务

上海自贸区的创新票据业务上海自贸区的任何风吹草动,都牵动着广大投资者的神经,这片被看作“中国华尔街”的热土也是各大银行争抢的重地。
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对我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对票据市场而言,可以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的机会,来推动改革创新发展。
设立上海自贸区的真正涵义,不是要形成一个政策洼地,靠优惠政策来吸引企业和资金进入,而是要成为一片改革试验田,其成功经验要可以在全国复制推广。
因此,应当选择一些要进行改革开放但又存在一定的风险、不宜贸然全面推开的领域,在自贸区内先行先试,倘若试验成功,可以推广普及,倘若试验不成功,发生风险也仅局限于自贸区这一范围内,不致对全国的经济金融体系、社会稳定造成显著影响。
遵循这一思路,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改革试验田的机会,对票据市场中一些长期以来有改革创新需求,但又一直未能有所突破的事项,进行试点。
一是融资性票据。
我国现行的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将票据限制于真实贸易背景框架中已无法全面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而且在实践中也无法杜绝不具备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以隐性的形式存在。
事实上,发达国家的票据市场上流通的主要都是融资性票据。
因此,对于融资性票据,“堵”不如“疏”,未来的方向应该是逐步建立一个合规、透明的融资性票据市场,使目前客观存在的隐性融资性票据阳光化和规范化。
借助上海自贸区的机会,建议可以在区内先行试点取消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要求,允许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并进行转让交易,推动票据市场品种的多元化。
二是票据规模监管。
由于票据贴现纳入信贷规模统计口径,使得很多时候票据主要成为了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调节的工具,而偏离了其本质内涵。
同时,也由此产生了票据市场上很多通过不尽合规的交易方式来逃避信贷规模管制的行为。
多年以来,业内一直存在将票据贴现不再纳入信贷口径的呼声,但监管部门始终未有动作。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应当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本市推进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央地协同机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建设规划,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经济、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发[2016]8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9【实施日期】2016.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6〕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9日上海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全面开展本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积极推进服务贸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探索建立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进一步扩大本市服务进出口规模,服务贸易规模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占本市对外贸易的比重保持在30%左右。
大力调整优化本市服务贸易结构,巩固提升传统服务贸易,培育引导新兴服务贸易,发展壮大特色服务贸易。
注重服务贸易与服务业、货物贸易、国际投资合作协调发展。
促进服务出口与服务进口协调发展。
推动服务贸易四种模式、服务贸易各领域协调发展。
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全球重要的服务贸易中心城市,形成与上海“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服务贸易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探索服务贸易促进、服务和监管体系制度创新,研究建立与国际贸易规则相衔接,更高效便捷、更有利于服务贸易要素跨境便利流动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加快形成政府、协会、企业协同配合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完善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建立以政府部门“服务清单”制度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服务体系,建立一批具有项目对接、海外市场拓展、技术共享等功能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贸易环境,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银发〔2021〕329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五大发展理念在上海自贸区建设中的应用

五大发展理念在上海自贸区建设中的应用作者:周奇邱素琴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17期2015年11月,李克强总理到上海自贸试验区考察时要求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做好工作。
五大发展理念以问题为牵引,直指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重要方法。
创新:保持制度创新的先发优势制度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要素。
2015年扩区以来,政府在职能转变、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法制与税收环境上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创新突破。
构建了六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举措,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
比如,上海自贸区在陆家嘴金融片区创新金融城管理体制,探索法定机构的治理模式,形成一个吸收金融从业人员、倡导业界共治的公共服务机构。
这一机构既可以承接政府的部分事权,又可以在市场一线促进金融创新。
协调:助推国家战略统筹发展上海自贸试验区新一轮改革试验区从启动时的综合保税区片区28平方公里扩大到陆家嘴金融片区、张江高科技片区、金桥开发片区、世博片区120平方公里,这不是简单的面积扩展,而是从功能领域到试验任务全方位的升级。
目前上海正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自贸区的张江片区,也是四大自贸区中唯一的高科技园区,这就使自贸试验区与“四个中心”、科技创新的联动有了实体空间。
上海自贸区位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长江经济带物理空间的交会点。
进入“2.0”时代的上海自贸区建设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三者都是国家战略,彼此是相辅相成、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说,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具备复制推广建设如国际金融中心的条件,推动与长三角、长江经济带统筹发展,甚至比一般性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对全国更有价值更有意义。
绿色:推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上海自贸区结合“金融+”的产业特色,主要通过创新绿色金融,发挥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桥梁作用,支持众创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合作开展投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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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上海自贸区票据业务创新促进国家经济出口可持续发展上海自贸区票据业务与国家经济出口之关系研究2014年03月20日16:40 肖小和王亮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发表评【字号:大中小】论摘要: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又向前迈了一大步,诸多制度创新也将给予对外贸易极大活力。
商业汇票兼具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的功能,能够较好满足对外贸易增长所带来的货款结算和短期资金需求,因此理论上出口增长能够带动票据业务的发展,同时票据市场的繁荣也会促进出口供应。
本文通过路径分析和Granger、VAR、ARMA等实证方法论证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预测了2014年-2017年的走势情况。
最后,根据实证结果提出了创新票据业务促进国家经济出口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票据业务出口一、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对国家经济出口的意义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做为中国新一轮市场经济改革的实验田和先行者,在政府职能转变、金融制度、贸易服务、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实现多项改革措施,并将取得的经验适时在全国推广,因此上海自贸区被赋予的历史使命不亚于80年代初深圳经济特区的成立,并有望开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第二季。
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受到普遍关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上海自贸区的作用,并在2014年两会中将其界定为改革桥头堡,列入国家战略,上海自贸区对国家经济的意义不言而喻。
其实上海自贸区的根本目的是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通过制度创新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从而实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
做为中国新一轮市场经济改革的实验田和先行者,上海自贸区在贸易监管的模式上和鼓励贸易的政策上都进行了开拓性的创新。
为促进自贸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自贸区推进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同时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在税收政策上涉及贸易方面主要有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选择性征税、部分货物免税、启运港退税试点等5项政策,其实质即通过国家税收让利鼓励自贸区对外贸易。
出口贸易往往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由经销商从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进货出口;二是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直接出口。
因此理论上,随着出口贸易的增长,必将带动出口企业(包括经销商和出口产品生产商)大量购进原材料和增加存货储备,企业间的支付结算需求和资金需求也会迅速上升,特别是当出口大幅增长时,产品和原材料储备以及企业的扩张等都需要大量资金。
票据资产作为一种集结算支付、利用商业信用融通资金、通过贴现进行贷款等优势的资产,已经成为促进出口、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业务之一。
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更为票据业务发展形成良好的环境氛围。
上海自贸区由于具有良好的政策支持,通过诸多政策和贸易规则更好的与国际规则接轨,使得贸易开放度不断提高,带动上海和长三角地区进出口贸易加工等业务发展的同时,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物资结算需求也必将迅速增加,票据作为一种重要和便利的结算工具,其在自贸区的应用和流通具有很大发展空间。
自贸区的建立无疑将带来票据结算业务和票据融资需求的增加。
但究竟票据业务是如何促进出口增长的,出口又能否带动票据业务发展,以及未来二者将会怎样发展,特别是为何票据业务发展能够支持出口增长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票据业务与国家经济出口的路径分析(一)票据业务为出口企业的支付结算提供便利。
我国出口产品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因此出口经销商及出口产品生产商与原材料供应商之间具有大量的实物往来和资金结算需求。
票据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经银行承兑后具有信用增级、延期支付和背书转让这3大在支付结算方面的优点,使得票据这一支付结算方式成为满足企业间短期资金支付需求的重要媒介。
对于出口企业(出口产品或原材料购货方)而言,签发票据作为货款支付方式可以获得延期支付的益处和背书转让的便利性;而销货方(原材料提供方)接受票据支付货款,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购销金额一定比例的商业折扣等优惠条件,以及将持有票据背书转让获得融资或支付便利。
(二)票据业务为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了便捷融资渠道和低成本资金。
纸票期限最长为6个月,电票可以达到一年,出口经销商通过开票给出口产品生产商,可以进行商业融资半年到一年,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有效扶持了出口企业发展。
更重要的是出口产品生产商可以将票据贴现给银行进行融资,与股票、债券和信贷等融资方式相比,票据融资的资金成本相对较低。
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央行加大了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的调控,而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与日俱增,一般贷款的供需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不仅审核周期长、条件要求高,而且有时需要“排队”申请、“延时”放款,难以满足企业的即时融资需求。
票据贴现业务手续便捷、放款迅速、门槛相对较低,并且考虑到银行可以通过转贴现将票据转手,因此银行往往乐于优先满足企业的票据贴现需求。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原材料和人工成本的上升,出口市场竞争加剧,出口企业对低成本融资的需求日益上升,票据融资以其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了出口企业的认同。
三、票据业务与出口贸易的实证检验与展望分析综合上述阐述,票据作为支付结算的一种重要工具和商业信用的一种重要形式,与出口贸易的发展应该具有密切联系。
肖小和、汪办兴、王亮(2013)运用Granger检验探讨了进出口总值能单方面引起票据业务变化的关系,因此本文将沿用此方法并运用VAR、ARMA等模型对票据与出口指标进行实证分析,进而探求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数据选取目前票据市场的指标主要包括绝对量和价格两个方面,由于本文探求票据业务与出口贸易的关系,因此选择了票据承兑余额、承兑量、贴现余额和贴现量(含转贴现)四个指标。
出口指标目前有美元计价和人民币计价两种,但由于人民币计价的出口总值仅追溯到2012年,考虑到计量对自由度的考虑,本文选择了美元计价的出口总值作为研究对象。
所有指标数据均选取为2003年-2013年的季度数,共44期。
(二)相关性检验对票据承兑余额(CY)、承兑量(SLC)、贴现余额(TY)和贴现量(SLT)与出口总值(EX)、相关性进行实证研究(见表1),可以发现:1、票据承兑余额、承兑量和贴现量与出口总值的相关程度均较高,相关系数都在0.9左右,说明票据业务与出口总值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
2、票据承兑业务与出口总值的相关性最强,均超过0.92,这符合承兑业务与出口企业货款结算直接关联的特性。
票据承兑是银行或企业为商业信用增加了担保,为企业间货物买卖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支付结算途径。
如果出口企业的票据承兑余额或发生额增加,表明3、票据贴现余额与出口总值的相关系数比较低,为0.4721,这主要因为自2009年以来央行加大了对全国信贷投放额度和速度的调控,商业银行为达到政策要求,在信贷紧张的时候和监管时点(特别是年末、季末)往往通过压缩票据余额来腾挪信贷空间,从而使得时点票据贴现余额与企业融资需求失去了应有的关联,这与肖小和、汪办兴、王亮(2013)对票据贴现余额和实体经济关联关系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
(三) Granger因果检验较高的相关性不一定意味着存在因果关系,为了弄清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需要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
在时间序列情形下,两个经济变量X、Y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定义为:若在包含了变量X、Y的过去信息的条件下,对变量Y的预测效果要优于只单独由Y 的过去信息对Y进行的预测效果,即变量X有助于解释变量Y的将来变化,则认为变量X 是引致变量Y的Granger原因。
Granger( 1986)指出:如果变量之间是协整的,那么至少存在一个方向上的Granger原因;在非协整情况下,任何原因的推断将是无效的。
这样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协整检验,本文运用E-G两步法检验其协整性,在做协整检验时要求变量具有相同的单整阶数,首先进行单位根检验。
由于票据贴现余额与出口总额的相关程度较低,本文将不再对二者进行进一步检验,我们将运用ADF检验方法对EX和CY、SLC、SLT进行单位根检验。
由于各序列都是一阶单整的,因此进行一阶差分后表示的环比增长情况(用△表示)均是平稳序列,并且它们之间存在协整关系,所以可以对它们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表2给出了在AIC和SC信息准则确定的最优滞后期下各序列之间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按照5%的显著水平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原假设票据承兑余额和出口总值之间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被拒绝, 表明二者之间存在相互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票据承兑余额的变化能够导致出口的增减,反之亦然。
这也比较容易理解,当票据承兑余额增加时,能够给出口企业带来更多商业信用和延长货款资金的使用期限,从而带动出口企业加大产品的生产和企业的扩大。
反之,当出口旺盛时,出口企业加大生产需要购买更多原材料,货款支付结算需求和商业信用需求增加,从而提高了企业间票据的使用,承兑余额相应增加。
2、原假设出口不能作为票据承兑发生量的Granger原因被拒绝,而承兑量不是出口Granger原因的原假设被接受,也就是说出口变化能够单方面影响票据承兑量增减,反之则不成立,原因可能有:(1)出口企业的票据承兑周期可能相对较长。
虽然法律规定纸质票据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票不超过1年,但市场上承兑的纸票期限往往集中于3个月(电票占比较低,不超过10%,在此不予考虑)。
如果出口企业承兑的票据期限较长,那么其占比票据承兑余额可能较高,但占比票据承兑总量会比较低,因此出口与承兑余额之间能相互影响,而与票据承兑总量只能单方面引起。
(2)其他原因导致出口企业票据承兑发生量占比总量较低,票据承兑总量的变化不一定是由出口业务引起的,但出口行业票据承兑量增加能引起承兑总量变化。
3、原假设出口总值和票据贴现发生额(含转贴现)之间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被接受,说明二者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不显著。
这也比较容易理解,本文采用的贴现发生额是央行货币政策报告公布的数据,其中涵盖了转贴现发生额,由于近几年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盈利模式发生了变化,加大了票据转贴流转速度,因此导致直贴发生额占比往往较小,出口企业票据贴现占比就更加渺小,从而一方的变化很难显著的影响另一方。
(四)模型建立1、由于票据承兑余额和出口总额存在相互影响关系,为了进一步分析二者的动态关系,对上述指标构建向量自回归模型(VAR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