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年金保险标准规定条款格式(纯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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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合同范本

年金保险合同范本

年金保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保险人):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年金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乙方为了给自己或指定的受益人提供养老金保障,自愿向甲方购买年金保险,甲方同意承保。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

2. 保险期间: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_______周岁生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年金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按约定的方式支付年金。

2. 身故责任:若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元。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乙方选择一次性交纳/分期交纳保险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

第五条受益人1. 年金受益人:乙方本人。

2. 身故受益人:乙方指定_______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六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解除合同。

2. 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甲方误认为其符合承保条件的;(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争议处理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1. _______。

2. _______。

第十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保险人):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_______。

年金保险合同模板

年金保险合同模板

年金保险合同模板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年金保险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1 保险种类:年金保险1.2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达到约定的领取年龄止。

1.3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分期缴费1.4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1.5 保险责任: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乙方达到领取年龄后按照约定方式向乙方提供年金。

第二条保险费用的交纳及退保2.1 保险费用的交纳:乙方在合同成立时需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及金额向甲方交纳保险费用。

2.2 保险费用的退还:若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之前解除合同,甲方依约返还乙方已经交纳的保险费用,但需扣除相关手续费用及风险补偿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的领取及转让3.1 保险金的领取:乙方达到约定的领取年龄时,可向甲方申请领取年金,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领取。

3.2 保险金的转让:乙方不得将保险金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但可向甲方提出转换为其他保险产品的申请。

第四条保险金的兑现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提供年金,保证金按时支付,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4.2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保险金不能按时兑现,甲方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弥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第五条合同解除及争议解决5.1 若乙方未在约定的领取年龄前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金,并办理解除手续。

5.2 若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相关保险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止。

6.2 乙方应承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6.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金给付: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一次性或按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到达投保时约定的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之前,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变更养老金领取方式。

(一)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缴费账户当时的累积余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二)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缴费账户当时的累积余额转换为年领或月领养老金。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金类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准型养老金 保险人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并保证给付10年。

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保险人继续给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终止。

递增型养老金 保险人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次年起养老金每年按首年养老金标准的5%增加,并保证给付10年。

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保险人继续给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保险人按其缴费账户当时的累积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年金险合同范本

年金险合同范本

年金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为自己的未来提供经济保障,并考虑到乙方能够提供相关的保险产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金额甲方选择购买的年金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保险费的支付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及金额向甲方支付年金。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向甲方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年金的领取1. 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和分期领取,甲方可在投保时与乙方约定年金的领取方式。

2. 年金的领取金额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及保险金额确定。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乙方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看年金险保险合同条款(3篇)

看年金险保险合同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甲方(投保人)与乙方(保险公司)签订,甲方自愿投保乙方提供的年金险产品,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所指的年金险产品是指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在甲方交费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年金的一种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合同自甲方支付首期保费并经乙方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年金。

第六条年金支付方式包括:1. 按月支付: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年金金额;2. 按季支付:乙方每季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年金金额;3. 按年支付: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年金金额。

第七条年金支付金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甲方交费金额;2. 甲方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3. 保险期间的利率。

第八条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年金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年金。

第三章保险期间与保险金额第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自甲方支付首期保费之日起至约定的领取年金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十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支付金额。

第四章交费与领取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甲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期限,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需提前领取年金,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领取。

第十五条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需变更年金领取方式,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免责条款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2. 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3. 甲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身故;5.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但趸交保险费的仅限于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和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1.本合同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年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保证给付十年。

如果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继承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年金,本合同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年金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

年金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年金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篇一:合同一般条款合同一般条款目录1、定义2、技术规范3、专利权4、包装要求5、装运标志6、装运通知7、保险8、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9、技术资料10、质量保证11、检验12、安装与调试13、索赔14、拖延交货15、违约赔偿16、不可抗力17、税费18、履约担保19、纠纷的解决20、违约终止合同21、破产终止合同22、通知23、变更24、计量单位25、转让和分包26、适用法律27、合同生效及其他1、定义1.1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设备”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设备的单位。

这里是指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设备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的设备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这里是指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邢家山钼钨矿。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合同技术规格规定判定合同项下的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技术规范2.1提交设备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投标文件的规格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提交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3、专利权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第一章保险的基本内容第一条为保障被保险人在退休后生活的基本需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按照规定的约定享受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第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在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身故、全残、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况,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条件,享受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权利。

第三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生效后,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二章保险的责任范围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的缴纳方式、金额和缴纳期限详见保险合同。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发生的身故、全残、丧失劳动能力等,保险人在接到有关保险金支付申请资料后,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养老金保险金。

第七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权对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进行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三章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的保险金申请资料提交给保险人。

第九条保险人在接到有关保险金支付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查核实,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第十条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可以通过转账、支票、现金等形式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有虚假不实情况,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有权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进行变更,变更应在书面形式上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接到变更通知后,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进行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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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如实告知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四条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八条失踪处理第十九条争议处理第二十条释义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十人以上,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投保单位在职人数的80%以上。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1、被保险人选择分期(按年、月)领取养老金者,本公司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者,本公司给付养老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下列养老金月领方式之一:(1)被保险人每月按固定标准领取养老金,并不含固定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首年每月按一定标准领取养老金,以后每年生效对应日起,月领标准在上年的基础上,按5%的幅度递增;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时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 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首年每月按一定标准领取养老金,以后每年生效对应日起,月领标准在首年的基础上,按6%的幅度递增;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时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费的15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45、50、55、60、65和70岁六档,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年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

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

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进入领取期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并经法院宣告死亡,公司视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按本合同规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诀,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释义: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爱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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