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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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目次前言 (3)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技术要求 (5)5 其他规定 (7)6 实施与监督 (7)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泥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

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2/356-200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天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天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天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一、水质指标为确保养殖尾水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主要水质指标,包括总氮、总磷、COD、BOD、悬浮物、石油类等。

其中,总氮和总磷的排放标准分别为不超过0.5mg/L和0.1mg/L,其他指标根据不同养殖类型有所差异。

二、排放量养殖尾水的排放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海水养殖的尾水排放量,确保养殖过程中的废水得到充分利用,避免浪费水资源。

三、排放时间养殖尾水的排放时间应尽量避开鱼类和甲壳类的生长繁殖期,以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养殖尾水的排放时间,即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4月之间。

此外,排放时应确保养殖设施正常运行,不发生渗漏等现象。

四、养殖类型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地区的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包括鱼类、贝类、甲壳类等养殖类型。

不同类型的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有所不同,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调整。

五、监测与监管为确保养殖尾水排放符合标准,相关部门应加强监测与监管力度。

本标准规定了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和监测方法等内容,同时要求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标准的养殖户,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期整改、吊销执照等,视情节轻重而定。

同时,对于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技术支持为帮助养殖户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标准,相关部门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推广、设备购置咨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导等。

此外,还将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八、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养殖尾水排放异常情况,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包括:事故报告制度、应急处置流程、人员疏散方案等。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在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够迅速响应并有效处置。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Water Pollutants Discharge Standard of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Tianjin
Jiahong Liu1, Meng Sun1, Jirui Zhao1, Xiaowen Deng1, Hui Yuan1, Daiyan Wei1,2*
1Tianjin Eco-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Tianjin 2Tianjin Tianbinruiche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Engineering Co., Ltd., Tianjin
Received: Feb. 3rd, 2020; accepted: Mar. 13th, 2020; published: Mar. 20th, 2020
Keywords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Discharge Standard, Sewage Treatment, Tianjin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刘佳泓1,孙 猛1,赵吉睿1,邓小文1,苑 辉1,魏代艳1,2*
1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 2天津天滨瑞成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
收稿日期:2020年2月3日;录用日期:2020年3月13日;发布日期:2020年3月20日
作者简介:刘佳泓(1982-),女,吉林延边人,硕士,高级工程师,从事污染源监测和评价。 *通讯作者。
文章引用: 刘佳泓, 孙猛, 赵吉睿, 邓小文, 苑辉, 魏代艳.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J]. 水资源研究, 2020, 9(2): 179-188. DOI: 10.12677/jwrr.2020.92019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1.5.2除4.1.5.1中所列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总磷执行本标准4.1.6.3和4.1.6.4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6
本标准按照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
4.1.6.1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限值见表1。
HJ/T86-2002
3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4
氨氮(以N计)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8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79
5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注: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2.5污水受纳水体为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就天津实际情况,即指南北两条人工开挖的排污河道)时,污水排放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5
5.1
执行
5.2
执行GB 8978—1996中5.2条款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4.1.1.1
4.1.1.2
4.1.1.3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2
4.1.2.1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60.30Z 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599-20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2015 -09 -25发布2015 -10 -01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目次前言 (3)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技术要求 (5)5 其他规定 (7)6 实施与监督 (7)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泥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

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全国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

全国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

城镇
40
广东省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1366-2014)
城镇
40
广东省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1-
城镇
40
广东省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130-2018)
城镇
30
广东省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155-2019)
城镇
40
广东省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 意见稿)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
Ⅱ类别(工业废水量≥50% 50
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 类别(工业废水量<50%) 40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Ⅱ类别(工业废水量≥50% 50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23112016)
氨氮 5(8) 8(15) 25(30)
/ 10(15) 15(20) 30(35)
0.15 0.5 1.0 1.5 2.0 1.0(1.5) 1.5(2.5) 1.5(3.0) 2.0(3.5) 5(8)
/ 2.0(4.0)
总氮 15 20 / / 20 25 / / 0.2 0.5 1.0 1.5 2.0 10 15 10 15 15
0.5
/ 2.0(3.0) 10(12) 0.3
/
5.0
15
0.5
/ 2.0(3.0) 12
0.3
/ 5.0(8.0) 15
0.5
6
1.5(3) 10
0.3
/
3(5) 10(12) 0.3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收稿日期:2020年2月3日;录用日期:2020年3月13日;发布日期:2020年3月20日
作者简介:刘佳泓(1982-),女,吉林延边人,硕士,高级工程师,从事污染源监测和评价。 *通讯作者。
文章引用: 刘佳泓, 孙猛, 赵吉睿, 邓小文, 苑辉, 魏代艳.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J]. 水资源研究, 2020, 9(2): 179-188. DOI: 10.12677/jwrr.2020.92019
Keywords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Discharge Standard, Sewage Treatment, Tianjin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刘佳泓1,孙 猛1,赵吉睿1,邓小文1,苑 辉1,魏代艳1,2*
1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 2天津天滨瑞成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
1Tianjin Eco-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Tianjin 2Tianjin Tianbinruiche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Engineering Co., Ltd., Tianjin
Received: Feb. 3rd, 2020; accepted: Mar. 13th, 2020; published: Mar. 20th, 2020
关键词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天津
Copyright © 2020 by author(s) and Wuhan Unive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licenses/by/4.0/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天津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污水排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水环境,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影响,天津市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

首先,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了污水排放的基本要求。

根据标准,污水排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污水处理和排放。

同时,对于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都能符合环保要求。

其次,标准还规定了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检测要求。

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定期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污水排放超标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防止污染物对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标准还明确了对于污水排放单位的处罚和奖励机制。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而对于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水环境。

最后,标准还规定了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

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同时,对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污水。

总的来说,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管理,才能有效减少污染物对水环境的影响,建设美丽的水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共同保护水环境,共建美丽天津。

天津环保排放标准

天津环保排放标准天津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也是环境问题。

为保护天津市的环境,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环保排放标准。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标准。

第一步:排放标准天津市排放标准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包括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和污泥等的排放标准。

其中,工业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氮氧化物、硫化物等指标,相应的排放限值根据企业所处的区域、行业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包括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等指标,同样是根据企业所处的区域、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二步:执法力度为了确保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天津市建立了相应的执法体系,设立生态环境执法局和相关职能部门。

执法人员可以对企业随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取缔。

同时,天津市还设立了环保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第三步:监管机构天津市环保局是执法、监管的主要机构之一,负责具体的环保事务处理和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检测、评估等。

此外,天津还成立了环保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推进城市环保工作。

第四步:环保督察为了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天津市还设立了环保督察机制,对企业进行复查、整改、核查等工作。

对于违法排污企业,会进行罚款、停产等行政处罚,并且纳入到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中,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产生不良的影响。

总结:天津市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视,不断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环保执法体系。

为了保护环境,天津市政府不断加强与企业的合作,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实现“绿色发展”,共同推进环境保护。

相信随着各项措施的不断完善,天津市的环境质量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天津排放标准

天津排放标准
天津排放标准是指对企业或个人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水、废弃物的排
放标准。

这一标准是环保方面的重要法规,其中包括了相应的措施和
规定,旨在减少污染。

首先,天津的废水排放标准包括了各种重金属、有机物等物质的浓度
限制。

这种排放标准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水体环境。

在这个标准的
执行下,排放量较大的企业都必须执行废水预处理、废水回用等措施,以保证废水的浓度符合限制要求。

其次,废气排放标准是天津环保方面的重点之一。

废气排放标准包括
了生物质燃烧所产生的各种气体,以及工业废气、家庭废气等。

这些
废气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对人们的健康也有不良影响。

废气排放
标准的实施,对企业进行了强制控制,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必须每年进
行一定量的废气治理,以达到标准要求。

第三,废弃物排放标准是指各类企业、个人产生的废弃物应如何分级、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清除的基本规定。

废弃物排放标准的实施主
要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这个标准对企业和个人都有一定的限
制和要求,其中包括了收集、运输、储存和清除等方面的标准,旨在
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置。

总之,天津的排放标准在环保方面有着显著的作用。

通过这些标准的
实施,对企业和个人的排放行为进行了强制规范,避免或减少了污染
对自然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随着这些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完善的执行,
我们相信天津的环境将越来越健康,也将有更多的人加入到环保工作
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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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污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列出了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

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

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天津市污水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86-2002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污水wastewater
指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urban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drainage
指服务对象位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中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3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townish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drainage
指除本标准中定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之外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4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countrywastewatertreatmentplantdrainage
指只接收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5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industrialparkwastewatertreatmentplantdrainage
指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6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指GB18466中定义的医疗机构污水。

3.7其它污水otherwastewater
指除本标准3.2至3.5中所列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之外的污水。

3.8排水量amountofdrainage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和限值
4.1.1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
4.1.1.1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

4.1.1.2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标准B标准”。

4.1.1.3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2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
4.1.2.1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2.2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3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
4.1.3.1新建(包括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3.2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4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
4.1.4.1新建(包括改、扩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4.2已建成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4.1.5医疗机构污水
4.1.
5.1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氨氮(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除外)、总磷执行本标准4.1.
6.1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
5.2除4.1.5.1中所列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总磷执行本标准4.1.
6.3和4.1.6.4的相关要求,其它项目执行GB18466相关要求。

4.1.6其它污水
本标准按照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功能区分为三级。

4.1.6.1排入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限值见表1。

表1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4.1.6.2未排入或排入未运行的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4.1.6.3、4.1.6.4的规定。

4.1.6.3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Ⅳ类水体和GB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限值见表1。

4.1.6.4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为GB3838中Ⅴ类水体和GB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限值见表1。

4.2其他规定
4.2.1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GB8978的相应要求;其中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2.2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排放限值见表2。

本标准中未列出的,从严执行GB8978中表5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表2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4.2.3自标准颁布之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
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已建成(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至标准颁布之日仍在建(包括改、扩建)的单位(不含本标准中所列各类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成时间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审批日期为准划分。

4.2.4“受纳水体”的含义
4.2.4.1污水直接排入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水体的,以该水体作为该污水的受纳水体。

4.2.4.2污水排入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水体,但该水体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或有沟通的,以该水体首先汇入的已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作为受纳水体。

未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水体,且该水体不与其它列入水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相连接或有沟通的,禁止新建排污口,该区域内的现有排污口应在2009年1月1日前关闭。

4.2.5污水受纳水体为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比较集中,接纳的废污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就天津实际情况,即指南北两条人工开挖的排污河道)时,污水排放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5监测
5.1采样点
执行GB8978—1996中5.1条款的有关规定。

5.2采样频率
执行GB8978—1996中5.2条款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5.3排水量
执行GB8978—1996中5.3条款的有关规定。

5.4统计
执行GB8978—1996中5.4条款的有关规定。

5.5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可参照表3所列方法。

表3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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