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实施方案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实施方案(2012年4月18日)一、指导思想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主线,积极推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规范(试行)》的贯彻执行,通过组织实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进一步增强行政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法治化水平。
二、实施时间2012年4月16日至9月30日。
三、组织领导(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委员会主任:徐毅英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副主任:沈建国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委员:邢丽省政府法制办法制协调处处长(特邀)陆广文省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特邀)张辉冠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建萍省新闻出版局综合业务处处长姚润琪省新闻出版局信息中心副主任(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辉冠(兼):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成员:董方春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张意德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张惠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电话:************、83373246四、评查范围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8个省辖市局(含所辖区县、市、区局),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受理办结的各类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
苏南5个市局和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组织自查自评。
五、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
4月16日至4月30日。
省局研究制发实施方案,制定评查细则和评查标准;各省辖市局组建相关工作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对此评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测。
5月1日至7月30日。
各省辖市局组织对本局及所辖县(市、区)局的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自查自评。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申报和命名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1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3.06.14【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申报和命名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3]18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申报和命名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2013年6月14日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申报和命名确认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和《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通过扎实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树立和宣传一批在遵循法治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制建设、强化权力监督等方面理念先进、行为规范、程序正义、制度健全的先进典型,为着力提高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供示范引导。
二、组织领导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申报和命名确认工作,在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承办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等具体事务,统一调配力量组织核查考评。
邀请省依法治省办(省委政法委)、省依法行政办(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派员参与指导、督查。
三、工作范围创建申报: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据本局有关示范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苏新出发〔2010〕11号)和本方案所附“评分标准”自行申报。
本期拟确认命名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14个。
其中,省辖市局3个,县(市、区)局10个,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局1个。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印发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3〕19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组织开展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2013年6月18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组织开展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部署,加快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规范化进程,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新出厅字〔2013〕172号《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工作部署为指导,以《2013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依据,以全省第三批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工作为抓手,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全省新闻出版(版权)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组织领导根据总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全国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本省自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在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承办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具体事务。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苏新出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苏新出发[2006]83号2006年11月21日)各市、县(市)新闻出版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请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实际,严格按规范程序运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省、市、县(市、区)三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等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定依据。
其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地图编辑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认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3.02.19【实施日期】2013.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苏新出政发〔2013〕6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实施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减少行政管理成本,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监管模式为宗旨,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取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行政指导贯穿于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推荐、信用公示、信息披露、警示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方式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着力提升管理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新闻出版强省营造法治环境、提供政策保障。
二、主要原则本意见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采用引导、指点、建议、劝告、教育、警示、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手段,征得行政管理相对人配合和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监管方式。
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指导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必须正确处理行政指导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其他管理方式的相互关系,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4]1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14.02.25【实施日期】2014.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新出政发〔2014〕1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2014年2月25日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新闻出版(版权)依法行政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权力运行制约、提高新闻出版(版权)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重点,以推进行政立法进程、转变行政管理职能、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法治示范创建为抓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监管,着力为建设新闻出版强省提供法治保障。
一、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阐述,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行政法制报告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等相关制度,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落实拟任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依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必经程序和决策问责、纠错制度;涉及新闻出版(版权)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举行听证。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苏新出发[2006]8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06.11.21【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苏新出发[2006]83号2006年1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省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特定行为。
包括例行检查、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决定处罚、听证公示、审核复议、依法执行等一般程序性事项。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遵循“职能法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奖惩结合”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职能的规定,明晰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正、处罚公示、办事公平;严格按法定职能建立规范运行的接受举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案情通报、会商协调、督查督办的执法运行机制;建立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法规类别】新闻发布【发文字号】苏新出发[2005]6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发布日期】2005.12.22【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苏新出发[2005]60号2005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有效监管,保证新闻出版(版权)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推进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法定职能,遵照上级部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新闻出版(版权)活动实施社会监管,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处理的具体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职能法定原则,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通过明晰职责、分解责任、规范程序等措施,形成逐级考核、有效监督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局长是本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
副局长根据内部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领导工作。
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做到职权法定、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并加强同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和协作。
第二章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责范围第五条本局相关处室依据法定职能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指导监督实施;(二)参与拟订新闻出版(版权)业经济政策和经济调节措施并协调指导实施,拟订新闻出版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三)指导、开展新闻出版(版权)政策法规研究,分析研究国内外新闻出版(版权)最新动态,及时提出报告、建议;(四)负责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普法培训教育,指导本系统政策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五)审核本局各类行政处罚公文,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会商相关部门共同承办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六)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七)代拟涉及政策法规事项的各类综合性报告、文件、讲稿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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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省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特定行为。
包括例行检查、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决定处罚、听证公示、审核复议、依法执行等一般程序性事项。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遵循“职能法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奖惩结合”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职能的规定,明晰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正、处罚公示、办事公平;严格按法定职能建立规范运行的接受举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案情通报、会商协调、督查督办的执法运行机制;建立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依法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为本省履行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配置,负有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责暂未增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职能。
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分级管理和职权分解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所属辖地范围内的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省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交办、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上传者知盟网(二)各省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市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查处本市范围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县(市)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辖地范围内行政执法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负责查处本地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按法定职能履行行政执法职权。
(一)例行性行政执法检查严格限定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一般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二)涉及跨行政区域需要联合办案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会商相关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查处;涉及跨省、区、市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提出办案意见。
(三)同一行政违法案件省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疑议方提出申请,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明确牵头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
(四)行政违法案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立案查处的执法部门填制《行政案件移送书》,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移送工作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完成。
第三章执法检查与案件受理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能例行执法检查,或因受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进行现场核验或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牵头、会商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应当逐一明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能,逐一核查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
无法定执法职能、法定执法资格的部门和人员不得直接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应依法遵循立案程序。
案件受理的主要线索包括:群众投诉举报、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当事入主动交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等。
行政执法机关(部门)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填报《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报请分管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受理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应填制《行政案件举报投诉处理单》,报送分管局长签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七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或及时批转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调查取证与处罚听证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持有效证件,按法定程序对立案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范围。
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由当事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调查取证种类。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勘验或检查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程序。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须如实提供与行政违法案件相关的证据,了解被询问人身份以及与行政违法案件之间的关系,告知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时,应围绕调查案件事实进行,不得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四)调查取证地点。
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时可以到其单位或住所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行政执法机关或指定地点进行。
询问未成年人,应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选择其住所、学校或其他适当地点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询问、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的相关证据应当现场开列清单,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
现场笔录和抽样清单均应由当事人、证人或相关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在相关笔录或清单上注明。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如现场发现正在印刷、复制、发行、出租的非法出版物或违禁出版物,应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可能灭失或其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处置措施,包括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纠正,依法对相关证据(违禁物品,制作工具、财务账册等)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应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或专门机构应详实记录听证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陈述、质辩,根据听证确认的事实、证据,认真复核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在举行听证的五日内向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听证意见。
第五章处罚决定与依法执行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必须及时报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依法受理、立案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填制《行政处罚意见书》,载明违法事实、取证情况、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连同全部案卷资料,报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应在五日内完成案件审核。
符合法定听证程序的应依法组织听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失范、处罚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后退回行政执法部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报送分管局长审批;需要移送其他行政或司法机关审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本规程第十六条所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提请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
案件审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并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行政执法部门填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七日内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经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予以采纳。
当事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作主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依法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意见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十日内,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经分管负责人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涉及罚没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范程序开据《罚没款缴款通知单》和《江苏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罚没物资及涉案主要专用工具和设备,由行政执法部门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停业期间的整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在停业期满后视其整顿情况和当事人的书面申请,现场勘察验收,提出是否准许其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案件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商法制部门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由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部门作出书面答辩,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法制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