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基础电信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13施行日期2013.01.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3日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编号:XXX县(市、区)国税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原纳税人名称原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原纳税人识别号原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年月新纳税人名称新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新纳税人识别号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年月原纳税人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注销税务登记时间年月日尚未抵扣的留抵进项税额经审核,该纳税人在我局注销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8cf390bf12d2af90242e63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009-1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版本 V3.0方欣科技有限公司2016-07修订历史记录目录1引言 (5)1.1目的 (5)1.2范围 (5)1.3参考资料 (5)1.4术语和缩写词 (5)2系统配置 (5)2.1系统配置 (5)2.1.1电脑终端环境 (5)2.1.2网络带宽环境 (6)3注意事项 (6)4系统下载安装和登录 (6)4.1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软件安装 (6)4.2纳税人登录 (10)5功能操作 (12)5.1办税桌面 (12)5.1.1办税日历 (13)5.1.2下载专区 (13)5.1.3办税指南 (14)5.1.4办税地图 (14)5.1.5场景服务 (15)5.2基础信息 (15)5.3我要申报 (16)5.3.1申报 (16)5.3.1.1申报清册 (17)5.3.1.2更新结果 (23)5.3.1.3重置报表 (24)5.3.1.4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6)5.3.1.5申报作废 (28)5.3.1.6申报查询 (29)5.3.1.7注意事项 (29)5.3.2海关缴款书 (30)5.3.2.1数据批量导入 (30)5.3.2.2数据手工录入 (30)5.3.2.3录入数据查询及上传 (31)5.3.2.4接收通知书查询打印 (31)5.3.2.5稽核比对结果查询 (31)5.3.2.6稽核通知书确认下载 (32)5.3.2.7稽核通知书查询打印 (32)5.4我要缴税 (33)5.4.1缴税清册 (34)5.4.1.1更新欠税费信息 (34)5.4.2发送扣款 (35)5.4.3扣款解锁 (36)5.4.3.1查询条件 (37)5.4.4缴款情况查询 (38)5.4.4.1查询条件 (39)5.4.5注意事项 (40)5.5发票应用 (40)5.5.1发票申请 (40)5.6.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41)5.6.1.2发票领购 (44)5.5.2网络发票 (47)5.6我要办税 (47)5.6.1涉税事项受理 (48)5.6.2纳税人补齐补正 (53)5.6.3事项进度查询 (54)5.6.4税务文书下载 (54)5.7我要查询 (55)5.7.1综合查询 (56)5.7.2申报征收查询 (56)5.10.2.1缴款信息查询 (56)5.10.2.2申报信息查询 (57)5.10.2.3财务报表报送查询 (58)5.8其他辅助功能 (58)5.8.1一键检测 (58)1 引言1.1目的编写本使用说明的目的是充分叙述本系统的运行环境、所能实现的功能、如何操作本系统以及注意事项,以便使用者了解本系统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为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必要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陕地税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7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一)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把依法征管、诚信征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二)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三)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擅自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四)严明税款入库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税款和基金过渡账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混库和截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快推广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促进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2.11•【字号】陕财税〔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管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
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范围。
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4]215号
![财税[2004]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3e95f9941ea76e58fa04cd.png)
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税[2004]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电信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公平竞争,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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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基础电信服务试点一般纳
税人资格预认定工作的通知
【标 签】基础电信服务,货物劳务税,资格预认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货便函﹝2014﹞26号
【发文日期】2014-05-23
【实施时间】2014-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
为确保我省提供基础电信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有关规定适用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省公司)及其拟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二、各省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程序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函〔2013〕3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于5月27日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有关表格的填报。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机外纸质审批。
四、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5月27日前完成如下工作:
(一)对各分支机构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机外纸质审批。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5月28日前完成如下工作: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操作,并确认各税控系统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同步。
(二)在综合征管软件完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操作,并确认各税控系统发票信息同步。
(三)督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完成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试点纳税人操作培训,以及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发售、安装、调试。
(四)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到位。
(五)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发放到位。
六、关于总分机构隶属关系及预征率综合征管软件的设置操作另行通知。
七、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省局将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和税控系统及时监控工作进度,对未按期完成的予以通报。
附件: 附件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xls 附件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分支机构名单.xls 附件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分支机构名单.xls 附件4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分支机构名单.xls
关联知识:
1.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管理有
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