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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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代管工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代管工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代管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3
•【字号】钦政发[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代管工作的通知
(钦政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大滨海新城开发建设力度,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副市长陆钦华在2012年7月31日前专门负责滨海新城开发建设工作,期间其分管工作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地拆迁中心外,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常务副市长黄洲代管;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市政管理局由副市长徐贵代管,副市长徐贵分管的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由副市长高朴代管;市法制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由副市长张亚楠代管。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钦政办[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9〕150号)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公开,完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优化我市政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桂政发〔2009〕15号文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开展试点,找到良法,摸到经验,从而以点带面,将各部门能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增挂牌子、指定(明确)负责机构等形式,调整部门“三定”规定,全面集中办理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桂政发〔2009〕15号文精神,以及部门“三定”规定,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二)适应工作需要的原则。

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要根据审批需要,减少程序和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三)协商一致原则。

推进工作要加强与审批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基本一致意见。

三、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职能调整等重要工作和遇到的重大问题。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钦政办[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13〕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4日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13〕3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二、督查机构及责任人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负责对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单位,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科长(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办工作以及落实情况汇总反馈工作。

三、督查程序重要会议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交办通知单》、《催办通知单》和《限期整改督办通知书》进行督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

(一)分解立项。

根据重要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进行分解,包括明确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承办负责人、督查单位、督查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立项督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102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5〕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4日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号)精神,为做好推行我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总体要求,清理规范部门行政权力,明确部门责任,推行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市政府与县区政府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市政府职能体系,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范围和对象(一)纳入清单的权力范围。

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个类别。

(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单位)。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钦政办〔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钦政办〔20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研究中心领导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覃重同志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管理和协调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协助副市长分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市税务局、广西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主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财务、意识形态、机关党建等有关工作。

XXX同志协助副市长分管市交通运输局、石化产业发展局、二轻联社。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广西沿海公路发展中心及邮政管理等有关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六秘书科。

黄立和同志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审计局、统计局、城管执法局、海洋局、驻京联络处、北部湾办、滨海新城管委、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督查绩效、值班工作、煤电油运等经济运行管理工作。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税务局、广西税务局第四稽查局、钦州调查队、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驻钦企业、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及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有关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科、第二秘书科及意识形态等有关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工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工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钦政办〔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工作的通知钦政办〔2017〕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6〕39号)、《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钦办发〔2016〕50号)要求,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工作,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五公开”范围(一)决策公开。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二)执行公开。

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

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三)管理公开。

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钦政办〔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0日钦州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力措施,对增强政府公信力、优化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工作,将其纳入本辖区、本单位的议事日程,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一)市、县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各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三、落实公示平台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以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等载体为补充。

要确保本部门的公示方式有效,便于执法对象及时获知执法信息、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内容。

市直各部门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公示,未建门户网站的可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相应栏目中。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六日钦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二)分工协作原则。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三)统一规范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主体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机构;市直属公共企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

三、编制内容(一)目录编制1. 政府及政府部门(1)单位简介;(2)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3)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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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钦政办[2009]159号
【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9
【实施日期】2009.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9〕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按程序报请市委或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表彰奖励、行政处分、重大活动安排等。

具体为: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
(七)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政府及投融资平台融资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需报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讨论需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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