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障性安居工程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财办综〔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1号)等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
1.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2.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3.按照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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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对调整需求结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创业,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方案2篇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2)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2)精选2篇(一)一、项目背景和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政府面向城市低保人群和低收入户,为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并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工程。
通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可以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方案旨在:1. 根据需求情况,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覆盖范围和目标群体。
2. 制定详细的工程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土地选址、施工等各个环节。
3. 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4. 加强宣传和沟通,提高社会各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认知和支持。
二、项目实施方案1. 确定项目覆盖范围和目标群体根据城市住房困难群体调查和统计数据,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覆盖范围。
重点关注低保人群、低收入户和长期租房居民等需要帮助的群体。
2. 制定工程实施计划根据需求和资金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包括项目分期、每个阶段的工程规模、时间节点、投资预算等。
3. 资金筹措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包括政府资金和其他筹款方式。
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如社会捐款、土地出让金、银行贷款等。
4. 土地选址根据项目规划和土地政策,选择适合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土地。
同时,要考虑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的情况,确保住房项目的便利性和居住质量。
5. 施工和管理招标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并建立施工管理制度。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住房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按时按质完成。
6. 宣传和沟通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宣传和沟通。
通过媒体宣传和社区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各界介绍项目的目标和意义,并积极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
包括对住房供应和配套服务设施的满意度调查、居民生活改善情况的跟踪等。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项目实施方案,以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8bbf52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13.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
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31号)要求,及我省有关规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在建、已建成租赁型保障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我省编报和分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对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
主要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 1 —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八条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且已纳入我省2008年以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配套设施项目。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豫财综〔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综〔2024〕28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市、县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财综[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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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
质量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程质量意识,提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年度工程质量目标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委托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实施。
第三条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考核(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考核)是指省住建厅对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中,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和所取得工作成效的评价。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质量管理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
第六条日常考核以质量巡查、暗访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内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情况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
考核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七条年终综合考核采取专家为主的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各市
建设主管部门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和工程创优情况。
第八条全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年终综合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九条质量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
其中,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情况42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40分,工程创优情况18分。
第十条质量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及工程创优情况三类。
具体为:
(一)市建设主管部门日常质量管理工作(42分)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2分)。
转发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得满分;发现一项未贯彻落实的,扣1分,转发未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扣0.5分。
2. 召开质量观摩会情况(4分)。
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参加人员覆盖本地区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相关人员的得满分;每少召开一次,扣2分;参加人员不全的,扣1分。
3. 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情况(4分)。
编制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并下发给相关责任单位的,得满分;未编制的,扣4分;未下发的,扣2分。
4. 竣工工程验收情况(4分)。
分户验收率100%,验收合格率100%的,得满分;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4分。
5.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暗访情况(20分)。
根据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巡查的频次、范围、巡查程序、巡查记录及对省级巡查提出问题的整改回复情况等计分。
按照附表2的具体内容,以百分制进行计分,年终计算平均得分后,再按权重分值确定最终得分。
6. 工程质量投诉情况(4分)。
每发生一起省级以上质量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且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每次扣2分。
7. 参加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题培训情况(4分)。
按要求参加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的,得满分;未参加的,扣4分;参加人员不全的,扣2分。
(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40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以日常质量巡查(暗访)的工程为计分单位,对每个受检工程按具体巡查用表的检查内容以百分制计分。
各设区市全年受检工程的平均得分即为年终得分,再按权重分值确定最终得分,记入年终综合考核得分。
1. 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30分)。
根据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计分。
2.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十项制度落实情况(10分)。
根据十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计分。
3. 工程实体质量情况(40分)。
根据施工过程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情况进行计分;
4.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情况(20分)。
根据施工过程中主
要建筑材料、构配件执行进场复试情况和现场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计分。
(三)工程创优工作(18分)
1. 创建市级优质工程情况(5分)。
每创建一项单位工程得0.25分。
2. 创建省级结构优质工程情况(6分)。
每创建一项单位工程得0.5分。
3. 创建省级以上优质工程情况(7分)。
每创建一项省优质工程得0.5分,每创建一项国优工程得1分。
第十一条每一考核项得分最高不超过权重分值,最低不低于0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第十二条依据全年综合考核结果,并结合各市质量管理工作突出亮点及成效,最终确定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考核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分配河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奖励基金的主要依据和全省质量监管系统各类评先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十四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考核遵循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证实,取消考核成绩,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予以通
报批评。
第十六条考核人员在工作中应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奢侈浪费。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监督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考核细则由省质监总站根据考核工作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XX年5月2日印发
附表1 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考核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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