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见习管理,保护实习员工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共识,制定本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角色与责任第一节角色定义1.实习员工:指与公司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个人,接受公司见习培训的员工。

2.公司:指签订本协议的机构,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和相关培训资源。

3.就业见习导师:指由公司从正式员工中指定的负责指导实习员工的员工。

4.人力资源部门:指公司负责实习员工招募、培养与管理的部门。

第二节角色责任1.公司责任:–提供良好的实习岗位环境,保障实习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按照约定向实习员工支付相应的见习工资和福利待遇;–指派合适的导师,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辅导。

2.就业见习导师责任:–负责实习员工的日常指导、培训以及工作任务分配;–尊重实习员工的人格尊严和权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定期与实习员工进行评估和反馈,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进行实习员工的综合考核。

3.实习员工责任:–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参与岗位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积极配合导师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章就业见习期限与终止第一节见习期限1.就业见习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2.如实习员工在见习期满之前与公司达成正式就业协议,可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第二节终止情形1.实习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经公司通知后,连续三天未参加工作的;–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或工作秩序的情形。

2.公司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实习员工,解除见习协议。

第四章见习工资与福利第一节见习工资1.实习员工的见习工资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实习员工工作表现,公司有权适当提高见习工资。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管理方案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管理方案

见习计划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实施《全市青年见习计划实施工作通知》1、依托人力资源部,专门设立“见习指导小组”,配足配齐指导老师,负责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2、健全见习管理办法,使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在我中心的就业见习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确定指导老师落实见习前的培训方案1、为见习人员指定指导老师,重点培育见习人员的就业心态,培养他们自觉、自信的心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以保持其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高度的工作积极性。

2、由人资部门协调,带领见习人员到公司实地参观,并安排专人引领参观。

3、做好见习前培训,培训内容:(1)公司历史与愿景、公司组织架构、公司企业文化;(2)公司规章制度、GMP知识、药品生产工艺,公司相关工作程序、绩效考核办法;(3)公司各部门功能介绍、公司培训计划与程序;(4)职业安全、人身安全培训。

三、坚持做好岗位接纳及岗位技能培养1、见习人员的接纳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到职后第一天报到,主管带领新人认识本部门员工,参观工作场所;介绍部门结构与功能介绍、部门内的特殊规定;交代工作描述、职责要求,讨论第一项工作任务。

2、周谈话。

部门主管与见习人员第一周进行非正式谈话,重申工作职责,谈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回答见习人员的提问。

由部门主管对其一周的表现作出评估,并确定一些短期的绩效目标。

3、月评价。

每月末部门经理与见习人员面谈,讨论一个月来的表现,填写评价表。

4、指导老师要求。

指导老师应积极回答每位见习人员的工作生活中的疑问或困难,并认真指导他们的工作。

四、全面实施“导师”制度1、实施“导师制度”活动。

选配具备优良职业道德、精湛专业特长、丰富工作经验和突出工作业绩的各类资深员工给见习生传技艺、帮思想、带作风、树形象,以此作为青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尽快掌握专业知识的有效手段,确保在见习期内能理论联系实际,达到独立工作的能力。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浙人社发〔2011〕341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4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的要求,为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进一步规范见习工作,提高见习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条件程序,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一)见习对象。

自愿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浙江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见习对象范围。

招收见习学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特困生优先原则。

经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2.双向选择原则。

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3.一次见习原则。

已参加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见习期限。

各地可根据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合理设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见习学员相应的合格证明或鉴定意见。

(三)见习基地设立。

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准予设立。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见习基地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的对见习学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2.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见习大学生的管理,据酒店与见习生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酒店《见习员工手册》、《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保证见习生圆满、安全的完成见习,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由酒店人事部制定,酒店各部门负责配合人事部执行.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见习生,望全体见习大学生遵照执行.第四条:见习生定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考核符合酒店用人标准,接纳的持有报到证的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全日制学生;户籍、生源地不限。

第五条:见习期限:6个月,如确需提前结束见习,需要提供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相关部门备案.第五条:见习大学生需提供资料如下: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简历表一份,1寸彩底照片2张;3、大学生学历证明及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见习生管理职责分工1、人事部负责收集统计、报批见习大学生需求,与大专院校联络引进见习生;2、酒店人事部负责见习生补助标准的核定、见习生协议的签订;3、各部门负责申报见习生需求及见习生考勤、见习生日常管理;4、见习生安排和调整由酒店人事部负责,见习大学生具体工作岗位由见习所在部门安排。

第七条:见习生管理1、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2、按照见习部门作息时间,不得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行为;3、酒店各部门应加强见习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合理安排休息;4、各见习部门应加强对见习生的保密教育工作,未经允许,见习生不得接触酒店各种内部信息和资料;5、对泄漏酒店保密信息和资料、严重违反酒店制度、不服从管理、工作散漫、态度恶劣等表现不好的见习生,见习部门可向酒店人事部递交申请取消见习资格并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

第八条:见习生培训1、各实习部门要对见习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岗位应知应会等培训;、2、在酒店的各种技能或专业培训中,各实习部门应安排见习生参加培训。

第九条:见习生待遇1、见习生在见习期内统一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两部分构成:其中一分部是财政补贴1000元/月,由酒店先行垫付;另一部分是由酒店根据见习生岗位的分工不同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确保两项补助的总额不低于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积极参与临沂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为贯彻集团公司建设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这一育人平台的精神~拓宽高端人才队伍、中低端人才队伍的培育渠道~特制订本管理制度~规范对见习生的招募、培训、考核、录用~努力为社会培养具有一定技能的人员。

第二条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9】25号,。

第三条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小组~集团人力资源部部为见习生归口管理部门~实行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分级管理的模式。

集团人力资源部李新胜同志任工作小组组长~黄修峰、李百昌任工作小组副组长~下属各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定期召开就业见习工作会议~规范管理~加强管理。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小组的职责为:1(见习生招募、甄别,2(见习指导老师指派及管理,3(见习生培训监督、考核和见习补贴确定,4(职业见习表格统计和费用申请,5(见习生期中考核、期末鉴定,6(见习基地的考核、年检。

第四条条件1(年龄在16,30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3(符合公司见习职位要求的。

第五条来源1(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2(集团公司及分公司自行招募的,3(员工推荐、介绍,4(上述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荐联系。

第六条见习职位集团公司经上级及见习管理单位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见习手续见习生应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学校介绍信、报名照片等见习凭证~先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由见习生和监护人亲自签字~经人力资源部、见习部门甄别后~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一般为2,6个月。

第八条见习安排与要求1(每年由各分公司推荐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并能认真负责对见习生传授技艺的优秀技术业务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聘任为见习生的专职指导老师。

实习生见习管理办法

实习生见习管理办法

实习生见习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实生/见生管理,营造和谐的企业文化,提高实生/见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招收的实生/见生的管理。

三、工作要求1. 招收流程(1)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核实招聘需求及岗位描述,招收流程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社会主义制度和企业文化。

(2)作出招聘决策,签订实生/见协议,把协议装订起来备查。

2. 岗前培训在实生/见生入职前进行一定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介绍(2)公司文化及制度(3)岗位工作职责及要求3. 工作分配(1)按照实生/见生的研究、专业背景、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岗位分配。

(2)明确实生/见生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4. 工作督导(1)根据实生/见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配备相应的导师。

(2)定期与导师进行工作交流,汇报工作内容和进度。

(3)导师根据实生/见生的工作表现给予指导和帮助。

5. 工资福利(1)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支付实生/见生工资。

(2)提供班车接送等相关福利。

6. 实考核对实生/见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实/见资格。

7. 离职处理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后,人力资源部应对实生/见生做出离职处理。

四、实施细则1.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人力资源部。

2. 实生/见生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五、附则本办法未涉及的,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处理。

备注:实习生岗位是今后很多学生都会做的工作,对企业管理和年轻人的成长都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对实习生的见习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性化建设十分必要。

本文档在制定实习生/见习生管理办法,包含招收流程、岗前培训、工作分配、工资福利、实习考核及离职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管理制度,更好的保障和管理实习生/见习生,对企业和实习生的成长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7•【字号】青人社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其中,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

其中,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

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的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习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见习办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四)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五)承担市见习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建立与调整第八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能每年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20个以上;(三)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拥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五)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条申请建立见习基地应当向区(市)见习办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复印件,并验看原件;(三)青岛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拟建见习基地单位向所在区(市)见习办提出申办意向书,经所在区(市)见习办实地考察确认后,申办单位与区(市)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签署生效后,由市见习办授予“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本办法实施前原有的见习基地经当地区(市)见习办重新确认后,统一换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第十二条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建立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有符合见习基地建立条件且安排的见习人员符合本办法见习人员条件有关规定的,可与同级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授予“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享受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由市见习办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年期满,可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签订新的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继续挂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收回所授予的标牌。

(一)单位经营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建立见习基地条件的;(二)没有为见习人员配置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的;(三)就业见习结束,没有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的;(四)见习期间,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见习补贴及缴纳意外伤害等保险的;(五)见习人员就业率低于20%的(事业单位除外);(六)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见习人员的组织和管理第十六条市及各区(市)见习办调查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情况,并通过媒体和“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每月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下列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见习培训:(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二)青岛籍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非青岛籍驻青高校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八条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到见习基地或见习基地所在的区(市)见习办报名参加见习。

第十九条见习基地可与驻青高校建立就业见习培训合作关系,有序组织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培训。

第二十条见习基地应当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培训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见习基地应当在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从公告栏下载数据库格式),并将花名册、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报所在区(市)见习办,作为毕业生参加见习和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见习基地应当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当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加强对见习人员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见习培训协议,由见习基地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所在的区(市)见习办。

第二十四条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培训协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所在的区(市)见习办:(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

需要延长的,经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并报区(市)见习办备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人员可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当及时填写《见习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从公告栏下载数据库格式)并报见习基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见习基地应当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作为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聘用在本单位见习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并为正式聘用的见习人员补缴见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见习期合并计算工龄,在校应届生的社会保险缴纳及工龄起始时间自毕业后见习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支付的见习补贴及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九条见习基地用于见习人员培训等费用,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见习基地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见习基地必须为每个见习人员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见习基地支付给见习人员的货币性补贴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十一条企业税前扣除的见习人员补贴,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

实际支付的见习人员补贴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见习人员补贴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补贴税前扣除。

第三十二条企业税前扣除见习人员补贴实行备查制,即见习基地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见习基地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一)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协议书;(二)见习人员花名册(必须经主管部门盖章);(三)见习人员补贴银行转账凭证;(四)为见习人员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第三十三条属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见习基地,通过见习新录用大学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新增一名大学生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资助(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于符合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资助条件的见习基地,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课程在400课时以上),并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与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具体按《青岛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青外经贸服贸字[2008]36号)执行,但见习基地不能同时享受青岛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第三十四条见习基地资金由市级财政从促进就业见习专项资金中列支,属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见习基地资金发放渠道具体按本市服务外包扶持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年度见习基地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六章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第三十五条见习期间,青岛籍毕业生由见习基地和区市分别以50%、25%的比例,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其中,五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不低于25%的补贴;非青岛籍毕业生,由见习基地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其中,五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奖励的见习补贴采用提前拨付办法,年初,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年度见习计划人数,按照补助总额的60%下达指标文件。

年底,根据各区(市)实际接受青岛籍见习毕业生的数量,核算补贴总额后,据实下达剩余补助指标。

第三十七条见习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全额垫付,见习结束后,由见习人员填写《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习基地填写《XX基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拨付汇总表》,报区(市)见习办审核。

各区(市)财政部门将市财政的补贴和本区市财政所承担的25%补贴,拨付到区(市)见习办,由区(市)见习办向见习基地发放。

第七章见习基地的奖励第三十八条见习基地实行考核制度,各区(市)见习办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见习基地考核。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成效显著的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在就业见习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见习基地,一经发现,应当收回“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追回已发放补贴,并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中大中专毕业生指纳入全日制统一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中专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