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8日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应急值守工作(以下统称值班工作),实现值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政令全时畅通,信息接报及时准确,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值班工作。
第二章值班室设置第三条市政府总值班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履行市政府机关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单位要独立设置值班室,一般设置在机关办公楼的一楼,严禁与本单位保安室(司机室)或其他部门混用。
第四条值班室应配备以下设备、装备和资料:(一)有线座机值班电话(有录音功能或者连接录音设备),严禁将值班电话与传真机、热线电话及单位门卫、保安、物业等电话共用,值班电话严禁转移使用。
(二)满足值班工作要求的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内网计算机、加密传真机、短信平台等通信设施。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滕政办发〔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滕政办发〔2018〕1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滕州市政府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与公开制度》《滕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公开制度》《滕州市公众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等列席政府会议制度》《滕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30日滕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的通知-邹政字〔2017〕17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的通知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的通知邹政字〔2017〕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印发给你们。
邹城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3日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分管的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情况,特制定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
一、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是指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工作。
二、代为处理分管的工作主要是临时性或紧急性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签署有关紧急公文及公务接待等。
三、杜庆节同志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田成柱同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代为处理杜庆节同志分管的工作;根据分管工作性质尽量互补的原则,田成柱同志与邵士允同志、刘书寅同志与栾涛同志、吴婧同志与赵洪新同志结为互相补位对子,一位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结为对子的另一位市政府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四、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应加强交流协调,出市(出访)、休假前后及时沟通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五、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市政府相关分管部门及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工作的分管主任要及时、主动地向工作补位的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六、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市(出访)、休假。
特殊情况时,由市长安排其他领导同志进行工作补位。
七、市政府领导与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工作的分管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出市(出访)、休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滨政办字〔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督办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4日滨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督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12345政务服务热线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加强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督查督办,提高工作效率和办理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热线督办工作是指各级政务服务热线管理机构对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度、督促、检查、通报、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政务服务热线督办工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承担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等单位是热线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办理工作。
第四条各政务服务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建设发展规划,推进政务服务热线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强热线大数据建设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五条对政务服务热线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关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第六条热线督办工作坚持问题导向、依法督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徐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通过实地督查,切实解决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问责一批失职失责人员,有效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督查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落实和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自查工作和督查人员的选派。
三、督查重点(一)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
重点督查工程建设领域督促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全面推行工资专户管理和银行代发等制度情况。
(二)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涉嫌犯罪行为情况。
重点督查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畅通“窗口、门户网站、‘12333’热线、投诉举报电话”等欠薪投诉举报渠道,以及通过媒体或在工地设告示牌等方式广而告之的情况。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
重点督查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沪府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近年来,市政府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先后制订或修订了《关于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工作规则》、《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确保市政府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行,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一届市政府成立后,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市政府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行情况,充分肯定了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范和程序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
作为一级组织正式向上级组织请示事项、报告工作,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主报;所涉事项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报文。
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并按“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不得以“专报”代替“请示”;如领导同志要求以“专报”形式反馈意见,应按“专人专报”的原则报送,不得同时报送几位领导同志。
二、加强前期协调,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区县、各部门要注重公文办理效率,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对上报请示中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征求意见,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东府办[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东府办〔2008〕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东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的组织机构,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东莞供电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府法制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业局、市电信局、各镇街以及市松山湖、虎门港管委会各一名领导组成。
第二条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镇街、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
市政府确定一名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确定一名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为成员。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郑政办[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郑政办〔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2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郑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郑州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内容政府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其他服务事项。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索引号。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
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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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十一条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决策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市政府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和市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五)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的批示、指示;(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学习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位专职副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扩大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新理论、新知识,开展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课题的研究和探讨。
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交流探讨的形式。
原则上每半年安排一次,每次一个专题。
第四十三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学习会,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的,可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如有必要可报市长审签。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应由市级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第四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
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发布的政府令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也可委托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