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员体检标准
飞行员体检标准一览表

飞行员体检标准一览表如下:
一、临床医学
1. 病史:无影响功能和飞行的疾病和损伤。
2. 症状:无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症状和体征。
3. 外科检查:需满足飞行员体格检查标准。
4. 辅助检查:需满足飞行员体格检查标准。
5. 心电图检查:心电图正常,无心律失常或心肌肥厚。
6. 血液学检查:血常规、血生化、血清学检查等正常。
7. 胸部X光片:胸部X光片正常,无肺部阴影或占位性病变。
8. 超声心动图:超声心动图正常,无心肌病、心包积液等病变。
二、体格检查
1. 一般情况:身高、体重、血压、脉搏等在正常范围内。
2. 耳鼻喉科:外耳道、鼓膜、鼻腔、鼻窦、扁桃体、咽喉等正常,无中耳炎、鼻炎等病变。
3. 眼科:视力、色觉、眼底等正常,无角膜病变、晶体病变、视网膜病变等。
4. 口腔科:牙齿、口腔黏膜等正常,无颞下颌关节病变等。
5. 外科:皮肤、脊柱、四肢等正常,无骨折、关节脱位等病变。
6. 内科: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正常,无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
7. 精神科:精神状态正常,无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
8. 神经系统:脑电图正常,无癫痫等病变。
三、其他要求
1. 年龄:飞行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但经严格体检合格的也可放宽至55岁。
2. 其他特殊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女性飞行员需满足一定的生理和心理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具体的飞行员体检标准可能会根据航空公司和不同的飞行任务有所差异。
飞行员体检标准

飞行员体检标准
飞行员体检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身高和体重:男性身高在165~185cm之间,体重在52kg以上;录取时未满18
周岁的,身高可放宽至164cm以上,体重可放宽至50kg以上。
体型匀称,体重一般在标准体重的80%~130%之间。
2.皮肤和瘢痕:不能有以下情况:慢性、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暴露部位、有发展
趋势的白癜风,面积较大的斑秃、色素痣,重度腋臭,瘢痕体质、影响功能或容貌的瘢痕,宗教组织、犯罪集团标志的文身、刺字,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字图案直径超过2cm或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影响军容。
3.血压和脉搏:平静时血压值,收缩压在100~140mmHg之间,舒张压在60~
90mmHg之间;脉搏一般在每分钟60~100次之间。
4.脊柱和四肢:不能有以下情况:脊柱形态异常影响功能,腰椎峡部裂伴滑脱,
重度扁平足、下蹲不全,明显膝内翻、膝外翻、下肢不等长等。
5.眼科:视力(C字视力表0.8以上合格;1.0以上,符合歼击机标准)斜视(包
括隐性斜视);裂隙灯色觉;近视散光眼科暗室(能记得的项目只有散瞳验光和有无眼科手术史)。
6.耳鼻喉科:听力测试;嗅觉测试;耳气压功能检查;副鼻窦区、鼻咽部、喉咙
检查。
7.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肾功;乙肝六项;拍胸片;心电图;B超
(肝胆脾肾)。
8.疾病和手术史:既往病史;是否做过大手术。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航空公司或不同的招聘机构而略有不同。
此外,这些标准只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具体的飞行员体检可能需要更详细和特定的检查。
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你应该直接咨询相关的航空公司或招聘机构。
中国民航空乘体检标准

中国民航空乘体检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乘务员体检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20周岁(199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2. 女性身高163-175厘米,男性身高175-185厘米。
3. 无斜眼、无色盲,如视力经过屈光性角膜手术矫正,还需携带手术病历(并非诊断证明)。
4. 体重标准(kg):身高(厘米数)减110的正负10%之内。
5. 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肤色健康。
6. 无口吃,无晕车、晕船史。
7. 无慢性病史、无精神病家族史、遗传病史、癫痫病史。
8. 无明显的“O”型和“X”型腿。
9. 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10. 无骨与关节疾病或畸形。
11. 无肾炎、血尿、蛋白尿。
12. 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规定的体检要求。
总的来说,中国民用航空乘务员体检标准相对严格,但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应以航空公司的实际要求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一、身体状况1. 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 体重:以千克为单位,体重应大于等于50千克,且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
3. 视力和听力:裸眼视力不应低于0.3,矫正视力不应低于0.8;听力应正常,无色盲、色弱、耳聋等情况。
4. 无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
二、心理素质1. 应具备正常的智力、记忆和判断能力,能够正常完成工作任务。
2. 应具备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能够在高压环境下保持冷静、沉着应对。
3. 应具备适应飞行职业要求的能力和素质,如应对紧急情况、适应长时间工作和倒班等。
三、生理适应性1. 应适应高空环境,无恐高症、晕机等高空适应障碍。
2. 应适应时差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工作,无因时差和气候变化引起的适应障碍。
3. 应适应长时间工作和倒班的生活规律,无因生活规律变化引起的适应障碍。
四、体检合格证1. 飞行员应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2. 体检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心电图、X光、超声波、血液化验等项目。
3. 体检合格证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补办。
五、健康档案1. 飞行员应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身体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生理适应性等方面的检查结果和诊疗记录。
2. 健康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保管,以便追踪和管理飞行员健康状况。
3. 如发现飞行员存在健康问题,应按照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和治疗。
六、职业病防治1. 飞行员应了解和遵守职业病防治规定,注意保护自身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 如发现职业病疑似症状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治疗。
3. 航空公司应按照规定为飞行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健康检查服务。
七、医疗保障1. 飞行员应享受必要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定期检查、治疗和康复等。
2. 如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应及时就医并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3. 航空公司应为飞行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确保飞行员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飞行员体检标准2023

招飞行员的标准2023报名标准(多省份汇总)1、辽宁自然条件普通中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17-19周岁(截止录取当年8月31日),具有空军招飞任务地域的学籍。
文化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语限英语、俄语),科类不限,高考成绩在本省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上。
空军招飞属于提前批次录取,报考空军招飞不影响报考其他院校和专业。
身体基本条件(一)身高:在164-185厘米之间。
(二)体重:52公斤以上;未满18周岁,可放宽到50公斤以上,身体匀称,实际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80%,不高于标准体重的130%。
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
(三)视力:空军“C”型视力表双眼裸视力均在0.8以上,且未做过角膜准分子激光术、佩戴角膜塑形镜(史)。
(四)血压:收缩压在100-140mmHg之间,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脉压差不低于30mmHg。
(五)色觉:无色盲、色弱。
(六)无影响功能或军容的文身、刺字、瘢痕等。
2、广西2023年,空军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男生招收选拔飞行学员。
基本要求: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男生均可,年龄不小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2002年8月31日至2005年8月31日出生)。
政治要求:符合招飞政治考核标准条件,本人自愿,家长(监护人)支持。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军队。
身体要求:身高在164-185cm之间,双眼裸眼视力C字表均在0.8以上,未做过视力矫治手术,无色盲、色弱、斜视等。
文化要求: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区)统招一本线(广东省、湖南省、湖北省、海南省为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广西区为本科一批线),外语仅限英语、俄语,高考其他选考科目不限。
其他要求:形象气质好,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动作协调、学习能力强,性格开朗、情绪稳定、有敢为精神。
2023空军招飞条件体检标准-招飞行员的标准2023报名标准(各省汇总)3、云南1)自然条件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男性,年龄不小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2002年8月31日至2005年8月31日出生)。
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

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飞行员是民航行业中承载重要责任的职业,他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着飞行安全。
为了确保飞行员具备适应高强度工作的身体素质,中国民航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体检标准。
本文将介绍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综述中国民航对飞行员的体检标准主要分为初次体检和定期体检两个阶段。
初次体检是指飞行员申请民航飞行员健康证书时所进行的体检;定期体检是指飞行员按规定周期进行的例行体检。
二、初次体检初次体检是飞行员提交健康证书申请时进行的体检,具体项目如下:1. 一般情况:体格检查、血液常规、尿液常规、粪便常规、心电图、胸透、眼、耳、鼻、喉、疝搏动、口腔、颈项部、肺功能、外科、内科、妇科、伦理心理、胃镜、腹部超声。
2. 心脏:心电图、超声检查。
3. 外科:身高、体重、脊柱、四肢、关节。
4. 内科: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糖尿病、血脂、血型、乙肝表面抗原、HIV抗体。
5. 眼科:视力、矫正力、眼底、色觉、视野、眼压。
6. 耳鼻喉科:听力、听力疾病、鼻窦、喉部。
7. 神经科:神经系统检查、复杂协调性运动。
以上项目仅供参考,实际体检项目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三、定期体检定期体检是指飞行员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的例行体检,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长期高强度的飞行工作。
具体项目如下:1. 身高、体重:用于评估飞行员的身体发育和体重控制情况。
2. 眼科:视力、矫正力、眼底、色觉、视野、眼压。
3. 内科: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糖尿病、血脂、血型、乙肝表面抗原、HIV抗体。
4. 心脏: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5. 外科:身体各部位的体检,包括骨骼、肌肉、关节、皮肤等。
6. 神经科:神经系统检查、复杂协调性运动。
除了以上常规项目外,定期体检还可能包含其他特殊检查项目,如肺功能测试、胸部X射线等。
四、体检标准及合格标准中国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主要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
招飞体检标准

招飞体检标准
招飞体检是飞行员选拔的重要环节,体检标准的严格性直接关系到飞行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和飞行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招飞体检的标准要求。
一、视力要求。
1. 裸眼视力,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1.0,任一眼不低于0.8。
2. 矫正视力,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1.0,任一眼不低于0.8。
3. 色觉,无色盲、色弱。
二、听力要求。
1. 双耳听力正常,无听力障碍。
2. 无耳鸣、耳聋等疾病。
三、心血管系统。
1. 心脏,无心脏病、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等。
2. 血压,舱内舱外血压不得超过140/90mmHg。
四、呼吸系统。
1. 肺活量,男性不低于2500ml,女性不低于2000ml。
2. 无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
五、消化系统。
1. 肝功能,无肝炎、肝硬化等疾病。
2. 肠胃功能,无消化系统疾病。
六、神经系统。
1. 无癫痫、癫痫前状态等疾病。
2. 无精神病史。
七、其他要求。
1. 无传染性疾病。
2. 无先天性畸形、后天性畸形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疾病。
综上所述,招飞体检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候选人需要全面检查自己的身体状况,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飞行员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以便顺利通过招飞体检,成为合格的飞行员。
希望候选人们能够认真对待自己的身体健康,为飞行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民航飞行员招飞体检具体要求

民航飞行员招飞体检具体要求
民航飞行员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其招飞体检要求非常严格。
以下是民航飞行员招飞体检的具体要求。
1. 视力要求:民航飞行员的视力要求非常高,包括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和色觉。
一般来说,民航飞行员的裸眼视力要求在1.0以上,矫正视力要求在0.8以上。
此外,民航飞行员还需要通过色觉测试,以确保其在夜间飞行时能够准确辨识各种颜色的灯光。
2. 听力要求:民航飞行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听力,以确保能够准确听到无线电通讯和飞机发出的各种声音信号。
一般来说,民航飞行员的听力要求在40分贝以下。
3. 心肺功能要求:民航飞行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肺功能,以应对长时间的高海拔飞行和各种紧急情况。
一般来说,民航飞行员的心肺功能要求在正常范围内。
4. 血压要求:民航飞行员的血压要求在正常范围内,不能有明显的高血压或低血压。
5. 身体健康状况:民航飞行员需要身体健康,不能有严重的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糖尿病等。
此外,民航飞行员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体格检查,如骨骼、肌肉、神经系统等。
6. 心理素质要求:民航飞行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抗压
能力、决策能力、应变能力等。
在体检中,会进行心理测试,以评估民航飞行员的心理素质是否符合要求。
7. 飞行经验要求:民航飞行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飞行经验,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定的飞行小时数和飞行起降次数。
以上是民航飞行员招飞体检的具体要求。
由于民航飞行员的职责非常重大,所以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要求非常高。
只有通过严格的体检,才能保证民航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能够安全、稳定地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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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 体格检查鉴定结论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不合格。
3 一般条件3.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下列影响正常功能的疾病或功能障碍:a.心理品质不良;b.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c.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d.畸形、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e.长期使用某种物质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3.2 身高低于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74cm不合格。
体重指数(BMI)大于等于24或小于18.5个别评定。
3.3 恶性肿瘤、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4 遗传性疾病或其家族史不合格。
3.5 辅助检查结果明显异常不合格。
4 神经、精神系统4.1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
4.2人格障碍不合格。
4.3癔症、神经症不合格。
4.4 睡眠障碍不合格。
4.5 物质依赖、物质滥用不合格。
4.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不合格。
4.7 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
4.8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不合格。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10 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 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 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3 肌肉疾病不合格。
5 心理学心理测试不及格不合格。
6呼吸系统6.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6.2 肺结核不合格。
6.3 气胸及其病史不合格。
6.4 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7 循环系统7.1 心血管系统疾病不合格。
7.2 血压:收缩压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不合格。
7.3 脉搏每分钟高于40次、低于60次或高于100次、低于120次,排除病理性疾病合格。
7.4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7.5 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8.1 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2 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明显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直径大于3cm的肝囊肿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非病理性轻度肝脏肿大合格。
8.3 胆道系统结石不合格。
8.4胆囊息肉样变不合格。
8.4.1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样变合格。
8.5 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5.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9.1 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 直径小于2cm的单纯性肾囊肿合格9.2 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 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血液系统10.1 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非病理学性脾脏轻度肿大合格。
11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骨骼、肌肉系统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传染性的、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 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2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3 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4 轻度腋臭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14.1任何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时,如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合格:(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2)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0;(3)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
14.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 视野异常不合格。
14.4 色盲、色弱不合格。
14.5 夜盲不合格。
14.6 双眼视功能异常不合格。
14.7 斜视,6米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外隐斜视超过5△、上隐斜视超过1.5△不合格。
14.8 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9 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0 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1 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2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3 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4 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5 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6 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6.1 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合格;14.16.2 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 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 dB 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2 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3 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
15.4 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不合格。
15.5 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6中耳疾病不合格。
15.7 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8眩晕史不合格。
15.9 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 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1 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2 影响功能的口腔疾病和牙颌畸形不合格。
附录A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一些病症的鉴定原则。
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
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1 精神、神经科A1.1 常规检查项目A1.1.1 病史搜集。
A1.1.2 精神检查。
A1.1.3 脑神经检查。
A1.1.4 运动检查。
A1.1.5 反射检查。
A1.1.6 感觉检查。
A1.1.7 植物神经检查。
A1.1.8 脑电图检查。
A1.1.9 心理学检查。
A1.2 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A1.2.1 病史搜集。
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询问重点内容如下:a. 童年期的生长、发育史;b. 学习生活史;c. 个性生活史;d.. 既往病史: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
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e. 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病史。
A1.2.2 精神检查A1.2.2.1 一般表现。
A1.2.2.2 情感。
A1.2.2.3 思维。
A1.2.2.4 定向。
A1.2.2.5 记忆。
A1.2.2.6 计算能力。
A1.2.2.7 意志等。
A1.2.3 脑神经检查A1.2.3.1 嗅神经、听神经由耳鼻喉科检查。
A1.2.3.2 视神经由眼科检查。
A1.2.4 运动检查A1.2.4.1 不自主运动。
A1.2.4.2 肌体积。
A1.2.4.3 随意运动。
A1.2.4.4 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1.2.5 感觉检查A1.2.5.1 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觉。
A1.2.5.2 深感觉:震动觉。
A1.2.6 反射检查A1.2.6.1 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跖反射。
A1.2.6.2 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A1.2.6.3 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何夫曼氏征。
A1.2.7 植物神经检查A1.2.7.1 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
A1.2.7.2 弯腰试验检查:嘱受检者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5 s后直立。
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
A1.2.7.3 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a. 眼心反射;b. 立卧试验;c. 卧立试验;A1.2.8 脑电图检查A1.3 心理学检查:学习飞行能力的预测及相关检查。
A1.4 神经精神科鉴定原则A1.4.1 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
如遇有攻击、暴力、自杀未遂等行为者均应评定为不合格。
A1.4.2 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
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
A1.4.3 癔症:系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和转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快心情,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为主的精神障碍。
A1.4.4 神经症: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
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
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
A1.4.5 睡眠障碍:含器质性睡眠障碍和非器质性。
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指各种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非器质性睡眠与觉醒障碍。
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发作性睡眠异常情况(如睡行症、夜惊、梦魇)等。
A1.4.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是指在发育早期就有正常语言获得方式的紊乱,表现为发音、语言理解,或语言表达能力发育的延迟和异常,这种异常影响学习、职业和社交功能。
这些情况并非因神经或言语机制的异常、感觉缺损、精神发育迟滞或周围环境因素所致。
A1.4.7 意识障碍:系指昏迷和晕厥。
A1.4.7.1 类似手术麻醉所致的昏迷合格。
A1.4.7.2 因一氧化碳中毒所致的短暂昏迷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A1.4.7.3 病理性晕厥和无法预防的晕厥不合格。
A1.4.8 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系指大脑皮层对植物神经调节机能减弱或植物神经本身的功能失调而言。
主要表现为:人工荨麻疹,手足发绀,皮肤大理石纹,手足多汗;指、睑震颤等。
但仅有上述一、二项轻微体征,多属正常现象,不能诊断为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
有上述四至五项体征为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五项体征以上为植物神经功能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