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09〕79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沪规土资法〔2015〕288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部分局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5〕28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2015年4月24日第3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一、经清理,下列局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废止1.《关于继续征收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的通知》(沪土〔1989〕办字第192号);2.《关于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减免、注销规定》(沪土发〔1990〕155号);3.《关于加强租赁房屋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财〔1995〕498号);4.《关于同意调整产品出口型企业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工作方案的批复》(沪房地资金〔2004〕561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综〔2008〕533号);6.《上海市关于加强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测管〔2006〕29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图市场管理的通知》(沪测管〔2005〕8号);8.《上海市关于加强涉军测绘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测管〔2008〕30号);9.《上海市郊县土地划界编丘办法》(沪土〔1989〕市管字第63号);10.《上海市地籍档案管理办法》(沪土〔1989〕档字第150号);11.《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沪土发〔1990〕216号);12.《关于本市市政道路、国有河道内部登记的通知》(沪土发〔1993〕61号);13.《关于本市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沪土发〔1993〕181号);14.《关于加强地籍图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土发〔1994〕80号);15.《关于对地籍调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沪房地籍〔1997〕114号);16.《关于做好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采石坑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1〕371号);17.《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2〕543号);18.《关于开展本市地质资料清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2〕602号);19.《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开采利用粘土资源协议书〉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3〕437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砖瓦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73号);2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148号);22.《关于开展本市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266号);23.《关于开展本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矿〔2004〕474号);2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等21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6〕522号);25.《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汇交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458号);26.《关于建立生命线工程运营期间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873号);27.《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1145号);28.《关于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09〕1150号);29.《关于矿山企业设置采矿权标识牌的通知》(沪规土资矿〔2010〕689号);3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4〕1066号);31.《关于检送本市第二批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技术规定的通知》(沪规法〔1997〕第777号);32.《关于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服务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6〕1218号);33.《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34.《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35.《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36.《关于报送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预审的通知》(沪规信〔2004〕175号);37.《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规定的意见》(沪规法〔98〕第001号);38.《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让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法〔2007〕1165号);39.《关于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试点工作意见》(沪规土资建〔2010〕614号);4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区〔2008〕188号);41.《关于调整“其他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程序的通知》(沪规法〔2004〕1046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沪规综〔2004〕519号);4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44.《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规则〉等三项工作规则的通知》(沪规委办〔2009〕6号);45.《上海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规程》(沪规土资办发〔2009〕16号);46.《关于市管范围内的市政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的通知》(沪规政〔2004〕765号);47.《关于办理市政交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沪规政〔2004〕1040号);48.《关于推进本市中心城变电站结合非居建筑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政〔2006〕1138号);49.《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沪房地办〔1996〕885号);50.《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3〕536号);51.《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号);52.《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53.《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866号);54.《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中规划控制要素审(复)核的通知》(沪规法〔2002〕325号);55.《关于严格控制停车场(库)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通知》(沪规法〔2004〕1320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合理核定郊区工业用地规划指标的意见》(沪规区〔2008〕287号);57.《关于开展大型居住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详〔2009〕719号);58.《上海市城市规划信访工作规定》(沪规法〔2007〕512号);59.《关于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试行电子报件制度的通知》(沪规信〔2004〕1190号);60.《关于印发〈房地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五项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执〔2003〕128号);6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实施办法》(沪房地资法〔2007〕264号);62.《关于调整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通知》(沪规查〔2007〕251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7〕502号);64.《关于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8〕127号);65.《关于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8〕628号);66.《关于修订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文书的通知》(沪规查〔2008〕88号);67.《关于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认定的若干意见》(沪规查〔2005〕600号);68.《关于禁止在外环线规划绿带用地控制范围内核发用地许可证和工程许可证的通知》(沪规查〔2004〕188号);69.《关于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范围解释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2〕292号);70.《关于规范有偿易地置换耕地补偿指标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2〕539号);71.《关于推进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土地复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3〕274号);72.《关于印发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流程的通知》(沪房地资计〔2003〕434号);73.《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74.《关于印发拟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格式样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7〕486号);75.《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规二〔2009〕439号);77.《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沪规土资地〔2009〕903号);78.《关于完善我市农民建房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786号);79.《关于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土发〔1991〕54号);80.《关于城市水利规划和管理的通知》(沪规划〔1996〕第546号)。
沪建市管〔2009〕79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㈠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
4、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全体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施工交易服务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等税)及其他。
造价人员必须知道的清单招投标项目的暂定金额

造价人员必须知道的清单招投标项目的暂定金额暂定金额(2008清单计价规范中称暂列金额):即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招标文件中的暂定金额究竟允许占多大比例,最早在深圳的一份文件“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中看到,即“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
”除此之外很少再看到类似的规定,也正因如此,有的工程5亿规模的标段中含有近1亿元的暂定金额。
GB50500-2008清单计价规范颁布后,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有的细则对此作了规范: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项目所需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造价的5%。
2、“江苏省关于《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
4、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
5、上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GB50500-2008规范的条文说明是这样写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造价人员必须知道的清单招投标项目的暂定金额

造价人员必须知道的清单招投标项目的暂定金额暂定金额(2008清单计价规范中称暂列金额):即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招标文件中的暂定金额究竟允许占多大比例,最早在深圳的一份文件“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中看到,即“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
”除此之外很少再看到类似的规定,也正因如此,有的工程5亿规模的标段中含有近1亿元的暂定金额。
GB50500-2008清单计价规范颁布后,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有的细则对此作了规范: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项目所需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造价的5%。
2、“江苏省关于《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
4、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
5、上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GB50500-2008规范的条文说明是这样写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造价人员必须知道的清单招投标项目的暂定金额

造价人员必须知道的清单招投标项目的暂定金额暂定金额(2008清单计价规范中称暂列金额):即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招标文件中的暂定金额究竟允许占多大比例,最早在深圳的一份文件“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中看到,即“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
”除此之外很少再看到类似的规定,也正因如此,有的工程5亿规模的标段中含有近1亿元的暂定金额。
GB50500-2008清单计价规范颁布后,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有的细则对此作了规范: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项目所需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造价的5%。
2、“江苏省关于《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
4、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
5、上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4月份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4月份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沪建管〔2015〕483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4月份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沪建管〔2015〕483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建设管理)委、各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4月份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站上报查处的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上海市工程质量两年行动实施意见》(沪建管 [2014]827 号)、《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945号)要求,截至2015年5月5日,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站向我委报送了2015年4月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汇总情况见附件)。
2015年4月,全市范围内共排查建筑工程项目396个,涉及建设单位314家,施工企业861家。
经查,共有23个项目存在各类市场违法行为。
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项目6个,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项目3个,存在其它市场违法行为项目14个。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一)违法行为类别情况通过排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23个项目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26%;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3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3%;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14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61%。
各区县查处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14家,其中,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单位6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8家;查处存在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13家,其中,有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3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10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沪房管权[2009]189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189号)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地产登记处、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列明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范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行为,现就有关业主共有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范围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业主共有房地产,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业主委员会用房)、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和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约定的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地产。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是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中除业主共有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主要包括用作行政管理、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2、规划管理部门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3、建设管理部门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项目表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涉及业主共有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屋分层平面图);5、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资料;6、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备案流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二、携带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沪建合同07表)》(一式两份)注:该表由总包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
分包合同在总包合同备案完成后,方可填报。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注:专业分包为外市省进沪企业的,须在备案表上加盖相应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章。
三、办理程序1、核对网上填报的内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2、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1份)装订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1份)和合同副本(1份)。
材料有误,告知补正。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
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下午停止领号)11:001100:至:30(9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停止领号)4:30(00:5至30:1.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有关单位: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建立统一、便捷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2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现行合同登记备案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以及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包括桩基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合同;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以上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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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
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
4、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全体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施工交易服务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等税)及其他。
5、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6、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含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7、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8、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㈥暂列金额指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㈦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沪建市管(2008)39号)中材料(设备)暂定单价项目、材料(设备)指定单价项目计入材料暂估单价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及指定金额项目计入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
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超过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所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上限。
三、规费
㈠工程排污费: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0.1%计算。
安装、市政(公用管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应在工程结算时按实核算。
㈡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建筑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1.72%计算。
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8.4%计算。
㈢住房公积金: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建筑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为基数
0.32%计算。
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
1.59%计算。
㈣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规定填报。
㈤河道管理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之和为基数的0.03%计算。
四、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按纳税地分为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计算。
五、工程量清单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
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根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统一立项补充(附件二)。
尚有未包括的项目可由编制人补充。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08规范”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
码。
补充项目工程量清单需附有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并报市市场管理总站备案。
六、“08规范”及本通知宣贯工作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七、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