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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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1.总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三条,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本项具体准则制定的目的, 制定的依据;债务重组的概念;债务重组的方式。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在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中, 新准则设计了五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采用混合重组方式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办法。

3.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在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中, 新准则同样设计了五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采用混合重组方式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办法。

4.披露。

新准则的第四章规定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的具体内容, 包括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损失)总额、将债务转为资本对股本(或者实收资本)的影响或债权转为股份对投资的影响、或有应付(应收)金额等。

二、新旧准则的比较1.准则结构模式。

新准则采用了章节、条款的形式, 语言简单明了, 便于基层财务人员理解和操作。

新准则包括四章十五条, 把旧准则中引言、定义、债务重组方式三大部分合并为第一章总则中的三个条款, 同时增加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的规定, 第二、三、四章则分别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而旧准则的整体结构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结构类似, 按照自然顺序号排列。

2.定义。

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经济实质。

3.债务重组方式。

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两项规定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摘要]会计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构建统一的会计信息平台,2006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对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重点、难点、新旧准则的差异及衔接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探讨了执行新准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差异;损益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

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

在充分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浅谈《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订前后的比较

浅谈《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订前后的比较
维普资讯
会计制度笔
《 企业会计准剐——债务豆组》
份订前后的比袄
。侯 筑梅
为了适应社 会主 义市 场经济 的发 展 . 范企业 规 ( 以非现金资产抵偿 债务 原准则对 用于抵 二)
债务重组 校算 及 相关 信息 披露 , 政部对 19 财 9 8年 6
月 2日发 布的《 企业 会计准皿—— 债务重 组》 进行 了 修订. 并从 20 年 1 1日开始施 行。修订后 的债 01 月 务重组准贝 较修 订前 发生了较 大变化 , 文就修 订 本 前后的债 务重 组定 义 、 组 方 式 、 务 人 会 计 处 重 债
偿债务而转 让的非现金资产运用公允 价值 概念。把 转让非 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 与重组债 务的帐面价值
修改后 的债务条 款 中涉及或 有支 出的, 债务人 应将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 修 改债务条件 , 就是謦 订后债务 重组 准则规范的对象 。 二、 债务重 曩方式 躁准舅I ! 把债务 重 组方式分 为 四种 , 即第一 种 以 赍产清信债务 ; 第二种债务转为资奉 ; 三种修改其 第 他债务条件 ; 四条 以上三 种方式 的组合 而謦订 第 后准则基本沿 甩 了原准则 的债 务 重组方 式 , 只不 过 把原 准删中的第一种方式 分解 为=种 。一种是 以低 于债务帐面价值 的现金清偿债 务 ; 另一 种是 以非 现
现金资产的公 允价值 . 而是 直接把 非现 金资 产 的帐
理 、 权人 会 计处 理 等 方 面 进行 比较 , 同 仁 指 债 请
正。


债务重组定 义
原准则 中债 务重组的定义 :在债务人 发生财务 困难 的情况下 。 权人按 照其与债 务人 选成 的协议 债

方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方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关键词] 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差异;损益[摘要]国际趋同,是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的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构建统一会计信息平台。

2006年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对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重点、难点、新旧准则的差异及衔接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探讨了执行新准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

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

在充分考虑到经济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

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重组来维持企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就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进行浅谈。

一、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1.旧的债务重组准则旧的债务重组准则主要是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实行的。

它们强调了企业的长期稳定,结合了大量经验和案例,经济学家认为该准则创造了一个适应不同企业需要的灵活环境,确保了不同情况的重组不会对债权人造成太大的损失。

2.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实行,其考虑的重点是市场的效率。

新的准则主张选择最优的债务重组方案,保证利益最大化。

此外,新的准则还强调了透明度、公平和公正原则。

二、对企业的影响1.风险分担旧的债务重组准则通常采用债务重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债权损失,但是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更加重视风险分担,让债权人和企业之间的风险得到更有效的分担。

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新的准则可以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企业的利益,从而减少企业的风险。

2.信任度提高透明度是新债务重组准则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进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提高企业的信任度。

企业如果能够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展示出透明和公平的态度,可以提高债权人和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使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

3.债务结余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更加关注企业的现金流和债务结余(包括公司的债务转换成为权益,传统的债务重组),这使得债权人可以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决定是否减轻压力。

相比之下,旧的准则主要采用债务重组方式来减少企业的负担,这对企业的发展有时不利。

4.利益最大化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更加注重市场效率,主张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这使得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自身优势,在重组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同时,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可以由此获得更加公平和公正的收益。

三、结论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表明,二者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研究与比较系列讲座之八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研究与比较系列讲座之八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的定义
新准则: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 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 步的事项。
原准则: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 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3
2021/8/17
债务重组方式
新准则: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不包括以上两种方式);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企业会计准则研究与比较系列讲座之八 ——债务重组
东北财经大学 孙光国
1
2021/8/17
主要内容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损益的处理原则:计入当期损益
非现金资产、受让或转让股份、重组后债权与 债务的计价:按照公允价值
或有应收或或有应付的处理:按照或有事项准 则的规定
2
2021/8/17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 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 重组后债权(按公允价值,不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坏账准备 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账款等 债务重组利得
6
2021/8/17
关于披露
方式 利得或损失总额 股本或投资额的增加 或有应收或或有应付 非现金资产、股份、重组后债权或债务的公允价值
7
2021/8/17
4
2021/8/17
Hale Waihona Puke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借:应付账款等 债务重组损失 贷:现金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涉及增值税
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
股本(按面值)
资本公积(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
重组后债务(按公允价值)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异同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异同

旧准则 规定按账面价值入 账 , 新准则 引入 了“ 允价值 ” 公
计 量属性 , 强化对信息供 给的约束 , 为投资者 、 债权人 和社会
企业资金结构 , 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 自己需要 的水平。
根据新准则 , 以下几种情况 不适用于 债务 重组 准则 : ①债
公众提供决 策有用 的会计信息铸牢 了基础 ,保证会计信息 的
行 ), 》 这对协调我国会计和评估 的关系起到非常重要 的作用。
五 、 论 结
务人 没有发生财务 困难 时发生 的债务重 组的会计 核算 问题 ,
或属于捐赠 , 使用其他准则 ; 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 的变 动, 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② 企业 清算 或改组 时的债务重组 , 属 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 的债务重组 ,有关 的会计核算应遵循公 司法 、 破产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 。③债务人发生财务 困难时所进
是缺乏条理性 , 这点我国指导意见要 比欧洲指南做得突出。
严格的历史成本为原则 ,不 主张按现行成本对 资产进行账 务 调整 , 以美 国评估结果大都作为进行资产交易 、 所 纳税减免的 依据 , 不涉及对评估结果可能进行 的调账等问题 。因此U P P SA
中的规定几乎与会计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近几年 , 在会计处理
开始越来越多的关注评估与会计 的协调关系。 我 国评估 准则中也没有体现与会计准则关系 的条文 。会 计 和评估的关系 问题从 我 国评估业 产生之 日起 就争论不 已。

各 国推广企业价值评估有关 。美 国准则采用原则性条款 的规
定, 约束力强 , 这值得我 国借鉴 , 尤其 是在 目前我 国企业价值
评 估发展不够成熟 的背景下 , 更应适 当加大准则的强制力度。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探讨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探讨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探讨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相比有了原则性的变化。

本文从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会计处理及其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对新旧准则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标签:债务重组准则比较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发展历程为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1998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当时的债务重组,属于债务人发生债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并采用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

但是,由于我国当时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显示“公允”。

基于此,2000年财政部决定对其进行修订(以下简称“旧准则”)。

此准则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但旧准则取消公允价值,以及重组收益不计入当期收益而计入资本公积等修改,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仍然存在入账价值计量、债务和债权人会计处理不一致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同时也为了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于2007年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1.定义的比较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而新准则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从定义的变化可以看出,新准则再一次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并且将“债权人做出让步”作为一个必备的条件,强调债务重组要求债权人做出一定的让步,这使得该准则的针对性更强。

如果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或企业清算、改组时发生的债务重组,适用其他准则;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但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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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研究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按我国的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没有相应的会计规范,因此,制定发布债务重组准则,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十分迫切。1995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于1997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1998年6月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为引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其中引言部分提出了准则规范的范围以及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的主要问题,即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正文部分包括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披露五个段落。附则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二、比较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对应《财务会计原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对贷款减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5号公告和第114号公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涉及债务重组内容的是《会计准则指南第11号-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1号指南)。在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3号-财务困难债务重组之会计处理准则(下称台湾准则)。(一)关于定义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的涵义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这里所指金额是总金额的概念,而非现值概念。美国第15号公告中债务重组的概念与我国准则中定义基本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澳大利亚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比我国准则中定义的外延要大。不仅涉及到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还涉及到其他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定义也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定义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我国具体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原因有以下几点:(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根据现有会计规范就能够解决,不需要另立新准则予以规范。(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有的并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比如,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即使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也不需要用新准则来规范。[!--empirenews.page--]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之所以在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时没有采用现值计算,主要考虑以下两点:(1)成本——权益原则。(2)我国目前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作经济决策时尚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且,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验证带来诸多困难。(二)关于债务重组方式我国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为(1)

以资产清偿债务;(2)债务转资本;(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美国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重组方式相比,唯一的差别在于:在第15号公告的框架下,修改债务条件后,可能出现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不管是否含或有支出)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这种情况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债务重组相比,第11号指南所包括的重组方式有些特别,比如,用新债偿旧债,也算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在我国准则中认为不是。台湾准则的差别类同美国第15号公告在重组方式方面与我国准则的差别。(三)关于债务人转让资产给债权人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转让的资产为现金时,转让的现金与重组非现金资产时,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与其本身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与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规定与我国准则规定大致相同,但由于债务人用以偿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还要高,因而可能出现重组损失的情况;再者,债务人用以清偿的金额可以是按现值计算确定的,也可以不是,这也会使第11号指南下所得出债务重组损益与我国具体准则框架下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可比。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以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规定一致。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关于债务转为资本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对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如下:(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设计的(其他企业可以参照使用),因而未考虑我国具体准则所指的“其他企业”情况。除此之外,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一致。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empirenews.page--]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未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五)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支出),我国具体准则中规定: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由于其对让步的判断与我国准则有些不同,因而第15号公告还涉及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但将来应付金额的折现值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小)。此外,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中国台湾准则与美国准则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1号指南规定,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应视作新债,新债接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意味着,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实际利率为当前风险调整利率;同时也说明,债务的剩余期间内的利息费用应以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利率来确定,新债务的账面价值始终应等于从这个利率对剩余现金流量实现后的值。由此可以发现,第11号指南与我国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1)修改条件后的债务视作新的一项债务,并以公允价值入账;(2)将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种情况也视作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收益,)我中准则规定将重组债权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重组损失。美国准则中,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了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中,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也作为债务重组事项,并要求在

债务的剩余期限内计算利息时采用实际利率法。对于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作如下规定:或有支出应计入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则应于债务结清时确认为当期重组收益。美国第15号公告规定比较复杂。(1)含或有支出后将来应付金额仍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时,其处理法与我国准则相同。(2)如果不含或有支出时小于、含了之后却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在以后计算所有效利率时或有支出应予除外,且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在不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内时,应作为债务的偿还处理,不能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只有超过该差额的部分才能确认为利息费用。这种情况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准则中规定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时,或有收益不计入将来应收金额。实际发生的或有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这个问题,美国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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