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要求
海上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编制:审核:批准:颁布日期: 2020 年1月 03日实施日期: 2020 年 1 月 21日目录封面 (1)目录 (2)1 目的 (3)2 适用范围 (3)3 职责 (3)3.1 企管部 (3)3.2 企管部 (4)3.3 管理者代表 (4)3.4 企管部经理 (4)3.5 企管部经理 (4)3.6 工程质量部经理 (4)3.7 项目经理 (4)3.8 员工 (5)4 管理细则 (5)4.1 报名流程 (5)4.2 培训分类 (5)4.3 培训预算费用申请 (7)4.4 培训费用支付 (7)4.5 培训文件管理 (7)5 其他要求 (7)6 附录 (8)附录一:培训效果评估表 (8)文件修定履历表 (9)海上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1 目的为深圳市XX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海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系统化及规范化的管理指南,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及作业技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XX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海上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3 职责3.1企管部3.1.1负责对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3.1.2负责按照法规、中海油各作业区要求及海上设施作业需要,提出并发布作业区安全培训需求(含取证需求);3.1.3根据各项目组的相关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公司层面的安全培训工作;3.1.4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1.5负责做好各项培训的书面存档工作及电子版记录,同时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培训后审查和评估(培训效果评估表见附录1);3.1.6负责对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分析,及时对培训计划进行合理的安排或调整;3.1.7负责对培训计划做年度缺陷分析以判别其不足之处,促进改进提高。
3.2企管部3.2.1企管部负责组织公司层面的安全培训;3.2.2根据本程序和业主单位的相关要求做好培训立项与培训费用预算工作;3.2.3负责参加安全培训人员的费用审批与报销;3.2.4负责参加安全培训人员的后勤安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油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2.24•【文号】•【施行日期】198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管理,保障海洋石油作业中的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按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或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经营的石油作业,以及进行相应石油作业的设施和负责实施相应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承包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以下称石油部)是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
石油部设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作为实施本规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为便于有效地实施本规定,安全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并由安全办公室委派的地区代表(以下称地区代表)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第五条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首次进入并开始钻井作业前、固定式钻井平台开始钻井作业前、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开始投产前、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开始投用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
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首次进入并开始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报作业认可。
第六条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以下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其它各项有关手续。
海上试油作业安全规范

海上试油作业安全规范在海上进行试油作业是石油勘探和生产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一系列海上试油作业的安全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规范:1.人员安全:所有参与试油作业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具备相关技术和操作知识。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和防滑鞋等。
同时,人员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以确保作业期间的安全。
2.设备安全:所有试油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在海上环境中的适应性和可靠性。
所有设备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有故障或損坏的设备必须立即停用,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作业环境安全:在进行试油作业之前,必须对周围的环境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分析。
特别注意天气状况、海浪情况、浮冰、海洋生物等因素对作业的影响。
必须确保作业场地的安全,比如进行适当的标识和隔离措施,以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应急准备:在进行试油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并能熟练应对突发情况。
同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救生艇、救生圈、防火器等,以及应急通信设备,以保障实时的沟通和求助。
5.安全监管:所有试油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区的安全法规和标准。
同时,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管理体系,对作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更新和改进安全措施。
对于违反安全规范的行为和事件,必须进行严肃的处理和追责。
总之,海上试油作业的安全规范是确保作业安全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以上列举的规范只是一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还可以制定更多的安全措施和流程。
通过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继续写相关内容,1500字6. 安全培训与意识:所有参与海上试油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培训内容应涵盖灭火与救生、应急逃生、海上作业规范以及安全操作流程等。
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要求

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要求海上石油作业人员的安全救生培训是极其重要的,它旨在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应对紧急情况和灾难事故。
以下是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的要求:1. 报名培训课程:所有海上石油作业人员都应该参加由相关机构或认可培训机构提供的安全救生培训课程。
这些课程通常包括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内容,以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2. 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培训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知识:海上石油作业的危险和风险评估、适当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装备(PPE)、油污染控制、船舶安全、急救、火灾和逃生、人身安全等。
3. 实践培训内容:实践培训内容涵盖了多种情景下的应急措施和技能训练,例如:在船舶上正确使用救生衣和救生艇、逃生、两人组合抬举技巧、火灾扑救等。
这些实践培训常常在模拟环境中进行,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并应对紧急情况。
4. 考核与认证: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安全救生技能。
取得合格证书是参与海上石油作业的必要条件。
5. 定期更新培训:由于技术和安全标准的不断更新,海上石油作业人员需要定期参加更新培训,以更新他们的安全救生知识和技能。
这有助于确保他们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有效地应对。
海上石油作业人员的安全救生培训是促进工作环境安全和保护工作人员生命的重要一环。
通过参与培训,工作人员能够增强对潜在危险的认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并采取正确的行动以确保自己和同事的安全。
海上石油作业人员的安全救生培训是为了应对潜在的危险和紧急情况而设计的。
这些危险和紧急情况可能包括火灾、爆炸、油污染、船舶翻覆、意外溺水等。
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安全,他们需要充分了解和熟悉安全救生技能和应急程序。
在培训课程中,工作人员将接受包括理论和实践的培训。
理论培训部分通常涵盖了有关海上石油作业危险和风险评估的知识。
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潜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如何评估和处理这些危险。
国家安全总局4号令

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二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要求内容

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要求SY/T6608-2004 自 2004-11-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基本要求4 培训内容与课时分配5 成绩评估6 发证附录A(规范性附录)培训设备要求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培训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燕清、白利平、罗立建、俞天亮。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过程中的课程设置、培训内容、教学方法、培训时间、评估方法、培训设施及师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机构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基本要求3.1 培训机构资质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机构应持有国家海洋石油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证书。
培训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并经相关部门认证。
3.2 教师培训机构应配备足够的教师,各课程教师应熟悉海洋石油作业特点,掌握相关课程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现场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
教师应具备本培训要求中所提出项目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教师资质应经国家海洋石油安全主管部门认可并持有资格证书。
3.3 教材培训教材应通过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审定。
3.4 设备培训设备应满足本标准所提出训练项目的要求,并满足附录A的要求。
3.5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应采用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
理论教学讲授海上安全救生基本理论、行动原则、设备配备及使用要求。
实践性教学使学员在实际情况下掌握海上安全救生的各项技能,锻炼学员在应急情况下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反应能力。
3.6 培训时间海上安全救生培训时间为6天,共计42学时。
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2009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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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要求SY/T6608-2004 自 2004-11-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基本要求4 培训内容与课时分配5 成绩评估6 发证附录A(规范性附录)培训设备要求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培训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燕清、白利平、罗立建、俞天亮。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过程中的课程设置、培训内容、教学方法、培训时间、评估方法、培训设施及师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机构的教学组织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基本要求3.1 培训机构资质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救生培训机构应持有国家海洋石油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证书。
培训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并经相关部门认证。
3.2 教师培训机构应配备足够的教师,各课程教师应熟悉海洋石油作业特点,掌握相关课程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现场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
教师应具备本培训要求中所提出项目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教师资质应经国家海洋石油安全主管部门认可并持有资格证书。
3.3 教材培训教材应通过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审定。
3.4 设备培训设备应满足本标准所提出训练项目的要求,并满足附录A的要求。
3.5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应采用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
理论教学讲授海上安全救生基本理论、行动原则、设备配备及使用要求。
实践性教学使学员在实际情况下掌握海上安全救生的各项技能,锻炼学员在应急情况下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反应能力。
3.6 培训时间海上安全救生培训时间为6天,共计42学时。
3.7 培训班人员数量培训班每班学员数量不宜多于20人。
3.8 课程设置海上安全救生培训课程设置应满足《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求》的规定,分为海上救生、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消防、海上急救、直升机应急逃生等五项内容。
4 培训内容与课时分配4.1 海上求生(7学时)4.1.1 理论教学4.1.1.1 海上求生基本知识应包括以下内容:a)海上石油设施发生事故的特点及对人员的主要危害;b)海上石油设施发生事故时保护人员生命的措施;c)海上石油作业事故安全分析。
4.1.1.2 应急部署与应急撤离应包括以下内容:a)海上石油设施应急部署特点与执行要求;b)应急部署内容,信息交流方式;c)逃生通道与标志;d)应急演习;e)“T”型卡与其他应急管理手段;f)海上石油设施人员应急撤离方法;g)应急撤离过程中人员面临的主要威胁;h)应急撤离过程中人员保护的基本要素与原则;i)海洋石油设施救生设备的配备与使用方法;j)应急通道选择;k)不同海域的逃生特点;l)弃船后逃生方向选择及在各种情况下的人员安全保护措施。
4.1.1.3 海上待救应包括以下内容:a)人员受到的主要威胁;b)基本原则;c)位置选择;d)淡水和救生口粮配备数量、补充、饮(食)用方法;e)寒冷、酷热情况下的人员保护;f)伤病员保护;g)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应对措施和人员保护;h)防止海生物伤害。
4.1.1.4 应急通信设备和救生信号的使用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a)双向对讲电话;b)无线电示位标;c)救生电台;d)救生信号;e)雷达反射器;f)反光镜、手电筒等其他求救用具。
4.1.1.5 救助的方式与特点应包括以下内容:a)接受直升机、船舶救助;b)接受其他方式救助;4.1.2 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应包括以下内容:a)救生衣穿着;b)救生圈使用;c)穿着救生衣自5m高处跳水;d)穿着救生衣游离遇险区;e)游泳逃离水面油区、火区;f)低温水中的自救、维持体温和集体保护;g)救助水中难员;h)救生筏;i)接受直升机救援。
4.2 救生艇筏操纵(10学时)4.2.1 理论教学4.2.1.1 封闭式救生艇的基本性能及结构。
4.2.1.2 封闭式救生艇的基本操纵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a)救生艇艇长及艇员的职责;b)封闭式救生艇的释放程序;c)操纵封闭式救生艇离开遇难海上设施的基本方法;d)海上待救时救生艇的控制。
4.2.1. 3气胀式救生筏使用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a)气胀式救生筏的存放与释放;b)海上求生过程中救生筏的使用方法。
4.2.2 实践性教学4.2.2.1 通过实践性教学应使用学员了解以下内容:a)救生艇、筏属具的作用与使用;b)气胀式救生筏的结构;c)封闭式救生艇的基本结构;d)封闭式救生艇发动机、喷淋系统、供气系统的启动;e)海锚的释放与回收;f)救生艇的释放与脱钩。
4.2.2.2 通过实践性教学应使学员掌握以下内容:a)登乘救生艇;b)安全带的使用;c)救生艇的基本操作;d)搜寻、救助水中难员。
4.3 海上消防(11学时)4.3.1 理论教学4.3.1.1 消防基本知识应包括以下内容:a)燃烧实质;b)燃烧三要素;c)燃烧的类型;d)火灾的传播及蔓延。
4.3.1.2 海上石油设施火灾的特点。
4.3.1.3 海上石油设施防火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a)钻井平台(船);b)采油平台;c)浮式储油装置;d)工程作业船舶。
4.3.1.4 灭火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a)灭火基本理论;b)火场对人员的伤害和消防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c)常用灭火原理及在海上石油设施中的运用。
4.3.1.5 海上石油设施消防设备使用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a)火灾报警系统;b)灭火剂种类及灭火对象;c)固定灭火系统种类、特点与使用方法;d)移动式灭火器材种类与使用要求。
4.3.1.6 消防应急部署与行动应包括以下内容:a)消防应包部署;b)报警方法;c)人员应急行动与要求;d)消防演习。
4.3.1.7 火场求生与救助应包括以下内容:a)被火灾围困人员的危险;b)在火场内选择安全地点;c)设法求救;d)安全脱险;e)火场救助。
4.3.1.8 火灾扑救技巧应包括以下内容:a)安全接近火场;b)进入舱室抢救人员及扑救火灾;c)储油区火灾扑救;d)输油管汇火灾扑救;e)生活区火灾扑救;f)使用固定式灭火系统扑救火灾的方法与注意事项;g)使用移动式灭火器扑救火灾的方法。
4.3.2 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应包括以下内容:a)消防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b)火场应急逃生;c)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模拟操作;d)移动式灭火器材的使用;e)进入舱室搜救与灭火;f)使用消防水枪灭火。
4.4 海上急救(6学时)4.4.1 理论教学4.4.1.1 海上急救基本知识应包括以下内容:a)人体简单解剖结构;b)人体四项生理指标;c)判断病情的常用方法与海上急救的一般原则。
4.4.1.2 常见伤害的急救原则与常用急救技术应包括以下内容:a)实施海上急救时人员的自身保护;b)软组织操作的急救方法与包扎、止血技术;c)骨折的急救方法与骨折简单固定技术;d)搬运伤员;e)呼吸、心跳骤停的急救方法与心肺复苏术;f)烧伤的特征与海上现场急救;g)触电的特征与海上现场急救;h)中毒的特征与海上现场急救;i)呼吸道异物处理;j)溺水的危害与急救;k)中暑、体温过低的危害与急救;l)急腹症的特征与自我判断。
4.4.2 实践性教学4.4.2.1 止血技术应包括以下内容:a)指压止血;b)加压止血;c)止血带止血;4.4.2.2 包扎技术应包括以下内容:a)绷带包扎;b)三角巾包扎;c)各种新型包扎材料的使用。
4.4.2.3 心肺复苏术应包括以下内容:a)除颤方法;b)人工胸外按压;c)人工呼吸及相应设备的使用方法;4.4.2.4 搬运伤员训练应包括以下内容:a)海上设施不同作业场所搬运伤员的特点与要求;b)正确使用搬运器材。
4.5 直升机应急逃生(7学时)4.5.1 理论教学4.5.1.1 常用直升机的基本构造、性能、用途。
4.5.1.2 常用直升机的主要救生设备。
4.5.1.3 乘机安全要求。
4.5.1.4 登离直升机的安全要领。
4.5.1.5 应急逃生应包括以下内容:a)救生衣的使用;b)救生筏的释放;c)应急门、窗开启的时机与要求;d)直升机迫降时人员的安全保护;e)直升机迫降至海面的应急逃生要领;f)直升机沉入水中后的逃生要领。
4.5.2 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应包括以下内容:a)迫降过程中人员的保护;b)迫降至水面逃生;c)浸入水中逃生;d)浸入水下倾覆后逃生。
5 成绩评估5.1 成绩评估方法学员成绩评估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技能评估。
5.2 理论知识考试(1学时)培训机构应根据本标准所要求的内容编制理论考试试题,并组织学员考试。
考核成绩记入学员学籍记录。
理论考试时间应选择在理论课程完毕之后进行,考试时间为1学时。
5.3 实际技能评估满足以下训练要求的学员可评定为及格;a)保证训练时间;b)理解教师讲述内容;c)动作规范;d)能够正确使用相关设备、器材;e)掌握技术要领;f)满足训练安全要求。
6 发证学员通过规定时间的培训并经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评估合格后,培训机构向学员发放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部门认可的证书。
附录A(规范性附录)培训设备要求A.1 海上求生海上求生培训设备的种类及数量应不少于以下要求:a)气胀式救生筏(15型或20型)2个;b)气胀式救生筏(6型)1个;c)救生衣25件;d)保温式救生服8件;e)救生圈4具;f)拯救环4具;h)示位标1倍;i)双向对讲电话1对;j)手持红色火焰信号1只;k)高空降落伞火箭1只;l)橙色烟雾信号1只;m)直升机救助吊环1具;n)直升机救助担架1具;o)直升机救助吊篮1具;p)救生筏存放架及救生筏模型1套;q)连体工作服25套。
A.2 救生艇筏操纵救生艇筏操纵培训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不少于以下要求:a)保证安全训练的水域;b)封闭式救生艇及吊艇装置1套;c)救生艇属具1套;d)救生筏属具1套;e)燃料(满足连续航行10小时)。
A.3 海上消防海上消防培训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不少于以下要求:a)消防训练模拟舱(必须保证两层高度,平面必须具有两间以上舱室)1座;b)阻燃隔热消防服25套;c)铝箔防火服5套;d)储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e)空气呼吸器充气压缩机(30MPa)1台;f)防毒面具5套;h)消防斧5把;i)消防钩5把;j)消防桶5只;k)固定式灭火系统模拟释放装置1套;l)海上石油设施所配备的常用手提式灭火器各25具。
A.4 海上急救海上急救培训设备应不少于以下要求:a)心肺复苏模拟人1具;b)人体躯干模型1具;c)人体骨髓模型1具;d)船用担架2副;e)止血带15条;f)三角巾15条;g)绷带15卷;h)夹板(各种型号)各1套;i)简易呼吸器2具;j)除颤器1具;k)急救箱(包)2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