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5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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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保川寿发〔2007〕20号关于停售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等9个健康险产品的通知

平保川寿发〔2007〕20号关于停售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等9个健康险产品的通知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平保川寿发〔2007〕20号
关于停售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等9个健康险产品的通知
各中心支公司、各营业区、区域拓展部: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6月29日起,停售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797)等9个健康险产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售险种
(一)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797)
(二)平安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798)
(三)平安附加鸿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799)
(四)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79301)
(五)平安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79201)
(六)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796)
(七)平安附加开心果定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4)(77101)
(八)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905)
(九)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509)
二、停售时间:此次停售交单时间截止6月29日18:00(交
单以初审录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寿险产品停售通知
打印:谯维思共打印3份承办:王政宏联系电话:(028)86165196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 2007年4月16日印发。

平安一生保长期医疗保险健康告知条款

平安一生保长期医疗保险健康告知条款

平安一生保长期医疗保险健康告知条款目前支持智能核保,不支持单独人工核保。

具体有以下问题:1.就医行为: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存在健康检查结果异常 (如血液、超声、影像、内镜、病理检查)或长期服药(有规律的服药超过1个月);过去2年营住院 (不包括剖腹产小急性鼻炎/急性雪肠/急性肺汤/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 或有医生提出进步复查、治疗或手术建议的.2.健康状况:(1) 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有下列疾病、症状或情况:【肿瘤】良恶性肿瘤、原位癌、癌前病变、交界性肿瘤、类癌,未明确性质的息肉、结节、肿块、包块、占位生物、淋巴结肿大;【代谢性疾病】高血压 (收缩压z140mmHg或舒张压z90mmHg) 、糖尿病;【心脑疾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心肌缺血、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含》以上、心肌病、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狭窄、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脑血管疾病(脑缺血、脑梗死/脑出血、脑血管畸形);【呼吸系统疾病】肺结核,慢性阳寒性肺病,慢性吉气管炎,肺气肿,肺大痕,吉气管扩张,哮喘,肺结节 (含磨玻璃影》、肺心病;【消化系统疾病】肝炎、肝硬化、慢性胆囊炎、胆石症、胆囊息肉、胃十二指肠溃疡、克罗思病(节段性肠溃疡性结肠炎、腺炎、多囊肝;【泌尿系统疾病】肾炎、肯功能不全、肯/输尿管结石、肯/输尿管畸形,多囊肾;【血液、风湿免疼及内分泌疾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盆血、紫度、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痛风性关节炎、强直性音柱炎、甲亢、甲状结节;【神经、精神类疾病】多发性硬化症、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氏病、燕痫、精神病;【其他】传导性耳聋、瘫痪、下肢静脉曲张、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椎管狭窄、脊柱裂、股骨头坏死、骨关节炎、骨器炎、肌萎缩、肌无力/多发性肌炎、雷诺病,法定传染病、职业病;(2) 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存在下列症状反复头痛、晕厥、胸痛、气急、紫绀、持续反复发热、抽搐、皮下出血点《紫盘)、咯血、反复呕吐、进食梗嚏感或吞咽困难、呕血、浮肿、腹痛、黄痘《(新生儿黄痘已治愈的除外》、便血、血尿、蛋白尿、肿块、消瘦(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职业病、酒精中毒、其他药品中毒、智能障碍、五官/管柱/胸廓/四肢/手指/足趾缺损/质形或功能障碍。

05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

05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保险条款设置有一定时间的等待期,请您注意…………………………………………2.2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请您留意发生保险事故后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5.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保险条款有关重大手术的释义,请您留意………………………………………………9.7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06]185号,2006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与构成“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投保书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其他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赔偿限额 第五条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每名医务人员的赔偿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 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附加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 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虽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约定的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平安福-平安先生 30年

平安福-平安先生  30年
2.保单生效90天后有15万元“疾病身故保”障金。
3.终身拥有20万元的疾病身故保障金
附加平安福重疾(2015 )
1380元
20年
终身
15万元
1.男性保45项“重疾”。
2.保单生效9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合同中规定大病其中一种,无需发票,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本公司提前给付15万大病医疗保障金.
3.发现“轻定轻度重疾”,未发生“重疾”之前,28天后仍生存的情况下给付,本公司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3万元,且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让您的保障全面升级。
平安福呵护终生保障计划书
一、投保基本资料:
33岁的男性,年交保费6546.43元,交费期为30年,约合每天17.93元,约每月545.53元,保障终身。
二、保险利益如下:
附种
名称
年缴保费
缴费期
保障期
保险金额
保障利益
平安
福终身寿险
3200元
20年
终身
20万元
1.保单生效24小时后有20万元—40万元“意外身故”保障金。
豁免重疾
139.43元
19年
20年
0
大病医疗费给付后,免交以后各期主险保费。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到70岁
760元
1年
1年
20万元
1.保单生效24小时后,因交通意外身故20万的保障金(180天内).
2.因意外伤残给付2万—20万元(180天内),按比例给付.
3.因自驾车意外身故60万(自驾20万+意外20万+身价20万)。
注明:1.住院费用,住院日额,是每年都有以上同上表格的费用,直到交费期满。
2.大病只限一次给付,大病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附加团体终身寿险条款

平安附加团体终身寿险条款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平安附加险产品介绍-不含健享(2015年3月版)

2-2-平安附加险产品介绍-不含健享(2015年3月版)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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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与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的保险责任相同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且 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
——投保年龄:0-64周岁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从第4天开始,本公司按照约定 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天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说明:非传统险指智胜人生、世纪天骄、聚富年年12、世纪才俊12等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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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3)
按 保 险 责 任 分
意外伤害类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13)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13)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
意外医疗类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08)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天数×日额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最多给付 90天) 重大疾病住院天数×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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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小明,10周岁,父母为其投保了2份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合同生效三个月后,小明不幸遭遇车祸,送至医院后需住院治 疗,共住院100天,问共能够得到多少赔付?出院后又因为胃 炎住院100天呢? 保险利益: • 车祸住院 10元/份/天× 2份× 100天=2000元

平安员工终身合同模板

平安员工终身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公司,乙方愿在甲方工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终身。

2. 在合同期限内,除非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法定原因终止,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与岗位1. 乙方在甲方担任__________岗位,具体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

2.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调整乙方的岗位和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和工作需要确定。

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四、工资与福利1.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每月__________元,根据国家规定及甲方实际情况,工资将进行定期调整。

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

4. 甲方根据公司业绩和乙方表现,给予乙方一定的奖金和福利。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损害甲方利益;(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甲方依法解散、破产或者变更经营主体。

3.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奖金、加班费等;(2)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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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保险条款设置有一定时间的等待期,请您注意…………………………………………2.2❖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请您留意发生保险事故后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5.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保险条款有关重大手术的释义,请您留意………………………………………………9.7❖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06]185号,2006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与构成“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投保书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其他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20000元,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元。

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见9.1)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见9.2)住院(见9.3)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见9.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9.5)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9.6)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

每次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天。

急救运送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住院门诊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重大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重大手术”(见9.7)的,我们按50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

每种“重大手术”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保险金”。

若同一次手术中,针对同一器官实施的手术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手术”定义时,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手术”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还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特别病房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特别住院日额保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疾病特别住院险金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

每次疾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按次给付的急救运送保险金、住院门诊保险金、特别病房保险金根据每次住院的入院日所在保单年度计算该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次数。

按日给付的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保险责任中的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会将该次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进行比较,按较小值给付;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重大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2)未告知的既往症(见9.8);(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5)艾滋病(见9.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9.10)、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6)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8)从事潜水(见9.11)、跳伞、攀岩(见9.12)、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9.13)、摔跤、武术比赛(见9.14)、特技表演(见9.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殴斗或醉酒;(10)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1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1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1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我们。

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见9.17)导致的延迟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3天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于出院后10天内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3)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若申请重大手术保险金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记录、手术证明书及本条款约定的相关检查、检验报告);(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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