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之特殊中止形态研究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如下: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特征:
1. 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 中止的自动性: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 中止的客观性: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 中止的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中止行为必须是有效的,如果中止行为未能防止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中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法律信息和案例分析。
关于危险犯的危险状态与中止的思考

关于危险犯的危险状态与中止的思考作者:曾晓玲来源:《读写算·教研版》2015年第04期摘要:自从危险犯这一理论于上世纪80年代末被引入我国刑罚研究领域以来,它就一直作为刑法的一个新课题,倍受刑法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青睐。
但对于危险犯这一概念,在某些问题上分歧较大。
危险犯概念的界定、法律适用以及危险犯的刑罚理论是否科学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犯的定罪量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从着重对危险犯及其中止形态进行探讨,分析“危险状态”出现后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归根结底是我国没有厘清危险犯的概念。
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倡运用准中止犯的理论来解决。
关键词:危险犯;危险犯“危险状态”;犯罪中止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04-089-01一、危险犯的概念1、危险犯的概念的通说在刑法理论界中,对危险犯的概念及特征尽管存在着争议,但是我国对这一定义已形成了通说,按照通说的观点,所谓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即遂标志的犯罪。
2、通说的问题及分歧根据危险犯的理论通说的观点,只要危险犯实行行为一经着手,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就可以成立危险犯即遂,不需要产生特定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而犯罪一旦构成即遂,就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对此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学界就出现了极大的分歧。
因此,在学界里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1)应当成立危险犯的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一过程包括犯罪的预备过程和犯罪的实行过程,它以犯罪预备作为开始,以犯罪既遂作为结束,而时间性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条件。
犯罪既遂后,就表明犯罪过程已经结束,不可能再存在犯罪中止成立的余地。
因此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一旦出现危险状态,行为便构成既遂,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2)可以成立危险犯的中止形态。
犯罪形态问题研究(上.

犯完成了,犯罪也就既遂了。
(1)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出现作为犯
罪完成
—— 结果犯
232 故意杀人的,…… 234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263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抢劫公私财物的,…… 264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多次盗窃的,……
(2)以实害结果产生的危险状 态作为犯罪完成
——危险犯
2、想象竞合犯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3、处罚原则
从一重处断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牵连犯
1、概念 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 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 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的特征 (1) 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2)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3)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 系
不到的主客观因素,阻止了犯罪实行
行为的完成或者法定危害结果的产生。
欲为而不能为,能为而不欲为 ——弗拉克定律
(1)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
(2)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 (3)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①对象认识错误(对象不能犯) ②工具认识错误(工具不能犯)
③作案环境错误
(三)不能犯未遂 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 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1、对象不能犯 2、工具不能犯 3、迷信犯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念
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 种犯罪状态。
三点 两个 阶段
犯罪开始 预备阶段
着手 实行阶 段
犯罪完成
犯 四种 形态
罪
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程
未遂 中止 既 遂
预备 中止
(一)一个过程、两个阶段、三个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探讨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探讨作者:王柯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6期摘要按照通说,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但这一通说却也面临许多质疑。
按照我国中止的立法规定、犯罪构成、危险犯的特性来看,危险犯达到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是完全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并且应该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也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
关键词危险犯犯罪中止犯罪成立犯罪既遂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2-02目前,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危险犯,是以造成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的犯罪。
其特征有三:第一,行为人实行了危害行为;第二,此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第三,尚未对法益造成危害结果。
因此,危险犯的既遂,只要出现了法定危险状态,不需要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
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最终发生。
如在铁轨上放置巨石,在火车经过前悔悟将其挪开,这种情况该如何定罪,目前尚无统一认识。
笔者试对危险犯的概念及中止问题的不同观点总结并加以评析。
一、危险犯的概念综观我国学者对危险犯概念的表述,主要从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两个角度对危险犯定义:一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严重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①二是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②前者是从犯罪既遂角度对危险犯定义,目前居于通说地位,后者是从犯罪成立角度对危险犯定义的。
其实从这两个角度分别对危险犯概念所作的表述是有实质性冲突的,这种冲突具体表现在对危险状态在危险犯的构成中的地位这一问题的认识上。
在前者看来,没有发生危险状态时,危险犯同样是可以成立的,只不过成立的不是危险犯的既遂形态,而是未遂或中止形态,因此,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志。
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内容提要]危险犯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
危险犯中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对结果犯而言,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但对行为犯来说,则应以法定的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
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中的结果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还有可能中止犯罪,但危险犯中的行为犯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不可能是相对于实害犯的中止。
[关键词]危险犯既遂中止实害犯危险犯有无既遂与未遂之分,如果持肯定态度,应采用何种标准来区分;危险状态出现后是否还有可能中止犯罪,如果说有可能,那是相对于危险犯的中止,还是相对于所谓实害犯的中止,如此等等,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较大争议。
笔者拟在介绍各种相关观点的基础上,谈一点自己的主张,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危险犯有无既遂与未遂之分关于危险犯有无既遂与未遂形态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1)危险犯未遂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犯罪未遂”,无既遂可言。
因为“犯罪的‘未得逞’,就是指未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而“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的目的决不仅仅是造成某种危险,而是为了造成某种危害结果。
当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仅仅出现某种危险时,行为人实际上是未得逞,即没有达到目的。
”[1] 事实上,危险犯只不过是实害犯的未遂犯。
以我国刑法有关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为例,第119条对此罪的实害犯作了规定,第116条则是对此罪的危险犯也就是未遂形态的规定。
[2](2)危险犯既遂说,认为危险犯只有既遂形态,不可能有未遂及其他未完成形态。
因为危险犯是以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危险状态又是危险犯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这样一来,危险犯的成立与危险犯的既遂实际上就成了同一的概念,[3] 这“无疑是在理论和实践上排除了以危险方法构成的危险状态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4](3)危险犯法定既遂说,认为危险犯实际上是实害犯的未遂犯,而被立法者设置为既遂。
浅析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浅析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摘要】危险犯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与实害犯相对的一种犯罪。
而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发生了犯罪行为,但又主观上中止犯罪的进行,分为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和犯罪实施阶段的犯罪中止。
对犯罪中止行为,并未引起社会危害的,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而危险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对于是否认定为犯罪中止,至今还没有定论。
本文首先分析危险犯的概念和行为特征,其次具体解释犯罪中止的概念与适用及其量刑标准,最后探究危险犯是否适用犯罪中止的具体情形,做到合理分析。
【关键词】危险犯;犯罪中止;探究对于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研究意义重大。
因此对于危险犯是否认定为犯罪中止,对犯罪者的命运起着关键的作用,来不得半点马虎和主观性。
本文对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进行探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参考价值大。
而对于专业性强的文章,首先要弄清概念,追根溯源,抠细概念,解释危险犯的概念和危险犯的主观意图,以及危险犯的不同类型。
其次,要弄清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类型,以及犯罪中止的量刑和适用情况。
最后具体分析犯罪中止和危险犯,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究其适用性。
一、危险犯的概论我认为任何研究领域和行业,做研究和分析都是本着应用性,换句话说就是理论研究的高度是为人民服务的。
在上世纪出现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对危险犯的研究一直广受关注。
那么,对于危险犯的犯罪中止的争议存在,就为我国危险犯的量刑提出了考验,让法律工作者无所适从,让犯罪嫌疑人难以受到公正的待遇,让民众质疑法律的公正性和强制性。
而对于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定性的不同,也影响着判决的适用性,同时量刑的标准也不同。
一方面如果认定为犯罪中止,那么就要减免刑罚,从轻或者免除刑罚,另一方面,如果不认定为犯罪中止而继续认定为危险犯,那么就要依据我国刑法进行具体的适用和量刑。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的一种犯罪,危险犯有其存在的特殊性。
而我国在危害犯的定论上尚存在许多的不足,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但是对于危险犯的研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论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
其最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危险犯有独立的既遂状态(完成形态);二是构成这一既遂的标志是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
这一点在我国刑法界已有许多研究。
与此相比,对于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特别是危险犯的中止犯却很少研究,本文主要是对危险犯犯罪中止状态进行研究。
关键词: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危险犯犯罪中止目录一、危险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一)危险犯的概念1(二)危险犯的特征2(三)危险犯的构成要件2二、危险犯的犯罪中止3(一)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3(二)危险犯预备阶段的中止问题3(三)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4三、危险犯犯罪中止研究的现状和意义5(一)危险犯犯罪中止研究的现状5(二)危险犯犯罪中止的处罚及研究的意义6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危险犯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危险犯在危险状态达至后犯罪中止是否成立的焦点问题。
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 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
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防止犯罪人铤而走险,既给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一、危险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危险犯的概念在我国,危险犯作为犯罪形态一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便被贴上犯罪既遂的标签,学者们经过唇枪舌剑的争论,一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
作为与实害犯相对应的的犯罪,危险犯在现代现代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危险犯的研究已变得尤为重要了。
但是危险犯的研究还存在很多分歧问题,危险犯的研究也存在很多局限性。
我们要谈及危险犯,必然要涉及对危险犯的概念和内涵的界定等理论问题。
然而在危险犯的内涵界定上,法学家各持己见,学界大概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种对危险犯的定义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严重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1],或者更为简洁的称之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是我国目前学界和法界的通说。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疑难问题研究_0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类型,是刑法总论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
由于该种形态的认定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更合理更科学地适用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本文拟从以下几个理论上容易发生歧义和实践中较难认定的方面展开探讨与研究,以望推进相关理论的更加成熟,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司法实践。
一、犯罪中止概念及相关问题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对这个概念需要展开研究的就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存在空间是在“犯罪过程中”:首先,根据犯罪所有停止形态(还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存在范围理论,犯罪中止自然也只是在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中存在。
也就是说,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并且也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一般来说,以下两类犯罪中不能出现完全的犯罪中止形态,一是举动犯,即该类犯罪一经着手实行即告完成,达成犯罪既遂,理论上一般认为举动犯包括两类,其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其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由于这些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将其既遂点提前至着手,使得该类罪从着手到完成在瞬间内实现,也就使得举动犯在行为人着手之后就再也没有一个可能出现未遂和中止犯罪停止形态的时间与空间。
当然这种犯罪中可能出现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二是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临时产生犯罪意图,没有经历一个预备过程,使得通常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在这类犯罪中不会存在。
当然此时在行为人着手之后的犯罪实行以及实行后阶段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其次,进一步探讨一下在可以完整存在各种犯罪中止形态的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中止可以存在于什么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a o n n P b i e u t ol g or l f n Hu a u l S c r y C l e c i e
Jn2 0 u. 09
Vo. 1 No 3 12 .
危 险 犯 之 特 殊 中止 形 态 研 究
第 19条第一款 为例 : 1 如果认定 为破 坏交通工具之 危险犯既 在工作 中有不 良情绪。同月 2 8日早饭 时 , 被告人李某 拿了 四
遂 , 在 3年 以上 1 应 0年 以 下 的法 定 刑 幅 度 作 为 基 准 进 行 处 块刚买回来 尚未验收的豆腐干吃 , 受到食堂领导的批评 , 便怀
二、 问题 之提 出
( ) 法之规 范 一 刑
以上 两则案例呈 现多种观点 : 一般通 说认 为 甲已构成危
我国现行刑法对危险犯之规定 典型体现在刑法典第 16 险犯 既遂 , 1 其后将大石头移开的行为属于悔罪行为 , 可以作为
少数学者认 为甲构成相对应 的中止犯 , 但 条和第 19条第 一款 : 1 第一 百 一十 六条 : 坏火 车、 破 汽车 、 电 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
害结果之发生 , 认定 为危险犯之 既遂 、 中止 , 是实 害犯 之 中 某在某县罐头厂食堂做季 节性临 时工期 间, 还 认为 自己辛辛 苦
止对 犯 罪 人 的定 罪 量 刑有 重 要 影 响 。 以刑 法 典 之 第 16条 和 苦喂养猪 , 1 生产季节 一过就要 回家 , 连猪 肉都吃不上 , 便一 直
张世金
( 西 民族 大 学 政 法学院 , 西 南宁 500 ) 广 广 306
摘 要 : 险犯之 中止形 态是指行 为人在故意实施犯 的行为过程 中, 危 自动停 止其犯罪行为或者 自动有 效地防止 了危险结
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 态。 当行 为人采取措 排除危 险状态避免 实害结果发生这一 条件成 熟时, 么危 险犯既遂就被相 对应 的 那
犯罪构成条件 ) ? 刑法理论界对这 两条对危 险犯之 规定的争论 在于 : 的 条件 ( 有
认为这两条体现的是 危险犯 与结果加 重犯之关 系 , 点认 为 有
三是危险犯的本质 是什么?它的存 在具有特定 内涵吗? 三、 危险犯 : 一个歧 义丛生的概念
危 险是危险犯 的核心范畴 , 彻底认识 危险的内涵有 助于 ( 危险在刑法 中的概念 一)
实害犯 中止形态所吸 收, 仅成吸收的犯罪形 态即实害犯 中止 。如果没有造成损 害, 3就免 除处罚; 应" - 如果造成损 害的, 当从 应
轻 处罚 。
关键词 : 危险犯 ; 犯罪 中止 ; 实害犯 ; 危险故意; 实害故 意
中图分 类 号 :9 2 D 6 文 献 标识 码 : A
车、 船只 、 空器 , 航 足以使火 车、 车、 汽 电车 、 船只 、 航空 器发生 究竟属于危险犯的 中止 犯还是 实害犯 的中止犯 又颇受 争议。
认 倾覆 、 坏 危 险 , 毁 尚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以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笔 者 经过 思考 后 , 为 上述 争 议 的 关 键 问题 有 三 : 处
下有期徒刑。第 一百一十 九条 : 破坏 交通工具 、 交通设 施 、 电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
是犯罪 既遂 的标 准是什 么?是 一元 性还 是 多元 性标
力设备 、 燃气设备 、 易燃易爆设备 , 造成严重后果 , 十年以上 准? 处
二是法定 的危 险状态到底是犯罪既遂标准还是犯罪成立
这两条体现的是危险犯与 实害犯 ( 既遂 ) 关系 , 有的认为 之 还
如果破坏交通 工具 , 尚未 造成 严重 后果 , 于实 害犯 的未 遂 属
( 广义上的未遂包括 中止) 此 时与对于第 16条之规 定会发 我们厘清危险犯的概念。 , 1
生危险犯既遂与实害犯未遂之竞合 , 二者关 系到底 如何 , 笔者
将 在 下文 阐述 。
关于刑法 中危险的概念 , 在迄今 为止的德 日刑 法理论 中,
收稿 日期 :09— — 5 2 0 0 2 4 作者简介 : 张世金(9 6一 )男 , 18 , 安徽六安人 , 民族大学政法学 院 0 广西 8级硕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 中国刑法学研究。
罚, 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 如果认 定为危 险犯之 中止 , 则 恨在心。同天下 午 3时许 , 李某 乘食 堂 无人 之机 , 1两 多 将 应当以危险犯的法定刑 幅度为标 准减轻处罚 ; 如果认 定为实 “ 早胺磷” 倒在发馒头用 的酵母 面内 , 事员不知酵母 面 内有 炊 害犯之 中止 , 则应当以实害犯的法定刑幅度为标准减轻处罚。 毒 , 便和面粉 5 0斤做成馒头 , 卖给夜班职工食用 之前 , 再 李某 因此 , 到底如何认定 , 犯罪人 的量刑有着 举足轻重 的作用 , 怕事情闹大了受 到制裁 , 主动 向领导交代 了上述 投毒行为 , 对 便 尤其现在刑事司法理 念强 调对 犯罪人 的权 利保 障的今天 , 认 从而避免了一场伤亡事故 …。
文 章 编 号 : 0 7 7 (0 9 0 04 0 1 8— 55 20 )3— 0 6— 4 0
一
、
危 险 犯 之 中止 形 态研 究 的必 要 性— — 司 法 量 刑 意 义
( ) 活之 案 例 二 生
对 , 行 防止实
1 .案例一 : 被告人李某 , ,8岁。初 中文化 。被告人 李 男 3
定 为 实 害犯 之 中 止符 合 这 一 理 念 和 精 神 , 同时 也 演 绎 了刑 法
2 .案例二 : 甲主 观上 为了报复 社会 , 想要 使火 车发 生倾 然醒悟 , 又将石头移开 , 火车顺 利通过 , 免 了火 车发生倾 覆 避
的严 重 后 果 。
之谦抑性在刑事司法 中的指导 角色 , 以后 的司法实践提 供 覆 , 为 于是搬 了一块大石头放在铁轨上 , 在火车 即将来 临前恍 但 了参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