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诉讼
关于公司法的案件

关于公司法的案件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它负责保护股东及其他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并确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将就公司法相关的案件进行逐一分析和回答。
案件一:公司收购案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收购有具体的规定,如收购程序、收购价格、披露义务等。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收购了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或者在收购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披露义务,那么被收购方有权要求违法收购的无效。
此外,如果公司收购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他们也可以寻求补偿。
案件二:公司董事失职案公司董事是公司的重要决策者,他们必须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如果董事在行使职责时违反了公司法或违反了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他们可能会被指控失职。
例如,如果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滥用职权、个人获益或篡改公司财务报告,股东或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追究董事的责任。
案件三:公司欺诈案公司欺诈是指公司在与投资者、股东或其他公司相关的交易中,以欺骗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公司必须诚实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确保交易双方能够明确知悉交易的真实情况。
如果一家公司故意隐瞒或扭曲了重要信息,这被认为是欺诈行为。
投资者或股东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获得赔偿。
案件四:违反公司治理规定案公司治理是确保公司有效运作的一套规则和实践。
如果公司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定,例如不合规进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或不公平对待股东等,股东或公司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责任。
此外,监管机构也可以对公司进行罚款或采取其他措施来惩罚违反公司治理规定的行为。
总结:公司法是保护公司利益相关方权益的法律框架。
相关案件分别涉及公司收购、董事失职、公司欺诈和违反公司治理规定等问题。
这些案件的审理和解决将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
通过对公司法案件的回顾与描述,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从而为公司法的实施提供参考。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公司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方面面。
在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与公司法相关的案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公司法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
1. 案例一: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在一家小型公司中,两名合伙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一方认为另一方在公司经营中存在失职行为,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追究其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内部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如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选择仲裁或者诉讼途径。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由双方自行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
而诉讼则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解决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他们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且应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匡助。
2. 案例二:公司破产和清算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面临破产的局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时应进行清算,以便偿还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
在进行清算时,首先需要成立一个清算委员会,由公司的股东或者债权人组成。
清算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司的财产,评估债权和债务,并进行清算分配。
清算的具体程序包括:公告破产和清算、编制清算财产目录、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清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等。
在清算过程中,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并与债权人保持充分的沟通。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应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破产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并与债权人商议债务偿还和财产分配的事宜。
同时,公司应该及时公告破产和清算,并按照程序进行清算。
3. 案例三:公司合并与收购某公司计划与另一家公司进行合并或者收购,以扩大市场份额或者实现战略目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与收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
首先,公司应该进行尽职调查,评估被合并或者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和法律风险等。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均加以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确立a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实体权利;派生诉讼;直接诉讼一、公司法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增加和细化了股东的一些具体权利,不仅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且为派生诉讼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从学理上分析,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薄弱时,即使提起派生诉讼也还面临判决依据欠缺的问题。
可见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不仅是派生诉讼所依赖的根本,也是股东直接诉讼的基石。
在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和小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最重要的,罗列股东的各种权利总不能穷尽,凡是侵犯公司利益并间接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肯定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规定。
另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派生诉讼,法律应当规定董事会和控股股东负有尽一切可能维护公司利益的责任,同时赋予监事在公司遭受损失而董事会又不愿采用诉讼方式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诉讼的职责和权力。
从《公司法》规定看,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
这些规定不仅使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有了实体权利的支持,而且为大股东和董事树立了道德和法律的规则指引,促使他们在行权时能够自我约束,以足够的勤勉和谨慎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解析我国公司法对直接诉讼着墨较多,对派生诉讼规定不全。
笔者拟就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的诉讼主体、提起条件加以分析。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法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组织机构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责任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前置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时,即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股东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前置程序的豁免,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诉讼事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4.当事人列明:具备法定资格提起诉讼的股东为原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具备法定资格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制度,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手段,今天法律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一诉讼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
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起诉前达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
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避免滥诉。
公司法九大诉讼

公司法九大诉讼(2006-08-29 19:20:24)转载分类:写作点评新《公司法》为公司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新《公司法》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本人将公司诉讼归纳为以下九类,首先发到论坛中请各位同行赐教:1、股东权纠纷该类诉讼包括根据《案由》第172项及《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3项及《公司法》第167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根据《案由》175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6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2、出资纠纷该类诉讼为根据《案由》第114项,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4条,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条。
根据《公司法》第20条及《案由》的原则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95条,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8项。
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第150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为损害股东利益通常都是以损害公司为表现的,所以将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确定案由“董事、监事、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也列为这类纠纷中。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
受案法院可能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及《公司法》第21条,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0项。
根据《公司法》第72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转让异议纠纷”、“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回购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股东权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职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他人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无效及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原告起诉请求确定相关决议无效或者部分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股份有限公司未召集股东大会即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召集股东会且全体股东未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形成股东会决议;(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进行表决或者虽然进行了表决,但表决比例未达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与其会议记录内容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签名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签名系伪造的,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被扣除后,表决比例达不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第五条(未通知召开股东会议的处理)股东以未被通知召开会议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公司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原告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的,应当驳回起诉;(二)公司未向原告股东履行通知义务即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且原告股东未参加会议的,应当认定决议无效;(三)原告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并且对决议投票赞成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新公司法对公司诉讼的这5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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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诉讼中的管辖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了更为清晰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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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和德勤赔偿案开股东民事赔偿诉讼先河新公司法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侵犯公司利益的各方。
新闻背景■2004年8月,郎咸平公开质疑顾雏军。
10月,顾雏军在香港起诉郎咸平。
■2005年4月27日,科龙预计2004年亏损。
5月10日,科龙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5月11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称不再接受科龙的聘任。
6月24日,科龙3位独立董事宣布辞职。
7月12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向科龙电器全体股东征集提议权及投票权,“罢免”3名独立董事及董事长等3名非独立董事。
7月14日,科龙预告上半年亏损。
7月22日,有消息称证监会结束对科龙的调查,调查结果随后公布。
7月28日,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262212194股法人股及红股、配股、红利等收益,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7月29日,有消息称顾雏军等人在回顺德的路上于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
7月30日,律师严义明透露,科龙管理层召开会议,确认顾雏军、姜源、严友松等3位高管已被警方控制,科龙决定撤销董事会办公室机构。
8月3日,中国证监会以新华社通稿的形式公布对科龙电器的调查结果。
称:自2002年以来,科龙电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雏军等人在科龙电器采取了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导致科龙电器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构成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及有重大遗漏等多项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近日,在全国近30名律师共同组成的维权律师团的高调介入下,作为科龙案最大受害者的股民索赔问题,成了业界关注的焦点。
从投资者面对虚假陈述维权的角度,投资者既可以起诉科龙公司的顾雏军等前高管人员,也可以起诉失职的前独立董事,更可以起诉德勤公司。
全国律师维权团临时召集人宋一欣律师表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选择德勤作为被告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因为德勤显然比身陷囹圄的顾雏军更有赔付能力。
德勤需要充分举证以表明自己在“科龙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而该案件也将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开拓性案件,为股东民事赔偿诉讼开创先例。
律师团成员薛洪增律师认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形同“花瓶”,椐新《证券法》,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可能因其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而被列为证券民事赔偿的被告之一。
从法律程序上看,两位律师说,已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证明科龙案件上审计机构及独董存在过错,科龙的高管、董事将面临中小股东的民事诉讼。
来自佛山、深圳的10多名中小股东组成维权团即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顾雏军赔偿他们的投资损失,列入的共同被告还将包括科龙股份公司、顾雏军时代的高管人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等。
据悉,参加维权团的中小股东数量还在增加中,目前参与维权的中小股东掌握的股票按购买时的价格合计已超100万元。
向广州中院提交诉状记者昨日得到最新消息,中小股东们委托的深圳代理律师、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透露,就在上月24日,证监会已为科龙公司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本月7日,证监会又举行了针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听证会,郑名伟估计,证监会针对上述两单位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的时间已为期不远,最快可于本月下达。
行政处罚一旦下达,他们将即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中小股东要想向科龙事件中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必须以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件下达为前提。
虽然顾雏军已经被刑事拘留,但案件仍在侦查阶段,什么时候受到审判尚不得而知。
郑名伟说,只要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中小股东就取得了民事赔偿追索权。
顾雏军尚有赔偿能力郑名伟介绍,根据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中小股东将会把科龙股份公司、顾雏军及及同期高管人员列为共同被告。
郑名伟解释说,由于科龙公司近期债务缠身,赔偿能力有限,因此一旦法院判决下达,将重点申请执行顾雏军个人以及德勤事务所财产。
郑名伟相信,虽然顾雏军近期将有官司和债务复加,但他本人仍有钱。
“从实际追索赔偿的效果出发,必须将顾雏军列为被告,除非顾雏军本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德勤赔付能力强于顾雏军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还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像德勤这样国际知名的会计审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此次中小股东集体维权也将会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郑名伟认为,根据毕马威调查报告及相关报道,作为科龙电器公司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其对科龙电器公司2002年度至2004年度财务报告中,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财务报表中现金流的重大差错。
2003年度为科龙电器公司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在为科龙电器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2002年和2004年,其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均与科龙的现金流无关。
德勤作为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科龙电器公司审计期间,收取1320万元的审计费,却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尽到审计师的职责,没有发挥经济警察的监督作用,出具了不实财务报告,误导投资者,造成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德勤事务所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证监会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德勤即将面临民事诉讼,据悉,这将是德勤、也是国际知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在华被诉诸法庭。
“更为关键的是,与科龙公司、甚至与顾雏军相比,德勤更具有赔付能力!”郑名伟强调,“顾雏军关在监牢,并身负债务,德勤的(赔付)能力显然强过他!”据悉,作为全球“四大”之一的德勤,其2005财政年度的初步数字显示,其成员所总收入的增长超过10%,总收入为180亿美元。
(二)关于杭萧钢构杭萧钢构是一家生产钢材,负责钢结构工程的浙江民营上市公司,公司股价在今年2月份前不足4元钱,但是随着公司签下价值300多亿元天价工程订单的传闻,杭萧钢构股票出现连续12个交易日的涨停,股价更是从4元一直涨到13元,在证监会对公司和相关高管处以110万元罚款后,杭萧钢构仍不改上涨态势,4个月股价上涨近7倍。
今天杭萧钢构股票由于有重大信息披露停牌,停牌前的收盘价为28.30元,比上一交易日下跌4.94%。
记者从证监会获悉,有关杭萧钢构案内幕交易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取得重要进展,已有3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4月19日,证监会就依照有关规定将涉嫌杭萧钢构股票内幕交易犯罪案移送公安部,公安部随即部署浙江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月1日,浙江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月11日,经报浙江省检察机关批准,浙江省公安机关对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高峰、涉嫌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向东、陈玉兴执行逮捕,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杭萧钢构自今年2月起,股价因公司一张涉及344亿元的“天价订单”出现疯狂飙升。
上海证券交易所5月11日曾发布公告,公开谴责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董事会秘书周金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行为。
中国证监会5月14日也宣布,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信息披露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向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开出70万元的“罚单”。
5月17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张瑜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共同发布公开信,向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征集委托代理,代表其向杭萧钢构索赔。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超过200位投资者在四位律师处进行了登记,其中索赔金额最高的近100万元。
在对这些登记者的诉讼资格进行进一步核实后,四位律师将择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此前的5月25日,杭州一位殷女士已经起诉杭萧钢构,要求赔偿她因公司虚假披露而损失的1.5万元,杭州中院已立案受理。
2、杭萧钢构事件已经延续了两个多月,股价也随着案件进展大起大落,有很多投资者被折腾的损失惨重,现在,已经有投资者提起了法律诉讼。
1、2007年4月中旬,杭州股民殷小姐无意间接触到了杭萧钢构,而随后对公司的研究,让她感觉这个公司似乎不错。
杭州投资者殷小姐说:“然后看他公司业绩啊,什么经营状况,有专门做这个钢构这种生意的,看看蛮好的,又发现网上对这个股票炒得蛮热的。
”2007年4月初,杭萧钢构连续发布董事会公告,承诺344亿订单的真实性,并表示公司高管没有参与公司股票的炒作。
出于对公司的信任,殷小姐从萧山返回的第二天,便在16元附近买入了4000股杭萧钢构。
杭州投资者殷小姐说:“他们那个老总(董事会秘书)嘛,向媒体宣称,就说这个合同是,就是真实的嘛,那我就是蛮相信这个事情。
”4月18日,杭萧钢构当天收报17.64元。
当天投资当天就获取了收益,让殷小姐对未来充满了信心,而4月19日,杭萧钢构大跌9%,此后更是一路下滑。
最后,经历了严重损失的殷小姐决定起诉杭萧钢构。
厉健说:“她是符合原告的起诉条件的,为什么呢,因为她具备了三个条件。
第一个,她购买了这支股票,这支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处罚了,第二个,她的买卖时间是在虚假陈述这个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在这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把它卖出去,而且她也遭受了直接损失,这三个条件都是符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