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4年考试资料网重点学科行政法-林鸿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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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司考风云过后的一点经验

经验---司考风云过后的一点经验

(提醒大家一下,人人上有很多同类文章,大家注意作者考试时间,此文是12年考生写给13年同胞。

愿大家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个不错的成绩。

)经历过国家第一大考后,深知人品的重要性,所以不管多花时间,都还是要写一篇这样的东西来攒人品的。

言归正传,此文比较适合法本的同学看,专业不对口的话怎么复习我没经历过也不是很懂,况且咱华政疯人院的考试历练,再怎么说,对大家知识的理解与储备也还是起了不少作用的。

首先说几个误区:误区一:及格万岁。

人是很贱的,司考更是。

不要指望自己朝着360的目标进发,最后真能够及格万岁。

定下的目标再怎么也得有个400+吧,不然就别去考了,好好过暑假吧,置于怎么调整心态,这便是各位看官自己的事了。

误区二: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

我想真能90%拿下哪一科的大神并不多,如我般的众屌丝们还是踏踏实实的全面复习吧,别想着是该放弃经济法还是行政法了,这不科学。

误区三:迷信机构机构只是组织,神的只有老师。

如果你复习思路不清,自制力不强,那请报个班,如果你想自由、自主的复习,那么请待在学校,待在家。

没有最合适的去处,只有最合适的节奏,找准自己的节奏才是关键。

具体机构我就不推荐了,各地区的情况不一样,也不会瞎说。

误区四:迷信真题真题需做,但要适可而止,不要花大量的时间在历年真题上。

这两年考点的重复率越来越低,题目思路也越来越不能让人理解。

再者,过早年份的真题,由于当时法律文件的差异,答案反而会让你摸不着头脑,做09年后的便好。

(含09年)误区五:司考是中国第一大考只要你两个月的时间全身心投入,过司考不是件很难的事。

要有信心。

我的复习时间:7.11-9.21 74天累计复习时间:844h (未报班)所以,现在还没有开始看书的同学千万不要着急,司考通过的关键不在于知识的阅览量,而在于储备,在于最后2、3个月内是否能够耐下性子来疯狂的学习。

本人信息比较闭塞,我知道的13年较12年有大改的法有民诉与刑诉,民法的小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肯定也会大改,十八大嘛,行政法好像也要再加,所以大家注意一下,不要看了旧版的教材,形成了错误的印象,到时你会发现想忘都忘不掉,特别是两大诉讼法,可千万别看13年以前的教材了,浪费时间。

林鸿潮行政法讲义

林鸿潮行政法讲义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上)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1)真题—1 (03 —八—案例)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一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真题—2 ( 06 —五—案例)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 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行政法——林鸿潮

行政法——林鸿潮

行政法的过关经验林鸿潮一、行政法命题的几个主要特点(一)从考查内容上分析,表现为有限分值的相对分散化。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讲,行政法是一个关键的第二梯队学科。

近几年来,行政法占整个司法考试考分的比值基本上是保持稳定的。

最多的时候是2003年,占到了12%,最少的是2004年,仅占约8%,总的来说是接近10%左右。

也就是说,行政法在分值上和民法、刑法两个第一梯队学科比起来还是有明显差距的,属于第二梯队学科。

这是由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相对落后和不完整所决定的,我国当前的行政法体系只建立了大约一半左右,而司法考试又以考查实定法的规定为主,不可能太多地脱离实定法去考纯粹的理论,这就造成了行政法的考分不多,这种情况在近几年内很难得到改变。

但行政法目前作为一个第二梯队学科,却在司法考试中扮演者一个关键的角色,有如足球比赛中的一名防守型边后卫,搞得不好就会经常被对方从这个位置上突破。

尽管它的位置算不上显要,但由于其考查难度很大,得分率较低,使它经常成为司考这个“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导致了考生的失败。

因此,对于行政法的备考和复习值得引起考生们十二分的注意,把它摆到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

其次,从中观层面来讲,行政法各部分的分值分布逐渐均衡。

在以前,行政法中各个部分的考分分布极其不均衡。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两个部分的分值加起来几乎就要占到全部考分的2/3,基础理论和各种行为法所占的分值十分有限。

但随着其它行政法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以及司法考试对理论考查的日益重视,其它部分的分值近年来逐步增加。

比如,行政法导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理论三个部分的知识构成了行政法的主要理论知识,但2002年之前考得很少,基本上不超过3分。

从2002年律考改为司考开始,这部分的分值上升到了6分以上,增长了1倍以上,2003年由于考了论述题更是增加到了罕见的17分,占1/3强。

各种行政行为法的分值也在上升,以前基本上是5分以下,现在增加到5-10分。

行政法学林鸿潮88表

行政法学林鸿潮88表

林鸿潮行政法学十六专题+八十八图表第一部分行政组织法专题一:行政主体——单位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

★★★★行政主体资格(表-1)真题-1(06-42-单选)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

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类型(图-2)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非政府行政主体★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如村委会、居委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真题-2(04-74-多选)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专题二:公务员——个人主要内容:公职的取得;公职的履行;公职的丧失;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法-林鸿潮80表

行政法-林鸿潮80表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行政法概述——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构、基础知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概念、具体行为的成立与效力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与执行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政府采购——采购法、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其它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调解与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应急行政受案范围——诉讼受案范围、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法管辖制度——诉讼级别管辖、诉讼地域管辖、复议管辖(复议机关)学参加人制度——诉讼原告与被告;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等程序制度——一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复议与诉讼法——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附带民诉)证据与法律——举证责任、举证要求、特殊规则、证据效力、法律适用结案制度——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执行制度——诉讼裁判与复议决定的执行、非诉执行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赔偿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行政法授课提纲(行政法学二十专题八十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鸿潮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知识专题一:行政法概述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表-1)★★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表-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3)专题二:行政主体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和机构;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讲义.林鸿潮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讲义.林鸿潮
行政授权 对象 依据 后果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 (规章)的授予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 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专题三:公务员 主要内容:公务员的范围;公职的取得;公职的履行;公职的丧失;纠纷解决机制。核心考点: 无。 ★公务员的范围(表—5)
5
司法考试学院 ━━━━━━━━━━━━━━━━━━━━━━━━━━━━━━━━
-7 ( 11 -40 -单选)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 真题 真题-7 -7( 1140确的? 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 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4)
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 2002 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 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5(11-76多选 )权责一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 真题- 真题-5 11-76-多选 多选) 些做法是权责一致的直接体现? A.某建设局发现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后,主动纠正错误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B.某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布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情况 C.某国土资源局局长因违规征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D.某政府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对政府的意见 专题二:行政主体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 ★★★★行政主体资格(表-2)
司法考试学院 ━━━━━━━━━━━━━━━━━━━━━━━━━━━━━━━━

强化班林鸿潮行政法讲义

强化班林鸿潮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 审查争议者;提起争议者;受到争议者 诉讼程序(起诉、受理、审理、撤诉)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证据规则;法律适用规则诉讼的结案;复议的结案;执行制度 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行政法授课提纲行政法学十六专题八十八图表 专题一:行政主体——单位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

★★★★行政主体资格(表-1)(判断标准)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

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甲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公安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是乙和公安)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01,11:18)★★★行政主体类型(图-2)(★表示是行政主体,☆特殊情况下市行政主体,没星的一定不是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最后一页)(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7儿子比国务院多1)(只有工作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可自主决定)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公安的交警,消防,边防)☆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有权3所: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非政府行政主体(4类)★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如村委会、居委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1.(国务院自己没有派出机关,省级政府多了个大儿子派出机关,派出机关类似于下一级政府当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有3个:地区公署(省府派出的),区公所[县政府派出的],街道办【区政府派出的,或县级市政府派出的】)2.(地方的县级以上政府其他6个儿子的儿子同国务院对应)(分支机构分为派出的和内设的,一般不具有主体资格但有些因为法律授权由行政主体资格)3.(有权3所:派出所【警告,罚款500以下】,工商所【查处个体户或集贸市场摊位的违法经营行为,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不管企业】,税务所【罚款2000以下】)4.(1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的大型国企如水电,煤气,金融,通信,交通,电信等,国有行没收你存的假币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高校发学位证书就是一种行政权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6讲)

判断标准❤ ——处分性(法律性)【影响、变动权利义务,首先必 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特定性【对象、事项】 ——单方性【单方意思表示,未经合意】 ——外部性【行政管理活动;机关外的对象】
2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论 处分性:事实上的处分性 特定性:部分对象特定;事项特定 单方性:设定公法上义务的合部:机关间往来、对机构、对个人) 特别权力关系→不可诉诸行政诉讼: 如:学校vs学生;学校vs老师;监管人员vs被监管人 区分:整体与作为内部成员的关系→特别权力关系;被授权组织与普通公民 的关系→超出特别权力关系的范围→可能诉诸行政手段(如:学位管理)
3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有没有】
是否生效: 附条件/期限 明显重大违法 前提:已成立!!!
5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非对错】变化
无效 撤销 废止
废止(≈撤回)针对:合法行为 可能是依据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或者行为的目的提前实现(如:强制 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情势变更 效力:之前的效力依旧存在(不溯及),之后效力消灭
单方性
单方性:根据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果,无需双方合意 以行政合同约定权利义务(节约成本)属于什么行为? →一系列行为,既有单方行为也有双方行为,行政行为只包括单方行为 如:采购方式(缔约方式)→单方决定 公开招标,中标后是否缔约→双方合意 以缔约方式or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兼顾二者】 如: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缔约→举报违法线索则奖励不扣分→约定的是公法上 的权利义务 缔约形式:双方行为 约定内容:公法上的权利义务
无效 明显重大违法 没有事实根据(≠事实根据认定错误) 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认定错误) 如:逼迫相对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效力: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申请有关机关宣告行政行为无效 可撤销 一般违法行为 *合法要件:主体适格;没有超越/滥用职权;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法律适用 正确;程序合法 超越职权→无权;滥用职权→有权力,但基于不当目的行使职权 明显不当行为 表面要件合法,但是不适当不公正不合理(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效力:撤销前有效力,嗣后无效,之前的效力溯及性消灭(之前的法律关系 无效,利益取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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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年众合专于司考精于辅导我们最懂司法考试,我们更懂您的学习需求,给您最满意的教学与服务,为您提供最佳过关解决方案!重点学科班行政法授课讲义授课老师:林鸿潮选培训重在整体师资、服务、口碑及通过率!众合司考您最需要携手众合圆梦司考专于司考,精于辅导,最懂司考。

网址:烟台众合重点学科班完备复习方案——2014司考过关的基石站在理论的制高点,奠定司考过关的基石。

设置缘由基于司法考试越来越多的关注考生的法学素养以及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通过梳理基础法律核心原则以及衍生的相应考点,帮助学员在备考初期系统构建主干学科应试框架,故设置本班次。

复习时间本阶段课程安排了7天半的课堂学习时间,自3月29日至4月20日,每周周六、周日上课。

适应人群1、非法律专业考生——没有信心一次过关;2、法律专业考生,主要又分为三种情况:(1)具法律专业背景,毕业后不间断参加考试但多年未通过者——缺乏考试思维的转换;(2)大三和应届毕业生——备考经验不足,命题特点不清,方法失当;(3)法律专业毕业后从事非对口工作,法律专业荒废多年又想拾起的——时间少,学习能力退化;3、想夺取高分以确保无风险过关的考生。

课程特点及内容本阶段针对三大实体法及理论法学中的基本理论、制度与原则以及衍生的相应考点进行提纲挈领式的讲解,并通过基本理论、法条与真题的穿插讲解,深化理论认识,管窥命题规律,恢复学习能力,让学员对司考的命题套路和解题技巧做到神会而后得,帮助学员提早进入复习状态,从而更利于后续备考复习的展开!学习步骤课堂跟着老师梳理基础学科的核心架构性考点→老师多维度讲解,帮助学员深化理论认识,了解基本原则、制度及概念,并通过基本理论、法条与真题的穿插讲解,从而揭示命题思路,总结命题规律,预测命题趋势→课下学员及时消化讲义,对学科架构性考点予以掌握,并通过精做真题加以巩固→做到熟知学科基本原则、制度及概念以及掌握衍生的学科架构性考点→达到建立起学科知识体系,掌握学科核心考点之目的。

复习时间安排及复习方法课堂学习:本阶段课程安排了7天半的课堂学习时间,授课老师均为司考培训界一线名师且为众合独家授课老师,学员一定要紧跟课堂学习,善于动脑,勤于动笔,总结归纳做简单笔记,切忌因为一个知识点未掌握而停滞不前,落下课程。

课下复习及方法:每次课结课后拿出一到两天的时间把课堂讲义尽快消化掉,如遇自己弄不明白的问题可参阅《专题讲座》的详细阐述进行理解消化也可咨询管班老师,切记不要留下知识疑点,为后续学习扫清障碍。

本阶段共计35天,扣除上课及课后复习讲义的时间,大概还有20天左右的时间,一定要利用好这一段时间。

关于2014年众合版《专题讲座》辅导书,大家至少在5月份系统强化班开课之前能把该套辅导书中的三大实体法、三大程序法及法理学精读一至两遍(因前期已把民法、刑法复习一遍,按计划看完不成问题),其他学科最好也能够精读一遍,进行一次基础学习,做好知识储备与铺垫。

看书的方法:通过序言或前言了解编写体例及修订要点,了解哪些是需要第一遍复习就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通过目录的学习等帮助构建学科应试框架,掌握部门法的知识体系,通过每一个专题来理解并掌握具体的知识点,做到勤于动笔,归纳总结,书写关键词,进行提纲挈领式的学习,通过口述知识点,达到在脑海中建立起一棵学科知识树!(阅读方法及顺序可参见李建伟老师关于《专题讲座》的阅读建议。

)建议精做分科分类真题,每学完一门做一门,根据真题考点出现的频率进而了解考点重要程度及考点分布情况,从而分配学习时间;也可课后适当做一做练习题,检验及巩固复习效果。

做题时一定建立错题登记制度,分析错题原因,找出问题所在,理解消化并吸收错题涉及到的知识点。

学会做真题!本阶段结课后:恰遇“五一”小长假,可适当休息调整一下,为系统强化阶段的全面、全力展开复习做好各方面准备!学习目标通过老师的讲解,学员至少应该掌握授课讲义上涉及到的知识点,提前进入复习状态,恢复学习能力,夯实理论基础,掌握知识重点,初窥司考之玄机。

此阶段结课后一定要构建起三大实体法及理论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并且自己能够口述或者默写出知识体系为更好!上课地点:烟大法学院二楼报告厅,鲁大法学院,文经学院文法系117,山商政法学院选培训重在整体师资、服务、口碑及通过率!众合司考您最需要携手众合圆梦司考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判断标准:权、名、责实施行政的主体基本类型:中央、地方、非政府表现形式行为实施者: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主体责任承担者:诉讼被告、复议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诉讼原告受行政作用的主体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相关人行政赔偿请求人实施行为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引起审什么(受案范围)谁来审(管辖制度)行政诉讼审谁(当事人)争议怎么审(程序)行政复议用什么审(审理依据)怎么结案(裁判/决定)导致赔什么(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谁赔谁(赔偿关系)赔偿怎么赔(赔偿程序)司法赔偿赔多少(赔偿方式与计算)行政法备考复习应当避免的三个误区行政法在司法考试各学科中,难度最大,得分最低,绝大多数考生畏之如虎。

这和大多数考生未能掌握正确的备考复习方法有关。

因此,我们诚挚提醒大家,在行政法的复习备考过程中应特别避免陷入以下三个误区:第一,记忆偏执。

许多考生花费巨大的精力用于记忆老师的授课讲义或课堂笔记,甚至有人认为讲课越琐碎、越强调记忆的老师越好,但考试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原因在于,每年的行政法试题只有一小部分在记忆层面进行考察,大多数还是立足于理解和运用层面。

我们的大多数授课内容都不强求大家记忆,而是尽量告诉大家如何去理解那些重点和难点,并通过揭示知识规律告诉大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因此,仅仅执着于记住授课内容可能会让你一无所获。

第二,法条偏执。

很多考生有着根深蒂固的法条“迷信”,认为只有记住大量的法条,考试才有希望。

甚至有的人对老师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结论置之不理,而孜孜不倦地将这些结论重新还原为法条来记忆。

对于行政法学科来说,其法律渊源比较丰富,法条数量极为庞大,法条关系错综复杂。

简单地理解和记忆法条,一方面会使考生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应试效果也极不乐观。

我们在授课中会更多地对法条进行总结提炼,并告诉大家重要的结论和规律。

掌握这些结论并结合往年真题深化理解,比迷恋法条死记硬背要来得轻松而有效。

第三,先见偏执。

行政法作为司法考试中难度最大的一个学科,市面上的辅导图书很少能以较高的准确性讲解各种考点,甚至低级错误俯拾皆是,许多说法谬种流传、流毒很广。

很多考生前期可能已经使用了某些质量低下的辅导资料,甚至在复习过程中强行说服自己接受了那些看起来就有问题的错误观点。

即使后来老师在授课时已经告诉其正确的结论,并对错误观点进行了辨析乃至批驳,但很多人出于先入为主的心理惯性,对这些正确结论反而给予了强烈的质疑和抵触,乃至于陷入了钻牛角尖的地步。

这种心理误区,大家切切要加以克服。

2014年烟台众合重点学科班行政法授课讲义授课老师:林鸿潮 老师第一部分主体上实施行政的主体行政立法、行政处罚权中央行为实施者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主体判断标准名类型地方表现形式行政诉讼被告责非政府责任承担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知识体系图二、★★★行政主体的基本类型(图-2)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非政府行政主体★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如村委会、居委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3)三、★★★行政行为的实施者2.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表-5)四、★★★★行政行为责任的承担者(表-9)下 受行政作用的主体行政诉讼原告受行政作用的主体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知识体系图一、★★★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两者相同)(表—10) 第二部分 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知识体系图 上 行为的设定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程序(表-15)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表—16)说明2: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设定程序都与行政许可相同。

下行为的实施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特别程序(表-22)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申请法院非诉执行(表—26)第三部分争议上行政诉讼审什么———谁来审———审谁———怎么审———用什么审———怎么结案(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程序)(审理依据)(裁判制度)知识结构图二、★★★★谁来审(管辖)级别管辖(普通法院)(表-28)三、★★★★审谁(当事人)原告:见表—10被告:见表—9四、★★★★怎么审(程序)说明1:行政诉讼原则不适用调解,赔偿和补偿问题除外。

说明2:行政诉讼没有简易程序,一律实行合议制。

4.撤诉自愿撤诉(表-33)五、★★★★用什么审(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1.举证六、★★★★怎么结案(裁判制度)行政诉讼判决示意图(图-43)被告胜诉主判决:维持判决判决类型变种判决:驳回判决针对作为的主判决:撤销判决原告胜诉针对不作为的主判决:履行判决针对特殊情况的主判决:变更判决附带判决:赔偿判决变种判决:确认判决行政诉讼判决的适用条件(表-44)审什么———谁来审———审谁———怎么审———用什么审———怎么结案(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程序)(审理依据)(决定制度)知识结构图一、★★★★审什么(受案范围)(表-46)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表-47)注意:最后五种特殊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7日内转交有权的复议机关。

三、★★审谁(当事人) 申请人:见表—10 被申请人:见表—9四、★★怎么审(复议程序)(图-49)/当时起)督促 责令/直接决定 60日内(或更短)审理完毕 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再延长不超过30日五、用什么审(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 非重点,从略。

六、★★★★怎么结案(决定制度) 妥协结案: 调解、和解 结案方式 被申请人胜 主决定:维持 变种判决:驳回申请人胜 针对作为的主要决定:撤销、确认、变更 附带处理赔偿针对不作为的特殊决定:履行 附带审查具体行为依据行政复议结案方式图(图-50)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表-51)第四部分赔偿行政赔偿:赔什么(范围)、谁赔谁(关系)、怎么赔(程序)、赔多少(方式与计算)国家赔偿司法赔偿:赔什么(范围)、谁赔谁(关系)、怎么赔(程序)、赔多少(方式与计算)知识体系图上行政赔偿二、★★谁赔谁(赔偿关系)1.赔偿请求人:见表—11;2.赔偿义务机关:见表—9三、★★★怎么赔(赔偿程序)1.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图-53)一步:行政复议或诉讼一并解决两步:行政复议或诉讼没有解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解决三步:行政复议或诉讼没有解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没有解决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2.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图-54)一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解决两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没有解决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说明:能够引起国家赔偿的行政事实行为,仅限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的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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