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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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生产委托安排规程

MAH生产委托安排规程

MAH生产委托安排规程1. 背景在多方面合作的制药行业中,制药授权持有人(MAH)和生产委托方之间的委托安排是至关重要的。

为确保委托安排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程以明确各方的权责和操作步骤。

2. 目的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委托方和生产委托方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生产委托方按照MAH的要求进行生产,并确保产品质量和合规性。

3. 定义- 制药授权持有人(MAH):具有批准和注册药物产品的责任,可以委托生产委托方进行相关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个人。

- 生产委托方:接受MAH委托,负责生产相关药物产品的厂家、公司或合作伙伴。

4. 委托安排流程以下是MAH和生产委托方之间委托安排的流程:1. MAH向生产委托方提供委托需求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计划、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

2. 生产委托方评估委托需求,并提供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计划。

3.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生产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内容、期限、费用等细节。

4. 生产委托方按照协议要求组织生产,并及时向MAH报告生产进展和质量数据。

5. MAH对生产委托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6. 在生产完成后,生产委托方提交产品样品给MAH进行质量检测和确认。

7. MAH向生产委托方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并进行结算。

5. 协作和沟通MAH和生产委托方应确保及时、准确和有效的协作和沟通,以保证委托安排顺利执行。

双方应定期开展会议或电话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交流进展情况。

6. 附则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MAH和生产委托方之间的所有委托安排。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和合同责任。

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

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一、引言二、协议内容1.协议背景:明确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品种、型号、规格等基本信息,以及委托生产的目的、原因等背景信息。

2.协议目的:明确协议的目标和目的,主要包括确保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注册人的品牌形象等。

3.合作方式:明确委托生产的具体方式和流程,包括甲方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合作期限、生产工艺等。

4.质量要求:明确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要求,包括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及注册人自身的要求。

5.生产过程控制:明确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控制措施,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装配工艺、设备维护等。

6.产品检验:明确产品检验的方法和标准,包括对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的检验方法、检验频率等。

7.不合格品处理:明确不合格品的处理办法,包括如何进行不合格品的分类、记录和处置。

8.不合格品责任追究:明确在发生不合格品问题时,各方的责任和追究办法。

9.保密责任:明确乙方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具有竞争优势的信息要保密,并约定保密的期限和范围。

10.协议变更和解除:明确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1.违约责任:明确各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办法。

12.争议解决: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方法,一般可以选择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法。

13.其他事项:包括协议生效时间、协议解释权等其他具体事项。

三、编制要求1.确保法律合规: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编制的协议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明确可操作性:协议内容应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各方可以根据协议内容进行操作和执行。

3.保密性原则:对于商业秘密和具有竞争优势的信息要采取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4.具体详细:协议内容应具体详细,不要模糊其辞,避免产生争议。

5.法律风险评估:在编制协议过程中,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对协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总结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是保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重要文件,合理编制协议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注册人品牌形象至关重要。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规范委托生产药品的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并保证药品的技术质量及价值。

本《指南》专门针对中国政府规定的药品制造、委托加工等相关业务若干质量要求,仅用于指导各药企实施质量管理。

一、原辅材料1.确定原辅料购货单位及供货合同,并确保原辅料实施品种经验证,满足药品生产需要;2.采购检验及检验记录完整,检验证明符合GMP要求及相关规定;3.根据采购检验结果,原辅料应现场接收,验收时予以重点检查;4.注意把握原辅料的质量趋势,每批物料质量及安全性的指标稳定可靠;5.对容易变质的原料应及时使用,以免造成不良反应;二、生产环节1.生产过程中只有经过质量保证部门审核并核发生产批准文件(CPF)方可生产;2.每批次药品只有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批次进行生产,严格按照SOP要求进行操作;3.过程中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控制实施防止措施;4.对于特殊工艺(特殊原质料,特殊反应等)生产,应采取特殊质量管理保障措施;5.生产车间根据生产特点,设置实验室,并定期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生产质量;三、成品管理1.参照GMP要求进行成品管理;2.实施成品质量全过程把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包装物及包装材料设备的残次品产生;3.确保药品成品质量的水平,以符合法规及标准的要求;4.持续改进成品出库管理流程,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及时出库;四、管理体制1.强化职责划分,以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质量管理执行到位;2.构筑质量保障体系,落实质量管理措施,确保质量管理达到GMP要求;3.加强质量管理,推进质量改进活动,不断推进质量水平;五、建立及维护质量协议1.明确委托加工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各自主体责任,责任范围,确保双方负责有效对接;2.建立完善品质管理、进料管理、过程控制等要求,督促委托加工单位依法经营;3.实施有力的追溯管理,确保药品从它所生产出来的原料追踪到其它不同处置活动;4.建立完善的审计体系,定期对生产、加工、检验的全过程实施质量检查,关注细节问题,确保质量;。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用于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2020年9月27日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一、目的和范围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通过签订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其他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工作要求(一)基本要求质量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 )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质量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量协议应当详细规定持有人和受托方的各项质量责任,并规定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生产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质量协议中确定技术质量直接,及时就质量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

当变更控制、偏差、检验结果超标 / 检验结果超趋势、质量投诉等方面工作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开展沟通协调,确保在合法依规、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妥善解决,沟通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保存。

质量协议的起草应当由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其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GMP 的主管人员拟订。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如果一个MAH选用了一个受托药品生产企业来实施药品生产中所有的生产操作(包括加工、包装、保存和检测),则MAH的质量部门要负责批准和拒收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受托场所也需要符合GMP和相应的法规。

1.目的、范围(要提供的委托生产服务的基本信息)2.定义(定义以确保双方对质量协议中术语的含义是准确的。

)例如:持有人:本协议中持有人为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即为持有人,持有人为委托方。

受托生产企业:本协议中接受持有人药品委托生产的一方为受托方。

批记录:包含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批销售或发运记录。

物料: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

例如: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产品:包括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生产:包括加工、包装、保存、贴标操作、检测和质量管理部门的操作。

3.生效日期和终止1)本协议适用于**产品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协议一式八份,乙方三份、甲方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双方签字盖章且MAH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生产批件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3)双方通过自愿协商,可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变更与解除此协议。

4)若协议期间任何一方经判定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

4.争议解决(解释各方要如何解决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分歧和其它问题)例如:1)在有效期内双方执行过程中,如遇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不可抗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以特快专递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五日内出具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各方避“坑”大全(一)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各方避“坑”大全(一)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各方避“坑”大全(一)此指南“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要求,为更好地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

建议不要“指导”,持有人和受托方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用最适宜的措施和方法保证产品质量。

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是“看法”或“认识”。

这样与后面那句的适用于持有人和受托方“参考”呼应。

“指导”不好就是“坑”。

一、首先提一下《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我印象《规定》还没有作废,当然“规定”档次不如“法”。

接着聊,《药品管理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

”企业不用多说,看了后面持有人担的责任,真为研制机构捏把汗!生产的门道岂是你研制机构搞得灵清的?二、该《指南》法律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尚未出台。

这个会不会有“坑”?应该不会……反正都是“征求意见”似乎也无妨。

三、该《指南》“工作要求(一)基本要求质量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履行……,并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可以改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吗?删除“依法”和改“职责”为“责任”。

我的想法,前面已经说明了“遵守”、“履行”法律法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项规定,就是尽到“职责”。

通读本《指南》和《模板》,用心良苦地面面俱到,重点强调,似乎将持有人和受托方职责划分清清楚楚,但是其实任何协作执行的过程中往往是“交叉”、“模糊”的地方容易扯皮。

MAH委托流程概要

MAH委托流程概要

一、委托流程概要1、MAH持有人委托质量审计持有人应该就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质量审计,包括中国GMP 或各国GMP相关要求,可按FDA六大系统(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仓贮、设施设备、包装标签)来审,最后确认受托企业是否有能力和合规接受委托业务,并出示审计报告。

如受托企业基本符合,开出整改缺陷,督促整改到位。

对受托企业的审计,阿郎社员认为最好是MAH持有人有能力自己做,如果不行,可以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第三方进行。

一般是根据委托产品的复杂程度,可以是几天,但主要是要配备有能力的人来进行。

2、MAH委托双方签订质量协议双方组建项目组,讨论质量协议的细节内容,界定三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包括物料/产品采购、取样、检验、放行;留样、加速、稳定性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场地;主要GMP文件(质量标准、工艺规程、产品标签、说明书、偏差、变更、OOS、CAPA、验证、风险评估等)的存档、签批、汇报流程;后续持续工艺验证、年度质量回顾、投诉、不良反应、退货、药物警戒等各方的责任),最终双方质量负责人签订质量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3、物料供应商审计按照双方流程起草签批原辅包供应商审计文件,完成审计及日常的评估维护,主要供应商最好由委托双方一同参与评估和现场审计。

要有审计报告,并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和档案,有建档转移手续。

有些MAH持有人认为自己质量体系没有这方面人员,没有能力对物料供应商进行审计?只交给受托方生产企业来进行审计?关于这点,课后大家也可能就此讨论一下。

4、技术转移由MAH持有人起草技术转移方案,经持有人(和/或研究方)、受托双方共同确认签批转移方案,细化转移所有事项,如验证批前要完成检验方法学的转移,还有委托方需完成转移技术和质量控制资料,如:产品技术转移报告、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物料供应商目录等资料。

技术转移是决定MAH能否成功最关键的环节?大家也可讨论你们企业是怎么开展的?供大家共同借鉴。

MAH委托质量协议相关描述

MAH委托质量协议相关描述

质量协议相关描述
1、协议应为受控文件
持有人是药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应该建立自已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有能力承担和监管受托企业生产药品的质量责任。

因此,质量协议应是持有人质量管理文件的组成之一,文件格式上一般包括持有人名称、文件类别、文件名称、文件编号、版本号和页码等。

2、协议封面
协议首页一般为双方基本信息和签字。

协议抬头可为“药品委托质量协议”或其它,接下来是持有人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质量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签字人和签字日期,下面是受托生产企业信息,相关内容同上持有人。

协议是企业在MAH前需要签定的最关健的一份重要文件。

3、目的
阐明本质量协议目的,为约定持有人和受托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以保障MAH药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确保委托生产的药品符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4、范围
质量协议中应明确MAH委托哪些产品,规定是生产、检验、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的哪些环节是委托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

现阶段,国家明确可以MAH 范围有:2016年6月试点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十个试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明确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不纳入MAH试点药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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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 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持有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加工、包装的工作时,负有支持或否决委托生产的最终责任,同时必须签订质量协议,以界定相关的责任和流程,受托生产企业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GMP 的规定。

质量协议应清晰地规定GMP 的每项活动由谁负责,参照了哪项法律法规条款。

质量协议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目的/范围条款(包括有效日期和终止条款)争议的解决职责(包括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变更控制与修改一、职责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参考GMP 来界定他们质量协议中的具体条款,质量协议应该涵盖所有与委托生产有关的GMP 责任。

质量协议应标明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或者两者一起在以下每项活动中的具体职责。

(一)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管理是质量协议中最关键的内容,应该详细界定各方的GMP责任,包括QA和QC。

持有人对药品质量负全责,因此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其它药品质量管理责任条款,并不意味着可以排除在GMP 要求下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任何一方的责任。

持有人应配备质量受权人,负责最终成品的上市的放行,虽然每个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对产品上市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产品的上市放行工作不能授权给受托生产企业来做。

质量协议应明确合作双方要建立沟通机制、联络人信息、规定合
作双方沟通联系过程中已达成的口头和书面意见应当以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形式保存。

此外,质量协议中应明确指出受托生产企业(包括检验室)提供的所有服务应符合GMP 规范。

质量协议中也应该规定持有人必须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计,以确定受托生产企业相关设施设备符合GMP 要求。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持有人应根据药品的特性和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事先检查、常规稽查和有因稽查,以及合同双方在报告检查异常情况和缺陷整改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因为受托生产企业可能经常为多个持有人提供服务,无论哪个药品被检查,在合同中应特别考虑在检查及稽查受托生产企业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不良信息向持有人报告。

质量协议也应明确在一个受托生产企业同时为多个药品持有人提供委托生产或检验过程中,如何防止交叉污染、保持可追溯性等方面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和信息沟通。

(二)设施设备管理质量协议的这部分内容应明确生产过程实施和提供服务的具体地址。

合同双方应确定由谁来进行验证、确认和维护活动以保证委托生产的顺利进行,这些活动包括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或设备系统,比如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环境监测、车间分类、公用设施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三)物料管理合同双方应明确由谁来负责制定规则,以确定原辅料的规格、审核、质量检验,以及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计,并进行样品采集和入厂检验。

质量协议也应该写明当事方是如何确
保合适的仓储管理的,包括贴签、标签印刷、产品共同存放以及为防止混杂、交叉感染而采取的防护措施。

此外,质量协议应该明确在各种情况下物料存储方的责任,包括存储条件的维护措施,确保物料从一方转移到下一方过程中质量可控。

(四)产品特定条款质量协议还应提供关于特定产品或与该产品有关的特定条款。

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可将此信息放在附录中或直接放在质量协议的主体部分。

合同中的该部分内容应该包括产品(或活性成分)的特性;批生产过程,批号编制规则;失效期/货架期,存储、运输,批量报废的责任;过程验证,包括设计、认证、检查与监测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持有者派驻受托生产企业人员的权利和责任等条款。

质量协议还应该明确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之间如何进行药品制造技术的知识转移,以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能够在符合
GMP 规范下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五)实验室管理委托生产各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该具有足够的药品检验仪器设备以供完成药品质量检验,任何检验操作过程、仪器设备状态均应符合GMP 要求。

在质量协议中还应该建立样品采集和样品检验的程序控制措施,并明确检验室应通过常规计量认证并符合GMP 规范。

如果持有人决定使用受托生产企业的设施进行样品存储并进行稳定性考察,质量协议应该明确样品考察的时间频率,并及时沟通稳定性考察结果。

合同双方还应明确谁对实验室中的偏差调查、缺陷和不合格结果负责。

(六)文件管理质量协议应明确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均应该按GMP 要求保存任何各方的文件和记录。

质量协议应标明持有人审查、批准和变更的程序,例如SOP、批生产记录、操作规范、实验室记录、验证性文件、调查记录、年度报告,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在进行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它任何文件和记录。

合同还应明确如何在符合GMP 规范下确保所有的记录和文件可方便地随时查询,以及如何在可控程序下进行文件复制。

如果双方均采用电子记录系统,质量协议要明确应该采用何种方法以确保任何电子记录文件的可溯源性、可靠性及完整性。

(七)监督管理
质量协议应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应接受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或持有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延伸监管。

二、变更控制与修改(包括受托生产企业)
由于各种原因,任何一方都可能提出变更,因而在质量协议中应该讨论并确定变更控制程序。

受托生产企业应该将变更情况告知持有人,包括但不限于原辅料及起始物料的供应商;生产地址;生产过程;进入生产线或生产设施的额外产品;测试程序;主要生产设备;运输方式;批生产计划;产品密封系统;关键岗位人员调动和产品停产等。

合同双方都应知道以下这些可能引起变化的方面,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对方,包括偏差调查和缺陷处理、说明书变更、稳定性研究,检测能力与趋势分析,工艺改进,监
管部门警告信,患者投诉,产品召回或不良事件报告等。

方应该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在变更实施前必须经过持有人审查并获得批准。

合同中必须明确,任何变更的风险程度应该由持有人来评估,既使有些变更可能被认为是低风险的,受托生产企业认为可能不一定必需要告知持有人。

合同双方还应该讨论、同意并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任何变更均应进行验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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