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旅游民事法律关系初探
论邮轮公司对旅客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22卷第4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12月Vol.22No.4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Dec.2020㊀∗收稿日期:2020-10-3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 (编号:16FFX010);交通运输部软科学研究项目 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 (编号:2013-322-810-040)㊂作者简介:黄㊀晶(1982-),女,湖北孝感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航运管理与法律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海商法㊁航运法研究㊂郑劼屹(1993-),男,江西上饶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从事海商法研究㊂论邮轮公司对旅客的民事法律责任∗黄㊀晶㊀郑劼屹(上海海事大学,上海㊀201306)摘㊀要:我国邮轮经营主要采用旅行社包销模式,厘清在此模式下邮轮公司㊁旅行社和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明确邮轮公司在包销模式下兼具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和邮轮旅游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在责任划分上建议除因邮轮公司的原因造成旅客人身伤亡㊁财产损失或者因邮轮航程取消㊁变更发生纠纷由邮轮公司牵头负责之外,其他违反邮轮旅游相关规定的情形均由旅行社牵头负责纠纷解决;归责原则不宜对邮轮公司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并建议我国‘海商法“修订时考虑邮轮旅游的特殊性,增加有关邮轮的特殊规定㊂关键词:邮轮公司;旅客;法律关系;责任分担;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296文章编号:1672-9846-(2020)04-0070-07DOI:10.3969/j.issn.1672-9846.2020.04.012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㊀㊀2016年,我国以高达228万人次的邮轮旅客年总量超越德国成为全球第二大邮轮市场[1],2018年,我国邮轮港口游客接待量达到488.67万人次[2],较之于2016年接待量近翻一番㊂巨大的客源市场㊁密集的政策支持以及邮轮旅游产品认知度的不断提高使邮轮旅游成为我国重要的旅游新业态㊂与此同时,规模急剧扩大导致的政策㊁法规㊁文化等软环境脱节的现象也愈加明显㊂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 邮轮 和 纠纷 为关键词进行查询,我国邮轮涉及的民事诉讼主要集中在旅游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两方面㊂但由于我国邮轮旅游行业起步较晚,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海商法“和‘旅游法“分别作为调整海上旅客运输关系的特殊法和调整旅游关系的一般法,均没有直接对邮轮旅游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19章,也没有对邮轮运输合同做出专门规定,导致邮轮旅游各方主体间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并不明确,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对旅客的损害赔偿存在相互推诿,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纠纷的解决也并不统一㊂这些导致邮轮旅客在权利遭受损害时并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也不利于邮轮行业的健康发展㊂因此有必要对邮轮公司对旅客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进行研究分析㊂一㊁旅客追究邮轮公司责任的困境分析(一)邮轮船票销售模式致邮轮旅游主体法律关系不明确在我国邮轮旅游市场中,绝大部分的邮轮船票是通过旅行社包销的模式销售给邮轮旅客的,这是‘旅行社条例“①对外资邮轮公司经营出境旅游项目的资质进行限制的直接结果,但更为本质的原因在于旅游业在性质上属于服务贸易,而我第22卷总第88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签订入世承诺减让表时对于 旅游及旅行相关的服务 项下的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 一项并未完全开放[3]㊂外资邮轮公司本身及其投资的旅行社均无法直接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㊂故中国市场中的外资邮轮公司通常会选择通过具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中国旅行社进行船票销售,由此形成了旅行社包销邮轮船票㊁旅行社代销船票以及邮轮公司直销船票这三种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其中由旅行社包船并转售给旅客的包销模式占市场总额的98%㊂船票包销模式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涉及邮轮公司㊁邮轮旅客以及旅行社三方主体,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并不明确,理论界一直尚有争议,即使认为二者存在合同关系,对于该合同的性质也没有统一的观点㊂2015年8月皇家加勒比游轮公司旗下的 海洋航行者号 与旅客的纠纷②以及2012年7月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人身健康损害的原告将所搭乘的 海洋航行者号 邮轮所属的皇家加勒比游轮公司与旅行社一并列为被上诉方的做法被法院以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予以否定㊂客观而言,邮轮公司较之旅行社具有更强的赔付能力,旅客权利一旦受损,向邮轮公司提出索赔更有利于获得赔偿㊂但包销模式下邮轮旅游三方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得纠纷发生后,很容易出现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相互推诿的现象㊂(二)邮轮旅游合同的双重属性致邮轮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不确定邮轮旅游跟一般旅游比较而言具有特殊性,因为此种旅游服务的提供必须通过邮轮的海上位移方能实现[4]㊂因此,邮轮旅游合同就兼具了旅游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的属性㊂基于邮轮旅游合同的双重属性从而需要同时接受旅游立法和海上旅客立法的规制[4]㊂在这一基础上,即使邮轮公司承担责任,也必然面临另一个问题,即采用何种承担方式㊂若将邮轮公司视作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中的承运人,则应当按照‘海商法“规定的方式承担责任㊂另一方面,‘旅游法“下的履行辅助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㊂首先,需要 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 ,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必然会存在包销合同;其次,需 协助履行义务㊁实际提供服务 ,邮轮公司是合同中约定旅游服务的实际提供者;最后,邮轮公司也自然可以满足 法人或者是自然人 的要求,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邮轮公司可以视作‘旅游法“下的履行辅助人㊂此时邮轮公司的责任承担就适用‘旅游法“,即当邮轮公司造成违约时,由旅行社先向旅客承担责任,而后向邮轮公司追偿㊂当邮轮公司造成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害时,旅行社与邮轮公司向邮轮旅客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旅客可以直接向邮轮公司请求赔偿㊂根据‘旅游法“第71条的规定,如果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客的人身损害㊁财产损害则有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只需协助旅游者向其索赔即可[5]㊂2016年4月,由上海市旅游局㊁上海市交通委共同制定的我国邮轮旅游行业第一个政府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以下简称‘经营规范“)生效施行,其解读认为邮轮公司不仅是旅游辅助人,更是公共交通经营人㊂将邮轮公司定义为公共交通经营者意味着将邮轮视为公共交通工具③㊂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邮轮满足司法实践中相关定义的要求,属于公共交通工具㊂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此举并不合适,邮轮作为船舶,与‘海商法“中的海上交通工具本身就存在本质的不同,自然也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6]㊂因此,对于邮轮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尚有争议㊂即使在邮轮公司有明确的承担责任依据的情况下,具体以何种方式向邮轮旅客承担责任依旧要进行进一步划分,主要体现在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选择上㊂二、邮轮公司与旅客法律关系的界定(一)‘旅游法“下邮轮公司的履行辅助人地位有学者主张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在我国邮轮旅游的实践方式下,邮轮公司仅为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辅助人,其与旅客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7]㊂根据‘旅游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 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㊂ 在‘旅游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提出了 旅游辅助人 的概念㊂有观点认为构成履行辅助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实际参加旅游合同的履行,一个是黄㊀晶,郑劼屹:论邮轮公司对旅客的民事法律责任与旅行社签订 以履行辅助人协助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义务为内容 的要求[8],但是邮轮公司同旅行社签订的仅仅是船票包销合同,并不涉及履行旅游合同的内容,因而从这个角度而言,邮轮公司并不符合‘旅游法“下的履行辅助人的规定㊂这个观点笔者并不赞同,履行辅助人概念提出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调整旅行社与介入旅游合同履行的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责任分配问题[4],因此,不应该对 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 进行范围限缩的理解㊂在包销模式下,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签订船票包销合同在国内开展邮轮旅游业务,邮轮公司直接为旅客提供海上运输㊁旅游及邮轮娱乐等服务,这些服务是旅行社与旅客签订的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属于协助旅行社履行邮轮旅游服务义务[9]㊂因此,邮轮公司符合‘旅游法“关于履行辅助人的规定㊂但在‘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⓪解读与评价“[10]一文中提到上海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⓪解读“认为 不宜将邮轮公司简单界定为旅游辅助服务人,而应该按照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要求,承担承运人的相应责任 ㊂笔者对此观点并不赞同,公共交通工具应仅限于面向所有公众开放,有固定时间的航班㊁列车㊁班轮等,但是邮轮 只服务于旅游者这一特定群体,且根据旅游经营者的指示和租赁合同运行 与固定班次的公共交通工具存在明显不同 [11],此外公共运输最显著的特征是公益性,邮轮公司经营的邮轮显然不具有公共交通的公共和公益属性,它服务的对象是特定的㊂且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289条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㊁托运人通常㊁合理的运输要求 ㊂但邮轮公司并不承担强制缔约义务,由此邮轮公司并不符合公共交通经营者㊂(二)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邮轮公司虽然不是‘旅游法“下 旅游服务合同 的当事方,但是毫无疑问是邮轮旅游中的承运人,与邮轮旅客之间存在海上旅客运输性质的合同关系[12]㊂依据传统海上旅客运输法律,船票是承运人签发给旅客用以证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和旅客已经支付票款的书面文件㊂因此,船票不仅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同时是旅客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13]㊂我国‘海商法“第110条即规定: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㊂但是,船票的此种功能在我国目前的邮轮旅游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认知㊂有观点认为,即使旅游者持有邮轮公司签发的邮轮船票,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㊂对于邮轮旅游纠纷的解决,旅行社可能以相关服务由邮轮公司实际提供为由推诿㊂如果旅游者无法基于邮轮船票证明的合同关系直接追究邮轮公司的相关责任,将导致旅游者寻求救济受阻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第10条和第11条分别规定了邮轮船票的销售㊁内容等,用以明确邮轮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不仅符合‘海商法“对于船票功能的规定,也有利于相关邮轮旅游纠纷的解决㊂因此,旅游者作为旅客,如果在邮轮上由于邮轮公司的原因发生人身伤亡㊁行李灭失或损坏以及运输迟延,可以基于邮轮船票所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向作为承运人的邮轮公司索赔㊂(三)邮轮公司与旅客法律关系界定之建议将邮轮公司视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这对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找到了依据,使得旅客向邮轮公司主张权利有了法律基础㊂但遗憾的是,邮轮旅游虽然与海上旅客运输存在大部分的重合,但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即邮轮旅游以旅游为其本质属性,而海上旅客运输以运输为目的,这就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将二者画等号㊂同时,我国邮轮旅游尚未成熟,邮轮船票制度尚在构建之中,最为直接的表现就是邮轮公司公布的承运条款中多数为格式条款,且并未经过与旅客协商的过程,若以这一类条款作为维护旅客权益的根据,对旅客而言并不是一个有利的选择㊂同样,若仅将邮轮公司视作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也存在着顾此失彼的弊端㊂在此种观点下,邮轮公司向旅客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将因履行辅助人制度而纳入‘旅游法“的规制之下,保障了邮轮旅客在享受邮轮旅游服务时的合法权益㊂但是将邮轮旅游与一般旅游活动同质化的做法忽略了邮轮旅游脱离不开的载体即船舶,邮轮旅游完全建立在船舶航行的基础上,即邮轮旅游本身也是一种 海上冒险 ㊂而根据‘海商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邮轮旅游自然应当受‘海商法“这第22卷总第88期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一特别法规制④㊂因为海事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海上特殊风险的存在,而海上风险则是邮轮这一海上活动无法避免的[14]㊂综上所述,若只从一个方面对邮轮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认识就如盲人摸象,邮轮旅游的多重属性决定了邮轮公司的法律地位也不单一㊂因此,在认识邮轮旅游合同性质之时不能将其与生俱来的多种性质人为地割裂和对立,在‘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中既承认邮轮公司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扮演履行辅助人的角色,也支持用船票来明确㊁体现邮轮公司与旅游者的海上运输合同关系㊂邮轮旅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确定的是邮轮航次㊁日期㊁舱位㊁行程等基本内容,但邮轮旅游开始后,所有活动都将以邮轮公司的承运条款为准㊂因此笔者认为,包销模式下的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存在着以邮轮船票为核心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同时还在旅行社与旅客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中承担着履行辅助人的责任㊂因此,邮轮公司兼具承运人与履行辅助人双重身份的观点最为符合我国邮轮市场经营的实际,也更能实现邮轮旅游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㊂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责任分担(一)邮轮公司作为履行辅助人下邮轮与旅行社的责任分担在旅行社包销邮轮船票的模式下,旅行社是‘旅游法“下的旅游服务合同中的当事人,而邮轮公司则是以履行辅助人的地位协助旅行社向邮轮旅客提供相应的邮轮旅游服务㊂同时,邮轮公司提供的邮轮旅游本身就属于‘旅游法“下的包价旅游产品,经旅行社整合自身资源销售给的旅客的产品则是更为复杂的包价旅游产品㊂基于邮轮旅游关系中旅行社所具备的连接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重要纽带性质,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中的违约行为必然会导致旅行社对邮轮旅客违约,而旅行社对于作为履行辅助人的邮轮公司的行为却通常不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因此如何在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进行责任的分担显得尤为重要,主要适用的是‘旅游法“‘旅游纠纷司法解释“以及‘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㊂对邮轮旅游全过程进行拆分后可发现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责任重叠并不涉及邮轮旅游的每一环节㊂例如邮轮开航前,此时邮轮公司受‘旅游法“下 旅游服务合同 的主体资格限制无法成为该合同关系的主体,而是在履行其与邮轮旅客之间基于邮轮船票而建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生在这一阶段的类似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等纠纷就不属于邮轮公司的责任范围㊂再如旅行社为更好销售旅游产品而添加的岸上观光以及陆上交通服务,由于这部分内容仅涉及旅行社与旅客,并且通常是由旅行社自主经营或交由其选定的地接社经营,而邮轮公司在履行辅助人角色下协助旅行社提供的是邮轮旅客在船上的各类服务项目,因此这一情形下的责任由旅行社自行承担,不存在与邮轮公司的责任分担㊂但是根据‘旅游法“第71条的规定,由于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履行辅助人追偿㊂对于在邮轮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时,旅客的人身㊁财产受到损害的,根据现有司法实践,如2016年羊某某与英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所属 蓝宝石公主号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邮轮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㊂(二)邮轮公司作为承运人下邮轮与旅行社的责任分担邮轮公司作为承运人期间发生的纠纷主要适用于‘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㊂旅行社在邮轮旅游活动之中既不以承运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也不实际承担海上旅客运输,所以旅行社不构成海上旅客运输的承运人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旅行社一般被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邮轮公司依据‘海商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㊂根据‘海商法“和我国加入的‘1974年雅典公约“,在法定的范围内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㊂(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责任分担之建议结合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中兼有的承运人身份及履行辅助人身份,需要对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责任进行分担的部分就是邮轮公司的两种身份重合的部分,亦即邮轮旅客在邮轮上的活动期间㊂此时的邮轮公司一方面基于邮轮船票负有承运人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有义务向旅客提供相应的邮轮旅游服务㊂在此黄㊀晶,郑劼屹:论邮轮公司对旅客的民事法律责任基础上,我们结合‘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的规定对邮轮旅游中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责任进行如下划分:在单纯的海上旅游情形下,因旅游服务的提供发生的纠纷由邮轮公司负责解决;而由邮轮船票的销售产生的纠纷则由旅行社负责纠纷解决;而在更为常见的包价邮轮旅游的情形下,除因邮轮公司的原因造成旅客人身伤亡㊁财产损失或者因邮轮航程取消㊁变更发生纠纷由邮轮公司牵头负责之外,其他违反邮轮旅游相关规定的情形均由旅行社牵头负责纠纷解决⑥㊂四㊁邮轮公司的归责原则在旅行社包销邮轮船票的独有经营模式下,明确了邮轮公司兼具承运人与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后,有必要探讨邮轮旅游中邮轮公司承担责任时应当遵循的归责原则㊂‘合同法“第17章规定的运输合同现在编纂纳入‘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19章,‘民法典“专章规定了运输合同,其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也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即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和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㊁重大过失造成的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在旅客运输活动中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制,旨在有效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旅客安全㊂我国‘海商法“对于海上旅客运输期间承运人的归责原则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两种方式㊂‘海商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法定范围内的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加重了承运人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赔偿责任,目的是督促承运人恪尽职守,切实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5]㊂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期间均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㊂当邮轮公司在向旅客提供旅游相关的各项服务时,它便扮演着履行辅助人的角色,此时邮轮公司在归责原则方面还应受到‘旅游法“的规制㊂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在违约责任方面,由旅行社负责向旅客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邮轮公司存在过错的,旅行社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邮轮公司追偿;当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即旅客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则由邮轮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仅负协助义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㊂如前所述,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活动中因其提供海上旅客运输服务以及提供旅游服务时法律地位的不同会受‘海商法“‘旅游法“不同归责原则的影响㊂当邮轮公司基于邮轮船票向旅客提供海上旅客运输的服务内容时,应当谨慎处理,履行适航等基本义务,避免因提供运输服务时的过错导致责任的承担㊂为避免发生会导致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进行,以免在推定存在过错时举证不力㊂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邮轮旅游中不应脱离整体经济发展现状而盲目地推行邮轮公司承担严格责任,而是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完善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来实现责任均衡㊂五㊁结语通过前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㊂第一,邮轮旅游合同兼具服务和运输属性,无法简单地通过一种合同来予以概括,而是属于混合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合同,属于无名合同㊂第二,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中兼有的承运人身份及履行辅助人双重身份㊂第三,在单纯的海上旅游情形下,因旅游服务的提供发生的纠纷由邮轮公司负责解决;而由邮轮船票的销售产生的纠纷则由旅行社负责纠纷解决㊂而在更为常见的包价邮轮旅游的情形下,除因邮轮公司的原因造成旅客人身伤亡㊁财产损失或者因邮轮航程取消㊁变更发生纠纷由邮轮公司牵头负责之外,其他违反邮轮旅游相关规定的情形均由旅行社牵头负责纠纷解决㊂第四,有关邮轮专门的法律不完善导致邮轮旅游纠纷解决困难,我国‘海商法“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修订时要充分考虑到邮轮旅游的特殊性,增加有关邮轮的特殊规定,明确邮轮合同兼具旅游和运输属性㊂2018年11月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布了‘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修改要点说明中提到 考虑到游轮旅游新业态发展的需要,适当增补了相关权利义务规定 ㊂但是与邮轮有关的特殊规定仅有两款,不能满足邮轮旅游的现实需要㊂注释:①参见‘旅行社条例“第23条㊂②2015年8月,皇家加勒比游轮旗下的 海洋航行者号在即将开始旅程时接到台风天气的预报,为保证航程安全,当即将原定香港 日本的航程更改为香港 越南,并向所有乘客进行了通知和说明,大量旅客向旅游局投诉邮轮公司的这一行为并主张赔偿,却被告知应。
欧盟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研究

欧盟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研究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邮轮旅行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休闲方式。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邮轮旅客在旅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愈发突出。
为了保障邮轮旅客的合法权益,欧盟多年来一直在加强对邮轮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
本文将围绕欧盟对邮轮旅客权益保护的民事立法展开研究。
一、欧盟对邮轮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背景邮轮旅客的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旅行业的难点之一。
因为传统的旅行保护法律对于海上旅行的特殊情况并不适用,邮轮旅客在邮轮旅行中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多种多样。
为了加强对邮轮旅客权益的保护,欧盟于2008年制定了《邮轮乘客权益保护法案》,以明确规定和保障邮轮旅客的权益。
该法案旨在规定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责任,以及限制邮轮旅客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条款。
二、《邮轮乘客权益保护法案》的主要内容《邮轮乘客权益保护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责任规定:法案规定了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对邮轮旅客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包括对邮轮船只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等。
2.邮轮旅客合同条款:法案规定了邮轮旅客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条款,禁止邮轮公司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以保障邮轮旅客的合法权益。
3.邮轮旅客的赔偿和补偿:法案规定了在邮轮旅行过程中,如果旅客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邮轮公司需要依法赔偿和补偿受害旅客。
4.邮轮旅客取消行程的权益:法案规定了邮轮旅客取消行程的权益,包括取消行程后的退款规定和行程变更后的补偿规定等。
5.邮轮旅客紧急情况下的救援和撤离:法案规定了邮轮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对旅客进行救援和撤离的责任和义务。
三、欧盟对《邮轮乘客权益保护法案》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情况《邮轮乘客权益保护法案》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和欧盟国籍的船只上的所有邮轮旅客。
在法案实施后,欧盟各成员国都对法案进行了相关的相应措施,并且加强了对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监督和检查。
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是在欧盟境外国籍船只上的邮轮旅客的权益保护问题。
欧盟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研究

欧盟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研究
随着欧洲市场的逐渐开放以及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邮轮旅游越来越受欢迎。
为了保障
旅客的合法权益,欧盟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邮轮旅游市场。
这些法规主要
是关于旅客权益保护方面的民事立法,下面我们将对这些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一、欧盟旅行组织条例
欧盟旅行组织条例是欧盟关于旅游业民事立法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保护旅游者。
该
条例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如查询旅游行程和费用、签订合同、获得补偿等。
该条例还明
确规定了旅游者应该如何与旅行组织机构协商和处理问题,以及旅行组织机构违规行为的
处理方式。
二、欧盟船舶安全条例
欧盟船舶安全条例涉及到邮轮旅游的安全问题,旨在保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条
例规定,欧盟境内的邮轮需符合一系列安全要求,如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艇、定位装置等。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邮轮,该条例要求其禁止进入欧盟港口和水域。
三、欧盟税号法规
欧盟税号法规主要是为了防止船舶营运者通过转移企业或隐藏收入等方式逃税,保护
旅客权益。
该法规要求船舶营运者必须注册欧盟税号,并提交每年的税务申报表。
四、欧盟货物和旅客运输保险法规
欧盟货物和旅客运输保险法规要求邮轮营运者必须购买保险,以保障旅客的财产安全。
该法规规定,营运者必须购买全面的保险,包括旅客、船员和船只的保险,以保障旅客和
船员在遇险时获得及时的赔偿。
五、欧盟紧急救援规定
欧盟紧急救援规定要求邮轮营运者必须为旅客和船员提供紧急救援措施。
该规定还规定,邮轮营运者必须保持与海岸警卫队的联系,随时准备应对紧急情况。
邮轮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

邮轮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和人们对休闲度假的需求增加,邮轮旅游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假期方式。
然而,由于邮轮旅游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船舱设施、餐饮服务、航线安排等,所以与邮轮旅游服务质量相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邮轮旅游服务质量纠纷案例,并介绍相应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
案例一:船舱设施不符合宣传某夫妇通过合同预订了一次五星级邮轮旅游,但在登船后发现船舱的设施与宣传中所述相差甚远。
合同中明确写明船舱内将提供独立浴室、海景窗等五星级配置,然而他们所入住的船舱只有公共卫生间,并且没有任何窗户。
他们对此感到失望并对旅行社提出投诉。
在这种情况下,旅客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解决:1. 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船舱设施。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或者要求相关赔偿。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的服务质量,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旅客可以要求邮轮公司提供补偿,或者将争议提交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调解或仲裁。
案例二:餐饮服务不达标一名乘客在一次邮轮旅游中,遇到了餐饮服务不达标的问题。
尽管旅行合同中明确写明每天将提供三餐,并保证提供新鲜食材和丰盛的菜肴,但实际上乘客发现食物质量较差,菜肴种类单一,并且存在食材不新鲜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乘客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解决: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乘客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的服务质量,包括提供正常质量的餐饮服务。
如果经营者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要求赔偿损失。
2. 旅游合同纠纷解决办法: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乘客认为邮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餐饮服务,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办法寻求解决,比如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欧盟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研究

欧盟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民事立法研究随着邮轮旅游的兴起,欧盟邮轮旅客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邮轮旅客的合法权益,欧盟在民事立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欧盟通过《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指令》明确了邮轮旅客的基本权益和责任分配。
该指令规定,对于邮轮旅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公开和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船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客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按时上下船、遵守船上秩序等。
这一指令的颁布,有效地规范了邮轮旅游市场,保护了旅客的合法权益。
欧盟还加强了对邮轮旅行社和运营商的监管。
欧盟《旅行组织和旅行销售指令》要求邮轮旅行社必须提供明确和准确的信息,确保旅客充分了解旅行的风险和条件。
邮轮运营商也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邮轮的安全和舒适性。
如发生意外或违规行为,相关机构将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赔偿受害旅客的损失。
欧盟在邮轮旅游中设立了仲裁机构,解决旅客与邮轮公司之间的争议。
该机构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通过调解、裁决等方式,有效解决了旅客与邮轮公司之间的纠纷。
为保障旅客的权益,欧盟也要求邮轮公司必须购买保险,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提供补偿。
欧盟还加强了对邮轮旅客个人信息的保护。
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指令》,邮轮公司必须确保旅客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滥用或泄露。
旅客有权知悉自己的个人数据被何人处理和存储,并有权要求删除、更正或限制对个人数据的处理。
这一指令的实施,有效保护了邮轮旅客的隐私权。
欧盟通过民事立法研究,建立了一系列保护邮轮旅客权益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明确旅客的基本权益和责任分配、加强对邮轮旅行社和运营商的监管、设立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以及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保护了邮轮旅客的合法权益,为邮轮旅游提供了更安全、便捷的环境。
《域外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经验借鉴4200字》

域外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经验借鉴目录域外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经验借鉴 (1)一、以美国为代表的海事优越思路 (1)(一)强制适用“海事优越原则” (1)(二)船票合理告知义务 (2)二、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民商法优越思路 (2)(一)加拿大的合同自由理念 (2)(二)澳大利亚的严格限制理念 (3)三、以欧盟为代表的交叉管辖思路 (3)(一)交叉管辖制度 (3)(二)维护残障人士权益 (4)四、域外国家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发 (5)一、以美国为代表的海事优越思路美国在邮轮销售方面采用船票直销的模式,简化了邮轮关系,厘清了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的责任,在邮轮旅游纠纷中强制适用海事立法,保证了海事立法的优先层级,同时简化船票格式条款,立法经验十分丰富。
(一)强制适用“海事优越原则”美国海事法律是由大量的单行成文法组成的,零散的分布在美国统一法典中。
另外大量的海事法院判例,也极大丰富了海事立法范畴。
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海事法的效力层级仅在美国宪法之下,在州立法之上。
因此,海事法在法律适用上有排他适用性,被称为“海事优越原则”。
1表4.1“海事优越原则”的特点1See Richard Shaw ,Carriage of passengers Chapter 6 of Maritime Law(2nd edn),Sweet & Maxwell,2011,P350.邮轮旅游属于海事法范畴,但在“海事优越原则”下,旅客承担着更重的举证责任。
即如原告主张被告过失侵权则必须证明:①被告有义务保护原告免受到特殊伤害;②被告违反该义务;③被告违反该义务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原告的人身伤害;④原告受到实际损害。
2因此,适用“海事优越原则”的结果通常是旅客败诉。
可见,美国对“海事优越原则”的过度适用,不仅损害了旅客的诉讼请求赔偿权,更是破坏了旅客与邮轮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船票合理告知义务美国在2013年提出《邮轮旅客保护法》,要求完善合理告知义务。
境外邮轮旅游实务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境外邮轮旅游实务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境外邮轮旅游实务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方面,本文从交通合同、旅游合同、旅游服务合同、船舶驳运合同等多个角度分析境外邮轮旅游实务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交通运输合同境外邮轮旅游是建立在交通运输合同基础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交通运输合同是指以运输人员或者货物为目的,航空、公路、水路、铁路等不同运输方式形成的合同。
境外邮轮旅游实际上是一种乘坐船舶的交通运输合同。
因此,邮轮公司和旅客之间之间的关系是交通运输合同关系。
在交通运输合同中,邮轮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旅客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而旅客则要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包括购票费、签证费、旅游费等。
此外,邮轮公司还应该遵守国际上船舶运输的安全规范和标准,保证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旅游合同邮轮旅游实务中,邮轮公司和旅行社之间的合作是围绕旅游合同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为旅游目的,约定旅游服务内容、价格、时间、地点等内容的合同。
旅游合同的签订需要包括旅游价格和服务细节。
旅游合同中,邮轮公司需要提供各种旅游服务,例如提供餐饮、住宿、娱乐、健康咨询等服务。
同时,邮轮公司还需保证旅游服务的品质和安全,致力于让旅客享受高质量的旅游体验。
旅客方面则要支付旅游费用,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
三、船舶驳运合同邮轮旅游实务中,有些旅客可能需要在航程途中进行出发地或目的地的驳运。
此时需要由邮轮公司与各地的驳运公司签订船舶驳运合同,以便将旅客直接转运到目的地。
船舶驳运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范畴。
在船舶驳运合同中,邮轮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的海事法律法规,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同时驳运公司也要履行其货运服务义务。
四、旅游服务合同在境外邮轮旅游中,邮轮公司向旅客提供各种旅游服务,这些服务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旅游娱乐、圣地考察等。
此时,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需要签订旅游服务合同。
邮轮游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也呈现出蓬勃生机。
邮轮游艇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逐渐受到广大游客的青睐。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邮轮游艇法律案例为例,探讨邮轮游艇旅游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件概述2019年,我国游客李某在参加某国际邮轮公司组织的邮轮游艇旅游活动中,不幸发生意外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李某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医疗费用高昂。
由于涉及跨国法律问题,李某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邮轮游艇旅游活动中,游客与邮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2. 邮轮游艇旅游活动中,游客的人身安全责任;3. 跨国邮轮游艇旅游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
四、案件分析1. 游客与邮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邮轮游艇旅游活动中,游客与邮轮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
邮轮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有义务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游客作为服务接受方,有义务遵守邮轮公司的相关规定。
2. 游客的人身安全责任在邮轮游艇旅游活动中,游客的人身安全责任由邮轮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邮轮公司作为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邮轮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的服务,导致游客发生意外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跨国邮轮游艇旅游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由于本案涉及跨国法律问题,游客在维权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游客可以与邮轮公司进行协商,争取双方达成和解。
(2)调解解决: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寻求第三方协助解决问题。
(3)仲裁解决:游客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
(4)诉讼解决:游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五、案件处理结果在本案中,游客李某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邮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李某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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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 e l i mi na r y e x pl o r a t i o n o n c i v i l r e l a io t n s c o n c e r ni n g c r ui s e t ou r i s m F ANG Yi
( S h a n g h a i Ma r i t i m e C o u r t , S h a n g h a i 2 0 0 1 3 5 , C h i n a )
相 关纠纷 的预防与解决提 出建议。 关键词 : 邮轮旅游 ; 民事法律关 系; 海上旅游合 同 中图分 类号 : D F 9 6 1 .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7 6 5 9 . ( 2 0 1 3 ) 0 2 - 0 0 4 3 - 0 5
邮轮 旅 游 民事 法律 关 系初 探
方 懿
( 上 海海 事法院 , 上海 2 0 0 1 3 5 )
摘要 : 邮轮旅游在 中国作为 新兴 产业 , 由于相 关政 策和 法律 制度 尚不完 善, 在 实践 中容 易 引发 各类 民事 纠纷。 针对 常见的疑难 问题 , 以调研走访 为基础 , 分 析邮轮 旅游 中所涉及 的三 类 民事 法律 关 系, 认 为邮轮 公司 与旅 客之 间 存在海上旅 游合 同关系 , 旅行社 与邮轮公司之 间就船票销售存在 委托 代理合 同关系 , 旅行社还 就 自身提供 的旅 游服 务 同旅客之 间存 在旅游合 同关 系。在此基础 上 , 对 邮轮 旅游 的司法 管辖、 法律适 用等 实践 问题进 行具体 分析 , 并就
Ab s t r a c t : C r u i s e t o u is r m i s a n e w i n d u s t r y i n C h i n a ,a n d b e c a u s e o f d e f e c t s i n r e l a t e d p o l i c i e s a n d l a w s ,i t i s v e y r l i k e l y t o
t h r e e t y p e s o f c i v i l l e g l a r e l a t i o n s c o n c e r n i n g c ui r s e t o u i r s m :c o n t r a c t o f ma i r n e t o u i r s m b e t w e e n c ui r s e c o mp a n i e s nd a p a s ・ s e n g e r s ,p in r c i p a l — a g e n t c o n t r a c t f o t i c k e t s a l e s b e t we e n t r a v e l a g e n c i e s a n d c ui r s e c o mp a n i e s ,a n d t o u is r m c o n t r a c t et b we e n
笔者认为对于航行事故是从2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邮轮变更航程的必要性认定不应过于严苛而应考公约开始的i7而中国并未加入该公约相反中虑更多的海上风险与商业因素很多情况下变更航国是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程对承运人自身而言也意味着更大的戚本支出如缔约国海商法对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也与非客观情事所迫按照既定航程航行才是符合商业该公约保持一致即不区分航行事故与非航行事故理性的最佳选择
r a i s e v a r i o u s c i v i l d i s p u t e s i n p r a c t i c e .T a r g e t i n g o n c o mmo n i s s u e s a n d b a s e d o n p r a c t i c a l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s ,t h i s p a p e r a n a l y s e s
义上的承运人 , 其与旅客之间构成 海上旅 客运输合 同关 系 。另一 方 面 , 邮 轮 旅 游 的 实 际 运 营 涉及 众 多 邮轮 ( c r u i s e s h i p ) 原是 指海 洋 上定 线 、 定 期航 行 参与主体 ,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与旅客 以外 , 还 的大型客运轮船 , 早期还负责运载两地 间的越洋 邮 各个 主 件, 于是被 称 为 “ 邮轮” 。 ¨ 随 着 航 空 业 的 出 现 和 发 有旅行社等众多旅游代理商或服务提供商 , 其 中最 主要 的是 展, 这种作为交通工具的邮轮逐渐退 出历史舞 台, 取 体之间存在不 同性质 的法律关系 , 运输法 律关 系 与 旅游 法律 关 系相 互 交 织 , 使 得 纠纷 而 代 之 的是集 休 闲娱 乐设 施 于一 体 、 专 供 人 们 旅 游
第2 4卷
第 2期
中 国 海 商 法 研 究
Ch i n e s e J o u r n a l o f Ma r i i t me La w Vo 1 . 2 4 N Nhomakorabea . 2
2 0 1 3年 6月
J u n .2 0 1 3
方 懿. 邮轮 旅游 民事法律关系初探 [ J ] . 中国海商法研究 , 2 0 1 3 , 2 4 ( 2 ) : 4 3 - 4 7
t r a v e l a g e n c i e s a n d p a s s e n g e r s .O n t h i s b a s i s , i t e x a mi n e s p r a c t i c a l i s s u e s c o n c e r n i n g c ui r s e t o u i r s m s u c h a s j u r i s d i c t i o n nd a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l a w,a n d r a i s e s s u g g e s t i o n s o n t h e p r e v e n t i o n nd a s o l u t i o n o f r e l a t e d d i s p u t e s . Ke y wo r d s : c ui r s e t o u is r m; c i v i l r e l a t i o n s ; c o n t r a c t o f ma r i n e t o u is r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