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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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辨析

“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辨析

《 业会 计 准 则第 2号— —长 期 股 权投 资 》 企 规 定, 长期股 权投 资在 取得 时 , 按照 初始 投资 成本入 应 账, 并分 以下 两种 情况确 定初 始计 量 : 1企业合 并形 成 的长期股 权投 资 。 ( ) 同一 . 1在
在实务 中, 代销单位为委托方代销货物所取得 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 应当根据销售发票的开具 第1 种情况: 代销单位销售代销货物时, 以自己
控 制 下 的企业 合 并 中 , 合并 方 以转让 非 现 金 资产 作 情 况来确 定 。
为合并对价的, 当在合并 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 应
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 的名义直接向消费者开具销货发票的,则应 当计算 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 的 缴纳增值税 。 首先 , 根据实现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 当调整资本公 额 ; 应 然后, 将代销清单开具给委托方时 , 根据委托方 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 ) 2 在非 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进项税额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中, 购买方为了取得对被购 第2 种情况: 代销单位销售代销货物时, 以自 不 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应按其在购买 日的公允 己的名义向消费者开具销货发票,而是将代销清单 价 值计 量 。非 同一控制 下 的企业 合 并涉及 以存货 等 开具给委托方, 由委托方 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的, 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按照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对代销单位不征收增值税,仅对其取得的代销手续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 2 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 ) . 1 通过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 其初 资产交换》 的规定进行。 ( ) 2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 的 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 代销单位取得代销手续费时, 应 向委托方开具服务业发票。

视同销售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摘要:视同销售是税法中明确规定的概念,而非会计概念;所谓视同销售,就是其本身并不属于销售范畴,但在纳税处理时必须按照简洁的规定视为正常销售并计算缴纳税金,而会计处理上不一定确认销售收入的一类经济业务。

关键词:视同销售;税务;会计处理;差异分析一、税法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视同销售〞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非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国税函828号文件中对企业处置资产的视同销售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除了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那么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内容及其涉税特点(一)增值税局部在1993年年末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中,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认定共有8种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敏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工程;(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义;(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同年在税法辅导教材中写明:“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4600字》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4600字》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1 引言 (1)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 (1)3 视同销售行为的作用4 营改增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财税差异 (2)4. 1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 (2)4. 2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5)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引言销项税额与商品销售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历来是税务征稽的重要方面。

销售所产生的税费是我国税费总额的一大部分,而视同销售作为销售业务中的一种,需要我们明确它的内容。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国对视同销售的规定进行了相关调整,人们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变动比较模糊,视同销售的认定影响着企业的利润情况,影响着国家税收,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行为。

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史玉光在《企业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一书中写到:“所谓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处理某项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做销售处理,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行为”。

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行为,它产生的差异是由于会计和税法的认定差异造成的。

营改增前视同销售行为有8项,营改增后又增加了3项,其中营改增前《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细则》的8条在此不一一列出。

本次营改增之后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增下列3条视同销售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 1 确认 销 售 收 入 , 后 根 据 销 货 成 本 与 销 售 收 入 配 比 然 的原则结转销货 成本 。 ( ) 需 要 确 认 销 售 收 人 , 接 结 转 销 货 成 本 , 计 税 2不 直 按
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 ;
( ) 自产 、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者 7将 委 他单位或者个人 。
1 视 同销售 的范 畴
视 同销 售 , 格 地 讲 , 是 一 个 税 务 概 念 , 不 是 会 计 严 它 而
( ) 他 改 变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的用 途 。 6其 属 于 企 业 自制 的 资 产 , 按 企 业 同 类 资 产 同 期 对 外 销 应
属 可 概念 。所谓视 同销售 , 是指从 企业 自身 角度看 , 没有 发生 售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收 入 ; 于 外 购 的 资 产 ,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并
( ) 值税 中的视 同销 售 只强调货 物 , 企业所 得税 中 2增 而
《 业 会 计 准 则 》 没 有 视 同 销 售 问 题 , 有 如 何 确 认 企 中 只 销 售 收 入 的 问 题 , 这 里 只 是 借 鉴 了 一 下 税 法 概 念 。视 同 在
销 售的会计处理 主要有两种方法 :
销售行为 , 有 资金 的收 付 ; 税 收 法 律 为 了防 止税 收漏 销 售 收 入 。 没 但
洞 , 征税 时按销售进行处 理 。 在
1 1 增 值 税 中 视 同销 售 的 规 定 .
2 视 同销售 的会 计处 理和税 务处 理差 异分 析
增 值 税 和企 业 所 得 税 中视 同 销 售 的 主 要 差 异 是 :

浅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差异

浅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差异

浅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差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易愈加多元化和复杂化。

在这个背景下,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问题也逐渐成为企业和会计人员需要关注的焦点。

而在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中,会计准则和税法两个领域的不同规定和要求,也可能导致差异。

本文将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个方面进行浅析,探讨其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一、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的规定在会计准则中,视同销售行为通常指的是企业将某些商品或服务出售给顾客,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条款的存在,会计人员需要将其处理为非销售行为。

比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表现出将资产转让给第三方或将服务提供给其他公司的模式。

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其中,最基本的规定是销售行为的定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销售行为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先有合同确定销售对象、销售价和交付方式,后企业实际开展了交易所涉及的记录和返回业务。

任何一个条件的不满足,就不能被视为销售,而必须按照其他方式划分。

另外,会计准则还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的分类和处理方法。

具体来说,这些行为分为两种: (1)应当视作销售的虚拟销售行为,主要是指由于销售中出现了应计未计入或收到未计价的货物和服务因素,或支付服务的实际时间不符合收到付款的业务发生时间,造成了差异。

(2)不应当视作销售的虚拟销售行为,这种行为发生在出售过程中的相关商业活动例如使用协议等。

二、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的规定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分类和处理方法也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税法,应将视同销售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视为实际销售,另一种是被视为其他活动或交易。

税法中具体所指的交易类型包括了购买和出售,租赁、融资租赁,维护等商业活动在内。

其中,购买和出售属于实际销售的范畴,而租赁、融资租赁和维护等商业活动属于其他活动或交易。

由这些交易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税务上计算的收入与企业将其视为销售行为的会计业务有很大的不同。

在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中,税务部门还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交易类型,设定了具体的准则和标准。

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业务差异

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业务差异

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摘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发生的两种行为,前者是购进的货物改变了原用途(已经代扣了进项税);后者是应该用于销售的货物未用于销售(减少了销项税)。

通过把前者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者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则能很清晰的区分两者,更能确保增值税税款计算的正确。

关键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一、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概念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会计的一种做账方法,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规定了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项目会计上就作为进行税额转出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按销售做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

这里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区别,会计意义上的销售与税法意义上的销售不同,对于会计不作为销售税法却作为销售的经济业务,由于增值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缴纳,此时会计上就采用视同销售处理。

二、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区分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视同销售及非货币性交易会计税法处理差异的分析

视同销售及非货币性交易会计税法处理差异的分析

法处理差异的分析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科黄伯明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常常发生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事项。

这一行为一方面导致企业货物减少,另一方面企业没有取得现金流入,这种行为不属于典型意义的销售行为。

因此这类事项本身在会计规范上不是销售业务,会计上也没有明确的准则对其作出规定,但税法明确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内容及处理,企业发生这种业务在纳税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视同正常销售计算纳税。

不同于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不是会计概念,而是税法概念。

视同销售虽然是税法概念,但是各税种的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从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知,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

(一)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时会计与税法确认的差异企业内部转移货物主要指企业自用货物,包括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自用货物,还应视货物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分别进行处理。

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虽然该货物没有进入社会流通就已经被消耗,企业也没有现金流入,但是货物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增值,按照增值税的征收思想,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企业购买该货物时已经确认抵扣进项税,然而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终止了该货物的继续流转,那么企业不再有相应的销项税与购买时的进项税相匹配,故企业应将该货物已经抵扣的进行税额转出,以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可知,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核心是强调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即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的经济组织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即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产成品——甲产品10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依据新会计准则,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应当作为销售处理,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处理一致;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不作销售处理,只结转成本。

这与税法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例]A公司以将自产的甲产品交换B公司乙产品,双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A公司换出甲产品账面成本20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

B公司换出乙产品账面成本20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

A公司和B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乙产品 2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4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2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借:主营业务成本200贷:库存商品200假定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乙产品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4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从上面的例题可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一部分在会计上也确认收入业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致;一部分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出现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3.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或清偿债务,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购买货物应按购入时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同样被视同销售,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计缴企业所得税。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100台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该产品单位成本2000元。

单位售价2200元。

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股利 257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贷:库存商品200000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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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包括配购股票),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同一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6)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7)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8)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9)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债务重组方式之一);(10)在建工程试营业销售的商品。

注意: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下列行为会计上应作销售收入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以买断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旧换新(会计上不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5)还本销售。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3)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时,在转让股权时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征税;(4)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会计上作预收账款处理,但须在收取款项时缴纳营业税。

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财税字[1996]79号文件和《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3)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商品(不动产除外)或货物的“视同销售”业务可以总结为“两个凡是”,即凡是外购的商品或货物,“对外”一律作“视同销售”处理,“对内”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凡是自产产品(包括委托加工货物),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一律作“视同销售”处理。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视同销售”业务可以总结为:外购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内”不“视同销售”,“对外”(不含投资)一律作“视同销售”处理此外,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对内不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作特例处理。

所谓“对内”,是指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职工福利等方面;“对外”是指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换取资产、分配给投资者等方面。

视同销售业务之所以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主要是因为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

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一项经济交易是否确认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第二,销售方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也不再保留与售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第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此外,防止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业务虚增利润,会计准则对相关业务作了专门的会计处理规定。

而以上业务,凡具备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均需按规定计征相关流转税和所得税。

【注: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二)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视同销售,于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⑴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于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⑵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三)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视同销售一般按下列顺序确认计税收入;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国税发〔1993〕154号)(1)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2)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注意: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而计征增值税不适用这一规定。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5)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6)复合计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后,其组成计税价中不但包括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还应包括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税。

新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可以推导如下:由于,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因此有,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此外,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上述组成计税价格中,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税务机关确定,增值税成本利润率,除应税消费品有专门规定外,其余一律按10%。

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四)关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5、甲企业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

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1.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2.借:在建工程753003.贷:库存商品60000(3000×20)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4500×20×17%)5.2.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6.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0000元,则:7.⑴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元)⑵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⑶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183.6=9388(元)⑷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月末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10310.04(428.4+183.6+9698.0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388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7000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递延税款9698.043.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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