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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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方法论在司法中的运用58221

论法学方法论在司法中的运用58221

论法学方法论在司法中的运用主持人:大家上午好,我们今天非常有幸的请到了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来为我们讲解法学方法论的问题。

虽然王老师的主要研究方向是民商法,但是在方法论方面王老师也是有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的。

下面就有请王老师为大家演讲。

王利明教授:大家上午好,我们今天讲座的内容主要是法律适用方法论问题,主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一、什么是法学方法论方法论的重要性,我就不多讲,毛主席有一句话,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只是一句空话,这句话一直被认为是很经典的。

方法论就是解决过河的船和桥的问题。

法学方法论,从概念上有多种表述。

从比较法的角度,比如说英美法学者多用法律推理,也有人用法律认证等。

大陆法国家,如德国,很多人用法学方法,也有人翻译成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在概念上学界也有争论,但我认为更多是概念之争,没有太大意义。

我个人给法学方法论下的定义是,法学方法论是指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通过运用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方法和价值补充方法,来解释和运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案件。

下面想谈谈为什么从这三方面对方法论进行内容的界定。

第一,关于方法论的特点,我想首先要强调它是一门科学。

有人说方法论是德国学者的发明,其实不是这样,这种理解太狭窄。

如果按照上面的三方面来考虑,两大法系的很多学者都致力于对方法论的研究,也有很多体系化的成果,只不过名称上叫法不同而已。

在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地说,除德国外,其他一些国家,法国等等,也有很多学者在方法论上很有建树。

可以说,方法论是在两大法系共同发展的一门学科。

方法论是否是一门科学,首先取决于法学是不是一门科学,这依赖于对科学的定义,究竟什么是科学。

大家可以看一看耶林的《法学是一门科学吗?》,写得很好。

耶林认为法学不是一门科学,它本土性太强,普适性的东西太少。

像他在这本书中写的:人们可以问到:有哪一门科学,需要如此仰赖立法者之心情,有哪一门科学,竟需受国家边境界桩所限?他认为,在德国,法学理论出了国境就不能用了,怎么能叫科学呢?他认为科学首先应具有普适性,而法学本土性太强,缺乏普适性,所以,他说不是科学。

私法与公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

私法与公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

私法与公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分析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法律制度得以充分实施和维护的重要保证。

而私法和公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逐步分析私法和公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首先,私法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保护个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私法主要关注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明确的合同、侵权责任等制度,保障个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基本权益。

私法的核心原则是自治,即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依法行使权利。

在法治国家中,私法不仅为个人的自由提供保护,也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公法在法治建设中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公法主要关注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共权力的行使。

公法的核心原则是法治,即依法行使和制约公共权力。

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正义。

此外,私法和公法在法治建设中还相互交叉发挥作用。

私法和公法虽然在关注对象、制定原则上有所区别,但二者在实践中常常相互渗透、相互协调。

例如,私法中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双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而公法中的行政法则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与个体的合同,保障了公共权益。

此外,私法中的侵权责任制度也具有公法属性,保护着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私法和公法在法治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私法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而公法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二者往往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权衡和平衡。

在实践中,法官需要恰当地权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私法和公法的适用也存在一些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往往涉及私法和公法的交叉运用,不同法律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明确。

这对于法律实施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律工作人员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私法和公法在法治建设中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

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

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摘要]社会关系客观上划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法律规范相应划分为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两大体系,法律方法因此有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之分。

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方法,它允许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在社会生活领域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适用方法。

在不损害司法权威的前提下,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广泛运用。

关键词]私法方法公法方法司法实践社会关系因性质不同而区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

法律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而区分为私法和公法两大体系。

自罗马法以来,公私法的划分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尽管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和行政权力的扩张,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和“公私法融合为社会法”的趋势,1但社会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我国建国后长期否认公私法划分的事实,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私法划分已成为法学界共识,公私法的区别被认为是现代法律秩序的基础,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

1但由于法学界对公私法划分长期存在争议,司法观念受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以及公私法交融渗透趋势引致的认识分歧,2应当如何运用私法方法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是在司法实践中亟待重视的现实问题。

一、私法方法是定纷止争优先运用的法律方法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方法,3它允许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在私人生活领域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私法方法的实体法律依据是私法规范。

私法规范是规范、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私人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____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____年, 我有幸在一所知名法学院攻读国际私法专业, 这一年对我来说是充满挑战和收获的一年。

在这一年的学习过程中, 我深入学习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 通过课程学习、论文写作和实习实践等方式, 不断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在此, 我将结合个人的学习心得, 谈谈我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 国际私法是研究协调不同法域之间关系的法科学。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经济合作、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问题。

在这一领域的学习中, 我深刻认识到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速, 各国之间的交往与合作日益频繁, 而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是不同的, 因此需要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和处理不同国家法律关系的桥梁。

国际私法为涉外民事关系提供了一套基本原则和规则, 使得各国在经济、商事等领域中能够更加规范和有效地进行交往与合作。

其次,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对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创新起到了推动作用。

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为各国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积累了宝贵经验和智慧, 进一步促进了各国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国际私法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差异很大, 涉及国际私法的案件往往需要涉及多个法域之间的规则协调和解决, 这就对研究者和实践者的法学素养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 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和内容非常广泛, 涉及到民事、商事、劳动等领域, 而这些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也各自独立而又相互关联, 因此需要学者具备全面的学科知识和跨学科的研究能力。

此外, 由于国际私法的更新迅速、实践性强, 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变化与创新也时刻影响着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应用。

在这一年的学习过程中, 我通过系统的国际私法理论学习, 掌握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通用10篇)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通用10篇)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在生活中,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报告篇1第二次来到XX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

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

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

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

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

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

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

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

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

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

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

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

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

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

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

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

民间法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探析

民间法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探析

民间法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探析【内容提要】国家法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调控方式,但并不是社会的唯一调控方式,民间法在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的调控作用。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但并不起眼的道德、风俗、习惯等民间法,善待一些好的、被大家公认的有效的民间法是必须的而且是应当的。

民间法是一个寓情、礼、理于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民间法审理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可以弥补国家法的一些不足,不失为“生硬刻板”的国家法的一种有效补救手段。

让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同适用同一案件或完全让民间法取代国家法调整因适用国家法反而产生弊端的纠纷,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有效机制。

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基础上,运用民间法需要作实事求是的变通和灵活有效的处理。

民间法的最大效用价值就是秩序价值,适用国家法的同时充分考虑民间法的调整效果,或者在国家法无法适用以及适用后反而不利于纠纷解决的情况下让民间法来调整,效果会更好一些,社会也会更和谐一些。

“土生土长”的民间法和国家强制推行的国家法之间大部分是和谐互补的,但仍有相当多的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发生着强弱程度不同的冲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合理有效地运用民间法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实证分析法探讨了民间法引入司法审判中的必要性,并透视了民间法在司法审判中的合理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民间法案例司法审判运用人类秩序之达成,非惟国家法一端之功劳。

国家仅藉以强制力量维持其秩序,其过分行使,必致生民往还,惶惶如也。

而自生于民间之规则,更妥贴地维系人们日常交往之秩序。

自古迄今,国家法虽为江山社稷安全之必备,然民间法亦为人类交往秩序所必需。

故人间秩序者,国家法与民间法相须而成也。

-民间法深深扎根于民间,有很强的社会性,其生命力活跃,被称之为“活法”或“行动中的法”,人们乐于接受,适用起来也很方便,在其特定范围容易适用,对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论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

论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

论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摘要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际私法规则所指明的适用法律,它与国际私法规则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

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是国际私法解决跨境私法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为我国实践中的国际私法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探讨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作用和适用条件,并通过对国际民事诉讼中涉外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国际私法;直接适用的法;适用条件;涉外案例;民法典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跨国交流和交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和民事交往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的跨境私法纠纷。

如何解决这些纠纷,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国际私法作为跨境私法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则体系,不仅对私法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促进全球治理也有着重要作用。

在国际私法解决跨境私法纠纷的过程中,直接适用的法是重要的适用途径之一。

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际私法规则所指明的适用法律,它与国际私法规则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

直接适用的法是解决跨境纠纷时候的重要引用法律,它的适用是国际私法解决跨境私法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作用和适用条件,并通过对国际民事诉讼中涉外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问题。

二、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直接适用的法是国际私法规则所指明的适用法律,它在国际私法的体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与此相对应的是,间接适用的法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当适用国的法和适用法律的国家不同的时候,需要通过判断法律选择决定采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这种法律的适用是通过指定适用规则来实现的。

区别于直接适用的法就是间接适用的法,间接适用的法就是通过国际私法规则来间接的适用。

(二)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是解决跨境私法纠纷时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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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摘要]社会关系客观上划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法律规范相应划分为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两大体系,法律方法因此有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之分。

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方法,它允许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在社会生活领域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适用方法。

在不损害司法权威的前提下,私法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广泛运用。

关键词]私法方法公法方法司法实践社会关系因性质不同而区分为私人关系和公共关系两大领域。

法律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而区分为私法和公法两大体系。

自罗马法以来,公私法的划分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尽管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和行政权力的扩张,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和“公私法融合为社会法”的趋势,1但社会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我国建国后长期否认公私法划分的事实,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私法划分已成为法学界共识,公私法的区别被认为是现代法律秩序的基础,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

1但由于法学界对公私法划分长期存在争议,司法观念受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以及公私法交融渗透趋势引致的认识分歧,2应当如何运用私法方法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是在司法实践中亟待重视的现实问题。

一、私法方法是定纷止争优先运用的法律方法私法方法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方法,3它允许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行使民事权利,并在发生民事争议或纠纷时,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在私人生活领域和纠纷解决活动中,私法方法具有自由处分、自由协商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私法方法的实体法律依据是私法规范。

私法规范是规范、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是私人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其相对应的公法规范则是规范、调整公共权力关系,以及公共权力与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传统法学理论对公私法的划分偏重法律体系的中观层面,即以法律部门为标准划分公法部门和私法部门,认为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私法主要是指民商法。

但新说认为,公私法规范的相互交融渗透的趋势,以法律部门为标准划分公私法规范并不科学,应当从微观层面即以法律规范为标准划分为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私法规范主要存在于民商法之中,公法规范则主要存在于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公法之中。

4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的性质和特征。

私法规范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范,适用私法自治原则。

“所谓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自己协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第二次干预’,也就是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

”1因此,对私人关系,公权力一般不予干预,个人协议就是“法律”,个人享有广泛的自由,可以为法律未加禁止的任何行为。

而公法规范一般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变更和规避公法规范;对公共关系,公法严格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禁止为法律未授权的行为。

概言之,公法方法是强制性、非此即彼的方法,私法方法则是非强制性的、自由处分、自由协商的方法。

这种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根本区别既体现在私人生活、民事权利行使过程之中,也体现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民事权利的过程之中。

私法自治原则,在民商法规范中有最充分的体现,如在合同法上表现为合同自由,在物权法上表现为所有权自由,在婚姻法上表现为婚姻自由,在继承法上表现为遗嘱自由。

但民商法被划入私法范畴,并不是说民商法规范都是任意性规定,都只能适用非强制性方法。

行政法、劳动法被划入公法范畴,也不是说行政法、劳动法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都只能适用强制性方法。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法律方法综合运用的需要,私法部门必然融入带有公法性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王轶教授认为,合同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利益冲突而设计了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

合同法上的利益冲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当事人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当事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等四种类型。

合同法因此设计了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半强制性规范、授权第三人法律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法官办案的基本功,就是根据利益冲突的类型,正确识别相应的合同法规范,依法作出正确判决。

2王轶教授关于合同法规范类型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其他私法规范。

私法规范的基本属性是非强制性,但并不排斥特定情形下的强制性。

此种强制性并未改变私法规范的本质属性。

因为当事人违反此种强制性私法规范,可能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并承担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仍然属于私法责任,而不是公法责任。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既违反私法规范,又违反行政法规范或者触犯刑律,则必须同时承担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

两种责任的性质和功能不同,不能互相代替。

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适用的方法。

其依据是:(一)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权利本位”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

依法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内涵。

保护公民权利和民事权利,既是公权力存在和行使的前提,也是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公民因民事权利发生纠纷或争议,最先解决方法是当事人协商与和解,协商和解不成,才通过诉讼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来处理。

即使在诉讼活动中,私法方法也是优先运用的方法,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私法规范、善良风俗进行协商和解,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定纷止争的根本目标。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而试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是私法方法优先适用精神的具体表现。

1(二)优先适用私法方法,是协调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有效途径,运用道德规范填补法律漏洞的有效方法。

所谓“民间法”,包括各种行业规则、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它们游离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在市民社会、乡土社会(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有深刻影响,植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是特定社会群体的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对与法律没有根本冲突的民间法采取宽容的态度,允许当事人适用相关民间法规范,协商处分其民事权利,实质上是尊重人情和伦理,有利于促进司法和谐,并无损于法律的统一和司法权威。

2既然私法方法是一种优先适用的方法,当公法方法与私法方法对私权保护发生重合时,私法方法应当是最优选择,公法方法则是最后选择。

公法方法“越位”,甚至企图“取代”私法方法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

2006年10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曾因“公法崇拜”受到媒体的批评。

《条例》规定,“在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散布不利于他人的言论、进行人身攻击、诋毁他人形象等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以5日以下拘留。

舆论认为:网络侵权应该首先使用私法规范进行调整,而不是靠罚款之类的公法方法来治理。

作为地方立法部门,应当相信公民会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应盲目崇拜公法,直接使用国家强制力来干预。

1我们赞同这种观点。

《条例》所要制裁的网络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毕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原则上国家不应直接干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行政违法或触犯刑事的除外)。

只有当事人协商不成而诉诸法律时,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才能依法作出裁决。

二、私法方法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运用诉讼领域属于公法领域,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公法关系。

但是诉讼领域并不排斥私法方法的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物质损失。

自诉案件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处分自己的刑罚追诉权和民事权利。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正确运用私法方法,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对立,促进司法和谐。

遗憾的是,法官们往往只看到诉讼法律关系中公法关系的一面,而忽略了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私人利益关系,以致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现象。

全国首例强奸案件受害人追索精神损害赔偿费案就是一个极端的例子。

2案例]强奸犯刘某被判刑入狱后,张女士于2000年11月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给原告造成终生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

据此,该院判令刘某向张女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不服上诉。

2002年12月6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有关赔偿被害人8万元的判决,驳回被害人张某要求罪犯刘某给予4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受理费、诉讼保全费2970元由原告负担。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或者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该案的终审裁定并无不当。

但是,侮辱、诽谤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性质更为严重的强奸犯罪却无须赔偿?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招致新闻舆论的尖锐批评。

1将被害人要求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外,并拒绝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立法和司法的严重缺陷,是公权排斥私权的典型表现。

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与直接针对国家、社会的犯罪不同,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重合,民事赔偿争议本质上仍属于民事案件,只不过“附带”于刑事诉讼之中罢了。

根据“私法优先”的原则,受害人民事权利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即使犯罪分子被给以刑事制裁,只是其对国家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不能替代向被害人承担私法上的责任。

首例“贞操权”索赔案被驳回起诉,凸显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私法精神的苍白,私法方法运用的窘境。

有学者指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并不是刑事诉讼,但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具有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

附带民事诉讼是私法与公法的交叉点,也只有民事、刑事诉讼相互结合、交互作用,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2但在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窄,对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极为不利。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并且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使民法上的“全面赔偿”原则因此被否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使刑事诉讼中私法方法的适用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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