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青建管质字[2007]44号)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二、室内给水排水工程
20、钢管采用螺纹连接,管道变径时,宜采 用异径连接;在管道弯头处不宜采用补芯, 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不 应超过2个,不得在一处变径连续使用补芯。 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三通连接时,应 检查三通与孔洞的间隙,各部位应均匀,然 后再紧固到位;机械三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 500mm,机械四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 1000mm;三、四通连接时支管口径及采用 支管接头时支管的最大允许管径应符合规范 要求。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
6、制冷气管道安装应顺直、固定牢固,不 应出现管道扁曲、褶皱现象。液管、气管、 冷凝水管、电管应分开敷设,不得绑扎在一 起。 7、制冷剂管道的支、吊、托架之间的最小 距离符合规范中之要求。 8、制冷剂管道安装完毕,与室内机、室外 机连接之前,应用氮气或干燥空气对系统进 行吹扫。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
21、风管法兰垫料的材料及厚度参照规范中 之要求。 22、非金属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非金属风管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12不然A级或难燃B1级。 ②铝箔压敏(热敏)胶带宽度应不小于 50mm。铝箔热敏胶带熨烫面应有加热到 150℃时变色的感温色点。铝箔压敏密封胶
一、通用规定
8、管径不大于25mm的管道安装,若采用 扁钢管管卡,扁钢的规格应为25mm*3mm 。 9、钢管采用焊接连接,当壁厚大于或等于 4mm,管端应先进行坡口,然后焊接。 10、设有补偿器的管道应设置固定支架和导 向支架,其结构形式和固定位置应符合设计 要求。
一、通用规定
11、沿地面沟槽敷设成排管道中心距宜为 80mm,管道抱卡间距不得超过1m。 12、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必须上台 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口 进入卫生间(卫生间采用地暖采暖方式除外 )。 13、建筑给水PEX、PERT、铝塑复合管道 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青岛市质量安全文件汇编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钢筋使用管理 的通知.doc
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 理活动的通知.doc
青建管字【2011】 8号关于加强建筑安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 装工程工期管理的通知 知.doc 青建管字〔2011〕14号关于加强建筑施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彩色喷塑钢板 工现场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使用管理的 围挡墙使用管理的通知.doc 通知 青建安监字【2011】7号 关于进一步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外用电梯防 好建筑施工外用电梯防坠安全器检查标 坠安全器检查标定的通知.doc 定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关于实行建筑 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基桩质量检测 工作实施导则》的通知.doc
《混凝土试件技术管理细则》的通 知.doc
青建管质字〔2009〕8号《关于在建筑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使用绝燃 施工现场推广使用绝燃型玻璃丝棉复合 型玻璃丝棉复合板材临建活动房屋的 板材临建活动房屋的通知》 通知》.doc 青建发【2009】37号《房屋建筑深基坑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9】10号《关于加强建筑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 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 管理的通知》.doc 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理办法》.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 全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转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 岛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民用建筑 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防火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 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doc
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关于进一步 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关于进 2011/12/7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 理的通知.doc 青建管字【2011】53号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 2011/12/27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 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建管 知 字【2011】53号.doc 青开建发〔201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青开建发(2012)15号关于进一步加 2012/3/6 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知.doc 青开建发〔2012〕19号 关于进一步加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绿化工程质量 2012/3/13 强市政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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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一、为加强本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及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含五市三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从事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和强、弱电安装工程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市、区质监站应依据本规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市场管理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五、凡从事建筑设备工程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专业的施工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六、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对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七、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密切配合,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及规范规定,为使设备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检测及调试设备,并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八、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产品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
九、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项目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按系统分类、归档齐全,各种原始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齐全,并由各级施工、监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未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
十、自动喷洒、正压送风、防排烟、自动报警、公用天线(卫星电视、电视监控)、楼宇自控、综合布线工程作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监机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上述各系统的功能质量按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青政发[1993]9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6.21【实施日期】1993.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通知(青政发<1993>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含与建筑工程一并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统称县级市、区建委)按照权限分工,主管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三)审查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参与评选本市的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四)按照分工负责施工企业质监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协助施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五)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执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并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六)参与本地区采用和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七)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综合工程质量信息,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八)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处罚。
地下室设备安装标准做法

质量控制规范做法(试行)地下室设备安装规范做法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六月1目标:明确地下室设备机房的规范做法,主要的送排风机房、无负压泵房、消防泵房、配电室、空调机房等常规机房、排污泵安装,确保实现设备的使用功能并提高观感质量,从而提升客户对于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在建工程。
3编制说明本规范做法原则上要求所有在建及新建工程均按此做法执行。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经管有关规定(试行)》4、工程规范做法4.1材料风机:主要用于风机房、送排烟设备机房。
无负压供水设备:用于生活给水系统。
非标配电箱:用于动力机房、配电室气体灭火:用于重要设备机房灭火系统。
4.2主要施工机具电焊机激光水平仪压槽机万用表4.3分项工程控制4.3.1配电室配电室接地:1、配电室接地扁钢就近与兼职结构柱内钢筋接地,并引至建筑主接地网;2、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3、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4、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5、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设备外壳,包括电缆桥架都应接地。
设备基础:槽钢基础用于大型设备的基础施工,槽钢基础与整个接地网连接。
水平槽钢安装时,高出地面2~3mm,竖向槽钢安装时,内侧高出地面30mm,外侧高出地面10mm,固定牢固,接地可靠。
(需和土建专业配合施工)配电室成排配电柜排列整齐水平桥架与配电柜连接,规范美观。
接地跨接采用编织铜带,固定牢固,接地可靠配电柜压线安装:配电箱、配电柜压线整齐有序,线缆弯曲半径一致美观,做好标识,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4.3.2消防泵房泵房设备有序规范,油漆色泽明快、整洁,施工前与土建专业配合完成设备基础,注意设备基础尺寸要求,并预留排水沟。
青建管质字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支撑

青建管质字〔2008〕53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市建管局制定了《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青岛市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专家库名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附件1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XX】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XX】质量治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治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差不多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治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治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治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畴,落实差不多建设手续办理情形,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形。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畴以外尚未办理差不多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打算。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治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许多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样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刻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治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批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批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批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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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一、为加强本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及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含五市三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从事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和强、弱电安装工程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市、区质监站应依据本规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市场管理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五、凡从事建筑设备工程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专业的施工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六、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对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七、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密切配合,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及规范规定,为使设备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检测及调试设备,并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八、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产品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
九、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项目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按系统分类、归档齐全,各种原始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齐全,并由各级施工、监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未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
十、自动喷洒、正压送风、防排烟、自动报警、公用天线(卫星电视、电视监控)、楼宇自控、综合布线工程作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监机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上述各系统的功能质量按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其技术资料一并归于工程技术档案中。
十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图纸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变更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和使用功能。
十二、为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建筑物安全使用,凡进行二次装修的各类建筑,其装饰照明设计内容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图纸齐全,装饰容量应与原设计预留容量相匹配,如需增加容量须经原设计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负荷装修,凡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容量,造成工程火灾隐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按规定配备合理数量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充分发挥监理的工作职能,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的动态控制,所有试验检测项目均应旁站监理,切实落实各分项工程报检制度,认真做好资料核查工作。
十四、建筑智能化工程必须正常申报质量监督,工程项目完成,资料完备,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室内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工程一、通用规定1、各类管道和支架使用非镀锌材料的,应在做好防腐处理后,方可进行安装。
2、各类管道的立管底部弯头、横管弯头、支管末端等受外力易变形部位宜设置支架或支墩。
3、各类管道支架的埋设,应使用不低于C15强度的砼埋固,而不得在墙体上填塞木楔或其它材料。
4、在各类轻质隔墙上埋设支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5、若管道竖井隔墙为轻质隔墙,支架允许落地设置,但支架不得埋于楼板内。
6、管径不大于25毫米的管道安装,若采用扁钢管管卡,扁钢的规格应为25mm×3mm。
7、钢管采用螺纹连接,不得在一处变径连续使用多个补芯。
8、钢管采用电焊连接,当壁厚大于或等于4毫米,管端应先进行坡口然后对口焊接。
9、使用气割制作管道三通时,在主管上所开管孔孔径不得小于分支管管径,分支管管端应加工成马鞍形,端面与主管表面间隙不大于2毫米,严禁将分支管插入主管的管孔中。
10、沿地面敷设成排管道中心距宜为80毫米。
明敷管道抱卡间距不得超过1米。
11、沿地面敷设管道进入卫生间,必须上抬避免破坏卫生间墙面防水层,也不得从门口进入卫生间。
12、建筑给水PEX、PERT、铝塑复合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暗设在墙面和楼(地)面内的管道除分水管件外,应采用整条管道,中途不应驳接支管。
(2)管道宜在吊顶、管窿、管井内暗设或嵌墙敷设,不得浇注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板、柱、墙内。
嵌墙敷设的管道管径不宜大于32mm。
13、自动排气阀的进水端应装设阀门。
14、高层建筑的低压流体焊接钢管管道水压试验压力不宜大于15公斤/厘米2,加厚管不宜大于24公斤/厘米2。
二、室内给排水工程1、明设生活给水钢管、铝塑复合管、不锈钢管、铜管,管道内径小于或等于32毫米,管道外表面与墙面净距宜为25—35毫米,管道内径大于32毫米,净距宜为30—100毫米。
2、建筑给水UPVC、PB、PE、PP-R管道明敷,管道外径不大于32毫米,管道外表面与墙面净距宜为15—25毫米,管道外径大于32毫米,净距宜为20-50毫米。
3、镀锌钢管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后暗埋敷设,至少涂刷两道沥青,沥青应附着牢固,无漏涂、剥落、起泡、透底等缺陷。
若设计要求沥青涂层外缠玻璃丝布,应贴合紧密,搭接宽度均匀一致。
4、高层建筑内明敷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应当每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
(1)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毫米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毫米的防火套管。
阻火圈宜设置在楼板以下,而防火套管宜设置在楼板以上。
(2)管径大于或等于110毫米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毫米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毫米。
(3)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毫米的防火套管。
(4)在安装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道时,应注意预留阻火圈或防火套管的安装位置。
5、明设PVC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宜符合表1的规定:PVC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表16、明设铸铁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宜符合表2的规定:铸铁生活污水立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表27、初装修的卫生间和厨房内的各类管道安装,管道与墙面的距离应在正常情况下管道与墙面的距离的基础上增加10一15毫米。
8、铸铁生活污水管道的横管长度不大于1.5米时,允许不设置支架。
9、若PVC生活污水横管长度大于2米,应设置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大于4米;若横管与立管的连接部位间的横管长度为2—4米,应设置1个伸缩节。
伸缩节应靠近合流部位且在其上流侧。
10、若给排水(热水管道除外)水平管道的穿墙部位,实际起支撑作用,可视为支点。
11、洗盆的排水栓与返水弯规格应匹配,配件齐全,且有溢水眼。
12、延时自闭冲洗阀应配防污器或阀体具有空气隔断功能。
若使用普通闸阀、截止阀、球阀,冲洗管必须装有可靠的空气隔断。
13、蹲便器的高位水箱塑料冲洗管距地1米处,应设置管卡固定。
14、蹲便器进水口的胶皮碗应绑扎两道14#铜丝或喉箍固定。
在胶皮碗上部填满干砂后,做地面面层或镶贴地砖等。
15、座便器底座不得使用水泥砂浆固定在地面上,可以使用硅酮玻璃胶固定。
16、座便器低水箱应使用防虹吸配件。
低水箱与墙面净距不大于20毫米。
17、带裙板浴盆在下水管穿过楼板处,应在楼板上留有检修口。
18、不带裙板浴盆检修门不得贴地安装,有距地20-50毫米的止水高度。
19、生活和消防合用高位水箱,应有10分钟高位消防贮水量,水箱消防给水出口与生活给水出口应有以上贮水量间距(其间距由设计确定),且生活给水出口在上,消防给水出口在下。
20、自动喷洒系统连接普通喷洒头的末端支管管径应为25毫米。
若其中横管长度超过300毫米,应加设吊架固定。
21、当自动喷洒管道的管径大于或等于50毫米,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置防晃支架;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应超过15米。
22、高层建筑内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时,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不应小于2.00米。
三、室内采暖工程1、室内采暖系统不得使用非镀锌钢管。
2、采暖主管分环路部位,不得直接采用T形连接,而应采用Y形连接。
3、顶棚下和地沟内采暖立、干管连接方法,立、干管中心线与墙面距离如下:(详见图1)4、顶棚下、地沟内采暖干管固定支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活动支架应符合《采暖卫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0.12,关于“钢管管道水平安装支架最大间距”的要求,固活动支架作法如下:(详见图2)5、在考虑安装、维修方便的前提下,地沟内采暖干管尽量沿沟壁布置管道。
6、采暖及热水管道活接头,散热器的衬垫应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耐热胶垫,柱型散热器橡胶石棉垫厚度为1.5毫米,组对后垫片外露不应超过2毫米。
7、铸铁散热器应充分除锈在刷一道樟丹,一道银粉后方可进行组对;整个系统安装完毕后再刷一道银粉。
8、挂式散热器距地高度按设计要求确定,安装时保持一致,设计无明确要求时,一般为100—200毫米,但散热器上表面不得高于窗台。
9、带足柱式铸铁散热器安装,15片及以下设1个固定卡;15片以上设2个固定卡。
10、住宅工程不得使用内腔粘砂灰铸铁散热器和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
每户供回水管均应加锁闭阀。
11、采用地面辐射采暖方式的分户计量采暖系统,应在每户供回水管装设热计量表。
并在分集水器上装设各房间单独控制温度的温控阀。
12、采用散热器采暖方式的分户计量采暖系统,每组散热器应装设热分配表和温控阀。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内的空调工程(不含通风工程)禁止采购、安装无机玻璃钢风管及配件。
2、民用建筑内的中央空调系统应设有新风系统。
新风应直接送至有人员长时间停留的房间。
例如:办公室、客房、居室、会议室、商场、餐厅等。
3、空调水系统不得使用非镀锌钢管。
4、管径小于或等于100毫米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卡套连接;管径大于100毫米的镀锌钢管宜采用法兰连接或卡套连接。
5、空调冷(热)水管道、冷凝水管道与风机盘管采用弹性连接,接管应顺直。
若采用铜管,铜管长度应为300毫米;若采用透明塑料管,塑料管长度应为200毫米。
6、可变制冷剂流量中央空调系统,室外机、室内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室外机高于室内机时最大高差不得超过50m;(2)室内机高于室外机时最大高差不得超过40m;(3)室内机相互之间最大高度差不得超过15m。
7、制冷剂管道切割应使用专用切割刀具。
操作时要缓慢进行,在铜管不发生变形的情况下切断铜管。
对于管径较大的铜管,可以使用钢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