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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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购进 违反第一款,经营违反第 二款,使用违反第三款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 条,《云南省药品管理条 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假药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八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 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 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一、医疗器械定义1.1 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体外或经皮肤黏膜进入人体内,以及用于人体体外的预防、诊断、治疗、矫正人体结构或功能的器具、设备、器械和其他类似产品。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医疗器械的,将受到处罚。

2.2 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超出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擅自经营的,将受到处罚。

2.3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要进行重新申请。

三、医疗器械经营行为3.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医疗器械产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

3.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为医疗器械安装产品标识,并保证标识与其在国家医药监管部门备案的信息一致。

3.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于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备案情况。

3.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销售医疗器械时,应当向使用者提供其正确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

四、医疗器械广告4.1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医疗器械的性能、功能和适用范围,不能从事虚假宣传。

4.2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医学论文、科研成果等宣传内容,也不得涉及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医学专业领域。

4.3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注明广告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一致性声明。

五、医疗器械进出口5.1 医疗器械进口必须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进口。

5.2 医疗器械出口必须符合目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不得出口。

5.3 医疗器械出口企业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并按照有关要求的检验检测标准进行产品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六、处罚与责任6.1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6.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医疗器械:指用于人体体外或经皮肤黏膜进入人体内,以及用于人体体外的预防、诊断、治疗、矫正人体结构或功能的器具、设备、器械和其他类似产品。

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1 管理办法1.1.1 药品经营许可1.1.2 药品审批制度1.1.3 药品监管1.1.4 药品质量控制1.1.5 药品合规销售1.1.6 药品广告管理1.1.7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提报1.2 主管部门1.2.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2.2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1.2.3 地方药品监管部门1.2.4 检验检疫机构1.3 协会组织1.3.1 药品制造业协会1.3.2 药品批发零售业协会 1.3.3 药品电子商务协会1.3.4 药品研发与创新协会1.3.5 药品安全协会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1 设备分类2.1.1 一类医疗器械2.1.2 二类医疗器械2.1.3 三类医疗器械2.1.4 特殊医疗器械2.2 器械经营许可2.2.1 经营许可要求2.2.2 许可申请流程2.2.3 审批时限2.2.4 许可证书管理2.2.5 许可证书变更和注销2.3 监督管理2.3.1 检查与监测2.3.2 临床试验管理2.3.3 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 2.3.4 许可证书的验收2.3.5 器械广告管理2.3.6 罚则与处罚2.4 监管部门2.4.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4.2 专业机构2.4.3 协会组织2.4.4 三方监管公司3.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3.1 注册类型3.1.1 初次注册3.1.2 增补注册3.1.3 变更注册3.1.4 注销注册3.2 注册程序3.2.1 注册申请材料3.2.2 技术审查3.2.3 产品检验3.2.4 注册证书发放3.2.5 注册信息变更3.3 注册分类与管理3.3.1 产品分类3.3.2 产品管理目录3.3.3 注册证书管理3.3.4 注册信息公示3.3.5 注册变更管理4.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4.1 广告审查4.1.1 广告材料准备4.1.2 广告审查流程4.1.3 广告审查机构4.2 广告发布与监管4.2.1 广告发布媒体4.2.2 广告监管要求4.2.3 广告违规处罚4.3 违法广告举报与处理4.3.1 广告举报途径4.3.2 违法广告处理流程4.3.3 举报奖励政策5.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办法》5.1 不良事件的定义与分类5.1.1 不良事件的定义5.1.2 不良事件的分类5.2 不良事件的报告5.2.1 不良事件的报告流程5.2.2 报告的标准与要求5.2.3 报告的时间要求5.2.4 不良事件报告的后续处理5.3 不良事件的调查与处理5.3.1 调查处理流程5.3.2 不良事件追踪与回访5.3.3 处理结果的上报与公示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附件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附件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全文附件四: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全文附件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经营许可:指通过申请、审批等程序,获得经营药品的许可证书,并按照规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1 主要内容:该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定义、分类、注册备案、生产经营、进出口、广告宣传、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1.2 简要注释:- 医疗器械:指用于诊断、治疗、矫正人体疾病、损伤或者残疾的器具、设备、器材、试剂和其他类似的物品。

- 注册备案:对于高风险类、中高风险类医疗器械,需要进行注册;对于中低风险类医疗器械,需要进行备案。

- 广告宣传: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无误导性,不得含有虚假陈述、夸大功效等违法内容。

- 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器械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1 主要内容:该标准规定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广告语言、图片、表现形式等。

2.2 简要注释:- 广告语言: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无误导性,不得涉及医学专业术语,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 图片:医疗器械广告的图片应当准确反映医疗器械本身和使用情况,不得具有误导性。

- 表现形式:医疗器械广告不得采用科普类、娱乐类、趣味类等不合用于医疗器械广告的表现形式。

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办法》3.1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明确了责任方及其责任。

3.2 简要注释:- 不良事件: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浮现的对人体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危害。

- 报告程序:发现或者收到不良事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提供者或者生产企业报告,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 调查程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并核实不良事件的事实和责任方,并依法处理。

- 处理程序:对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不良事件,生产企业应当即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管理办法》4.1 主要内容:该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相关行为。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管理遵循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第一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担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促进医疗器械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不得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主体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第六条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厂商或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经营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依法供应、进口或经营医疗器械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使用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个人及其相关人员。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医疗器械。

第三章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申请者应按照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分类、结构及组成、性能指标、适应症、使用方法、贮存与运输要求、不良反应与禁忌症等。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审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发注册证书或备案通知书后方可生产、经营或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备案通知书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后应及时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第八章责任与处罚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等,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列入医疗器械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附件如下:1.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表2.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格3. 医疗器械备案申请表格4. 医疗器械批准/备案证书样本5. 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指南第五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供应,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外医疗器械经营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进口、分销、租赁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所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经营者积极推广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医疗器械,并加强与医疗机构和临床科研单位的联合开发,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并符合卫生要求;(二)有固定的经营者或负责人,并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业务背景、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医疗器械管理知识和技能;(三)具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具备安全使用医疗器械的办法、设备和条件;(五)具备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的配合能力。

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二)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经历和从业证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三)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个人工作经历和从业证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发、销售、使用、进口、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依法进行。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监督要求。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批发、销售、使用、进口、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初审、实地检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在60日内作出。

第八条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经许可机关审核合格后可重新办理。

第十条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经营档案,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确保所销售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在发现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即将住手经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四章进口医疗器械管理第十五条进口医疗器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注册要求。

第十六条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持有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进口前进行检验、检测和备案。

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一条本国家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生产质量管理、流通管理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可靠。

第四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第一条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是指通过审核和审批程序,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允许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医疗器械注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器械分类规范的要求,经过严格的技术评价和安全性评价。

第五章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第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等必要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

第六章医疗器械流通管理第一条医疗器械流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流通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医疗器械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储存、运输和销售管理制度,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章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第一条具备医疗器械使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标识要求,正确使用医疗器械。

第二条对医疗器械使用存在风险的活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取得许可或者批准。

第八章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第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1.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格2.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范本3. 医疗器械流通许可证申请表格4. 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医疗预防、诊断、治疗、监测、补充等目的的器械、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规范,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强化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不同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应当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人员的聘任证明;(五)生产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书;(六)其他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按照法定要求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许可期满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可以续许;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延续,但须给予整改机会。

第三章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开展,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固定场所进行经营;(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设施和设备;(三)具有经过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规范的销售管理制度和回收处理制度;(六)具有合法的供应渠道。

第十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个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评价、质量改进等环节,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可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个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行销售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销售安全。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应坚持分类管理、风险监管和科学管理原则,加强全过程、全环节监管,强化社会共治。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经营实施许可证制度,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取分级管理,确定不同等级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类别和分级标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处。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第六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应当遵循“谁核发、谁管理”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核发和管理。

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有相关从业经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等。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分.挣明、企业资质证明、场所和设施、人员、器械维护保养和使用等的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检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

核发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依法进行。

第十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三级,分别为五年、三年和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提前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延续条件包括正常经营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三章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方式、品种、规模、地点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职能操作。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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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销售药品符合标准
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 国家药品标准。
10、购货渠道正规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 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 药品 。
11、不良反应报告
第七十一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
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 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 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 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 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
14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 理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 管理制度。
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 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15、依法发布广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 在地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药品 广告批准文号 。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 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 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 经营使用行为的基本规定
第一部分 药 品
一、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法律法 规:
(一)应熟练掌握的法律法规: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应一般了解的法律法规: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5、《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
3.标识为云南大理第二制药厂生产的 “九味鹿茸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Z82030292”。 我国行政区划代 码前两位根本就无“82”,上述产品为 假药无疑。 4.标识为河南健源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 的“高效骨痛康胶囊”,批准文号“国 药准字Z10056069”。 登录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发现,并无 该文号信息,进一步调查得知其为假药。
7、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
8、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6、按期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 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 直接上缴国库。
陈述申辩:一般期限3天
提起复议: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 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或 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提起诉讼:3个月,向最初做出 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出。
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 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 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 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 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
2、通过GSP认证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 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 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7、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款: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 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 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 学技术人员。
8、按说明书规定储存条件储存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 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 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 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五十七条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 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 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 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 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 使用。
12、健康体检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 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 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 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 接触药品的工作。
13、申请复检 (部门、时限、费用)
部门、时限: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 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 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 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 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 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
五、法律禁止的行为
1、禁止销售假药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 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 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
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
换证: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 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 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 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 缴销。
变 更: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
办法》
15、《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6、《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17、《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 批程序》
19、《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20、《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2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管理办法》 2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5、《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2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费 用:
第六十一条 药品抽查检验,不得 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 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 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 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 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3、建立购销记录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 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 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 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 (销)货日期 。
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 不得少于3年。
4、准确销售药品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 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 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 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 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 地。
5、制定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 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 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 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6、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 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 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 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 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复验的 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 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 构留样中抽取。
6、查封扣押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 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 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 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 行政处理决定。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
1、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办证 换证 变更) 办证: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 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 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理的特别规定》 7、《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8、《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9、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10、《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1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1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
8位数字的第1、2位代表原批准文号的来源 : 代码 地区 代码 地区 代码 地区
11 北京市 34 安徽省 50 重庆市 12 天津市 35 福建省 51 四川省 13 河北省 36 江西省 52 贵州省 14 山西省 37 山东省 53 云南省 15 内蒙古 41 河南省 54 西藏自治区 21 辽宁省 42 湖北省 61 陕西省 22 吉林省 43 湖南省 62 甘肃省 23 黑龙江省 44 广东省 63 青海省 31 上海市 45 广西自治区 64 宁夏回族 32 江苏省 46 海南省 65 新疆自治区 33 浙江省 10--------原卫生部 19、2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
二、认识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是经国家药品 监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药品生产 企业按照法定标准生产药品的标识, 是药品的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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