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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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7•【文号】财办会〔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督促代理记账机构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并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关于修改lt;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沪财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12月10日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指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

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申请机构,其行政审批部门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3•【文号】财会〔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政部2023年11月13日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夯实法治基础,强化行业监管,打造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一)健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加快推动会计法修改工作,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强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法律责任。

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强化代理记账管理有关要求,优化行政监管方式,细化违法违规情形,明确处理处罚标准。

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加大行业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

代理记账流程图(8.31)

代理记账流程图(8.31)

记账
到企业收 集资料
原始凭证审核
原始凭证整理 符合记账要求
记账审核
对照录入的记账凭证,检查科 目是否合理,数据是否准确
根据企业的相关单据、 材料消耗、核算成本, 编制成本记账凭证, 录入系统
录入记账凭证 确定记账科目,按照公司 记账规则,录入记账凭证
除销售、购入外其 他类成本核算
销售、购入材料的 成本核算
报表审核
往来款、存货、未分 配利润、应交税金是 否存在较大异常 与企业对账 把报表、往来明细、存货明 细等以邮件形式,发给客户 电话通知客户
录入相关凭证
生成报表
代理记账流程图之四
会计档案
记账凭证和原 始凭证装订
装订财务报表、 报税资料
打印装订会计 账本
企业的档案登 记保管
打印记账凭证,根据记 账凭证,粘贴原始凭证, 装订凭证
组织机构代 码证年检 银行账户年审 填报统计局报表 上传报表(国税) 填写报表 填写报表
带齐资料到质 监局年审 到银行年审
一周பைடு நூலகம்
双方签字
根据企业要求,按企业行业区分; 设计会计科目,确定成本计算方法
适合企记账要求
代理记账流程图之二
填写购买税票 的申请表
报税、纳税
到企业盖章,送专管 员审批,购买发票 随时
送达客户
按企业要求到企业开 具销售发票 避免虚开发票 对认证结果的复核, 填写税负控制表 增值税税负控制,填 写《工作进度表》
一般纳税人
随时
到企业扫描增值税进 项税发票(认证) 增值税税负控制,材料是否异 常
月末
抄报税、扣税、清卡, 打印纳税申报表,法 人签字盖章
报送税局前台(税所盖章), 交税所专管员和记账员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财会〔2001〕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的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3•【文号】财办会〔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推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一)实行告知承诺。

全国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办事流程,制作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取消审批。

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创新和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

代理记账报税服务内容

代理记账报税服务内容

代理记账报税服务内容
代理记账报税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服务是代理记账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代理记账公司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记账服务,包括日常账务处理、凭证录入、报表编制等,确保客户的账务记录准确无误。

2. 税务申报:代理记账公司会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按时完成税务申报工作,包括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等各类税种的申报工作,确保客户按时缴纳税款,避免因逾期申报而产生的罚款。

3. 税务咨询:代理记账公司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服务,包括税收政策解读、税务筹划建议等,帮助客户合理避税,降低税务风险。

4. 财务分析:代理记账公司会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财务分析服务,包括成本分析、利润分析、现金流分析等,帮助客户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为未来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5. 工商年检:代理记账公司会协助客户完成工商年检工作,包括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年检表格、提交年检申请等,确保客户的工商年检顺利通过。

总之,代理记账报税服务内容涵盖了客户财务和税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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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通知
关于代理记账许可证年检的通知
芙蓉区区辖各代理记帐机构:
依照《代理记账治理方法》〔财政部27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05]18号〕的规定,依照《代理记账治理方法》第十九条规定,请各代理记账机构于4月30日前报送以下资料到芙蓉区政务大厅财政窗口:
1、代理记账机构2018年度简要工作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差不多情况表。

3、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差不多情况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差不多情况表
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
2018年3月18日
代理记账机构差不多情况表
_________年度
机构名称组织形式
成立日期批准文号
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注册资本〔出资总额〕
机构负责人姓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
责人姓名
股东〔合伙人〕
总数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本年度业务总收入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

从业人员简历姓名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编号
是否专职人员
〔专职/兼职〕
财政治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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