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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小康之家福寿年年b款条款

太平洋保险小康之家福寿年年b款条款

太平洋保险小康之家福寿年年b款条款(最新版)目录一、太平洋保险小康之家福寿年年 b 款概述二、条款详细内容1.保险期限2.保险责任3.保险金额4.保险赔偿5.保险免责条款三、条款优势与特点四、适用人群与场景正文一、太平洋保险小康之家福寿年年 b 款概述太平洋保险小康之家福寿年年 b 款,是一款针对老年人的保险产品,旨在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该款保险以养老、疾病、意外等多重保障为特点,旨在帮助老年人实现养老生活的幸福与安康。

二、条款详细内容1.保险期限:该款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多种选择,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需求进行选择,灵活度较高。

2.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小康之家福寿年年 b 款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的身故、全残以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等责任。

3.保险金额:该款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多个档次,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4.保险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5.保险免责条款:该款保险对一些特定情况设有免责条款,例如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酒后驾驶等行为,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三、条款优势与特点太平洋保险小康之家福寿年年 b 款具有以下优势与特点:1.针对性强:该款保险专门针对老年人设计,充分满足老年人的保障需求。

2.保障全面:涵盖意外伤害、疾病身故、全残以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等多种保障,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3.灵活度高: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的多种选择,让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4.理赔便捷:太平洋保险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热线,理赔流程简单快捷,让被保险人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

四、适用人群与场景太平洋保险小康之家福寿年年 b 款适用于年龄在 50 岁以上的老年人。

在以下场景下,购买该款保险是非常合适的选择:1.家庭负担重,需要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保障。

2.已经进入老年阶段,担心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生活负担加重。

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保险条款

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保险条款

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保险条款摘要:一、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简介二、保险条款概述1.保险责任2.保险期间3.保险金额4.保险费三、保险责任范围1.意外伤害2.疾病身故3.重大疾病四、责任免除1.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除外责任2.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五、保险理赔流程六、投保注意事项正文:一、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简介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是一款集意外伤害、疾病身故和重大疾病保障于一体的保险产品。

该产品由我国知名保险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多样的保障方案。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组合,以满足自己在意外、疾病等方面的保障需求。

二、保险条款概述1.保险责任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针对投保人因疾病导致的死亡和重大疾病,该产品也提供相应的保障。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分为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金额,累计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通过累计保费等方式获得的额外保障。

4.保险费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的保险费可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进行分期支付,以降低投保人的经济压力。

三、保险责任范围1.意外伤害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予以赔偿。

意外伤害包括: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③意外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2.疾病身故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死亡提供保障。

3.重大疾病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涵盖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肌梗塞、脑溢血等。

当投保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四、责任免除1.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除外责任阳光意健险组合产品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如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本条款适用于阳光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财产一切险业务,以下简称“本险”。

第一条保险范围
本险承保被保险人所有财产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火灾、爆炸、盗窃、抢劫、风暴、暴雨、暴雪、地震、水灾、泥石流、雪崩、塌方、海啸、核辐射等意外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及其修复费用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险对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属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及其诉讼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可根据财产价值和风险程度自行选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当与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相符。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险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选择的具体时间段,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结束前,被保险人应当向阳光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续保或重新投保。

第五条保险费用
本险保险费用应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被保险物的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缴纳。

第六条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直接物质损失时,应及时通知阳光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阳光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受损物进行勘验、估价并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阳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条保险合同纠纷解决
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险的其他事项
本险的具体细节和事项以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1.1. 本合同适用于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本产品”)。

合同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申请书、投保单以及其他与本次保险交易相关的文件和协议。

1.2. 保险合同受适用法律的约束,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限制。

1.3. 保险已生效,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益和利益。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的支付条件2.1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情况,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可以选择领取生存年金或者一次性领取计划。

2.3 针对保险金的支付申请,被保险人应提交证明文件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3.1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年期交、趸交或分期交等方式,并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

3.2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在宽限期内补缴保险费的情况,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四、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4.1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合同期满、合同解除或者被保险人死亡。

4.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违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保留已支付的保险费。

五、本合同的权益和改变5.1 被保险人享有合同中规定的权益和利益,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5.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有权更改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并提前进行书面通知。

六、争议的解决6.1 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6.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特别约定7.1 本条款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是对保险合同的附属条款,并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矛盾之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

本合同已生效,双方均同意并遵守以上条款。

注:本文切合保险公司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的书写格式,按照合同的结构和规定来编写,表达了保险合同内容、责任、保险金支付条件、保险费支付方式、解除合同的情况、权益和改变、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特别约定等内容。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条款一、保险产品介绍1.1 产品名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1.2 产品概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66鸿运保险(B型)是一款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保障的人寿保险产品。

该产品结合了寿险和投资的双重特点,为客户提供保障和增值的双重收益。

1.3 保险期间和保险额该产品的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额由客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

保险额范围为100万至5000万元不等。

1.4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客户选择的保险额和年龄确定,具体费用请咨询保险顾问。

二、保险责任2.1 正常寿险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以确保被保险人家属的生活稳定。

2.2 疾病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身故保险公司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肝病等。

2.3 意外伤残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意外受到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伤残程度根据医生的评估结果确定。

三、退保规定3.1 退保申请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申请退保,需向保险公司书面提出退保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3.2 退保费用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会收取一定的退保手续费等费用。

3.3 退保计算退保金额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退保计算公式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请咨询保险顾问。

四、其他条款4.1 免责条款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残。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病时已经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

•被保险人在交保险费时提供虚假信息。

4.2 续保条款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申请续保,继续享受保险责任。

具体续保条件和费用请咨询保险顾问。

4.3 解除、解约和纠纷解决双方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如有解除、解约等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提请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生命金满贯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

生命金满贯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

生命金满贯两全保险(B款)(万能型)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初始费用: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前,从其中所收取的费用。

保单管理费: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为维护管理保险合同,从保险合同生效次月起每月1日从个人账户中收取的管理费用。

风险保险费: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而根据保险合同中所载的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收取的保险费,即保险公司承担保障责任的成本。

若有附加合同,也可包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账户结算利率: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于每月1日宣告的,用于结算个人账户价值的利率。

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保证的个人账户最低结算利率。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六、三十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车险条款1(060105以前)

阳光车险条款1(060105以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减值损失;(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保人,以与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年金给付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本保险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投保时约定的被保险人在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病退、因企业改制、兼并导致的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并办妥退休手续的,其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其退休后的首个生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在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被保险人可以变更领取方式。

1、一次性领取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作为一次性年金给付予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定额平准型、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年金领取起始日后,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标准不再变更。

定额平准型年金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10年。

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将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账户中已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作为身故保险金给付予受益人,个人账户中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是否作为身故保险金一起给付及其给付方式由投保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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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条款
(2009年 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4 保险费的交纳
1.1 合同订立 4.1 保险费的交纳
1.2 合同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 合同解除
2.1 保险期间 5.1 解除合同(退保)
2.2 保险责任
3保险金的申请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1 受益人 6.1合同效力终止
3.2保险金申请 6.2适用主合同条款
3.3保险金给付
3.4诉讼时效7 释义
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
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2 保险责任在《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均有效期间内,我们
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确诊患甲型H1N1流感并因患甲型H1N1
流感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住院治疗期间,我们除按《阳光人寿
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外,还将额外给付等值于《阳
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金50%的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
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始件及住院医疗费
用的原始凭证;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您应按我们的约定交纳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退保)本附加合同可以并同《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一起申请退保。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合同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阳光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未还款项;
(3)合同内容变更;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7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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