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6⽉17⽇起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的情况下,经债权⼈和债务⼈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额或⽅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融⼯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融⼯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般包括下列⽅式,或下列⼀种以上⽅式的组合:(⼀)债务⼈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具;(三)除本条第⼀项和第⼆项以外,采⽤调整债务本⾦、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本准则适⽤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融⼯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融⼯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融⼯具列报》。
(⼆)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或债务⼈中的⼀⽅直接或间接对另⼀⽅持股且以股东⾝份进⾏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与债务⼈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或相同的多⽅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或债务⼈进⾏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的,适⽤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章债权⼈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具⽅式进⾏债务重组的,债权⼈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式进⾏债务重组的,债权⼈初始确认受让的⾦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一、概述
1.1 本应用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解释和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具体应用,为企业实施债务重组提供操作指引。
1.2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解决债务危机而采取的法律行为,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
二、债务重组的确认条件
2.1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2.2 债务重组方案已获债权人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2.3 债务重组方案所涉及的资产已转移或重新确定了权属。
2.4 债务重组导致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发生实质变化。
三、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3.1 以资产清偿债务
3.2 以债权转为资本
3.3 修改其他债务协议条款
3.4 债务豁免
四、会计处理原则
4.1 公允价值原则
4.2 债权债务终止确认原则
4.3 债权债务重新计量原则
五、具体会计处理
5.1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5.2 以债权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5.3 修改其他债务条款的会计处理
5.4 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
六、信息披露要求
6.1 披露债务重组的背景和原因
6.2 披露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6.3 披露会计处理及其影响金额
6.4 披露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应用指南旨在指导企业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地进行债务重组
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10-20一、债务重组的特征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一)债务人的处理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对债务重组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对债务重组进⾏相关的会计处理为⽅便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有关会计处理,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改后新准则。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其他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样于2007年1⽉1⽇将在上市公司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改最⼤地⽅是引⼊了“公允价值”概念和改正了债务⼈因债务豁免⽽形成的债务账⾯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计⼊当期损益。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把债务重组的⽅式主要分为四种情况。
本⽂将从其分类顺序探讨。
第⼀种情况是以资产清偿债务。
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情况⼜分为以现⾦资产清偿债务和以⾮现⾦资产清偿债务两种⽅式。
第⼀种⽅式:以现⾦清偿债务⽅式。
以现⾦清偿债务⽅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企业来说,债务⼈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价值与实际⽀付现⾦之间的差额,计⼊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企业来说,债权⼈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余额与收到的现⾦之间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债权⼈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以冲减的部分,计⼊当期损益。
例1:甲公司⽋⼄公司应付账款20万元,于3⽉21⽇到期。
⼄公司对甲公司⽋款已计提坏账准备3万元。
因甲公司财务困难,经甲⼄公司协商,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转账⽀票⼀张,⾦额15万元,于3⽉21⽇偿还所⽋⼄公司全部债务。
甲公司分录:借:应付账款———⼄公司20贷:银⾏存款15营业外收⼊———债务重组收益5⼄公司分录:借:银⾏存款15坏账准备3营业外⽀出———债务重组损失2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0上例中,若甲公司⽤18万元银⾏存款偿还所⽋⼄公司债务,其他条件不变。
会计分录如下:甲公司分录:借:应付账款———⼄公司20贷:银⾏存款18营业外收⼊———债务重组收益2⼄公司分录:借:银⾏存款18坏账准备2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0第⼆种⽅式:以⾮现⾦资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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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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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 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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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红光公司 351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利得 51000
债权人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51000
贷:应收账款——华联公司 351000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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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 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 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其他 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 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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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做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 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 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价值偿还债务。
§具体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 本金或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 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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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 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在认定债务重组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还应当考虑债权人 在认定债务重组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和债务人是否相互独立、 和债务人是否相互独立、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或者关联方关系是否对 债务重组产生实质影响等情形。 债务重组产生实质影响等情形。 □不属于债务重组情况: 不属于债务重组情况: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改组 债务人改组; (3)债务人改组; (4)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 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 (4)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 (5)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日后又回购、回租的。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5)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日后又回购、回租的。
□债务人: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
差额=70-55- 55×17%)=5.65(万元)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差额=70-55-(55×17%)=5.65(万元)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0 万元 应付账款---乙企业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4 44
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 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一)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三)除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重组债务公允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人初始确认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权转为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构成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将债权转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使用会计准则12号的案例

使用会计准则12号的案例
会计准则12号一般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债务重组案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利率为年利率10%。
甲公司因财务困难,到期时无法偿还该笔款项。
经协商,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1. 甲公司以其一项价值5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抵偿部分债务;
2. 乙公司同意将剩余债务的利率降低至年利率5%。
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12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处理:
1. 确认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100 - 50 = 50万元;
2. 确认债务重组利得:100 - (100 - 50)× 10% - 50 = 45万元;
3. 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乙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12号的规定进行如下处理:
1. 确认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50万元;
2.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00 - (100 - 50)× 10% - 50 = 45万元;
3. 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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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第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