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章程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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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事业单位对党员员工不当履职行为实施问责规章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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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对党员员工不当履职行为实施问责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党的问责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严格自律、恪尽职守,杜绝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分级负责。

第三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严肃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倒逼责任落实和压力传导,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常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x。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党组织受到问责处理的,应当根据履责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错误决策由集体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严格执行“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在查清当事人违规违纪事实的同时,应当查清相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问责范围确定的必要前提。

第八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都要严肃问责。

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一)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二)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四)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五)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九条对其他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当履职行为实行问责。

工作失误处罚规章制度

工作失误处罚规章制度

工作失误处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员工工作失误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罚款、停职、辞退等。

第五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务必认真工作、尽职尽责。

第六条如果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重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失误进行评估并作出合理的处理,并在员工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九条处罚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情节,坚持因人而异,因情而异的原则。

第十条处罚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员工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第十一条处罚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形成恶性循环,影响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对于员工的轻微失误,应当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措施,帮助其改正错误。

第十三条对于员工的严重失误,应当依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示警戒。

第十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失误情况,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定期评估并调整处罚措施。

第三章处罚方式第十五条口头警告:向员工口头表示警告,提醒其注意,防止再次犯错。

第十六条书面警告:向员工发出书面警告通知,明确表示对其工作失误的批评和警告。

第十七条降级:对于严重失误的员工,公司可以考虑将其降级处理,减少其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罚款:根据公司规定,对严重失误的员工进行罚款处理,作为惩罚。

第十九条停职:对于较为严重的失误,公司可以考虑让员工停职一段时间,以示警戒和惩罚。

第二十条辞退:对于重大失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辞退其工作。

第四章实施程序第二十一条员工工作失误应当由直接主管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初步处理意见应当报经上级主管审批,形成最终处理方案。

部门履职问责制度内容范本

部门履职问责制度内容范本

部门履职问责制度内容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保证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问责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问责。

第二条问责原则1. 权责对等原则: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实事求是原则:问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 公平公正原则:问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问责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问责既要严肃处理,又要注重教育,促使被问责人认识错误、改进工作。

第三条问责范围1. 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

2.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

3.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4. 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5.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6. 违反公司其他相关问责规定的。

第四条问责方式1. 诫勉谈话:对被问责人进行告诫,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改进工作。

2. 调整工作岗位:对被问责人进行岗位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其工作能力。

3. 通报批评:在公司内部对被问责人进行通报批评,以示警示。

4. 停职检查:对被问责人进行停职检查,期间暂停其职务及相关待遇。

5. 引咎辞职:被问责人应主动提出辞职,以承担相应责任。

6. 其他问责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其他合适的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程序1. 问责启动:由公司管理层、部门负责人或员工对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启动问责程序。

2. 调查核实:对被问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为问责提供依据。

3. 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作出问责决定。

4. 问责实施:对被问责人实施问责,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方式。

员工行政问责制度范本

员工行政问责制度范本

员工行政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职责或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少作为、滥作为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情况下,由公司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经济和行政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问责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行政问责范围包括员工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出现的失职行为。

第五条行政问责坚持以下原则:(一)谁受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二)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原则;(三)实事求是、权责对等的原则;(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六条行政问责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举报:任何员工都可以对身边同事的失职行为进行举报;(二)调查: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三)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对失职员工进行问责;(四)处理:对被问责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理;(五)反馈:将问责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六)整改:对问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七条问责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八条被问责员工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措施第九条行政问责措施包括以下几种:(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级;(六)撤职;(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问责措施根据员工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

第十三条公司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发布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对本制度产生影响,按新的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执行。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企业工作人员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为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为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1、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履行责任。

2、实事求是的原则责任追究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评价,避免主观臆断和冤假错案。

3、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被问责人必须公平对待,实行同工同责,避免歧视和不公平现象。

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被问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进工作,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任追究,激励公司人员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同时对公司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避免滥用权力和不作为。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问责程序分为初步调查、正式调查、问责决定、问责执行和问责结果反馈五个阶段。

1、初步调查: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正式调查。

2、正式调查:对被问责人的行为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岗位追责问责制度内容范本

岗位追责问责制度内容范本

岗位追责问责制度内容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明确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岗位,对员工在岗位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不作为、违规行为等进行追责问责。

第三条追责问责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岗位责任第四条各岗位员工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积极配合同事,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员工应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三、追责问责第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员工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员工在追责问责过程中,如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加重问责。

四、问责程序第十三条问责申请:当发现员工存在应追责问责的情况时,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问责申请。

第十四条问责调查:上级领导接到问责申请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核实事实。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上级领导应做出问责决定,并将决定通知被问责员工。

第十六条问责执行:被问责员工应按照问责决定执行,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问责记录:各级领导应将问责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员工考核、评价的依据。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通过以上范本,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的岗位追责问责制度,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目标的顺利实现。

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章程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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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章程规章制度.doc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章程规章制度公司员工履职问责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强公司内控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管理中心、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问责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职工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方式及适用第五条履职问责处理方式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处分。

根据违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一)经济处罚,包括损失赔偿、扣发绩效等;(二)组织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组织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纪律处分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组织处理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公司各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主要为公司基层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的处分期为两年;留用察看的考察期为一年、二年。

履职问责制度范本

履职问责制度范本

履职问责制度范本[公司名称]履职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公司名称] 员工的履职行为,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效能,制定本履职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所有 [公司名称] 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履职问责是指 [公司名称] 员工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名称] 各级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履行问责责任,对员工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二章履职问责原则第五条履职问责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履职问责应当注重正向激励,并将激励措施与评价结果挂钩,给予表现优秀的员工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履职问责应当强调教育引导,帮助员工明确工作目标,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促使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履职问责应当注重有效监督,针对工作不达标、失职、渎职等行为,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第三章履职问责制度第九条 [公司名称] 员工的履职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得违反公司的规定行为。

2. 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3. 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财产安全,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4. 积极配合公司的内部调查和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5. 善于沟通和协作,与其他部门和员工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十条 [公司名称] 员工的履职问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定期对员工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2. 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问责措施,如奖励、警告、纪律处分等。

3. 搭建员工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困难,可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寻求帮助,公司将积极予以解决。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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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职行为问责处理办法-章程规章制度公司员工履职问责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强公司内控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管理中心、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问责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职工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方式及适用第五条履职问责处理方式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处分。

根据违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一)经济处罚,包括损失赔偿、扣发绩效等;(二)组织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组织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纪律处分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组织处理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公司各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主要为公司基层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的处分期为两年;留用察看的考察期为一年、二年。

降级,应当在相应职务薪酬等级范围内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等级。

无薪酬等级可降的,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档次。

无薪酬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

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安排领导职务。

无职务可撤销的,给予降级处分。

职工受到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员工,在停职检查期间,发放50%的基本薪酬(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薪酬为基本工资项及岗位工资项合计数。

第九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又发生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给予职工开除处分,用人单位应当先征求工会意见,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依法依规追回有关利益。

第十二条职工因违规违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四条二人及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二)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三)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四)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五)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六)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七)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八)违规后逃匿的;(九)因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由于过失且情节轻微,认识到位、整改到位,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减少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三)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五)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规后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被问责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同时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由所在党组织或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后,会同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人除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相关部门核定后报总经理批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相关部门核定后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一)因违规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三)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较大财产损失的;(四)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声誉严重损害的;(五)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混乱的;(六)因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受到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罚的;(七)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的;(八)违规行为查处机构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职工被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若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属过失犯罪判处三年(含三年)以下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的,可由所属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报请公司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可根据本人工作表现情况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职工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二条决策失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一)未及时、有效传达、执行上级单位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上级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二)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公司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三)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四)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五)违反民主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六)有其他决策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在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漏洞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熟视无睹,管理混乱,致使违规经营情况长期存在,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后,处置工作严重失当,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三)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未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办公、营业秩序,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经办人员对违规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及时反映的,或对发现的违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瞒报、漏报发现的问题,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六)不按要求或擅自发布有关信息、资料、数据等,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干扰阻碍、不积极配合审计或监察工作的,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监察等工作事项有关资料的;拒绝调查或者拒绝提供安全、质量事故有关资料,或提供伪证、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八)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解决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影响企业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九)发生重大情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十)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收费员在工作中使用服务禁语的、无故造成车辆拥堵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拥堵未作耐心解释,造成司乘人员投诉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擅自简化验货手续,稽核审查不严格或逾期不审查,及对发现明显违规行为不予指正、纠正及私放“人情车”等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不严格执行国家、省政府有关收费的政策、法规,公开收费标准,出现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二)出现收钱收取通行费不给票、多收钱通行费少给票、长款不上交、私藏废票、倒卖已售出的通行费票据、售假票等行为的;(三)通过各种手段协助他人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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