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述题
自考法理学论述题

一、试论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答:1、经世致用是法学的特质所在。
法学是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所有人文社会科学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都必然对社会性生活发生影响。
影响的方式可以粗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间接影响。
二是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直接影响,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之类属于前者;文学、哲学、史学之类属于后者。
2、从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的经世致用的特质,在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的实在性上,清晰显现出来,首先,无论人们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多少不同的看法,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和法的现象的,这一点无可置疑,其次,法学的分科设置大都也是实在的。
还有,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是多层次多类别的,但在这些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或以实在性为特征的方法,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
3、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作经世致用的学问,也可以从它的产生和发展得以了解。
西方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主流现象都表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尽管学术分支和学术功能的分化愈演愈细,法学作为经世致用的学问,也还是依然如此。
二、试述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答: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性法学和综合性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一、理论法学,这是从总的方面探求的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理论法学相对来说比较抽象,它是从法律实际生活和庆用性法学中概括出来的较为抽象的理论,同时又指导法律实际生活和应用法学的发展,是后两者的理论基础。
第二、应用法学,这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三、历史法学,这是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四、综合法学,这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法理学论述题归纳

论述题:1.法的本质1、第一层次: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意志的体现。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
2、第二层次: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无论是法或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还要受到阶级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归根到底由阶级因素起决定性作用条件下相互作用。
2.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7分法)(要素构成体系,直接要素是法律部门,再推下去即法律规范)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根本大法,总章程,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宪法性的法律文件和规范)1.国家机构(。
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ect)2.民族自治3.特别行政区4.保障民主,扩大基层5.国家主权、象征、领域、国籍及公民6.立法方面2刑法(本质某法律规范总和)定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行政法定义: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诉讼法与非诉讼法定义:因调整诉讼与非诉讼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5社会法定义: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商法民法定义: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商法定义:调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经济法定义: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调控、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分类:1创造条件(反垄断)2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物价、审计)3.法律体系中主体资格的构成条件第一权利能力(本质法律资格)定义:法律关系中主体依法享有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
法理学的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的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A. 法律现象B. 法律制度C. 法律规范D. 法律实践答案:A2.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B. 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C.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D.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答案:D3.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A. 法律的制定B. 法律的实施C. 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适用答案:A4.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A. 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B. 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C. 文义解释和系统解释D. 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答案:D5.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A. 主体、客体和内容B. 主体、客体和权利C. 主体、权利和义务D. 客体、权利和义务答案:A6.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包括: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B.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C.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D.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答案:D7.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C.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D.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答案:A8. 法律规范的分类包括:A.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B. 强制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C. 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D.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答案:B9. 法律效力的终止包括:A. 法律的废止和法律的修改B. 法律的废止和法律的解释C. 法律的修改和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废止、法律的修改和法律的解释答案:A10. 法律解释的主体是:A. 立法机关B. 司法机关C. 行政机关D. 所有机关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以下特点:A. 普遍性B. 强制性C. 稳定性D. 可变性答案:ABC2.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 国家机关B. 社会团体C. 公民个人D. 法人答案:ABCD3.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的确定依据包括:A. 制定机关的级别B. 制定时间的先后C. 规范内容的重要性D. 规范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答案:AC4.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A. 法律适用的合法性B. 法律适用的合理性C.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D.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答案:ABCD5. 法律解释的类型包括:A. 字面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历史解释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法理学论述题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2分)
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2分)
2答: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分)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2分)
9答: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1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1分)
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方面有重大作用。(1分)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分)
3、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一些基本的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的国家一般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2分)
4、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2分)
5.法律概念和术语方面的差别。两种法系中有自己的特有的概念和术语,这一法系中的概念和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2分)
2、体制方面的因素。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2分)
3、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责任环境。这些因素对法律实施具有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2分)
4、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形式方面的因素。内容方面包括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这是法律得到人们自觉拥护和遵守的必要条件和主要前提。形式方面主要指立法质量方面要明确、完整、和谐,这些在法律实施中具有主要意义。(2分)
法理学论述题答案

一、试论述人权的价值和人权的法律保障1、人权的价值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之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
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2)人权是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2、人权的法律保障没有法律对于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障,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到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1)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人权的宪法保障人权的立法保护人权的行政保护人权的司法救济2)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二、试论述“内发型现代化”与“外源型现代化”的定义、内容、特点1、定义:所谓“内发型现代化”与“外源型现代化”,是从推动“现代化”的动力上区分的。
“内发型现代化”国家现代化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即来自国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主动状态;而“外源型现代化”基本动力是外在的,即依靠外来力量(往往是外部压力)的推动,其对于本国和本社会而言处于被动状态。
2、内容:“现代化”从经济角度讲是工业化;从政治角度讲是民主化;从社会领域讲是城市化;在思想价值领域则是理性化的互动过程。
因此,所谓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这一过程以某些既定特征的出现作为完结的标志,表明社会实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讲,“内发型现代化”的国家与“外源型现代化”的国家应该是一样的,至少是大同小异的,而没有本质的区别,否则就不是真正的现代化。
3、特点:“内发型现代化”模式的国家,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根本原因,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于社会的内部,并伴随着政治的民主化进程,以平等、自由、人权作为其价值追求。
“外源型现代化”模式的国家的现代化往往是以争取国家主权为起点和最初目的,同时,由于外源型的最初动力不是来自社会内部,因此,其现代化并不是呈现的西方的自下而上的社会推进模式,而是政府主导型。
三、什么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那些?当代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

法理学大一期末考试-(简答-论述-)重点一、简答题1.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答: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不调整逐步进展到规范性调整,即别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普通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适应演变为适应法再进展到成文法。
(2分)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别同社会规范。
(2分)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2、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1.5分)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5、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答:1、指引作用。
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挑选的指引。
(2分)2、评价作用。
(1分)3、教育作用。
(1分)4、预测作用。
(1分)5、强制作用。
(1分)6、怎么明白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明白,易考挑选题)答:1、法并别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1.5分)2、徒善别脚认为政,徒法别脚以自行。
(1.5分)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
(1.5分)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1.5分)7、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1.5分)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5分)4、善于挑选最佳方案。
(1.5分)8、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缘故(明白即可)答:1、经济缘故: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2分)2、阶级缘故: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个儿的统治。
(完整版)《法理学》论述题16题

《法理学》论述题16题1、法与国家政权的相互关系?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和历史任务,同属于上层建筑。
两者相互作用、促进、保障。
法是由国家(指国家政权,这里的国家是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国家,指国家政权)制定的,同时又对国家政权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首先,国家是法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国家就没有法;二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是国家主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影响到法的形式。
其次,法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确认或规定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而使国家权力合法化;二是国家政权的巩固需要法律;三是法规定国家政权机构和组织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四是法把国家的职能当作自己的职能来加以保障和实现。
第三,法对于国家政权有独立性,使法对于国家政权的运行及其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四,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互相等同,二是各有特殊性和功能:一是国家是政治实体,法律是规范;二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的活动来完成任务;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促进社会进步;三是法律突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调主权;四是国家可制定和修改法律,法律可规范国家的活动。
综上所述,国家政权与法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相对独立性。
他们是相互支持、保障和制约的关系,决不是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
我们既要反对“无国家的法”这种否认法与国家内在联系的观点,又要反对法决定国家政权或国家职权决定法的“因果关系”的观点。
2、论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具有协调发展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联系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法以社会主义的道德为基础;二是两者在本质、内容方面是相同的;社会主义的法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形式具体化了;三是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标准。
其次,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两者的形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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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述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有助于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的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2学习法理学可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法理学所研究的是关于法,特别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掌握这些知识原理是学习和研究法学中其他分之学科的必要准备和前提.3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法理学,从理论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原则和作用, 才能为正确认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正确制定和适用法律,自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创造思想理论前提.2论述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原始社会习惯与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3论述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总是对这种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认,实际上是这种被历史地,阶级地规定了的行为自由和责任的反映,这就揭示了法的更深一层本质.法的第三级本质讲的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一定的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的需要,就是法的第三个层次的本质,这可以说是法的深层本质.4如何理解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这法的存在和本质.在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情况下,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们一方面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另方面还必须给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既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二.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2法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创制和实现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认识各种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在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作好法的创制工作的关键.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法的实现是法所体现和保护的利益的实现.5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剥削和阶级,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总体上说,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摧毁旧法体系.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人民群众参加法的创建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个带有规律行的特点.也是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区别于剥削阶级法的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6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特点.中国革命是通过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逐步扩大工农革命政权,最终夺取全国政权的道路实现的.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革命根据地的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底地无保留地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旧法.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总而言之,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与中国革命的特点相联系的,是同革命根据地法相联系的,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革命根据地法和新民主主义法的持续和发展.7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8论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和发展,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和实行,具有重大的理论现实和历史意义.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因此,深入探讨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当代法律法制建设问题,是当代中国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当研究的一个崭新课题.9论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作用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引导,保障和推动的作用主要有:1社会主义法所确认和保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宪法首先确认了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2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宪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各种行政性地方法规使这一原则具体化,程序化.3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之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对敌对分子的反动行为实行专政,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是一致的.4社会主义法促进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我国宪法首先确认了基层组织的合法性.有关法规对基层民主建设的活动原则.任务,方式和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5社会主义法既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又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政策的施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化,具体化有助于改革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也有助于社会安定.10论述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1).从制定上看.法律是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整个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统一的阶级意志并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而党的政策也代表了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就其形式来讲它只是党的意志的表现.(2).从实施上看.国家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而政党即使是执政党的政策本身,也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党的政策对党员要靠党纪,对党外群众则要依靠政策本身的正确.思想政治工作的深入和群众对它的依赖.(3).从内容上来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规范性要求明确具体肯定.党的政策往往是方针性的规定和号召.即使带有规范性的内容,也比较原则,抽象.远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肯定. (4). 从相对稳定上来看,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一般来说,法律总是在政策长期实施后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并参考借鉴了历史上以及别国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措施.而确定下来的行为规范.适用时间较长.而且它的制定修改都要经过复杂的法定程序.从而使法律具有更高的稳定性.11论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整的重要形式.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和道德这两种社会调整形式有着重要的差别.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政治法律制度的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首先.法与道德形成的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以确定主体在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道德则在原始社会中就存在了.一般是不成文的.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并以义务规范为主.其次.法与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法律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不需要道德评价.而道德调整的某些社会关系也不接受法律的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内在信念和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维持. 12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一,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1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无产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为国家主人这一事实出现之后,同时又通过法律形式把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律化并严格维护这种制度和法律的权威时,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实现.2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是法律化,制度化的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或体现.3社会主义法治的巩固和加强需要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的民主状况,决定着法在现实中的命运.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1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真正行使国家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现象.2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按人民意志办事的体现和保障,人民的权力必须由人民参加,按人民的意志组成,按人民的意志活动.3社会主义法治是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确认公民不断扩大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13论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这一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出发点和灵魂.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指在法的创制中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要从实际出发,在原则允许的限度和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作出灵活的规定.3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废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施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止生效.在制订.修改.补充法律时.应该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适宜的法律.4科学的创见性.科学的创见性是指人们可以根据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有计划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法律关系,以推动社会发展.5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原则是指,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必须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创制法律,同时,国家专门机关在创制法的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经验和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14论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正确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经验.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15论述法律关系的特征一.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的统一体.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四,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16论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他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到享有权利.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义务人义务的顺利履行,也有赖于权利人权利的合法享用.所以,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3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作为和不作为,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时,不在法定范围外作为或不作为又是权利人的义务. 17论述违法的构成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的总和.这些要件是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以上四个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违法.18论述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2保障法的创制和实施的重要条件.3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