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相

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关键词: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丁•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文法上分析: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
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
我们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
轻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二,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主观恶性较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或者是出于过失,或者是出于激情、头脑不冷静,或者是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等情况;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有犯罪中止、g首、立功、主动赔偿或者同意赔偿他人损失的等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如:累犯,惯犯、再犯、多次受过行政处分或处罚屡教不改的,犯罪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拒不认罪的等等,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三,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后果较轻。
关于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规范意见

关于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规范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更好地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增强相对不起诉的可操作性和标准的统一性,明确其适用条件,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特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第二章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般性规定第三条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第四条“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主要是指虽然不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结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适用“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犯罪事实方面的情况。
包括犯罪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
(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
包括性格、年龄和境遇、个人的恶性、改造的难易、身体对刑罚的承受能力、提起公诉对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三)犯罪后的情况。
包括作案后是否有逃跑、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有无悔改表现、是否积极赔偿损失等。
(四)被害人处分权的行使状况。
即被害人是否愿意接受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是否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否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社会影响是否恶劣,人民群众反应是否强烈。
第五条“依照刑法免除刑罚”,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六)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七)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八)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九)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十)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条故意犯罪案件的一般性适用标准如下:(一)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情节;(三)刑法或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具体危害后果为必要构成条件的,在人身危害后果方面,其数量或危害程度上未明显超出规定的起刑点,在财产利益性危害后果方面,其数额上未明显超出规定的起刑点,即犯罪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四)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影响不大,人民群众反应不强烈;(五)根据犯罪手段、犯罪目的和动机判断人身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七)犯罪后有积极悔改表现,主动减轻犯罪危害后果,被害人自愿同意不予追究,经查证属实。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相对不起诉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
相对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认罪悔罪,并采取一定的教育、引导措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一、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对于部分性质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如违法轻微、犯罪后果不严重等,检察机关可以酌情决定相对不起诉。
这样做可以避免过度执法,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能够起到法治教育的作用,让其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改过。
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相对不起诉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工作,有助于案件的查清和犯罪事实的确认。
此外,认罪悔罪也是改造和教育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环节,可以帮助其反思罪行,改正错误,为重获自由奠定基础。
三、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不起诉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一些初犯或轻罪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没有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的条件,且对社会关系和安定的破坏影响较小,检察机关可以考虑相对不起诉。
这样可以减轻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事惩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犯罪嫌疑人积极补偿行为:犯罪嫌疑人的积极补偿行为也是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一。
这包括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道歉、赔礼道歉等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同时,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向社会和谐公正的表现,体现出一种对社会价值的认同和尊重。
五、社会适应性和教育矫治效果:相对不起诉还有一个条件是社会适应性和教育矫治效果。
对于一些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纠正错误、改变行为、重新融入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考虑相对不起诉。
这样可以减少一部分社会资源的消耗,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宽严相溯下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到 《 事 诉 讼 法 》 1 2条第 2款 , 出相 对 不 起 诉 的 刑 第 4 做 结 论 。 管犯 罪 情节 轻 微不 是 一份 将犯 罪 动 机 、 尽 手段 和 目的一一 填 上 就能 确 认 的清 单 ,但 是 在 不起 诉 决 定书
中将不 罚 原 因详 尽 说清 , 大有 必 要 。
司法政 策 重要 载体 的相 对不 起 诉 制 度是 否 真正 达到 了 宽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的要 求 ,实 现 了刑 法 谦 抑 的精 神 内
涵 。 过对 司 法实 践 的实 证研 究 , 们 发现 相 对不 起 诉 通 我
首 先 , 们 可 以看 出 相对 不 起诉 制 度运 行 的特 点 : 我 1相 对不 起 诉 的范 围 在法 定 刑 最 高 为 3年 以下 有期 徒 .
责任编辑: 环 苗红
公诉方略
文金 鑫 宽 严相 ◎
下 相 对不 起 诉 的法 律 适 用
结 合 对 不起 诉 决 定 书 的上 述相 关 分 析 。笔 者做 出
以下 两方 面 的思 考 :
宽
严 相济 刑 事 政 策 对 刑 事 法 律 适 用 具 有 导 向 、 调
节 和弥 补 的功 能 .作 为 贯彻 宽 严 相 济基 本 刑 事
刑 或宣 告 刑 可 能在 3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2法 定 量 刑情 .
的裁 量 空 间仍 然极 为狭 小 .其 运行 弱 化 与 割裂 了该 制 度 所蕴 含 的 内在 机能 .排 除 了基 于 宽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节较 多 , 定 量刑 情 节较 少 。 3 酌 在 O起 案 件 中 , 有 法定 具 量刑 情 节 的案 件 有 l 9起 , 我们 看 到 , 合 运 用 酌 定 而 综 量刑 情 节 的案 件 中 ,酌 定量 刑 情 节也 具 有 一定 的 局 限 性。 即大 多为 初犯 、 犯 , 罪 态 度较 好 等 , 些 量 刑 因 偶 认 这 素都 是 在高 检 院 《 于贯 彻 宽 严 相济 刑 事政 策 若 干 意 关 见》 中明 确列 举 出来 的 , 以看 出司法 实 践 中 的思 路仍 可 然是 看 法律 、司法 解 释 或相 关 刑 事政 策 是否 有 明 文规 定 。 有 明文 规定 的情 况 下检 察 官才 敢 于 引用 , 为 相 在 认
轻缓刑事政策在适用中存在的误区及对策

是 无逮捕必 要 的适 用率 过低 。在 司法实 践 中 , 由于
“ 无逮捕必要” 明确标 准 , 无 同时检察机关 执法人 员受 “ 求 稳怕错 ” 的陈 旧执 法思 想的影响 , 加至公 安机关片 面强调
起诉制 度有利 于经济 合理 使用 司法资源 。 事诉 讼程序环 刑
现 。最 大限度兼 取起 诉法定主义 和起 诉便宜 主义的长处 ,
原来的轻微刑事案件 领域 , 甚至渗 透到刑事案件 的其他领 域如盗窃 、 强奸 等 , 其是在部分农村地 区和少数 民族地 尤
区较汉族地 区刑事 和解 现象更为普遍 。 ( ) 二 实践 中的误 区
一
从 而使诉 讼 程序更 为 合理和 科学 ,是符 合 国际通行 做法 的, 体现 我国刑事法 律与时俱进思想 的一项制度创新 , 有
对 不起 诉 适 用 的做 法 不 能体 现 惩 办 与 宽 大相 结 合 的政
( ) 法上的误 区 一 立
一
是我 国现行 法律只规定 了三 种不起诉制度 , 没有 暂
缓起诉制度 的相关规定 。 暂缓起诉制度仅 在我 国的一些 基
层检察机关试 行 , 遭到 了理论界 的众 多质疑 。二是我 国现 行 的刑事诉讼 法没有规定 辩诉 交易制度 , 随着犯罪形势 的
是受 “ 免予起诉” 滥用阴影 的困扰 , 担心一旦放开对不 起诉
间建立 一种对话 关系 , 以犯罪 人主动承担责任消 弥双方冲 突, 从深 层次化解 矛盾 , 并通过社 区等有关方 面的参 与 , 修 复受损社 会关 系的一种替代性 司法 活动 。 国现 行的刑事 我
司法是 以 国家起诉 和对被告人判 刑为主要模式 的 , 这种模 式不仅 带来监狱 压力大 、司法成本 高的后果 ,而且严 重忽 略了被 害人在刑 事诉讼 中所应 具有 的本体 地位 。 复性司 恢 法作 为一种全新 的刑事 司法模 式 , 对大 量的轻微刑事 案件 乃 至邻 里纠 纷给予关 注 ,尽可能 在犯罪 的早期 阶段 介入 ,
论相对不诉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 刑事诉讼法》第 1 2条第 2款对相 原则为例外。重打击轻保护为人们所 接 4 对不诉适用作 了规 定 , 但如何 界定 罪 受, 犯 适用不起诉案件多往往意味着打击力
情 节 轻 微 什 么 情况 下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 度不够 。 、 在对不起诉业务进行管理时. 人为
安 机关 为完 成打 击 指 示 的干 预 , 害 人 因 被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 糕 分享 的公 平性 , 更需 要促 使人们努力 察院颁布的《 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犯罪 增加 蛋糕 的总量。1 1 1 实践中 , 大量轻罪案 情节轻 微 , 要是 指 , 已触 犯刑 法 胆 从 犯 主 虽 件被移送到法院起诉 , 但从案件判决的最 罪动机 、 手段 、 害后果、 危 犯罪后的态度等 终结果看来 , 大多数案 件最终以缓刑替代 情节综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监 禁 处罚 。被称 之 为第 一个 理 性 主义 刑罚 免除刑罚的 。 2 0 年下发的《 01 人民检察 的 立 法 者 贝 卡 利 亚 曾经 说 过 :刑 罚 的 目 “ 院办 理 不 起 诉案 件 质 量 标 准 I 行 )中 , 试 》 仅 的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 也不是要 规 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适 用酌 定 消除 业 已犯 下 的罪 行 。刑 罚的 目 的仅 仅 在 不起诉。2 0 0 7年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 2 1 0 0 于: 阻止 罪犯 再重新侵害公 民 , 并规诫 其 年《 不起诉标 准》 进行了修订. 但仍然保留 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经历了从报应主义 了上述内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 下 到功利主义的转变 , 刑事司法确立了系列 发的司法解释和文件来看.并未将相对不 体现人类文明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诉仅限定为适用轻罪。 然而司法实践中, 最 1 2条第 2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4 “ 高人 民检察院公诉厅 彭东副厅长在相关 依照刑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或者免除 的论著中就指出, “ 犯罪情节轻微原则上是 刑罚 的 ,人 民检察院可 以作 出不 起诉决 指法 定最 高刑 为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 的案 定。 相对不起诉 , 赋予检察机关对具体案
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

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摘要]近年来,为了响应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和谐社会”伟大构想,司法机关开始大力贯彻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在对待是否起诉问题上,检察机关多次提出要做到“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
这就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创造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本文就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做些力所能及的探讨。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制度;探讨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法定追诉条件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斟酌各方面的情况,在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比起诉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亦称酌定不起诉。
从理论上讲,相对不起诉制度不仅有利于教育改造这一刑罚目的的实现,也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弊端,还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然而,现实的适用情况却并非如此。
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为例,该检察机关2009年受理案件453件715人,作相对不起诉13件20人;再以山东淄博市为例,该市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2005年14件16人,2009年为6件9人,①相对不起诉率极低。
在大力倡导倡导和谐的今天,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远不尽人意。
一、相对不起诉适用之现状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就是所谓的相对不起诉。
2007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针对是否起诉问题,该意见第8条明确指出:“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
确需提起诉讼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等方面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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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摘要]虽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但没有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作出明确的细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科学分析,不断加以完善,以扩大适用范围。
[关键词]检察权;自由裁量权;相对不起诉;完善相对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
作为贯彻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刑事政策的程序机制,相对不起诉制度以实施个别预防和节约司法成本为价值目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制约和救济都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此项自由裁量权,控制和防范不正确运用不起诉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平正义,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一、相对不起诉的诉讼价值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取消免于起诉制度,建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确立和发展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进而使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对待起诉裁量权方面体现了一定的时代性。
(一)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
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就是区别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要求刑事程序在认定和裁处犯罪时,总体上应当倾向于相对宽缓,使严厉的刑事惩罚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鼓励司法机关适用相对轻缓的刑罚、非监禁刑、非刑事化的措施裁处一般刑事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
而相对不起诉正是宽严相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上的一种体现,对于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等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适用不起诉裁量权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的惩治范围内,用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等手段代之以刑罚处罚,一方面可以改善犯罪者更生和重返社会的条件,降低社会改造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再犯罪率,另一方面也能减少案件处理对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从而实现刑法的最终目的,有效地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增多趋势,刑事诉讼过程中,面临着一个突出的难题:一方面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犯罪种类不断增加,但与犯罪作斗争的公安司法人员相对稳定,人员数量无大的变化,工作面临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传统的诉讼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积压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羁押场所人满为患,司法机关不堪重负。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根据刑事案件具体情况灵活使用相对不起诉权,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该诉的诉,不该诉的不诉,使得一些构成刑事犯罪但罪行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终止诉讼,使可以不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简化刑事诉讼程序,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整个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也可以使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有利于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的个别化自检察制度产生至今,检察官的角色从“国王的守护人”到“法律的守护”或“公共利益的看护人”?譹?訛。
因此,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地搜集、审查和运用证据, 综合考虑被害人、被告人、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因素再决定是否起诉。
当审查完毕后,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不起诉。
或者检察官有了“获致有罪判决的高度可能性”的这种心证便起诉, 若没有达到这种心证便不起诉。
不可不论是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用足法定期限再转入下一个环节,虽然不违法,但必影响诉讼效率,或造成对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出现司法不公,侵犯人权。
即检察官乃一剑二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追诉犯罪,更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个别正义。
二、当前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一)适用相对不起诉率偏低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2年,我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的3,666,142人,不起诉的为106,715人,所占比例为 2.9%;2003年提起公诉的819,216人,不起诉的27,957人,所占比例为3.4%;2004年提起公诉的867,186人,不起诉的21,225人,所占比例为2.4%;2005年提起公诉的950,804人,不起诉的14,939人,所占比例为1.5%; 2006年提起公诉的999,086人。
不起诉的7,204人,所占比例为0.7%?譺?訛。
而这其中在通过行使起诉裁量权意义上的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比例还要低。
而在日本, 2004年不起诉的比例为43%,2005年不起诉的比例为35%,2006年不起诉的比例则为40%?譻?訛。
造成我国相对不起诉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我国实行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有些检察机关公诉考核机制里明确规定将不起诉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公诉工作好坏的标准之一等等,导致公诉机关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过于保守。
(二)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标准具有模糊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判处刑罚”,都是一个裁量过程。
首先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衡量。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认定,这些因素是否符合法条上的轻微情节,都没有数的标准,也没有量的标准,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其次是对“不需判处刑罚”确认的相对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中,依据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人已真心悔罪或承认自己有罪;二是不适用刑罚方法,也能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的目的,为此不需判处刑罚,从而作出不起诉,在此当中存在比较大的裁量因素,由此引发的争议也较多。
再次是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在法律适用上都是“可以”的情形,很不确定。
加上刑法上的免除刑罚通常是与“从轻”、“减轻”并列规定,几次的裁量选择,认识的不同,争议就更大。
(三)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程序过于严格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时一般都要经过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讨论、不起诉听证、公开宣布等较为繁琐的程序,如果属于自侦案件还需要进入人民监督员审查程序,不起诉适用后还需要进行多次上级院的复查和复核,这些规定对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使不起诉案件的工作程序比提起公诉复杂得多,同时由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在案件处理上具有的特殊模糊性(即轻罪判决与不起诉的模糊性),部分承办人员出于办案效率和自我保护(防止陷入司法不公)的考虑,将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纳入公诉程序,刻意回避不起诉的适用,这一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不起诉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
(四)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转诉具有矛盾性一是被害人的自诉权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冲突。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客观上实际承认了犯罪嫌疑人不再处于被追究的地位,按照刑诉法第143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立即释放,使其重归社会。
但是由于法律赋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权,这使得公诉转自诉后,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到法院决定受理被害人自诉案件这一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人身仍处于一种被追究被起诉的地位,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受审、可能被追究、被起诉,其活动自由受到限制。
产生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对抗。
二是被害人的起诉权与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矛盾。
赋予被害人自诉权,对防止不起诉裁量权滥用有利,但在允许被害人不受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约束的同时,实质上其代替了检察院行使起诉权,分割了检察院的起诉权,造成起诉权与自诉权在案件性质认定上存在不可回避的矛盾。
三、加大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思考相对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行使中最具裁量性的一种司法权,其立法建构和司法实践的经历不长,对于这一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仍需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探索和总结:(一)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立法应当放宽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当突破“犯罪情节轻微”的界限,只要“犯罪情节较轻”而又符合刑法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形,即可适用相对不起诉。
具体何谓“犯罪情节较轻”,可依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期而定,比如可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为“犯罪情节较轻”。
此外,增加对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犯罪的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以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对一些轻微伤害案的被告人悔罪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也应予以考虑。
(二)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于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青少年犯罪进行了“暂缓起诉”的探索,所谓暂缓起诉,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暂缓不予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进行起诉,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将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提高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法律效果而言,暂缓起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由于在大多数暂缓起诉案件中,最终的处理结果仍然是作相对不起诉,而在暂缓起诉的操作中,相对不起诉较之以往的司法实践在适用范围上有了更大的突破,就其本质而言它使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自由裁量属性更加突出,对于相对不起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有积极意义。
(三)建立征询被害人同意机制。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犯罪主要侵犯的不是社会秩序,而是被害人的利益。
在众多有受害人的案件中,案件如何处理,总是备受被害人关注。
如果检察官不征求被害人意见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多数情况下这可能使被害人认为是对自己新的侵害,因而导致他们因对不起诉而申诉。
因此,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可规定由检察官提出,征询被害人同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报检察长审批即可。
这样有利于维护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建立合理的相对不起诉监督制约机制。
相对不起诉的监督制约可分为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监督制约两大部分:内部制约又可分为事前和事后制约两方面,按当前的现状应减少不必要的一些程序,如业务部门讨论和检委专职委员实体的审查等。
应加强事后监督,尤其是要发挥检委专职委员的作用,通过专职检委委员事后再次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外部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当前的弱项,除了在自侦案件上执行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独立监督评议制度外,对自侦案件及其他相对不诉刑事案件都应适当增加和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增强社会参与性增加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透明度以有效地加强当事人、宣传舆论及人民群众对相对不诉的监督力度,保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对相对不诉的监督力度应比绝对不诉和存疑不诉有所加强,方式也应有所不同,使相对不诉真正体现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