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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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规章制度

重庆交通大学规章制度

重庆交通大学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重庆交通大学内部交通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校园内车辆管理
1. 根据学生和教职工的身份,将车辆划分为校园内部车辆和外来车辆。

2. 校园内部车辆需在校园管理部门注册,领取车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3. 外来车辆需在进入校园前向校园管理部门登记,并遵守校园内交通规定。

4. 在校园内驾驶车辆时,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违章停车等。

第三章校园内行人管理
1. 行人需遵守校园内的交通标志,走人行道,不得横穿马路。

2. 在斑马线处行人应停车让行,车辆应停车礼让行人。

3. 学生应按指定路线行走,不得随意穿越操场、球场等禁止入内区域。

第四章校车管理
1. 校车应经过校园内指定的上下车地点,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停靠。

2. 学生乘坐校车时,应按规定站立或坐在座位上,不得随意乱动。

3. 乘坐校车时,学生应遵守乘车纪律,不得吵闹、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五章违规处理
1. 对违规驾驶和乘坐校车的学生和教职工,校园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驶校车、停职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1. 本规定由校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重庆交通大学交通管理规定,希望广大师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重庆交通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快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8‟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人事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业务,提供社会化服务和管理。

第二条学校人事代理坚持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旨在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促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员分流出去,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达到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的目的。

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学校委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人事代理人员在代理期内档案和人事关系。

人事代理人员不占学校事业编制。

第二章人事代理对象、内容及程序第五条从2009年开始,除新进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外,其他新进人员纳入人事代理范围,具体包括:(一)学校计划录用的硕士研究生;(二)学校同意调入的不具备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包括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三)按政策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四)其他经学校同意实施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六条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接收并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个人档案,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相关人事证明;(二)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三)按党章、团章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四)负责为人事代理人员代办集体户口;(五)办理人事代理人员身份认定;(六)根据需要,由学校决定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其它事宜。

关于印发《庆交通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学分转换及管理

关于印发《庆交通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学分转换及管理

关于印发《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学分转换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现将《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学分转换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学分转换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开放办学,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包括学制为3+1、2+2、3.5+0.5、3+2、3+1+1、1.5+1或1+1+0.5等“双学位项目”或学校派出到国(境)外高校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上(包括一学期)的其他国际(境外)学生交换项目。

对参加项目的学生,以下统称为“国际(境外)项目学生”(简称“项目生”)。

第三条本科生项目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研究生项目由研究生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二、管理细则第四条项目生的责任与义务(一)在国(境)外接收院校学习期间自行负责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包括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医疗保险等。

(二)到达国(境)外住地两周之内,及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所在学院及指导教师,以便保持联系。

(三)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和学校保持联系,定期通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自觉宣传重庆交通大学。

(四)遵守派往国(地区)的法律和接收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

(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六)在国(境)外学习期限结束后按时返回重庆交通大学,主动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完成课程认定、学分转换和恢复学籍等手续。

(七)返校后协助所在院系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向本院系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扩大项目影响。

(八)返校后积极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好下一批学生出国(境)及国(境)外大学交换生来我校学习的相关工作。

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4_f20141104112746

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4_f20141104112746

交大〔2014〕260号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有关单位: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2014年10月31日- 1 -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提高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4〕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二条奖(助)对象(一)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限全脱产学习)。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 2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或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人民币)。

(二)企业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生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部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人民币)。

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4_f20141104112746讲诉

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4_f20141104112746讲诉

交大〔2014〕260号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有关单位: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1 -行。

重庆交通大学2014年10月31日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提高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 2 -〔2014〕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二条奖(助)对象(一)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限全脱产学习)。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或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人民币)。

(二)企业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生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部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 3 -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人民币)。

重庆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doc

重庆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doc

交大〔2007〕1号关于印发《重庆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遵照重庆市职改办文件的要求并报市教委职改办批准,我校新一届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已经组建,为确保我校职称评审工作质量,进一步优化学校人才队伍的职称结构,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提供更好的人才保证,根据重庆市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相关学科评议组确定的评议条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对原有的职称评审条件做了修订,经征求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各位专家的意见,并报校务会批准,现将《重庆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重庆交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为了进一步优化学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结构,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根据重庆市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确定的评议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及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与业绩条件:(一)基本任职资格1.政治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为人师表,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学历:申报初级职务,应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申报中级及以上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含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上级职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系列除外)。

3.任职年限:凡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在我校新工作岗位工作应满1年(引进人才至少工作半年)并经学校考核合格。

初级职务任职4年后可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中级职务任职5年后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副高级职务任职5年后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2年,可直接确定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确定中级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副高级职务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

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办法

交大〔2014〕328号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2014年12月30日重庆交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以下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

第三条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规范礼仪、热情周到、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协调、规范管理。

(一)重要公务接待由校党政办统筹,一般公务接待由对口二级单位牵头办理。

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类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二)严格接待审批制度。

公务接待实行先报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五条公务接待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应规范接待礼仪。

(一)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二)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违规使用警车。

(三)学校各级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重庆交通大学规章制度补充

重庆交通大学规章制度补充

重庆交通大学规章制度补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庆交通大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

第三条本规章由重庆交通大学校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四条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自觉维护校园环境。

第五条学生应按时上课,禁止迟到早退,不得在课堂上进行嘈杂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应保持校园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在校园内抽烟。

第七条学生要遵守学校社团规定,不得组织和参加不符合学校价值观念的活动。

第八条学生在校园内不得从事赌博,酗酒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学生要爱护学校公共设施和设备,损坏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学生参加实习或实践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

第三章师德师风建设第十一条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尊重学生的个性,促进学生发展。

第十二条教师要遵守学校纪律,不能迟到早退,不得在课堂上私自接打电话。

第十三条教师要坚持公平公正,不得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第十四条教师在处理学生问题时要遵循学校规定,不能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教师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不得私自请假或旷课。

第十六条教师要保护学校财产,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私自挪用校内资金。

第四章校园安全第十七条学校要定期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校园内安全。

第十八条学校要制定校园安全预案,及时处理校园内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学校安保人员要做好巡逻工作,确保校园内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检测食品质量,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管理,确保师生的出行安全。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二条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教师、员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警告、记过、停课、劝退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教师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批评教育、警告、扣减奖金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警告、停职、辞退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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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印发
《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14年6月11日
重庆交通大学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的要求,为保证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切实有效地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评价,确保专业实践的高质量、高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要求与方式
第二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一年后并完成全部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

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1年的专业实践。

第三条专业实践的方式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一) 由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二) 进入学校(学院)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实践基地,利用企、事业单位的科研资源,由导师与实践基地辅导
教师共同负责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

(三) 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因就业意向单位(以就业协议为准)要求,经导师及学院批准,到就业意向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四) 依托于学校建立的实验室、专业实践基地等,由学院统一组织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五条学生可以参加上述多种专业实践方式,实践时间可以累加。

第六条不同实践方式对指导教师的要求也不同,具体要求如下:
(1)选择方式(一)、(四)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导师作为指导学生专业实践的责任教师,并由导师指定学生专业实践的辅导教师,可以是导师本人或其他教师。

(2)选择方式(二)、(三)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导师只作为指导学生专业实践的责任教师,而不能作为辅导教师。

辅导教师的人选由实践单位指派。

第三章申请与纪律
第七条研究生应于专业实践开始前(一般为第二学年的第1学期开学)与指导教师一起制订个人专业实践计划,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附件1)(简称“专业实践计划表”)。

研究生应将“专业实践计划表”及时报所在学院,由各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部培
养科。

第八条研究生在进行专业实践期间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参加专业实践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和实践基地有关人员的指导下,按照个人专业实践计划表,认真完成实践任务,严格遵守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 参加校外专业实践的学生必须与学院签订《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同时购买相应的保险。

(三) 学生在实践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导教师请假,自行联系实践的学生请假应获得实践单位相关人员的同意,累计缺勤时间(包含请假时间)超过规定实践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实践考核。

(四)学生在专业实践期间要定期填写实践登记表,并按时完成实践作业和报告。

(五) 参加专业实践的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干扰实践成绩的评定工作,违者给予实践成绩为0分处理。

(六)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严禁抄袭他人实践成果,违者将给予实践成绩为0分处理。

第四章考核方式与结果
第九条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后两周内须将《专业实践计划表》和以下材料(装订成册)提交所在学院:
(一)《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登记表》(附件2)。

(二)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实践总结报告(附件3)。

(三)《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附件4)
第十条各学院应组织由学院专家、学生导师、学生实践辅导教师组成的专家组参加研究生专业实践的专题报告会,由学生本人汇报本人的专业实践工作或展示个人的实物成果。

专家组应根据研究生的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实践基地的反馈意见等,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成绩并将评定的成绩填入《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中。

第十一条考核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的学生均可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不及格者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成绩合格者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第十三条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及格者,本人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后,重新进行专业实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重庆交通大学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
学院:
姓名:
学号:
专业领域:
导师:
辅导教师:
填表日期:
研究生部制
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的几点说明
一、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应由导师与辅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组”)按照本专业工程领域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专业学位硕士生本人的特点,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指导硕士生制订个人实践计划,对其实践目标、内容、方法等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

二、硕士生应按制订的实践计划进行学习,通过后,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三、实践计划一旦确定就应认真遵照执行,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更改。

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者,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修改计划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方能执行。

四、计划制定和审核程序
实践计划一般应在第二学年的第1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导师(组)与硕士生共同制定,并由导师(组)同意,经学院负责人与实践基地负责人同意后方能执行。

五、实践计划一律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1份,由所在学院留存,研究生部定期检查。

一、研究生基本资料
二、专业学位硕士生实践计划
1、拟实践方向
附件2:
重庆交通大学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专业实践登记表
学院:
姓名:
学号:
年级:
专业领域:
导师:
辅导教师:
填表日期:
研究生部制
说明:此表一式1份,实践结束后由实践单位交到硕士生所在学院。

附件3:
重庆交通大学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报告题目:
学院:
姓名:
学号:
年级:
专业领域:
导师:
辅导教师:
撰写日期:
研究生部制
一、实践目的及意义
二、实践主要内容
三、实践计划执行情况
四、实践主要成果
附件4:
重庆交通大学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
报告题目:
学院:
姓名:
学号:
年级:
专业领域:
导师:
辅导教师:
填表日期:
研究生部制
实践报告审阅和成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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