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招飞体检新规范标准颁布实施(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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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2023

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2023

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2023一、体检办法1、体检项目:由航空人员运行部和深圳市民航局指定的体检机构根据有关机场集团和民航局的体检标准,做如下体检:(1)完整的体格检查:观察生理机能的状态、完整的健康档案等;(2)健康宣讲:对体检者进行健康宣讲,以提升防治疾病和意外伤害意识;(3)专科检查:涵盖心脏、肝脏、肾脏、内分泌、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神经内科、血液科、康复科、皮肤科、妇科、中医学、心理和康复等;(4)实验室检查:血清、血液、血液流变学、血液生物化学、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常用药物等;(5)体检中的新技术应用:如磁共振、超声等;(6)其他特殊检查: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语音检测、心电图检测等。

2、体检仪器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2023所要求的体检仪器使用的是最新的仪器,仪器的规格和功能符合国家、行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例如:血液分析仪、心电图仪、超声波仪、肿瘤标志物检测仪等各种检查仪器都要经过严格质量测试和检查,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体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2023年的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明确了以下几项要求:(1)身高标准:男性1.7-2.0m,女性1.6-1.85m;(2)体重标准:男性根据身高和体型分别设定59-81kg和53-76kg,女性根据身高和体型分别设定54-72kg和47-67kg;(3)视力要求:航空人员采用眼用义眼检查、眼内压检查以及眼底检查。

护照号码验证以及视力检查:要求在熄灯的环境下进行近视的检查,要求视力在0.8以上,表现为无色盲无弱视;(4)听力要求:要求采用Anderson和比特诺等标准对航空人员的听力进行检查,听力必须在500Hz-3000Hz之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5)身体检查:检查知觉、智力、体质和心理状况;(6)疾病检查:采用常规检查检测民航飞行员常见疾病,如急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内科疾病、神经疾病、精神疾病等;(7)麻醉药物反应检查:根据所有实施麻醉程序的机场集团和民航局的要求,要求检查有关麻醉药物和药物的反应。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19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19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19民航招飞体检标准是指符合民航招飞人员身体健康标准的一系列要求。

2019年的民航招飞体检标准主要包括身高、视力、听力、心理素质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下面将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身高是民航招飞体检的基本要求之一。

男性招飞人员的身高一般要求在165cm以上,女性招飞人员的身高一般要求在160cm以上。

这是因为身高可以直接影响到驾驶舱内的操作,过低或过高的身高都会对操作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视力是民航招飞体检的重要指标之一。

招飞人员的裸眼视力要求在5.0以上,如果佩戴隐形眼镜,则要求在1.0以上。

此外,对于色盲、散光等视力问题也有一定的限制,这是因为飞行操作需要良好的视力支持,视力问题可能会对操作产生安全隐患。

另外,听力也是民航招飞体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招飞人员的听力要求在500HZ、1000HZ、2000HZ、3000HZ四个频率上均要在25分贝以下。

这是因为在飞行操作中,需要对周围环境有清晰的听觉感知,听力问题可能会对操作产生安全隐患。

此外,心理素质也是民航招飞体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招飞人员需要经过心理测试,以评估其是否具备承受飞行工作压力和特殊环境的能力。

心理素质的要求包括稳定的情绪、良好的应变能力、高度的责任心等。

最后,身体其他方面的健康状况也是民航招飞体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招飞人员需要经过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心脏、肝肾、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多个方面的检查,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操作的要求。

综上所述,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19主要包括身高、视力、听力、心理素质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飞行操作的安全,确保招飞人员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从而保障民航飞行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广大招飞人员能够认真对待体检标准,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为民航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民航招飞体检新标准颁布实施附全文

民航招飞体检新标准颁布实施附全文

民航招飞体检新标准颁布实施(附全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总则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合格;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酒精滥用或依赖;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e)心境(情感性)障碍;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i)精神发育迟缓;j)心理发育障碍;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招飞体检标准

招飞体检标准

招飞体检标准
招飞体检是飞行员选拔的重要环节,体检标准的严格与否直接关系到飞行员的身体素质和飞行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招飞体检的标准内容。

一、视力要求。

1.1 近视度数不得超过600度,散光不得超过200度,裸眼视力不得低于1.0。

1.2 远视度数不得超过300度,散光不得超过200度,裸眼视力不得低于0.8。

1.3 色觉正常,无色盲、色弱。

二、听力要求。

2.1 双耳听力正常,无感音神经性耳聋。

2.2 无耳鸣、耳痛等症状。

三、心理要求。

3.1 无严重的心理障碍,无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疾病。

3.2 无过度的紧张焦虑情绪,能够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

四、身体条件。

4.1 身高要求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4.2 体重要求男性不超过80公斤,女性不超过65公斤。

4.3 无先天性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慢性疾病。

五、其他要求。

5.1 无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

5.2 无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肺结核等。

5.3 无重大手术史,无重大外伤后遗症。

以上就是招飞体检的标准要求,希望广大飞行员候选人能够按照标准要求,做好充分的身体准备和心理调适,以保证自身的身体素质符合招飞要求。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飞行员的身体素质和飞行安全。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2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2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2
民航是国家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工具。

因此,民航招飞体检标准是民航安全飞行的关键保障措施,也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条件。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2(以下简称标准2022)初步确定了10项体检指标,要求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并符合相关的体检标准。

首先,标准2022要求申请人的身高在1.75米~2.00米之间,其次,申请人的视力双眼裸眼应在1.0以上,其在眼底检查方面没有异常,而其他眼科检查方面也没有任何缺陷;此外,耳鼻喉科检查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听力;心血管系统方面,申请人心脏检查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血压应在90~140mmHg之间;肺系统应检查正常,呼吸功能检查结果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神经系统检查应正常,神经科检查结果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呼吸系统应检查正常,胸膜检查结果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申请人也应符合标准2022对于体内是否存在犯罪痕迹以及是否携带病原体等进行检查并给予合格批准;另外,申请人应达到一定的体能水平,强度要求尤其高;体检中应进行血液、肝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最后,还应对申请人进行电子位移检查、脑电图检查、脑神经肌肉检查和心电图检查等,检查结果应符合标准2022的要求。

根据标准2022的规定,民航招飞体检应以严谨的态度对申请人
进行体检,以确保飞行安全。

同时,标准2022也提出了一些应急处理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以确保安全行驶。

对于标准2022的执行,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民航安全飞行的整体水平。

标准2022的出台,是民航招飞体检的重大发展,它将为招飞事业的发展和实践提供重要的保障,促进民航安全飞行及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

中国招飞体检标准

中国招飞体检标准

中国招飞体检标准一、病史采集1. 飞行人员病史采集,包括家族史,均应由招飞体检机构统一进行。

2. 飞行人员及亲属应如实提供患病情况、治疗过程、诊断结论和CT、MRI等医学影像资料。

3. 病史采集应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信息:如出生史、成长史等;(2)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或曾有严重外伤史等。

4. 有既往病史的飞行人员,在参加飞行时必须携带原始病历和近期病情证明。

二、身体测量1. 身高:用标准测量尺测量,足跟到头部最高点的垂直距离,双脚立正,头部正直,两眼平视前方,枕后发际线与身高的差值应在5.0cm (男性)或4.5cm(女性)之内。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2. 体重:符合体重指数(BMI),计算公式为:体重(kg)/身高(m)的平方。

BMI正常范围为18.5~24.9,小于18.5为偏瘦,25.0~29.9为超重,30.0~34.9为I级肥胖,35.0~39.9为II级肥胖,大于40为III级肥胖。

3. 坐高:座位高度为44cm(或与之相当的身高)。

两腿伸直,两足平放在地面上,足尖向前,双腿并拢,收腹挺胸紧腰,背靠椅边,双手下垂,记录双臂垂直距离椅面的垂直长度。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4. 臂长:两臂自然下垂时,自虎口至中指指端的长度。

使用测量尺测量。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5. 腿长:立正姿势站立,从股骨大转子至脚内踝的距离。

使用测量尺测量。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6. 颈围和腰围:用软尺在平静呼气之末测量颈后第七颈椎上缘(低头时触摸到颈后最突出的部位)和第12肋骨下缘(肋弓下缘)的围度并记录;平静呼气之末用软尺在腋中线处测量腰最细部位(肋弓下缘)的围度并记录。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7. 膝围和踝围:用软尺在平静呼气之末分别测量左、右膝中点和左、右踝最粗部位的围度并记录。

以体检时测量为准。

飞行员体检标准2023

飞行员体检标准2023

招飞行员的标准2023报名标准(多省份汇总)1、辽宁自然条件普通中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17-19周岁(截止录取当年8月31日),具有空军招飞任务地域的学籍。

文化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语限英语、俄语),科类不限,高考成绩在本省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上。

空军招飞属于提前批次录取,报考空军招飞不影响报考其他院校和专业。

身体基本条件(一)身高:在164-185厘米之间。

(二)体重:52公斤以上;未满18周岁,可放宽到50公斤以上,身体匀称,实际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80%,不高于标准体重的130%。

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

(三)视力:空军“C”型视力表双眼裸视力均在0.8以上,且未做过角膜准分子激光术、佩戴角膜塑形镜(史)。

(四)血压:收缩压在100-140mmHg之间,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脉压差不低于30mmHg。

(五)色觉:无色盲、色弱。

(六)无影响功能或军容的文身、刺字、瘢痕等。

2、广西2023年,空军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男生招收选拔飞行学员。

基本要求: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男生均可,年龄不小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2002年8月31日至2005年8月31日出生)。

政治要求:符合招飞政治考核标准条件,本人自愿,家长(监护人)支持。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军队。

身体要求:身高在164-185cm之间,双眼裸眼视力C字表均在0.8以上,未做过视力矫治手术,无色盲、色弱、斜视等。

文化要求: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区)统招一本线(广东省、湖南省、湖北省、海南省为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广西区为本科一批线),外语仅限英语、俄语,高考其他选考科目不限。

其他要求:形象气质好,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动作协调、学习能力强,性格开朗、情绪稳定、有敢为精神。

2023空军招飞条件体检标准-招飞行员的标准2023报名标准(各省汇总)3、云南1)自然条件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男性,年龄不小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2002年8月31日至2005年8月31日出生)。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依据 CCAR-183FS,获得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或认 可、具有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资格的体检机构负责承担招飞体检鉴 定。获得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或认可的体检医师实施招飞体检鉴 定具体工作。
1
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批准的飞行专业教育院校的体检机构或 指定的体检机构实施招收飞行学生的入学复查。
复查不合格具体情况: 序号 姓名 不合格原因
辅助检查结果 原招飞体检机构/体检医师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复查不合格具体情况填写可另附页,加盖体检机构印章有效。
11
(印 章)
编号_________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本
照 片 粘 贴 处
说明
1.本体格检查本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首次体检。 2.申请者请逐项真实填写体检记录本第 1~2 页。 3.被淘汰人员体格检查本保存期限为 1 年;合格录取人员体格检查 本存入个人体检档案。
招飞体检机构意见:
第三方体检机构体检鉴定结论:(必要时)
飞行标准司核准意见:
(印 章) 年月日
(印 章) 年月日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签字:
复查体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注: 入学复查结论存在异议的每名飞行学生均填写本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飞行标准司,一份送 交原招飞体检机构,一份复查体检机构留存。
入学复查体检机构在复查工作结束后 10 日内,填写《招收飞行 学生入学复查情况表》(附表 5),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招飞体 检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受检学生参加体检鉴定,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隐 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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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招飞体检新标准颁布实施(附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总则3.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合格;b )不合格。

3.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基本要求4.1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 ,腰臀比小于0.90 ,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精神、神经系统5.1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b )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酒精滥用或依赖;d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e)心境(情感性)障碍;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i)精神发育迟缓;j)心理发育障碍;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5.4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5.5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5.6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5.7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5.8不应有肌肉疾病。

5.9不应有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及其病史。

5.10 脑电图不应有痫样放电、局灶性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异常。

6心理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7呼吸系统7.1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

7.2不应有肺结核。

7.3不应有气胸。

7.4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8循环系统8.1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8.2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 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 或高于等于90mmHg 。

8.3心率不应低于50次/分或高于110 次/分。

8.4不应有静息心电图异常。

8.5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9消化系统9.1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单纯性肝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b)肝血管瘤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c)胆囊息肉最大径不大于0.5cm 。

9.2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9.3不应有病毒性肝炎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鉴定为合格。

9.4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

单纯的内、外痔,肛裂,鉴定为合格。

9.5不应有各种疝。

10泌尿、生殖系统10.1不应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单纯性肾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b)单发肾错构瘤最大径不大于2cm ;c)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

9.2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不应有严重痛经、子宫内膜异位症、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4不应处于妊娠期。

11血液系统11.1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

11.2 不应有病理性脾脏肿大;脾脏不应大于13cm x 5cm (长度X厚度)。

12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不应有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

13运动系统13.1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2 不应有内固定物、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

14皮肤及其附属器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轻度腋臭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鉴定为合格。

15眼及其附属器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 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鉴定为合格: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 ;b)矫正远视力不低于 1.0。

15.2 屈光度(等效球镜)不应超过-4.50D 〜+3.00D 范围;散光两轴相差不应大于2.00D ;屈光参差不应大于2.50D 。

15.3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 1.0。

15.4 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

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生理盲点扩大或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5.5 不应有色盲或色弱。

15.6不应有夜盲或暗适应异常。

15.7不应有双眼视功能异常。

15.8 不应有显斜视或眼球运动受限等眼外肌疾病。

15.9内隐斜视不应大于10 △、外隐斜视不应大于5 △、上隐斜视不应大于 1.5 △o15.10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视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或眼眶疾病。

15.11不应有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混浊或瘢痕。

15.12不应有巩膜疾病。

15.13不应有葡萄膜疾病及其后遗症。

15.14不应有瞳孔变形或反射异常。

15.15不应有晶状体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a不影响功能的视轴区少量细小的先天性点状混浊;)b非视轴区散在的先天性点状混浊。

)15.16不应有青光眼或咼眼压症。

15.17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鉴定为合格。

15.18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a) 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b) 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19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鉴定为合格:a) 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18周岁;b) 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 〜+3D范围,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c) 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飞秒激光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手术;d) 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0.9 ,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 1.0 ,屈光度保持稳定;e)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460 (im ;f)双眼视功能正常;g)无明显的眩光、干眼、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h )具有原始完整的术前检查资料和包括手术切削参数的手术记录。

15.20 不应有眼内屈光手术史。

16耳鼻咽喉及口腔16.1 纯音气导听阈每耳在250Hz、500Hz、1000Hz 、2000Hz 、3000Hz 任一频率不应大于25dB ;4000Hz 、6000Hz 、8000Hz 三个频率的双耳听阈总值不应大于270dB ,且每耳4000Hz 不应大于45dB。

16.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6.3 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H度及以上或延迟反应。

16.4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6.5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等病变及严重的钙斑、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等改变。

16.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6.7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6.8 不应有眩晕病史。

16.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a)程度较轻的筛窦和(或)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b )上颌窦粘膜囊肿,小于窦腔三分之一,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16.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6.11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或畸形。

16.12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录A(规范性附录)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A.1 通则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

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应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2 精神、神经科A.2.1 常规检查项目精神、神经科常规检查项目应为:a)病史采集;b)精神检查;c)颅神经检查;d)运动检查;e)反射检查;f)感觉检查;g )植物神经检查;h)心理学评定。

A.2.2常规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A.2.2.1 病史采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应为:a)生长发育史;b)学习、生活史;c)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d )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

A.2.2.2 精神检查应包括:a)精神;b)情绪;c)言语;d)行为。

A.2.2.3 进行颅神经检查。

A.2.2.4 运动检查应包括:a)不自主运动;b)随意运动;c )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2.2.5 感觉检查包括:a)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b )深感觉:运动觉、位置觉和震动觉;c)复合感觉。

A.2.2.6 反射检查,包括:a)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跖反射;b )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c)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2.2.7 植物神经检查应包括:a)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b)弯腰试验检查:受检者应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s〜5s后直立。

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c)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眼心反射、立卧试验、卧立试验。

A.2.2.8自我伤害行为也称蓄意自伤,是指对自己身体进行故意的、非致死性的直接伤害。

因年少冲动而仅造成一次自我伤害的与多次自我伤害行为在性质上有明显不同,在体检鉴定中应区别对待。

详细询问行为的起因及经过,如确系偶然一次为之的可不进行自我伤害的相关心理学检测,如存在两次及以上自我伤害者或有体检医师认为受检者不能合理解释的伤害时,应进行自我伤害的相关心理学检测。

A.2.2.9 明显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级亲属(1级:父母、同胞、子女;2级: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级:堂、表兄弟姐妹)中有遗传性疾病及病史。

A.2.2.10 心理学评定应以民航行业化的心理健康评估测试结果为准,如有必要可再进行其他评估方案进一步测试(检测方法和评定原则另行规定)。

A.3内科A.3.1 常规检查项目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a)病史采集;b)脉搏、血压检查;c )营养状态检查;d)头颈部检查;e)胸腹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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