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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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一)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一)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一)1 、试从法的形式特征论述法律的主要优点。

2 、试论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3 、试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4 、论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

5 、论法的局限性的表现及理解法的局限性的意义。

参考答案1 、答:首先。

( l )法的利导性是指法律具有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

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

进而影响社会关系这样一种特点。

(2 )法律之所以具有利导性。

在于它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这是利导性的基础。

权利和义务都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要求或选择的标准。

(3 )同时,法律的利导性又与它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性相关。

(4 )以双向要求为基础,权利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

义务的约束与强制机制,使人们在行为过程中。

选择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约束白己不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而形成了鼓励和禁止有机结合的利导机制。

最终有效服务于法律迫求的价值目标。

其次: (1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高效率的优点。

( 2 )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因而具有性、普遍性、统一性的特点。

( 3 )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因而具有利导性的优点 ( 4 )法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因而具有有效性的特点。

2 、答:第一,法律渊源传统方面。

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无约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正式法律渊源。

第二,法律结构传统方面。

第三,法律适用传统方面,第四,法典编撰传统方面。

第五,诉讼程序传统方面。

第六,职业教育传统方面。

(请适当扩充)3 、答:纵观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能够发现法律的发展有以下几点规律: ( 1 ) 法律持续进步的规律。

法律不是永恒不变的。

它总是持续进步的。

法律从产生以后,即使在个别时期、个别国家有时出现停滞甚至倒退,但从总体上来看。

一直没有停止过进步。

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

2020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论述题(二)6 ,论述法在执行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

7、试述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杜会作用的主要表现。

8 、论法律制定的合宪性和法制统一性原则。

9 、试论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10 、试论法律体系的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参考答案6 、答: ( 1 )在阶级社会中。

法除了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个主要作用外。

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与阶级统治作用相对来说的。

这些事务与阶级统治并无直接关系。

而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 2 )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法律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

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条件。

这些基本条件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

绝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法、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都是为达这种目的而制定的。

其二。

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确定各种交易行为的根本规范。

确定基本劳动条件等。

如产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这些方面的法是为了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升确定性和连续性。

增加交易安全。

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提商生产和交换的效率。

其三。

组织社会化生产。

随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广泛使用。

生产的社会化水准越来越高。

以致壮会只有集中众多的资金、技术、劳力才能完成诸如水利,能源、交通、航天等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国家通过法律对之实行组织,管理和实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须。

其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相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证生产安全。

防止事故。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这些领城中的法律规范往往包含了人类在自然交往的过程中,对各种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理解和经验总结,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

其五,推动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教育、科学和文化是关系一个民族乃至人类生死存亡的大事。

法理学论述题

法理学论述题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2分)
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2分)
2答: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分)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2分)
9答: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1分)
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方面有重大作用。(1分)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分)
3、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一些基本的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的国家一般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2分)
4、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2分)
5.法律概念和术语方面的差别。两种法系中有自己的特有的概念和术语,这一法系中的概念和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2分)
2、体制方面的因素。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2分)
3、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责任环境。这些因素对法律实施具有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2分)
4、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形式方面的因素。内容方面包括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这是法律得到人们自觉拥护和遵守的必要条件和主要前提。形式方面主要指立法质量方面要明确、完整、和谐,这些在法律实施中具有主要意义。(2分)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A. 法律的制定过程B. 法律的实施效果C. 法律的本质和功能D. 法律的解释方法2.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A. 法律适用于所有个体B.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C. 法律内容具有普遍性D. 法律形式具有普遍性3.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 法律规则B. 法律原则C. 法律目的D. 法律后果4. 法律效力的来源主要是:A. 社会公认B. 国家强制力C. 道德约束D. 个人信仰5. 下列哪一项不是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A.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B. 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C. 法律关系是平等的D. 法律关系具有规范性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

2. 阐述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 张某在公共场合故意损坏了李某的私人物品,根据法律,张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 某公司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罚款,该公司认为罚款过高,提出申诉。

请分析该公司可能采取的法律途径及其可能的结果。

四、论述题(每题30分,共30分)1. 论述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并举例说明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2. 论述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C2. B3. C4. B5. C二、简答题1.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制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其约束力。

法律规范通常具有明确性,而道德规范则较为抽象,不易界定。

2. 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原则,即法律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平等性原则,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定性原则,即法律具有明确性,使人们能够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题1. 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李某的损失,可能还包括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具体取决于损坏物品的价值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理学论述题答案

法理学论述题答案

一、试论述人权的价值和人权的法律保障1、人权的价值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之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

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2)人权是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2、人权的法律保障没有法律对于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障,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到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人权的宪法保障人权的立法保护人权的行政保护人权的司法救济2)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二、试论述“内发型现代化”与“外源型现代化”的定义、内容、特点1、定义:所谓“内发型现代化”与“外源型现代化”,是从推动“现代化”的动力上区分的。

“内发型现代化”国家现代化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即来自国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主动状态;而“外源型现代化”基本动力是外在的,即依靠外来力量(往往是外部压力)的推动,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被动状态。

2、内容:“现代化”从经济角度讲是工业化;从政治角度讲是民主化;从社会领域讲是城市化;在思想价值领域则是理性化的互动过程。

因此,所谓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这一过程以某些既定特征的出现作为完结的标志,表明社会实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讲,“内发型现代化”的国家与“外源型现代化”的国家应该是一样的,至少是大同小异的,而没有本质的区别,否则就不是真正的现代化。

3、特点:“内发型现代化”模式的国家,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根本原因,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于社会的内部,并伴随着政治的民主化进程,以平等、自由、人权作为其价值追求。

“外源型现代化”模式的国家的现代化往往是以争取国家主权为起点和最初目的,同时,由于外源型的最初动力不是来自社会内部,因此,其现代化并不是呈现的西方的自下而上的社会推进模式,而是政府主导型。

三、什么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那些?当代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是研究什么的学科?A. 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B. 法律的普遍原理和基本原则C. 法律的制定过程D. 法律的实施效果答案:B2.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什么?A. 法律在所有国家都适用B. 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C.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规则D. 法律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答案:C3. 法律的规范性表现在哪些方面?A. 法律的强制性B. 法律的普遍性C. 法律的稳定性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4. 法律的正义性是指什么?A. 法律的公平性B. 法律的合理性C. 法律的公正性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5. 法律的稳定性是指什么?A. 法律内容的固定不变B. 法律的长期有效性C. 法律的连续性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6. 简述法律的功能。

答案: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功能、保障功能、教育功能和预测功能。

规范功能是指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准则;保障功能是指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功能是指法律通过教育和引导人们遵守法律;预测功能是指法律使人们能够预见到法律行为的后果。

7.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什么?答案:法律效力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二是法律必须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三是法律必须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遵守。

8. 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答案: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规范性、强制性、平等性和可预测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关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强制性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平等性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平等;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关系能够预见其法律后果。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9.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规范,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而道德是社会成员内心认同的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

其次,法律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而道德更多地关注个人的内心世界和行为动机。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不调整逐步进展到规范性调整,即别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普通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适应演变为适应法再进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别同社会规范。

(2分)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1.5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挑选的指引。

(2分)2、评价作用。

(1分)3、教育作用。

(1分)4、预测作用。

(1分)5、强制作用。

(1分)6、怎么明白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法并别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5分)2、徒善别脚认为政,徒法别脚以自行。

(1.5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1.5分)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5分)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1.5分)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5分)4、善于挑选最佳方案。

(1.5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缘故(明白即可)答:1、经济缘故: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2分)2、阶级缘故: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个儿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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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

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

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

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四、论法律的特征和本质见教材P76-P82五、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一)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二)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体系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三)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实事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有可能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中。

(四)法律规则因其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要求其符合一定的逻辑结构。

而法律原则的规定是笼统的、抽象的、概括的,其本身并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律原则不存在逻辑结构这一说法。

六、论法律原则的作用及其适用条件法律原则的作用见教材P122适用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

“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

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

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

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实现个案正义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

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3、更强理由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七、法的效力层次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同一制定主体);(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八、论述公权力的边界及如何制约公权力(一)公权力的边界1、内部边界(1)平行边界:指同一层级上各种公权力之间的界限,由分权理论来确定。

三权分立的理论,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界限是很清晰。

(2)垂直边界:指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之间的界限。

单一制模式下,公权力分为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而地方权力又可再划分为两级或三级权力。

地方各级机关的权力都来自中央的授权,这种授权是一级一级进行的,而所有地方的权力其来源都在中央。

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界将随着地方管理事务的需要而进行灵活调整。

联邦制下地方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中央的授权,而是来自宪法的规定2、公权力的外部边界(1)对私权力的边界。

公权力对私权力(自律的社会组织掌握和行使的治理私的事务的权力)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得介入。

自治体内的事务一般都具有行业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如学校以教学为主,律师协会以法律服务为主等等),对于这种行业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事务,自治体对其有充分的管理权,公权力对于这些属于自治体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禁止介入,即公权力对私权力行使自治权的行为应当给予应有的尊重。

介入的三种情况:第一,私权力的行使损害自治体以外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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