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

合集下载

护理法律相关案件(3篇)

护理法律相关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护理工作在医疗服务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护理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护理法律相关案件的剖析,探讨护理法律问题,为护理工作者提供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二、案例一:护士因误诊导致患者死亡案情简介:2019年,某医院护士小王在为患者进行护理时,因误诊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将医院及小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因误诊导致患者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医院也未能尽到监管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及小王共同赔偿患者家属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护士小王因误诊导致患者死亡,主要原因是其护理专业知识不足,对病情判断失误。

这提示我们,护理工作者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三、案例二:护士在护理过程中遭受患者家属暴力伤害案情简介:2020年,某医院护士小李在为患者进行护理时,遭到患者家属的暴力伤害。

患者家属认为小李护理不当,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家属在情绪激动时,采取暴力行为对待护士,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患者家属赔偿小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本案中,护士小李在护理过程中遭受暴力伤害,主要原因是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存在误解,情绪失控。

这提示我们,护理工作者在护理过程中,应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矛盾升级。

四、案例三:护士因违反规定擅自给患者使用药物案情简介:2021年,某医院护士小张在未经医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给患者使用了一种禁用药物。

患者使用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家属将医院及小张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护士,在护理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给患者使用禁用药物,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及小张共同赔偿患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护士小张因违反规定擅自给患者使用药物,导致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护理法律警示案例分享(3篇)

护理法律警示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护理行业在医疗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护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护理纠纷和法律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护理法律风险进行警示,以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保障患者权益。

二、案例一:未履行告知义务案例描述:患者李某因感冒发热,入住某医院呼吸内科。

护士在为李某进行静脉注射时,未告知患者注射药物的种类、作用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注射后,李某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护士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药物等事项向患者或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

护士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权益受损,医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示: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药物等事项进行全面告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三、案例二:违反操作规程案例描述:患者张某因心脏疾病入住某医院心内科。

护士在为张某进行心脏导管手术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心脏损伤,需进行二次手术。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护士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因护士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示:护理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四、案例三:违反保密原则案例描述:患者王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入住某医院精神科。

护士在为王某进行护理时,未经患者同意,将患者病情信息公开,导致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护士违反保密原则,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护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护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该院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护理团队,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然而,在护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仍会出现护理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护理法律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患者李某,女,50岁,因突发心脏病于2019年3月1日入住医院心内科。

入院后,护士王某为其进行护理。

3月3日,护士王某在为李某更换心电监护仪时,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导致将心电监护仪连接到李某的错误电极上。

结果,李某在监护过程中出现心率失常,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失职导致的,遂将医院及护士王某告上法庭。

三、案例经过1. 案件审理阶段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及护士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 调查取证阶段法院依法对医院及护士王某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结果显示,护士王某在护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查对制度的行为,导致患者李某死亡。

3. 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患者家属认为,护士王某的失职行为是导致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则认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严重,而非护士王某的失职行为所致。

4. 证据认证阶段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

经认证,护士王某违反查对制度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5. 裁判阶段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医院及护士王某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及护士王某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原因分析本案中,护士王某违反查对制度,导致患者李某死亡。

主要原因如下:(1)护士王某对护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心。

(2)医院对护士的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护士在工作中存在安全隐患。

2. 案例启示(1)医院应加强对护士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护士医疗纠纷法律案例(3篇)

护士医疗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医院护士小李在为患者进行护理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伤,引发医疗纠纷。

患者家属认为小李的护理操作存在过错,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经过及法律分析。

二、案例经过1. 患者情况患者张先生,男,65岁,因患高血压、糖尿病入院治疗。

入院后,张先生被分配到某医院内科病房,由护士小李负责日常护理。

2. 纠纷发生某日,小李在为张先生进行静脉注射时,操作失误导致注射部位皮肤受损,出现红肿、疼痛等症状。

张先生及家属认为小李的护理操作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

3. 医院处理医院接到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后,对小李进行了调查。

经查,小李在为张先生进行静脉注射时,未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导致患者受伤。

医院对小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4. 患者诉求患者及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对小李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3)公开道歉,消除对患者及家属的不良影响。

三、法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在本案中,小李的护理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伤,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2. 医院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对护士小李的管理和培训义务,导致其操作失误,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张先生有权要求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公开道歉,消除对患者及家属的不良影响。

四、案例分析1. 医院在医疗纠纷中的责任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对护士小李的管理和培训义务,导致其操作失误,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临床护理相关的法律案件(3篇)

临床护理相关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65岁,因患高血压、冠心病入住被告某医院心血管内科。

被告医院为原告安排了资深护士陈某进行护理。

在原告住院期间,陈某因个人原因擅离职守,导致原告在病房内摔倒,造成右肱骨骨折。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及陈某的护理失误导致了此次事故,遂将被告医院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原告陈述: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陈某负责其护理工作。

某日,陈某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原告在病房内摔倒,造成右肱骨骨折。

原告认为陈某的护理失误导致了此次事故,故将被告医院及陈某诉至法院。

2. 被告医院辩称:陈某在原告住院期间确实存在擅离职守的行为,但原告摔倒的原因并非护理失误,而是原告自身行走不稳所致。

被告医院已尽到了护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陈某辩称:陈某在原告住院期间因个人原因擅离职守,对此表示歉意。

但陈某认为原告摔倒的原因并非护理失误,而是原告自身行走不稳。

陈某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请求法院减轻赔偿金额。

4.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原告住院期间擅离职守,违反了护理规范,对原告的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

陈某的行为与原告摔倒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作为陈某的雇主,对陈某的护理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2. 陈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元。

3. 被告医院承担陈某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陈某追偿。

四、案件评析1. 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护理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本案中,陈某因个人原因擅离职守,违反了护理规范,对原告的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疗机构作为护理人员的雇主,对护理人员的护理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本案中,被告医院对陈某的护理行为疏于管理,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应根据事实和证据,公正判决。

护理沟通法律案例(3篇)

护理沟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医院是一所综合性医院,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医护团队。

患者李某,女,60岁,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入院治疗。

入院后,护士小王负责李某的护理工作。

在护理过程中,小王因与李某沟通不畅,导致李某对护理工作产生不满,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例经过1. 护理沟通不畅李某入院后,小王负责为其进行日常护理。

在护理过程中,小王发现李某的病情较为严重,需要特别注意护理。

然而,小王在与李某沟通时,语气生硬,态度不佳,未能充分了解李某的需求和感受。

李某对此感到不满,认为小王的护理工作不到位。

2. 患者投诉李某向护士长投诉小王的护理工作。

护士长了解情况后,组织相关人员调查。

调查发现,小王在护理过程中确实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

护士长对小王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加强沟通技巧。

3. 患者不满升级尽管小王在护士长的批评教育下有所改进,但李某仍然对护理工作不满。

在出院前,李某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医院认为李某的诉求不合理,双方陷入纠纷。

4. 法律诉讼李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律分析1. 护理工作中的沟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加强与患者的沟通。

本案中,小王在护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沟通义务,导致患者不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未能对护士进行有效管理,导致患者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患者的精神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护理沟通不畅,导致精神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护理法律案例分析近两年(3篇)

护理法律案例分析近两年(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护理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护理纠纷案件频发,不仅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结合近两年发生的护理法律案例,对护理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护理工作者提供法律风险防范的参考。

一、案例一:护理不当导致患者死亡案情简介:2021年,某医院护士在为患者进行护理操作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发生意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护士护理不当,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医院和护士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本案中,护士在护理操作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违反了护理操作规范,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护理。

”护士作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护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

本案中,护士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死亡,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护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护士应当遵守护理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保护理安全。

二、案例二:护理记录不规范引发医疗纠纷案情简介:2022年,某医院护士在为患者进行护理时,未按照规定填写护理记录,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护理记录不规范,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遂将医院和护士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本案中,护士未按照规定填写护理记录,违反了护理规范,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护士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护理记录,确保护理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护理记录是护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患者的病情变化具有重要作用。

护患产生法律纠纷案例(3篇)

护患产生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45岁,某市居民。

2021年8月,张某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XX医院就诊。

经检查,诊断为“贫血”。

医生建议张某某进行输血治疗。

张某某同意后,于8月15日接受了输血治疗。

输血后,张某某出现过敏反应,出现皮疹、呼吸困难等症状。

医院立即进行了紧急处理,但张某某的症状并未得到缓解。

经过多次抢救,张某某最终因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某死亡。

因此,张某某的家属将XX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原告方陈述:张某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对输血者进行严格的筛查,导致输血者携带的病原体感染了张某某;(2)输血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输血反应;(3)对张某某的过敏反应处理不及时,延误了病情。

2. 被告方答辩:XX医院辩称:(1)医院对输血者进行了严格的筛查,输血者身体健康,不存在携带病原体的情况;(2)输血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3)医院对张某某的过敏反应进行了及时处理,但病情恶化速度过快,医院已尽到了救治义务。

三、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病历资料、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

(1)病历资料显示,医院对输血者进行了筛查,输血者身体健康;(2)检验报告显示,张某某体内未检测到输血者携带的病原体;(3)证人证言证实,医院在输血过程中操作规范,对张某某的过敏反应进行了及时处理。

2. 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医院在输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张某某的过敏反应也进行了及时处理。

但考虑到张某某病情恶化速度过快,医院在救治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疏忽。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XX医院赔偿张某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1)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忽,如未对病情恶化速度进行有效评估和干预;(2)张某某的病情恶化速度过快,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案例1:违反护士条例—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患者,男,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仅予坐位、拍背;约5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班医师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2:南京双胞胎案—违反护理常规、未告知双胞胎早产儿,出生后不久出现“面红、呼吸急促、一级颅内出血等症状”;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医嘱“复诊”;六个月后,两患儿双眼失明;《新生儿学》“早产儿供氧勿常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3天),仅在呼吸困难时才给予吸氧,吸氧时间过长易致视力障碍。

”《新生儿护理常规》:曾吸氧的早产儿应当进行定期眼科检查,首次检查为出生后4-6周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尽到最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两原告监护人“出生后4-6周内到眼科复诊”;因告知不明确导致两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3:中江龙凤胎案—未进行主动医疗患者姜文,女,27岁;怀孕6个月,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医生遂为其作流产手术,产出龙风胎;医护人员按惯例未对两流产儿进行主动医疗;13个小时后,发现两个婴儿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优生优育为借口剥夺两新生婴儿健康权和生命权。

医生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2年;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92万元。

案例4:执行违规医嘱1)、思诺斯:助眠常用剂量为10 mg,qn。

某医嘱:思若斯10mg×2片t.i.d持续用了三天,引发纠纷。

2)、老年性脑病入院,合并糖尿病病史。

治疗中静脉输注葡萄糖液17天,加重糖尿病症状,引发纠纷。

案例5:错误执行医嘱2008年3月16日晚,北京市80岁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应半小时”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晚症状加重。

医生安排护士给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护士要慢推,推十分钟。

2008年3月17日凌晨两点零五分,一名护士开始给王老太太推药,此时有其他患者叫护士,于是该护士放下注射器离去。

随后另外一个护士拿起注射器继续注射,两名护士注射完液体时间共计五分钟。

注射完毕后,王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老太太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

案例6:违反等级护理制度—巡视查房男性,21岁,直肠息肉进行息肉结扎切除术。

因息肉基底部较宽(约0.6厘米),术后医嘱特别交代“注意观察有无术后出血”.上午11时返回病房,下午安静入睡,晚6时病人进少量流质饮食,晚8时自感左下腹胀痛,便意急,当即去厕所,病人发现排鲜红色血样便,量不清,晚10时,病人第二次去厕所,又排出鲜红色血样便,量较多,自觉心慌、乏力,回床。

晚12时前又有两次去厕所,均为鲜红血便。

因未见值班护士查房,无法报告病情,加之自己认为“不会有多大问题”而未惊动病友。

直到第五次去厕所,昏倒在厕所里。

经其他病人发现报告后,医护人员才赶到,进行抢救。

当时,病人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血压80/60毫米汞柱。

心率110次/分,立即给氧,输血补液。

经输血600毫升,补液500毫升后,血压升至107/80,立即进行2次手术探查,发现息肉结扎线已脱落。

经再次结扎止血,术后经过良好,住院13天出院。

案例7:违反查对制度1):抑郁症孕妇,孕37+5周,产后,予婴儿“氯硝西泮”。

2):脑外伤术后患者,甘露醇静滴完毕后,患者家属发现药物过期一月余。

3):左右错误。

南京某三甲医院,右下肢骨折,术中左下肢内固定。

4):器械过期。

63岁老年患者,住院期间,患者突发大量呕血,予三腔二囊管止血后呕血停止。

数小时后再次呕血,三腔二囊管外脱至口腔,抽尽囊内气体后,拔除三腔二囊管,体外检查发现三腔二囊管接头处漏气,拟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当日死亡。

后发现该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过有效期。

5)输液液中含有絮状物。

原告高秀云诉邹城某医院输入含絮状物药物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

原告认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输液,并冒签护士吕某的姓名;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在过错。

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

6)注射药物错误。

患者彭某与谭某患者面貌相似,当班护士未经查对病房、床号和姓名,误将谭某的80万单位青霉素给彭某注射,半分钟后诉局部剧痛、胸痛、气紧、心慌,并出现四肢抽动等过敏反应。

经注射0.1%肾上腺素1毫升、非那更25毫克,静脉推注维生素C500毫克加葡萄糖液100毫升等措施,半小时后过敏症状消失。

案例8:仪器断电:武汉龙凤胎脑瘫案龙凤胎,出生后APACHE评分10分;次日,因气温突降(2℃)予暖箱特护;23时,发现暖箱断电,龙凤胎手脚发凉;患者家属要求更换暖箱,并为其照看,未果;第三日凌晨6时,患者家属再次发现暖箱断电,两患者面色发青。

院内外专家会诊,诊断:脑发育不良,急性上感,急性支气管炎。

6个月后,两患者被确诊为:脑瘫。

法院判决:因被告医院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生时评分10分的龙凤胎新生儿脑瘫,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3万元。

案例9:违反交接班制度1993台刑上字第6966号:患者,女,30岁;患者因“呕吐及腹痛”至某医院外科就诊,据告患者当月无月经,结婚已三月;查下体,有点状血块,疑为“宫外孕”,送尿检并邀请妇产科医师紧急会诊,会诊医师未接诊;下班时,该外科医师未交班径自离去;夜间,病患腹痛甚烈,待其他医师赶到时,输卵管破裂,内出血致死。

法院认定:外科医师已怀疑患者为宫外孕,诊断及初步处理无过失之处;但输卵管破裂大出血,系在被告外科医师循例自动下班后突然发生,其“有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犯罪嫌疑人犯有“过失致死之罪”。

案例10: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修改病历与篡改病历患者关某在河北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时死亡。

事后,关某家属查阅了原始病历并对其进行了复印。

但当家属再次查阅病历时,发现院方有关人员对病历进行了改动。

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过程中以及治疗完毕后,违反病历书写规定,擅自涂改、修改病历,并且医院所提交的病历中的死亡记录(报告)表与原告所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医院所提交的病历存在涂改等现象,从而不能反映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的真实情况,故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医院不能据此来证明其在给关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案例11:天津孕妇唐某因腹部疼痛到某妇产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窘迫,住进病房观察治疗,后胎死宫内。

唐某认为系医院医疗过失所至,诉至法院,同时提出医院对其原始病历进行篡改和伪造。

在法庭审理中,医院承认修改过病历,但认为是规范病历,不是伪造和篡改。

法院认为:病历是患者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严禁涂改伪造。

由于医院未按照规范修改病历,使原始证据灭失,导致不能查明本案事实,对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12: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医护记载不一致,医护沟通欠缺。

患者,女,48岁,二尖瓣置换术后,心包填塞,死亡。

护理记录:“心包引流量250mL”。

病程记录:“少许引流液”。

案例13:违反医患沟通制度。

患者,女,34岁;因“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术中,术者、护士谈到“有缝合针遗失”;“可能掉在肚子里”;引起患者术后长时间恐慌不安。

案例14:遗漏收费引起的赔偿:患者住院期间使用了优必林,但是收费系统未收取药物“优必林”的费用,家属认定医院未给患者使用该药物。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3万元。

案例15:跌倒引起的纠纷80岁老年心脏病患者,有眩晕史。

医院要求患者有家属陪护或护工护理。

患者及家属书面拒绝。

住院期间,患者在卫生间因眩晕跌倒致脑外伤,患方要求赔偿。

本案中,医院根据患者病情,给予了陪护要求但患者及家属拒绝,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警示: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制度:2、遵守规章制度,从小事做起,谨小慎微3、写好病历:4、做好沟通:医师、患者、护士近期医院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2009年上半年医务处合计接待纠纷67起,将医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析纠纷中的共性问题,希望各级医师吸取教训,减少纠纷的产生。

案例1:因护士查对不严,将结晶的甘露醇给病人输入。

案例2:因护士错发药物而造成差错。

案例3:因护士巡视病房不仔细,输血过程中血液渗漏到地上。

案例 4:一患儿在换床过程中玻璃接头与鼻导管衔接不紧,导致患儿口唇轻微发绀。

案例5:一位有机磷农药中毒病人在急诊科抢救治疗,阿托品化后精神恍惚,瞳孔散大,在家属不在、护士给其他病人做治疗的情况下,病人自己外出,不慎被车撞伤,被车主送回急诊科。

案例6:由于产妇及新生儿体弱,其家属认为病房紧闭门窗后生煤炭火炉比较暖和,于是将门窗紧闭。

护士夜间巡视病房时告诉产妇这样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并将门窗稍稍打开。

待护士离开后,产妇向家属反应没有门窗紧闭时暖和,结果家属以护士开窗导致产妇感觉气温低为由,提出索赔。

纠纷产生原因及相关法律关系分析1.护士责任心不强以上案例中由护理差错引起的案例1和案例2两例护理纠纷,均因护士责任心不强而导致。

案例1中,护士对输液前液体配制未做到“一看二倒三摇四再看五拧瓶”,导致将结晶的甘露醇给病人输入;案例2中,护士未认真执行“三查七对一注意”制度,导致病人的药物错发。

2.病人及家属过度维权病人和家属维权意识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医院应从各方面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不少病人和家属,不顾医疗服务属特殊性消费,把自己放在商品消费的位置上,表现为过度维权。

例如,要求护士每次配药前向病人讲明配药的依据,并按自己的惯性思维要求医生和护士的各项操作。

一旦发现有不满意的地方,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干涉,包括向科室、医院交涉索赔,向新闻媒体曝光,甚至向法院提出诉讼等。

其中案例6就是因为病人和家属不尊重客观事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只强调自身利益,过度维权而引发的护理纠纷。

经调查发现,院方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具备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不予赔付。

3.以“病人健康为中心”的意识没有在医护行为中得到真正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因此,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依法尊重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以上6例纠纷中,案例1和案例2均因护士用药查对不严,造成病人错服药物,甚至给病人输进结晶的甘露醇。

尽管病人未出现任何临床症状和体征,但病人认为,由于护士的过失行为,给病人的心理和生理均带来了潜在的不良影响,侵犯了病人的健康权,因此要求索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