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年金保险条款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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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XXX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XXX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XXX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XXX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XXX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由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签订的养老金保险合同。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您的未来养老提供经济保障,确保您在退休后能够享有稳定的经济生活。
二、合同主体1. 投保人:与本公司签订本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2. 被保险人:本合同所列明的受保障的人。
3. 受益人:根据本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三、保险条款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及相应的保险费,按照本公司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调整。
2.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满期日为止。
3. 养老金领取: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开始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和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4. 保险责任: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在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约定支付养老金;(2)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四、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将按照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2. 合同终止: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投保人支付全部保险金并领取完毕;(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4)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完全部养老金。
五、合同变更与修改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若需变更或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变更或修改协议。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有所变更,本公司有权对本合同作出相应调整。
3.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相关情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养老金保险条款模板

养老金保险条款模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名称本保险合同的名称为:养老金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每月按合同约定的养老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直到其去世或者选择领取一次性养老金为止。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已经缴费至约定的退休年龄时止,具体年龄以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所选择的为准。
第四条费用和缴费方式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缴费方式可以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
如被保险人因未按时缴纳保险费而造成保险合同的中止或取消,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养老金计算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和养老金计算方式以合同为准。
第六条保险金领取被保险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每月可以领取保险公司规定的养老金。
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领取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第七条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去世时,保险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如未指定,则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九条保险合同争议解决对于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保险合同生效本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签署或者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附:指定受益人声明书本人声明在本合同保险金额范围内指定_______(代表个人或实体)为本保险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预先死亡或未能继续享受保险金,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被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养老金保险条款(精选6篇)

养老金保险条款(精选6篇)养老金保险条款篇1第一条保险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完整版】

新华人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养老金保险条款(标准版)

养老金保险条款【合同/协议书——标准模板】甲方:***公司或个人乙方:***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5篇篇1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是一份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旨在为投保人的个人养老金提供保险保障。
本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投保人的个人养老金安全增值。
二、保险条款1. 合同签订及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投保人所选择的缴费期限。
2.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为本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个人养老金。
3.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缴费期限确定。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4.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个人养老金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的增值保障、身故保障等。
5. 养老金增值保障:保险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为投保人的个人养老金进行投资增值。
具体投资策略及预期收益率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6. 身故保障: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确保投保人的家庭安全。
7. 豁免保费条款: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丧失劳动能力或患有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其后续保险费,确保投保人的个人养老金继续得到保障。
8. 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或终止。
此外,合同还可能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或终止: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依法行使解除权等。
9.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文件、单证等资料。
四、保险公司权利与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调整投资策略。
3. 保险公司有权对与被保险业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养老金保险条款

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一、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50、55、60、65、70周岁五档,最低领取年龄的约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瑞祥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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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颐养老年金保险条款阅读提示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在犹豫期内申请退保的,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6)您有退保的权利 (10)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通知我们................................................................................................5.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0)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1.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1保险费的支付12. 释义1.1 合同构成 3.2宽限期8.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12.1 保单年度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3 投保年龄 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9.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2.3 周岁1.4 犹豫期9.1 效力中止12.4 有效身份证件5. 保险金的申请9.2 效力恢复12.5 现金价值2. 我们提供的保障 5.1受益人12.6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1 保险金额 5.2共同联系人10.合同解除12.7 毒品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5.3 保险事故通知12.8 酒后驾驶限制 5.4 保险金申请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2.9 欠款2.3 保险期间 5.5 保险金给付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2.10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2.4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 5.6 宣告死亡的处理11.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的医疗机构起始领取年龄及领取日 5.7 诉讼时效制12.11 利息损失2.5 保险责任11.3 欠款扣除12.12 净保险费2.6 责任免除 6. 保单贷款11.4 年龄性别错误12.13 全残11.5 联系方式变更12.14 恶性肿瘤3. 保险费的支付7. 减额交清11.6 争议处理XXXXX颐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XXXXX颐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周月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12.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2.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2.3)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2.4)。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我们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5条的约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确定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起始领取年龄及领取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领取频率,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变更后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自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生效。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不得小于本合同生效时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此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在之后每年、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重新计算。
2.5 保险责任2.5.1 养老年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1)按年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按月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的20或25个保单年度为保证给付期间,在此期间内养老年金为保证给付,保证给付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2.5.2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2.5);(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见12.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6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2.7)、酒后驾驶(见12.8);(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费的支付3.1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如果您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则当您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我们将使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见12.9)后,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自动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就该余额按日折算垫交期间(如垫交期间没有超过宽限期则不予垫交),垫交期间结束,本合同效力中止。
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5. 保险金的申请5.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身故的,养老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