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和各类会议、培训管理办法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是为加强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维护学院形象,确保公务接待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廉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的公务接待活动。
三、原则1. 公正性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为个人或特定集体谋取私利。
2. 适度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高效、经济、适度,不得超出工作需要和规定范围。
3. 廉洁原则:公务接待活动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或索取礼品、礼金等物品。
四、接待范围和方式1. 接待范围:学院公务接待活动包括接待国内外来访人员、考察团、合作机构代表等,以及公务会议、座谈会等活动。
2. 接待方式:根据接待对象和活动性质合理选择接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座谈、会议等。
五、接待程序1. 预约:接待活动需提前书面或口头预约,申请者需提供接待对象的基本信息、活动目的和时间等。
2. 审批:预约接待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确保接待活动符合工作需要和规定范围。
3. 安排:根据预约和审批情况,安排接待活动的时间、地点、接待人员等,并向相关人员发出通知。
4. 实施:按照接待安排,认真执行接待活动,要求接待人员做到礼貌待客、服务热情、妥善安排等。
5. 记录:接待活动结束后,要进行记录,包括接待对象姓名、单位、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内容等,以备后续核查和查询。
六、经费管理1. 接待经费应按照学院相关财经制度执行,严格控制经费使用,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2. 接待经费使用需提供相应资料和凭证,做到凭票结算,确保经费使用真实、合理、合规。
3. 接待经费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接待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私自挪用。
七、行为规范1. 接待人员应端正态度,热情接待,礼貌待客,尽力满足接待对象的合理需求。
2. 接待人员不得借公务接待之机索取或接受礼品、礼金等,不得违反廉洁自律原则。
如遇礼品赠送,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3. 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不得违规泄露接待活动的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接待活动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财务开支、差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培训费管理(四个)办法

财务开支、差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培训费管理(四个)办法财务开支、差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以及培训费管理是组织内部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控制,可以有效地降低开支并提高财务状况。
以下是四个方面的办法:1. 财务开支管理:- 建立严格的预算制度:设定预算限额,确保开支在可控范围内,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 强化审批流程:加强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确保所有支出都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审核。
- 细化审计控制:建立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以及外部审计,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2. 差旅费管理:- 明确差旅费标准:制定差旅费的标准和政策,包括交通、食宿、招待等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
- 强化报销流程:建立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申请、审批和报销流程,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 推广云端报销:引入在线差旅费报销系统,提供便捷的报销流程,加快费用报销的速度和准确性。
3. 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明确接待费用标准:建立公务接待标准和政策,包括用餐、礼品、场地租赁等费用的限额和报销规定。
- 控制人数和频次:限制公务接待人数,合理安排接待活动的频次,防止过度消费和滥用公务接待资源。
- 开展培训和督导:加强对接待费用管理的培训和督导,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4. 培训费管理:- 制定培训计划:根据组织的发展需求和员工的能力提升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
- 优化培训方式:采用线上培训、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等多种方式,结合成本和效果评估,选择最合适的培训方式。
- 跟踪培训效果:对培训后员工的表现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确保培训费用的有效利用。
总之,通过合理的财务开支管理、差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和培训费管理,可以实现财务成本的有效控制,提高运营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增强组织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
财务开支、差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以及培训费管理是组织内部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管理和控制,可以有效地降低开支并提高财务状况。
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浠水县******卫生院第一条:依据鄂办发[2014]1号、浠财行发[2014]80号、浠财行发[2014]81号、浠财行发[2014]82号文件中关于“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院本部各科室及下辖的各门诊部村卫生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费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中发生的按待费。
细则如下:1、在公务接待中应坚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高效透明的原则。
2、我单位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必由办公室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外出公务发生差旅费、培训费和会议费的参照这三费管理办法执行。
3、我单位概不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4、我单位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该审批单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交由行政副院长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
5、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6、公务接待应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原则上以单位食堂为主;产生公务接待活动时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该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7、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缺一不可。
第四条:本办法中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细则如下:1、我单位原则上不能开办会议,若因特殊需要开办小型座谈会、业务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必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获批后方可开展。
2、会议会期含会议报到时间和离开时间在内,不得超过一天;电视电话会、网络视频会不得超过2小时。
3、我单位人员参与各类会议,住宿费上限80元每人每天,伙食费上限100元每人每天、其他费用上限30元每人每天。
培训国内差旅费管理制度

培训国内差旅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培训活动的差旅费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培训差旅费用管理1.根据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培训计划,将差旅费用列入预算,并明确各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2.员工参加培训活动的差旅费用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报销。
3.差旅费用报销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必须提供相关票据和凭证,如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并按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申请。
4.员工在报销申请中必须如实填写差旅费用的具体明细,包括日期、行程、费用明细等,不得虚报或变相提高差旅费用的报销额度。
5.差旅费用的报销申请必须在培训活动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6.公司将对差旅费用报销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销发放。
(二)差旅费用使用限制1.员工参加培训活动的差旅费用仅限于与培训活动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员工在差旅过程中应尽量选择经济实惠的交通工具和住宿方式,如公共交通工具、经济型酒店等,避免奢华浪费。
3.员工在差旅期间的餐费标准应根据培训活动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控制,不得超出公司规定的费用标准。
三、责任与执法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差旅费用的预算和相关报销政策,并对差旅费用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和发放。
2.各部门主管负责审批员工的差旅费用申请,并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使用。
3.公司将定期进行差旅费用的检查和检验,对违规使用差旅费用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四、附则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对于特殊情况和特殊需求,须经过公司财务部门的批准。
若本制度与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以公司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会议培训_差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会议培训及差旅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会议、培训活动及因公出差等差旅活动。
三、会议培训管理1. 会议、培训活动申请(1)各部门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会议、培训活动申请,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活动预算等。
(2)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 会议、培训活动组织(1)会议、培训活动组织者需在活动开始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议程、参会人员名单、活动预算等报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各部门资源,确保会议、培训活动顺利进行。
3. 会议、培训活动费用报销(1)会议、培训活动结束后,组织者需及时收集参会人员报销单据,并填写《会议培训费用报销单》。
(2)人力资源部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
四、差旅管理1. 出差申请(1)员工因公出差,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出差申请,内容包括:出差事由、时间、地点、行程安排、预算等。
(2)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 出差审批(1)出差申请经批准后,员工需按照审批后的行程安排进行出差。
(2)出差期间,员工需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出差情况。
3. 差旅费用报销(1)出差结束后,员工需及时收集报销单据,并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
(2)人力资源部对报销单据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
五、监督管理1.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人力资源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院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和各类会议、培训管理办法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和各类会议、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各类会议、培训的管理,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24号)、《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6号)、《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全体党政职能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国内公务差旅的审批与费用标准、公务接待的审批与费用标准、召开各类会议、培训的审批与费用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督问责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委派或批准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公务差旅,是指人员临时到上海以外的国内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全部公务出差,包含已纳入教育科研项目预算的教学科研学术类等的出差。
公务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会议注册费。
人员在上海市内公务出差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内公务差旅标准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外单位人员来医院的参观、访问、考察、调研、洽谈合作等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接待、市外单位接待、市内单位接待、上级单位接待等。
公务接待费用包括住宿费、接待餐费等。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类会议,是指召开的各类院内人员主办(或承办、协办)的行政与学术会议。
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场地费、资料费、医药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授课费、专家评审费、主持费、会务组织者劳务费及与会议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召开的各类院内人员主办(或承办、协办)的继续教育学习班、新员工培训、中层干部培训等针对医院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
培训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场地费、资料费、设备租赁费、授课费、培训组织者劳务费及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XX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减少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根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与《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XX省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校外的国内单位及个人出席我校的各种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接待审批控制制度。
公务来访需接待的,来访单位应当事先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工作坚持一事一批的原则,接待单位应于接待前拟订接待计划报送政办公室,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待。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一般接待程序为前期准备(前期联络、制订接待计划、报批等),接站,领导会见,座谈交流,根据需要参观校园、科研机构、学校校史馆等,根据需要安排食宿,送站,费用报销。
第二章接待原则第六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不得讲排场,搞形主,原则上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医疗、生活秩序。
第七条各类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得摆放高级矿泉水、一次性毛巾、鲜花,会间不安排水果、饮品等茶歇。
会议原则上使用纸质文件袋,不配发公文包和高档文具。
压缩会议规模,精简参会人员。
凡可在校内举行的会议,一律不安排在宾馆和其他经营性场所举行。
第八条来访接待一般按对等原则安排。
省部级单位的领导(包含两院院士、国内外著名学者等)因公来校,由书记或校长及有关校领导接待,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司局级单位的正职领导(包含国内外知名学者)因公来校,由书记或校长接待;为该单位副职或部门领导的,由对口副校级领导负责接待,需要书记或校长出面的,由政办公室协调安排;处级单位的领导因公来校,原则上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须事先报政办公室,由政办公室进行协调安排,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及外部人员在接待公务活动中的用餐、住宿、交通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条用餐管理1.公务接待用餐需提前预订,并在用餐前一天确定人数、预算和菜品。
2.用餐场所要选择卫生状况良好、价格适中的餐厅,并保证餐点质量。
3.禁止使用公款用于高档、奢华的餐饮场所。
4.用餐费用应当合理,严禁大吃大喝。
第三条住宿管理1.公务接待住宿需提前预订确认,严禁在高档酒店进行住宿。
2.所选住宿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价格合理。
3.使用公款进行住宿时,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进行报销,不得超标。
第四条交通管理1.公务接待交通需进行提前预订,严禁在豪华车、私人车辆等高档车辆上进行接待。
2.所选交通工具应当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
3.对于公务出行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需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使用。
第五条赠送礼品和礼金管理1.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赠送无关的礼品或礼金。
2.公务接待活动赠送礼品或礼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礼品的种类和价格应当适当。
3.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公务接待礼品或礼金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款报销管理1.公务接待支出应当记录明细,必须保留相关票据。
2.公务经费按照经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并应当审批报销。
3.收款人应当核实相关票据并签署收据。
在票据缺失的情况下,应当以证人证明作为报销依据。
附则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学院内部和外部人员公务活动中的用餐、住宿和交通等方面的行为。
学院内部与外部人员公务接待活动中的其他行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应当结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国家财务人员行为准则》、《国家公务员接待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如有其他特殊规定,应当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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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和各类会议、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公务差旅、公务接待、各类会议、培训的管理,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24号)、《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6号)、《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全体党政职能部门及临床医技科室(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国内公务差旅的审批与费用标准、公务接待的审批与费用标准、召开各类会议、培训的审批与费用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督问责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委派或批准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公务差旅,是指人员临时到上海以外的国内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全部公务出差,包含已纳入教育科研项目预算的教学科研学术类等的出差。
公务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会议注册费。
人员在上海市内公务出差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内公务差旅标准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外单位人员来医院的参观、访问、考察、调研、洽谈合作等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接待、市外单位接待、市内单位接待、上级单位接待等。
公务接待费用包括住宿费、接待餐费等。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类会议,是指召开的各类院内人员主办(或承办、协办)的行政与学术会议。
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场地费、资料费、医药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授课费、专家评审费、主持费、会务组织者劳务费及与会议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是指召开的各类院内人员主办(或承办、协办)的继续教育学习班、新员工培训、中层干部培训等针对医院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
培训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场地费、资料费、设备租赁费、授课费、培训组织者劳务费及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国内公务差旅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内公务差旅的审批1、所有人员的国内公务差旅必须按规定经审批后出行,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制定差旅费预算,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2、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国内公务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原则上由医院承担。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医院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5、审批流程:(1)申请人填写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务差旅审批单(附件1),附相关邀请函(包括彩色打印版)或其他证明材料,明确出差人数和天数,拟定差旅费预算;(2)所在部门科主任或执行2、住宿费:是指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应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以及“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费标准表”(附件2)中所列示的与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不可以住普通套间。
3、伙食补助费:是指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允许报销的伙食费。
发生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不提前发放现金。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新疆、青海、西藏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4、市内交通费:是指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市内交通费用。
发生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不提前发放现金。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限额80元(出差天数内可统筹)。
5、会议注册费:是指人员因公出差参加会议所缴纳给会议主办方的注册费(包括市内出差发生的注册费)。
发生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差旅费用的报销审批1、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公务差旅审批单、相关邀请函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彩色打印版,其他证明材料需院办主任签字)、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会议主办单位与会议注册费发票开票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会议主办单位证明。
2、经批准后发生的订票费、签转费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3、实际发生的国内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财务处及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5、实际发生费用而无发票的,不得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三章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务接待的审批1、所有公务接待必须报经主接待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2、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按照规定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餐饮,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3、各部门应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接待的时间、内容、路线以及陪同人员,对于异地单位没有明确目的的学习交流或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变相旅游等,可以拒绝接待。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5、各部门必须在接待前制定接待方案,列清接待费用预算。
6、审批流程:(1)申请人填写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3),附来访公函或其他证明材料,明确来访人数和天数,拟定接待费预算;(2)院务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南)审核接待费用预算;(3)主接待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的标准1、住宿费: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差旅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安排。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各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异地非合作单位来医院考察参观或调研交流的,不安排住宿。
医院接待的国内出差人员、与会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参见附件2;外宾住宿以审批单为准,原则上,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2、接待餐费: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一批来宾一般只安排一次工作用餐,原则上在院内安排客饭就餐,标准不超过50元/人。
若特殊情况需院外就餐,必须事先征询并取得分管院领导的同意,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来宾用餐标准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50元。
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每人每次300元;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用零点、饮料费原则上包含在餐费标准内。
3、各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对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对外赠礼,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中国外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每人每次礼品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4、邀请外宾来华事先应填写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邀请外宾审批单(附件4),审批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的报销审批1、各部门完成公务接待任务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来访者公函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彩色打印版,其他证明材料需院办主任签字)、住宿费与餐饮费发票等凭证。
2、未按规定开支公务接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财务处及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4、实际发生费用而无发票的,不得报销。
第四章各类会议、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各类会议、培训的审批1、所有以部门名义组织召开、承办协办的会议、培训,必须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领导审批。
严格控制会议、培训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格遵守会议、培训费用标准。
业务性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0%以内。
举办培训类会议的,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2、以社会兼职或个人名义为行业协会、企业等非本单位组织举办会议、培训,必须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后,方能使用医院(或部门)名称和挂牌的机构名称为会议、培训冠名或署名为承办或协办单位。
3、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五星级饭店举办会议、培训。
会议主办部门要合理安排会议议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
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各部门必须在会议、培训前制定方案,列清会议、培训费用预算。
5、审批流程:(1)院内会议、培训须报经预算归口职能部门审核会议、培训内容和预算,相关院领导批准;(2)院外会议、培训涉及使用(或部门)名称和挂牌的机构名称冠名或署名承办、协办单位的,须报经院务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各类会议、培训费用的标准医院会议、培训费用定额标准总额为每人每天550元,各项费用涉及以下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会议、培训费由医院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1、住宿费:会议、培训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住宿费人均每天不得超过340元。
医院邀请并承担国内授课、主持等工作的专家领导住宿费用标准参见附件2。
2、伙食费:会议、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份量,不得安排宴请,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
伙食费人均每天不得超过130元。
医院邀请的国外专家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3、其他费用:人均每天不得超过80元。
其中:培训类会议的场地、资料和交通费合计不得超过50元。
(1)交通费:主要是指用于会议、培训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会议、培训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包括租车费)。
发生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不提前发放现金。
医院邀请并承担相应差旅等交通费用的国内专家领导,省部级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授课费、评审费、主持费在会议、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人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邀请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的,其院士或全国知名专家身份需经过医院教育处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