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公约与我国法

合集下载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协议。

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运方式,具有全球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为了确保海上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法规。

本文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法规的适用。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1. 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身份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明确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托运人是委托运输的一方,承运人是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

2. 货物描述和数量合同应详细描述待运输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信息。

同时,还应说明货物的包装和装卸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运输路线和时间合同应明确货物的起运港和目的港,以及运输的时间要求。

这些信息对于托运人和承运人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双方了解运输的具体安排。

4. 运费和保险责任合同中需要明确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此外,还应讨论货物保险的责任和范围,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5.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三、相关法规的适用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UNCLOS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最基本的国际法规。

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海洋边界、航行自由、沿岸国权益等问题,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货物海洋运输法(COGSA)COGSA是一种常见的运输条款,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根据COGSA的规定,承运人要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并为货物的丢失或损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运输舱单公约(TIR公约)TIR公约是涉及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协议,也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相关的国际陆运环节。

该公约确保了运输工具和货物的安全,并简化了跨国运输的手续。

4. 国际商会500条款(INCOTERMS)INCOTERMS是国际贸易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交货条件条款,也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十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 而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 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班轮运输是指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为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租人运输货物, 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 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两三个国家的运输。

二十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用船舶的承租人。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 承运人的范围有所扩大, 出现了“实际承运人”或“履约承运人”即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 并按约定付给运费的人。

二十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应当谨慎处理,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航在内容上可以概括为适航、适员和适货。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部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并能够抵御预定航线的一适员指妥善配备船员, 即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需要, 在质量上则应能胜任工作。

此外也要装备船舶和配备船上供应品。

适货指货舱适于装载货物。

2.管货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妥善是指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履行管货的义务时应发挥其通常管理货物的技能, 在货方所运货物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 应依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货技能。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国际海上物流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海上物流活动。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和法规: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这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公约,规定了
海洋权益、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等规定,对海
上物流和贸易有着重要影响。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该规则是一项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规
定了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罗滕达姆规则》(Rotterdam Rules):这是一个国际海上运输的公约,
取代了《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包括了货主、承运人和船东的责任和义务。

4.《船舶吨位公约》(TONNAGE Convention):旨在统一计算船舶吨位的公
约,这对于税收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5.《船舶检查公约》(SOLAS):国际海上航行安全公约,要求船舶必须符合
特定的安全标准,确保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6.《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的货物运输公约,
规定了货运单、责任和赔偿等问题。

以上公约和法规是国际海上物流中常见的一些规定。

在进行海上物流活动时,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以确保货物运输和航运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论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产生而产生,影响着并反映在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中。

通过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并结合探讨《鹿特丹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将来完善中国《海商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承运人责任;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海运公约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其集中体现了承运人和货方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的分担,决定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价值取向[1]。

可以说,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改变是海上货物国际公约演变的标志。

目前,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三个,分别是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洞悉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取向,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海商立法。

1.三公约承运人责任的相同之处(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公约规定了海运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义务,并规定承运人不可以违反该规则,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一项义务是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开航时的适航义务。

第二项义务是应适当、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2)承运人的免责公约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海上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2)天灾。

(3)战争。

(4)公敌行为。

(5)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扣留或者拘禁或者依法扣押。

(6)检疫限制。

(7)货物托运人或者货主、其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8)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者劳动力受到限制。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原创版】目录1.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2.公约的主要内容3.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4.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正文【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海运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 1980 年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统一全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目前,该公约已经得到了全球众多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公约的主要内容】海运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则、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货物运输责任、索赔和诉讼。

公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公约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运输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3.货物运输责任: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同时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4.索赔和诉讼:公约规定了货物损失和损坏的索赔程序,以及诉讼的管辖权和时效。

【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海运合同公约的实施对我国海运业产生了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运输效率:公约的实施使得我国海运企业能够根据统一的规则进行货物运输,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率。

2.保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维护自己的权益。

3.促进了我国海运业的国际化:公约的实施使我国海运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高了我国海运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应对公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应对海运合同公约,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1.修订国内法律法规:我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确保国内法律与公约规定相一致。

2.加强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海运领域的合作。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
感谢您的观看
航运国际公约和国内 法规公约 • 国内法规 • 航运安全管理体系 • 航运安全管理措施 • 航运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
01
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总结词
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航行自由、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科学 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
详细描述
该公约确立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概念,明确了各国在海洋上的主权和 管辖权。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 务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总结词
该规则规定了船舶安全监督的程序、标 准和要求,旨在提高船舶安全水平,保 障人命财产安全。
VS
详细描述
该规则对船舶的建造、检验、维修保养等 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船舶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标准,并接受国家安全监督检查 。同时,该规则还规定了船舶安全事故的 调查和处理程序,为提高船舶安全水平提 供了有力保障。
航运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与发证
审核机构与审核程序
01
选择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审核机构,制定详细的审核程序,
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审核内容与标准
02
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制定详细的审核内容和标准,
确保航运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
发证与换证
03
对于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颁发安全管理证书,并定期进行换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总结词
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规定了船舶构造、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最低安全标准。
详细描述
该公约对船舶的构造、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船舶必 须符合规定的标准,以确保在海上遭遇紧急情况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命安全 。

浅谈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的差异

浅谈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的差异

浅谈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的差异通过半学期学习,了解到海商法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一种,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以及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海商法律制度。

现代海商法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涉及到许多不可抗力以及承运人免责的事宜,这次就浅谈国际海商货物运输中责任制度与承运人适航的问题,以及结合国际公约相对比的探讨。

国际上调整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而《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

我国并没有加入上述任一国际公约,我国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主要是《海商法》,但是我国《海商法》对上述三部国际公约均有所借鉴,并继承了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及特殊的义务责任制度。

举例阐述而言:首先,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承担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也就是说在我国通常认为适航只是承运人义务之一,违反适航与损失负责,损失和船舶不适航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

不适航也并不必要构成“根本违约”或使另一方得到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比之一《海牙规则》,适航义务不再是绝对的,而是限制在“适应谨慎”的范围内;即使船舶不适航,承运人也只在不适航引起货损发生时才负责,即在适航与损失之间要求有因果关系。

《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都是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它们都适用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其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对于货物装货工具对象不同,采取不同的责任期间方式的。

对集装箱装运货物来说,采取的是“从收到交”,即承运人从托运人收到货物起到交付货物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检疫限制
(17)不列明的承运人无过
(9)托运人的行为或过失 失
5.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 托运人在提单上注明货物价值的,应按注明的价 值予以赔偿。
• 托运人未申报价值的,每件每单位的赔偿额不超 过 100英镑或其他等值货币。
6.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 第3条第8款规定: 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
8.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 第3条第8款规定: 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
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 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 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 ,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 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止或限制工作。
3
2012/10/17
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 (11)暴动和骚乱。 •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
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 (14)包装不善。 • (15)唛头不清或不当。 • (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
8.索赔和诉讼时效
• 第3条规定: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
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 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6
2012/10/17
维斯比规则 ——《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 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
(2)火灾
(11)暴动和骚乱
(3)海难
(12)救助
(4)天灾
(13)货物性质或固有缺陷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政府扣押
(1不4)可包装抗不力固 或承运人 ((11无56))法标潜在志控缺不制陷清或的不免当责
(8)检疫限制
(17)不列明的承运人无过
(9)托运人的行为或过失 失
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提供适航船舶
• 《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
• “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以便:
• ①使船舶适航 • ②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
• 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适于并能 安全地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 需具备四个条件:适船、适人、适航、适货
1
2012/10/17
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 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 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 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 火灾 • 海上危险 • 天灾 • 战争行为 • 公敌行为 • 政府扣押 • 检疫限制
在不同方面均满足这两项规定的案件显然都
有可能发生。如果确有其事,那么究竟适用哪一
条的问题就得根据造成损失的行为最初的性质及
目的而定。”
一般说来,划分船长船员管理船舶还是管理货物 的行为,应以进行某项操作的意图或直接目的为
准,如二者兼有,则一般作为管理货物处理,以 保护货方的利益。
4
2012/10/17
卸货,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 港临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
3.责任期间
• 《海牙规则》第1条规定: •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
船 时 止的一段期间” • 习惯上采用“钩至钩”原则或“舷至舷”原则来
确 定 承运人的责任起讫
3.责任期间
• “钩至钩” 船 吊 装 载,一旦船吊吊钩把货物吊起,即被认为 是 装 上船,同样,只要货物脱离船吊吊钩,便算 是结束了卸货。
1968年制定,1977年6月23日生效。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补充的内容主要有:
• 关于提单的效力 • 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 关于侵权行为请求的权利 • 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 关于诉讼时效
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 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
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 载明下列各项: • 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 要唛头。 • 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 • 货物的表面状况。 • 如果有合理根据怀疑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 ,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不一定必须将唛头、 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
• 托运人的行为或过失 • 罢工或停工 • 暴动和骚乱 • 救助 • 货物性质或固有缺陷 • 包装不固 • 标志不清或不当 • 潜在缺陷 • 不列明的承运人无过失
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 管船过失免责:航行过失、管理船舶过失 • 航行过失:是指船舶开航后,船长、船员等人由
于 驾 驶或操纵上的判断错误,或因疏忽使船舶发 生 了 原来可以避免的搁浅、碰撞等事故,所引起 的货物损坏或灭失 • 管理船舶过失:是只船长、船员等人在航行过程 中 , 由于疏忽而没有尽职的管理好船舶,如船上 的 水 管破裂等
•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
• (3)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 (4)天灾。 • (5)战争行为。 • (6)公敌行为。 •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 (8)检疫限制。 • (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
(1)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10)罢工或停工
(2)火灾
(11)暴动和骚乱
(3)海难
(12)救助
(托4)天运灾人或货主的 (13)货物性质或固有缺陷
(行5)战为争或行为过失的免责(14)包装不固
(6)公敌行为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7)政府扣押
(16)潜在缺陷
(8)检疫限制
(17)不列明的承运人无过
(9)托运人的行为或过失 失
火灾
• 火灾造成损失的范围,包括火灾直接烧毁货物的 损失,以及因救火而使用灭火器具或材料,还有 水 和 烟雾给货物造成的损失。
• 除外: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货 损 , 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 例 分析
承运人1过7项失具免体责的免责事项
(1)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10)罢工或停工
(2)火灾
2012/10/17
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 公约与我国法律
• 有关提单的国内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 《 海 牙规则》 – 《 维 斯比规则》 – 《 汉 堡规则》
《海牙规则》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General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5
2012/10/17
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1)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10)罢工或停工
(2)火灾
(11)暴动和骚乱
(((不无345)))海天战列 过争难灾明 失行的 免为 责
(12)救助 (13)货物性质或固有缺陷 (14)包装不固
(6)公敌行为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7)政府扣押
(16)潜在缺陷
• “舷至舷” 岸 吊 装 载,一旦越过船舷,即被认为是装上卸离 船舶。
4.承运人免责
•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应负的货损责任实 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在要求承运人需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的基 础上,又规定他们有权利对自己在某些方 面的疏忽、过失行为享受免责。
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 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1)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10)罢工或停工
(2)火灾
(11)暴动和骚乱
(3)海难
(12)救助
(4)天灾
(13)货物性质或固有缺陷
(5)战争行为
(14)包装不固
(特6)公殊敌免行责为
(7)政府扣押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6)潜在缺陷
(8)检疫限制
(17)不列明的承运人无过
(9)托运人的行为或过失 失
提供适航船舶
• 需具备四个条件:适船、适人、适航、适货 • 船舶的结构要适于航行——适船
船舶开航后,承运人在船舶航行期间如果因船舶本 身存在的潜在缺陷而不能保持船舶的适航,不应该 被视为违反适航义务。 • 船员配备齐全——适人 • 燃料和供应品要备足——适航 • 货舱要适货——适货
提供适航船舶
• 关于克尽职责: • 尽力去做,努力去做 • 判断原则:
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 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 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 ,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 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7.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 正确申报义务 • 托运危险品时的义务 • 托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 1924年8月在布鲁塞尔签订,于1931年生效。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十条 本公约和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 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2.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 第一责任:提供适航船舶 • 第二责任:妥善管理货物 • 第三责任: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 第四责任:不作不合理的绕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