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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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监测日常工作制度

出生缺陷监测日常工作制度

出生缺陷监测日常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一)监测对象:所有在本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孕妇。

(二)监测时间:从孕早期开始,直至分娩后。

三、组织机构(一)成立出生缺陷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设立出生缺陷监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四、工作内容(一)开展健康教育。

加强对孕妇及家属的孕期保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二)开展孕期筛查。

按照孕期筛查程序,为孕妇提供必要的产前检查服务,及时发现和诊断出生缺陷。

1. 孕早期筛查:对所有孕妇在孕早期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地中海贫血筛查等。

2. 孕中期筛查:对符合条件的孕妇进行胎儿结构畸形筛查、胎儿染色体异常筛查等。

(三)开展出生缺陷诊断。

对筛查发现的疑似出生缺陷病例,及时进行确诊,并提供相应的干预措施。

(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

针对确诊的出生缺陷病例,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实施干预措施。

1. 医学干预:根据出生缺陷类型,为孕妇提供相应的医学干预措施,如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

2. 营养干预:为孕妇提供合理的营养指导,改善孕妇营养状况,降低出生缺陷风险。

3. 心理干预:为孕妇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帮助他们克服焦虑、恐惧等情绪,增强信心。

(五)开展出生缺陷登记报告。

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出生缺陷监测数据。

五、工作流程(一)孕期筛查:孕妇来院进行产前检查时,由专业人员进行孕期筛查,填写筛查表,并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二)出生缺陷诊断:对筛查发现的疑似出生缺陷病例,由专业人员进行确诊,并制定干预方案。

(三)出生缺陷干预:根据确诊的出生缺陷病例,实施相应的干预措施,并跟踪随访。

(四)出生缺陷登记报告:每月对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时上报上级部门。

(完整版)出生缺陷监测实施方案

(完整版)出生缺陷监测实施方案

XX 医院出生缺陷监测实施方案一、目的获得我院出生缺陷的准确、可靠的资料,动态观察出生缺陷发生的消长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出生缺陷的可以因素,提高我院的产前诊断水平,为病因研究和干谒计划提供线索。

二、适用范围对院内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三、具体方案1、监测对象范围和时限(1)监测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怀孕开始到产后7 天的所有出生缺陷儿(包括活产、死胎、死产和计划生育引产)。

(2)监测时限:当年1 月-12月。

2、监测内容和指标(1)监测内容:我院分娩的围产儿的有关资料(包括围产儿死亡情况);24 类出生缺陷的时间、地区和人群分布及临床畸胎学资料;出生缺陷的可以危险因素。

(2)监测指标:24 类出生缺陷的畸形率;24类出生缺陷的性别、母龄别和城乡畸形率;产前检出率等;诊断依据;缺陷儿的转归等。

3、畸形的诊断和早期矫治由医务科组织产科、新生儿科、妇科、儿科、病理科、功能科及围保室、质控科、统计室的相关人员组成院出生缺陷监测小组,按照《24 类出生缺陷的定义、临床特征及诊断标准》对每一例畸形儿进行确诊,以保证监测质量,避免误诊、漏诊。

并对可以矫治的畸形进行早期矫治。

4、资料的收集及运作程序(1)产房出生时发现T做好原始登记(注明院内外产检次数),死胎建议尸检T报告护士长(每日的交班中汇报),护士长核查T报告产科监测负责人登记填卡T特殊情况报告科主任,24小时内进行科内和科间会诊,以明确诊断。

(2)新生儿科发现-报告新生儿科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并做好原始登记、填卡-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审核出生缺陷患儿登记卡(详细询问病史),在每月出生缺陷讨论会上,与各科沟通,进一步明确诊断,查漏、补漏。

(3)妇科发现-报告妇科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并做好原始登记-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审核出生缺陷患儿登记卡(详细询问病史),在每月出生缺陷讨论会上,与各科沟通,进一步明确诊断,查漏、补漏,最后将结果报给产科监测负责人。

(4)产前发现(包括产前诊断中心、B 超检查发现)先做好登记-报产科主管医生-报产科监测负责人追踪、登记,可与儿科联系出生后的纠正治疗-出生后的反馈,有缺陷的要填卡上报(5)各相关科室实行主管医生负责制,发现出生缺陷儿后立即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

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

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出生缺陷是指在胎儿发育过程中或出生后由于遗传、环境等因素导致的身体结构、功能异常或染色体异常的疾病。

出生缺陷对个体和家庭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也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因此,制定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出生缺陷的防控工作,对于促进人口健康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出生缺陷的防控能力,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提高人口素质。

三、主要内容。

1. 完善出生缺陷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加强监测点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出生缺陷的早期干预和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2. 加强孕产妇保健。

加强孕产妇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倡优生优育,促进孕产妇的健康生活方式,减少孕期因素对胎儿的不良影响。

3. 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水平。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推广和培训,提高筛查的覆盖率和准确率,及时发现和治疗新生儿疾病,减少因疾病导致的出生缺陷。

4. 加强遗传咨询和干预。

建立遗传咨询服务网络,为有遗传病史家庭提供遗传咨询和干预服务,指导其进行合理生育,减少遗传病的传播。

5. 完善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

建立出生缺陷干预服务机构,提供早期康复和教育服务,帮助出生缺陷儿童尽快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

6. 强化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

加强出生缺陷防控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出生缺陷防控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出生缺陷防控工作的开展。

2. 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形成合力。

3.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出生缺陷防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4. 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出生缺陷防控工作的开展。

五、总结。

出生缺陷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

本实施方案的提出,旨在加强出生缺陷的防控工作,促进人口健康和国家可持续发展。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在出生前由于遗传、环境、营养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身体或智力方面的异常。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新生儿缺陷率,我国已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家战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本文将围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的实施方案展开阐述,旨在为相关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参考。

二、综合防治措施1、健康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宣传,提高孕产妇及其家庭对出生缺陷的认识和重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风险因素。

2、婚前检查: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对携带遗传疾病基因的检测和咨询服务,为新婚夫妇提供科学指导,减少遗传缺陷的发生。

3、孕期保健:加强孕期保健,包括合理营养、适量运动、避免感染等,降低孕期不良因素对胎儿的影响,提高孕期保健质量。

4、产前筛查与诊断:推广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对胎儿异常进行早期发现和干预,减少严重出生缺陷的发生。

5、新生儿筛查:建立新生儿筛查制度,对常见先天性疾病进行早期发现和干预,提高治愈率和康复效果。

6、医疗保障: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为出生缺陷患儿提供医疗保障和救助,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7、社会支持: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为出生缺陷患儿及其家庭提供心理、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帮助,提高患儿生活质量。

三、实施方案要点1、加强政策引导:政府应加大对出生缺陷防治的投入,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各方积极参与。

2、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出生缺陷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检测和干预手段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3、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医务人员对出生缺陷防治技术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优质服务。

4、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提高我国出生缺陷防治的整体水平。

5、监测与评估:建立出生缺陷监测网络,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对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总结与展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医疗机构和家庭共同努力。

出生缺陷监测方案

出生缺陷监测方案

• 诊断依据为多项选择
• 不得空项
详细询问
出生缺陷纳入标准(详见中国出生缺陷监测系统-疑 难和微小畸形报告指南(试用版2012)
产前超声检查诊断纳入: • 产前超声检查诊断的病例,原则上应在出生后予以确认。 • 在产前诊断中心或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院进行产前诊断的病例可视作
确诊病例纳入。
• 因缺陷进行治疗性引产的死胎,即使出生后未进行缺陷确认,也应该 上报。
• 出生缺陷监测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方案 及填报注意事项
(一)背景
我国出生缺陷监测历时近30年 成为全球最大的出生缺陷监测体系
• 1986年10月~1987年9月在原卫生部领导下,由原华西医 科大学牵头在全国29个省(区、市)945所医院对120多万 例围产儿进行了出生缺陷监测(该项目为国家“七五”攻关 课题之一),基本摸清了我国出生缺陷的种类、顺位和分 布,并编著出版了《中国出生缺陷地图集》。
• 联体双胎计围产儿2例,缺陷1例,如死亡计为围 产儿死亡2例
• 纸样儿计为围产儿1例,死胎1例、不计缺陷。
• 双胎无头无心,计为围产儿2例,如均死亡计死胎 2例,缺陷1例
• 避免空项、错项
出生缺陷监测中特殊情况下的数据报告
小于28周出生的胎婴儿统计要求
• 围产儿数:小于28周分娩的活产,存活至孕满28周的,要 算围产儿数;
• 围产儿死亡:小于28周分娩的活产,存活至孕满28周后, 于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要算围产儿死亡;
• 小于28周出生缺陷儿:存活至孕满28周,填写出生缺陷儿 登记卡时,在备注中写明“存活满28周”。
• 小于28周出生的胎婴儿,未满28周放弃治疗出院,则不计 入围产儿数。
治疗性引产存活者统计要求

出生缺陷监测方案

出生缺陷监测方案

出生缺陷监测方案一、监测背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

而出生缺陷则是严重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一个重要因素。

出生缺陷是指出生时就存在的人类胚胎(胎儿)在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的异常,往往是导致流产、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和婴儿夭折的重要原因。

存活的畸形儿不仅本人痛苦,给家庭和社会造成负担,而且直接影响民族的兴旺和繁荣。

二、目的1、获得准确可靠能基本反映镇安水平的出生缺陷信息。

2、动态观察镇安县出生缺陷发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出生缺陷的可疑因素,为病因学研究提供线索。

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干预措施、评价效果提供依据。

4、为政府制定妇幼卫生保健决策提供依据。

三、监测范围和对象1、监测范围:本方案采用以保健院、医院(以下称医疗保健机构)为基础的监测方法。

市级监测点包括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镇卫生院。

2、监测对象:监测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妊娠满28周至产后7天围产儿(围产儿包括活产、死胎、死产)。

四、监测内容和指标(一)内容1、监测医院内出生的妊娠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围产儿的有关资料。

2、主要出生缺陷的时间、地区和人群分布以及临床资料。

3、出生缺陷的可疑危险因素。

(二)指标1、主要出生缺陷的发生率。

2、主要出生缺陷性别、母龄和城乡发生率。

五、资料的收集及运转在每个监测单位,每一例活产或死胎、死产分娩,由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助产士及当班医生)检查,如发现有出生缺陷,按要求将有关内容填入《出生缺陷登记卡》,设“出生缺陷儿登记本”,做好记录。

监测单位按月份将所有围产儿有关数据填入《围产儿数季报表》。

表、卡填写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底以备查漏,一份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妇幼例会直接上报县妇纪保健院保健部信息科。

县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妇幼信息科收到各点的报表后及时进行登记,并进行出生缺陷年度分析,供临床参考及领导决策。

六、质量控制各监测单位由产科、新生儿科(儿科)、病理科、检验科、B超室组成出生缺陷监测小组,对每例疑难病例的出生缺陷,由监测小组集体讨论、确诊,以避免出现漏诊、误诊。

2024年计生委推进出生缺陷整治方案范文(2篇)

2024年计生委推进出生缺陷整治方案范文(2篇)

2024年计生委推进出生缺陷整治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____年是我国全面二孩政策全面实施的第七年,我国出生人口持续增长,但与此同时,出生缺陷问题也日益凸显。

出生缺陷对个人和家庭的健康、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给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推进出生缺陷整治工作,2024年计生委制定了一整套推进出生缺陷整治的方案,旨在加强监管措施、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健康教育,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升人口质量,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二、整治目标根据2024年计生委推进出生缺陷整治方案,该方案的整治目标主要包括:提高出生缺陷防控水平,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升人口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推进措施1. 加强监管措施(1)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报告体系,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出生缺陷发生情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加强对医疗机构、孕产妇保健机构的监管,强化医疗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与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3)加强对生育辅助技术的监管,严格规范生殖医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减少因技术和操作失误引发的出生缺陷。

2. 提高医疗技术水平(1)加强生育前的检查和咨询工作,引导育龄妇女进行一系列的产前检查,早期发现患有遗传病和其他可能引发出生缺陷的病症,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干预,减少出生缺陷风险。

(2)加强出生缺陷防控的研究和科技支持,提高在孕期和分娩过程中,对出生缺陷的早期筛查和诊断水平,加强新生儿监护和救治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降低出生缺陷对儿童生活和发展的影响。

3. 加强健康教育(1)开展全民健康素养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的健康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引导人们注意遗传病预防和健康生活方式,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2)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正确的生育观念,避免未成年人产生意外怀孕,减少因年龄和生育环境等因素引发的出生缺陷。

四、政策支持为了更好地推进出生缺陷整治工作,2024年计生委还将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包括:1. 加大对出生缺陷整治工作的财政投入,确保相关项目的顺利推进。

出生缺陷监测项目.

出生缺陷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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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疑难和微小畸形报告概要
不需要上报的单发异常体征或正常变异
神经系统:胎儿后颅窝池增宽、室管膜下囊肿、帆间池增宽 面耳颈部:胎儿鼻梁低平、鼻骨缺失、虹膜异色斑、嘴唇内小囊肿等 循环系统:三尖瓣轻度返流、房间隔膨胀瘤、早产儿中的动脉导管未闭和卵圆孔未
闭、单脐动脉等
消化系统:腹腔积液、腹部膨隆、蛙状腹、胎儿肠管回声强等 其他系统或器官:无结构畸形的宫内发育迟缓、单纯的皮肤水肿等。
• 如发现畸形儿,要求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及时将有关内容 填入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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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龄为妊娠整 周数,如39周 +6天,填39周
特指因产前诊断为出 生缺陷而进行的治疗 性引产,若产前未确 诊出生缺陷,因其他 原因进行的治疗性引 产,该项目应填“否”
孕早期指妊娠的 前3个月,服药 情况中要特别注 意市面上的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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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疑难和微小畸形报告概要
上报过程中需满足条件或做特殊说明的畸形
1、先天性脑积水:超声检测结果显示侧脑室径≥10mm,随访至32周后,超过15mm。 2、副耳或耳前赘生物:单个≥5mm,多个副耳者,遗传性副耳,合并其他畸形要上报。 3、动脉导管未闭:足月儿生后24小时后检测到的肺动脉端直径≥3mm的单纯动脉导管 未闭且在监测期内未闭合,在多发畸形或综合征中出现的动脉导管未闭。 4、卵圆孔未闭:足月儿生后24小时后检测到的直径≥3mm的单纯卵圆孔未闭且在监测 期内未闭合,在多发畸形或综合征中出现的动脉导管未闭。 5、睾丸未降:足月、监测期内未正常下降的睾丸未降要上报。 6、先天性肾积水:孕30周以上肾盂扩张≥10mm,或随访后确诊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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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强调
赘生物不是一个严谨的疾病诊断。 对发生在体表的赘生物应明确性质(如实性、囊性等)、部位、大小, 尽量做出明确诊断。发生在面、耳、颈部的赘生物,需要考虑副耳、淋巴瘤 等异常;发生在头部/脊柱/骶等部位,需要考虑脊柱裂、隐性脊柱裂、畸胎瘤 等;发生在胸部需要考虑副乳;发生在四肢末端,需要考虑多指/趾等。此外, 需要和血管瘤、脂肪瘤等其他疾病区分。 如果无法做出确诊,详细准确的描述部位、大小、性质后,单个参考面 部≥10mm,体表其他≥30mm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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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方案一、背景出生缺陷是指胚胎或胎儿发育过程中结构或功能发生的异常。

我国是出生缺陷高发,估计每年有30~40万例体表先天畸形婴儿出生,加上生后数年才表现出来的缺陷或遗传病,先天残疾儿童超过90万,约占年出生人口的5.6%。

出生缺陷严重影响我国人口素质,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都对出生缺陷的预防和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了解一个或地区的出生缺陷发生水平通常采用出生缺陷监测。

我国出生缺陷监测从1986年起,一直采用以医院为基础的监测方法,监测对象为住院分娩的围产儿。

出生缺陷医院监测初步摸清了全国主要出生缺陷的发生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但由于各地住院分娩率差异较大,所获得的监测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某地区出生缺陷的发生状况。

2003年,天津市城区、省北宁市、省建瓯市、省巩义市、省罗田县,实施了出生缺陷人群监测试点项目。

中美合作预防神经管畸形国际项目亦在32个区县建立了人群出生缺陷监测系统,积累了丰富经验。

2006年,原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在全国30个省(区、市)选择64个区县开展人群出生缺陷监测。

2012年,进一步调整、优化了监测表卡和报告流程,形成了本实施方案。

二、目的1. 逐步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监测地区实际状况的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

2. 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

3. 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

4. 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三、监测点的确定在全国妇幼卫生监测点中,按以下原则选取部分区县。

1. 城市以区为单位,农村以县为单位,原则上每省(区、市)城市和农村各选1个;监测区县总人口一般应在40~50万之间。

2. 监测区县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监测工作,有配套经费及组织和人员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部门、机构积极性高,具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和协作机制。

3.监测区县妇幼保健网络完善、运作正常,儿童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住院分娩率达80%以上。

4.监测区县已经或准备开展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孕期产前筛查、新生儿筛查、听力筛查等工作。

5.监测区县各级数据报告单位应有数码照相机等器材。

在征求各省(区、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区县。

四、监测围和对象在全国30个省(区、市)围(除外),选取64个区县的全部街道(乡镇)作为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地区。

监测对象为居住在监测地区的产妇(包括本地户籍以及非本地户籍在监测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产妇)所分娩的胎婴儿。

监测期限为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至生后42天,在此期间首次确诊的主要出生缺陷均需报告。

五、监测容和指标1. 监测容(1)主要出生缺陷发生的时间、地区和人群分布及临床资料,具体容见《出生缺陷儿登记表》。

(2)出生人群的相关资料,具体容见《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

2. 统计分析指标:主要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及其特征别发生率。

3. 年度指标统计时限: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六、出生情况的报告和婴儿随访城市监测点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街道卫生院的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本辖区所有孕满28周分娩的胎婴儿相关信息的收集,填报《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利用产后访视对婴儿进行随访至生后42天,并将随访结果记录到《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

农村监测点由村医或村保健员负责本村所有孕满28周分娩的胎婴儿相关信息的收集,填报《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利用产后访视对婴儿进行随访至生后42天,并将随访结果记录到《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

七、出生缺陷的诊断和报告1. 出生缺陷围监测的出生缺陷以体表先天畸形和先天性心脏病为主,分类标准参考国际疾病分类(ICD-10)。

2. 出生缺陷诊断(1)、省、地市及监测区县各级应分别成立出生缺陷人群监测专家组,负责全国或辖区出生缺陷病例的确认及技术支持。

(2)出生缺陷病例应由区县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经专家组确认。

部份体表畸形如多指、缺指等可由街道(乡镇)卫生院诊断。

(3)产前诊断的出生缺陷必须在出生后进行确认,但由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在产前确诊的致死性、重大出生缺陷和染色体异常应计为确诊病例。

3. 出生缺陷病例报告首次确诊的出生缺陷胎婴儿,无论在家中或在医院分娩,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监测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或出生缺陷诊断医院)人员负责收集信息,并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表》,逐级上报。

(1)在家庭分娩的胎婴儿,应由接生人员和本辖区负责产后访视的保健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发现可疑病例,立即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由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在24小时入户调查。

对不能诊断的病例,应报告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或建议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并随访诊断结果,一旦确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要填报《出生缺陷儿登记表》。

(2)在医院分娩的胎婴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村医或村保健员应入户询问出生时情况,对医院确诊的出生缺陷病例应填报《出生缺陷儿登记表》。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村医或村保健员在产后访视中若发现未报告的确诊出生缺陷病例,应填报《出生缺陷儿登记表》。

4. 出生缺陷医院报告制度为了减少出生缺陷病例的漏报、错报,各监测区县应建立医院出生缺陷病例首诊报告制度。

(1)监测区县的每一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出生缺陷病例的收集,并报告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2)在监测地区住院分娩的新生儿由接生单位的医生进行系统身体检查,发现出生缺陷病例,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医生。

(3)产前诊断的出生缺陷病例,应由检查医生(如超声科医生)向本单位负责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医生报告,并填报《出生缺陷儿登记表》。

(4)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各个科室(包括新生儿筛查机构),发现的出生缺陷病例,应向本单位负责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医生报告,并填报《出生缺陷儿登记表》。

(5)凡提供治疗性引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出生缺陷病例,应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表》,报告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八、资料收集及转运资料收集程序1. 报告流程建立逐级报告制度,流程为:村级→街道(乡镇)级→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2. 表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村医或村保健员填写《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完成42天随访后,每月上报到本区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核实本辖区出生缺陷病例线索,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表》,每月将《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出生缺陷儿登记表》上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核实、整理各社区或街道(乡镇)卫生院上报的《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同时与辖区医疗保健机构报告的《出生缺陷儿登记表》进行核实,解决重报、漏报、错报问题。

完成监测数据的网上直报工作,经地市级、省级逐级审核之后,上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

区县级及其以上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质量控制,提交《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和质量控制报告。

《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与出生缺陷医院监测所采用的表格一致。

要求数据收集和上报单位保留原始台账;正式纸质报表应在县级留底备查。

九、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有助于统一全国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规化实施。

1. 质量要求严重出生缺陷漏报率≤1%,出生数漏报率≤5%,报表完整率≥99%,错漏项率≤1%,计算机录入错误≤1‰。

2. 质量检查容主要采用现场访谈、查阅相关资料、核对监测报表等方法进行,具体容和要求如下:(1)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管理组织,职责分工明确,协调机制健全(2)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管理制度(3)人员经费保障到位巩固和完善监测网络,地市、区县级有专职人员、乡村级有兼职人员负责出生缺陷人群监测信息资料收集、统计工作。

各级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补助到位。

(4)监测工作规实施1)原始记录规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填表说明进行登记、记录。

所有原始资料均要留底备查。

网络直报数据的填写也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并确保数据安全。

2)上报资料完整、准确、及时各级监测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完成监测工作和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并及时上报、整理、汇总、分析、反馈监测信息。

每季度、每年各级上报资料无缺漏。

《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的填写无漏项、错项和逻辑错误,字迹清楚。

手工报表上报前需按乡村或街道社区编号整理。

计算机录入时应尽量避免录入错误。

严格控制数据重报、漏报。

上报数据要与原始登记本数据相符,县、乡、村或市、区、街道三级的数字应吻合。

3)质量控制报告容应全面详实。

质量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安排计划、质控方法与途径、人员时间安排、调查记录表情况、调查结果及对调查结果的总结(或建议)等容。

3. 质量控制方法(1)抽样方法街道(乡镇)利用每季度的例会,季季进行质量检查。

区县级每年抽查本区县4~5个监测街道(乡镇),每一街道(乡镇)抽查4~5个居委会(村)。

地市级每年抽查本地市所有监测区县,每一监测区县抽查3~4个监测街道(乡镇),每一街道(乡镇)抽查3~4个居委会(村)。

省级抽查本省全部监测区县,每一监测区县抽查2~3个监测街道(乡镇),每一街道(乡镇)抽查2~3个居委会(村)。

(2)漏报调查方法漏报调查是质量控制的主要容,其主要步骤和方法如下:1)区(市)县级区(市)县级主要是在相关医疗机构寻找出生缺陷线索,需要访问的相关机构和需要查看的资料有以下容:走访医疗机构的妇产科、儿科(、外)、五官科、B超诊断室、病案室等,查看分娩登记本、死亡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查阅疑似出生缺陷的病例个案,抄录监测地区的死胎死产、42天死亡、先天畸形的0~42天婴儿的父母姓名及家庭联系方式。

走访区县人口计生委:了解引产的出生缺陷病例及线索。

将质控发现的病例与线索与乡级上报的《出生缺陷儿登记表》核对,查看是否有出生缺陷漏报。

2)街道(乡镇)级乡镇计生办或街道办事处:将出生登记和出生缺陷登记与街道(乡镇)卫生院出生及出生缺陷资料相互核对,查看街道(乡)级出生及出生缺陷漏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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