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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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农医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2.《猫产地检疫规程》3.《兔产地检疫规程》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关于开展牛、羊、禽产地检疫工作的提示函

关于开展牛、羊、禽产地检疫工作的提示函

关于开展牛、羊、禽产地检疫工作的提示函尊敬的牛、羊、禽产地负责人:你好!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牛、羊、禽产地的检疫管理,我局计划开展一系列产地检疫工作。

现函告相关事项,希望你能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1. 检疫人员配备:请确保每个产地都配备有合格的检疫人员,他们需要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并经过良好培训。

同时,要确保检疫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动或兼职其他职务。

2. 检疫设施和设备:产地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检疫场所、设施和设备。

场所要干净整洁,设备要正常运转,以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检疫记录和档案:请每个产地建立完善的检疫记录和档案,包括检疫人员的工作记录、检疫样品的信息记录以及检疫结果等。

记录和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并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验。

4. 检疫标准和流程:请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疫工作。

同时,检疫流程也要规范和统一,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能得到检疫监控且不间断。

5. 合作与沟通:希望你能与我局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及时向我局汇报和反馈检疫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或情况。

如产地出现疫情或其他突发情况,务必第一时间通知我局,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特此提示,并希望你能积极参与检疫工作,共同努力保障牛、羊、禽产品质量安全。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与我局联系。

此致敬礼检验检疫局领导签名日期尊敬的牛、羊、禽产地负责人:首先,我想再次强调我们此次开展牛、羊、禽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大事,而作为产地负责人,您的工作将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口感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我局诚挚邀请您积极配合并全力以赴,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希望通过牛、羊、禽产地的检疫工作,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防止疫病的传播,并提高群众对农产品质量的满意度。

为此,我局将进行以下几项工作,特此向您做出详细说明:1. 检疫人员配备和培训:确保每个产地都配备有合格的检疫人员,并要求他们接受相关岗位技能培训。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

2.2检疫对象2.2.1鸡、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鸸鹋: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2.2.2鸭、鹅、番鸭、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痘。

3.检疫合格标准3.1家禽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3.1.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5临床检查健康。

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原毛、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供体动物符合3.1.4—3.1.5的规定。

3.2.4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家禽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

4.1.1.2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4.1.2原毛、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

4.1.2.2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检疫申报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申报制度。

二、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四、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

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规模场、区,、畜禽防疫档案,散养户,。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五、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

电话申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货主,申报人,应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二,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

八、未申报检疫~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按未经检疫处理。

九、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流程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流程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流程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流程1
一、动物产地检疫申报
1、出口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出口动物肉类产地的申报信息及检疫凭
证由动物产地检疫站按照《动物检疫申报格式》(SPSS/Q/1405号)申报
至检疫门类系统,然后经审核出具“出口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2、进口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根据国家动物检疫相关要求,进口兽类
产地的检疫审核程序也严格实施,进口兽类产地的申报信息亦需按照《动
物检疫申报格式》(SPSS/Q/1405号)申报至检疫门类系统,经审核出具“进口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二、动物产地检疫检疫流程
1、检疫前准备:动物产地检疫站应根据出入境动物检疫申报表的要求,收集动物及其产地信息,对动物检疫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2、检疫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站应当按照《动物检疫法》中规定的具
体检疫措施对动物进行检疫,包括对活体动物采取物理检疫、病原学检疫、生物检疫等手段,并根据动物检疫结果,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3、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站应当按照《动物检疫法》的规定,在检疫结束后,及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屠宰加工企业要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加工企业在开始进行屠宰加工前(1小时),要向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需要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开始生产加工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临栏)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加工企业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1小时),要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屠宰加工企业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的,屠宰加工企业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进行投诉,但不能私自进行生产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5、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未向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可报由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动物卫生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后要及时、完整的填写《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并带到现场经企业申报检疫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三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三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一、本场饲养的畜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引进种用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跨县引进商品畜禽,在引进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二)1、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少于____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管辖范围、官方兽医和联系电话。

2、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____天申报检疫;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随时申报。

3、出售、运输乳运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____天申报检疫。

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____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____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6、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7、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9、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离开产地。

派驻官方兽医(包片)管理制度1、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范本)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范本)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途:启运地点:启运到达地点: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货主签字:申报年月日注: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

申报处理结果□受理。

拟派员于年月日到实施检疫。

□不受理。

理由:经办人:年月日检疫申报受理单no.处理意见:□受理:本所拟于年月日派员到实施检疫。

□不受理。

理由:经办人:联系电话:动物检疫专用章年月日第三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201X附件1动物检证明(动物a)第联共联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2动物检证明(动物b)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检证明(产品a)第联共二联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动物检证明(产品b)第联共二联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关于索取检疫证件中提到的动物产品指:直接畜禽的屠宰(包括分割和冷冻)的肉品(如猪、牛、羊、鸡、鸭、鹅、鹌鹑、乳鸽等肉品)及其未加工的副产品(如这些动物的血液、骨头、肉皮、脏器、脂肪、头、蹄、蛋、奶等)。

调理肉品(如已经腌制好的烤鸡、烤鸡翅、烤鸡腿等半成品)不适合此索证范围。

肉串的经营显然不在索取检疫证的范围之内,但应取得生产许可证qs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猪肉、牛肉等,是需要提供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但是经过深加工后的肉制品就不需要了,只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就可以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的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一、二、三、四、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年月日官方兽医(签名):当事人签收:备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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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了16处动物检疫申报点。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对于未经检疫私自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提高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率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23号的要求,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实现耳标佩戴率达100%,坚决查处牲畜出栏时才加施耳标的行为,如发现牲畜未按规定佩戴耳标的,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电话举报电话
以上告知书内容我看过,我保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执行,如有违反,按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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