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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9•【字号】汕府办[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2〕1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9日汕头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为做好我市“十二五”时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建设任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和《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汕头”的核心任务,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平台,通过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有效增加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一、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整体推进。

依据上级土地整治规划和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市、县(区)土地整治规划,做好与农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整村整镇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严格实行计划管控,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机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9•【字号】汕府办[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0)1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十二月十九日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三)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将城市供水管理的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五)增加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职责。

(六)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和督查职能,加强对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的督办考评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定城市管理规划,负责城市管理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市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行业资质核准;负责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负责城市垃圾车辆准运证的核发工作;负责环卫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负责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批及市区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批和发证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园林等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城市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参与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绿化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区义务植树活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汕府办[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汕府办〔2012〕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已经第十三届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汕头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为确保汕头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全面提升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导2011至2015年汕头市消防工作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汕头市消防工作简要回顾和当前形势分析“十一五”以来,汕头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六大任务八大工程,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较好地完成了以防火、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截至2010年底,《汕头市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订立的各项目标基本落实,全市消防工作在消防工作社会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灭火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突破:一是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

市、区(县)政府均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任期目标,将消防责任制考评纳入政府管理范畴。

市、区(县、管委)、镇(街道)、村(居)四级均全部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是火灾防控体系不断完善。

汕头市11个中心镇、重点镇已全部完成消防规划。

全市市政消火栓总数达7644个。

逐年逐阶段针对“三合一”场所、生产性场所、火灾隐患重点地区、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开展了一系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汕府办[2006]141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汕府办〔2006〕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八月三十日汕头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前言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汕头市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推进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确保实现汕头市环境保护总目标的重要时期。

紧紧抓住新世纪的历史机遇,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是“十一五”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因此,在认真总结“十五”环保计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和实施好《汕头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对保障我市的环境安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总目标,以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出发点,立足我市的资源和环境特点,合理引导工业化和城市化有序发展;依靠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以及循环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坚持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方针,突出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区域协调;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绿色经济,把我市建成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发展进步、生态环境优美、适宜人居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城市。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汕府办[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6]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为帮助遭受台风“珍珠”袭击的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受灾群众无饥寒和受灾倒塌住房尽快重建修复,近期省、市已陆续下拨了水利工程、交通公路、市政设施水毁抢修补助款,学校校舍修复补助款,农业、渔业救灾复产补助款,以及民政自然灾害生活救济和住房恢复等专项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

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到具体的救灾救济项目和真正有困难的受灾群众身上,现就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使用原则和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1、民政部门下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济和住房恢复补助资金,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要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其使用范围:一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是紧急抢救、转移灾民;三是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此外,救灾救济款可用于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社会捐赠款物可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和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9号)修订以前(即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且标注“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2010年12月3日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见附件。

三、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内容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汕市法〔2011〕15号)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须在6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1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64号2012.6.302关于海滨路西段片区改造建设的通告汕府〔2007〕97号2012.7.253通告(220千伏华能汕头电厂至月浦站电缆线路工程建设)汕府〔2007〕106号2012.8.124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汕府〔2007〕133号2012.10.16印发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39号2012.11.16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0号2012.12.317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1号2012.12.318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7〕118号2012.6.149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382号2012.12.2010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08〕3号2013.1.1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08〕92号2013.6.2712通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有关事项)汕府〔2008〕114号2013.8.1213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汕府〔2008〕129号2013.10.3114关于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汕府〔2008〕168号2013.11.1915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165号2013.11.2716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8〕181号2013.12.31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34号2013.2.2818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1号2014.1.1519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通告汕府〔2009〕12号2014.1.2320印发汕头市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2009〕33号2014.2.2821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09〕59号2014.5.3122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23通告(新津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汕府〔2009〕158号2014.9.2324关于汕头大围达标加固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76号2014.11.625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9〕196号2014.12.1026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汕府〔2009〕202号2014.12.3027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告汕府办〔2009〕19号2014.6.3028转发汕头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汕头市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99号29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03号2014.6.3030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126号2014.8.2331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62号2014.12.132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汕府〔2010〕30号2015.3.2533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82号2015.7.734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规划控制用地的通告汕府〔2010〕88号35关于加强北郊周转房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117号2015.9.1236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汕府〔2010〕122号2015.9.2937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2015.2.1938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号2015.2.1039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3号2015.8.1140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二、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取缔非法设置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的通告汕府〔2007〕33号2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2号3关于确定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07〕298号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295号三、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调整我市2007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7〕108号2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通告汕府〔2007〕138号3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4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8〕1号5关于撤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通告汕府〔2008〕35号6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62号7通告(海门电厂送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汕府〔2008〕103号8关于清理拆除韩江下游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输砂带的通告汕府〔2008〕113号9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9〕132号10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9〕200号11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10〕94号——结束——。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汕府办函〔2016〕165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汕府办函〔2016〕1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粤办函〔2016〕451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新一轮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工作为增强应急预案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3月底开展新一轮的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36号)、《印发汕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4〕3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当前有关法规、体制的新变化、新要求,结合我市公共安全形势的新情况、新特点,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牵头制订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原则上,应急预案已超过3年未修订的应重新修订,不满3年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是否修订。

修订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印发等程序,属专项应急预案的,须送市政府应急办初审,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属部门应急预案的,牵头单位在印发实施的同时,须送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编制一批基于情景构建的应急预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剖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当前多发易发的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分析—情景构建—任务分解—能力建设”的基于情景构建的应急预案编制路径,着眼于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应急联动、舆情引导、应急资源保障等应急工作机制,修订、编制一批目标明确、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专项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汕府〔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汕头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径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为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重新划定,并按《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规定,因地制宜实施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的分类管理。

一、基本定义(一)禁燃区定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高污染燃料定义高污染燃料,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界定的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

二、禁燃区划定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划定全市以下范围为禁燃区(详见附图):(一)金平区的范围(不含雷打石环保设施用地和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厂址范围);龙湖区的范围;濠江区的范围(不含华能汕头电厂、汕头招商局港口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厂址范围);澄海区的凤翔街道、澄华街道、广益街道范围;潮阳区的文光街道、城南街道、棉北街道、金浦街道、海门镇范围(不含华能海门电厂、华电丰盛汕头电厂厂址范围);潮南区的峡山街道范围;南澳县的范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3•【字号】汕府办[2004]122号•【施行日期】200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府办[2004]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汕头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历年来,自然灾害对我市的社会生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威胁,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为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应急联动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现根据《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不履行自然灾害救济法定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

二、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发生自然灾害时,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当地政府救灾,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水利部门:承担市“三防”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三防”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抢险物资。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6•【字号】汕府办[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03]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清明节即将到来,各地上山扫墓的群众将急剧增加。

近期天气晴朗,气温较高,以高火险天气为主。

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严防山火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森林防火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领导要保持清醒头脑,坚决克服麻痹松劲的思想和侥幸心理,特别在行政区划调整期间,各地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把森林防火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山火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通过电视台、报刊、墙报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扑火知识;在林区主要路口、公路沿线和田林交界区域,要设置明显的森林防火警示标牌和张贴防火标语;要出动宣传车,深入乡、村、集市巡回宣传,对边远山村、山上作业点要组织流动宣传员深入宣传;对林区中小学生要进行森林防火常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防火意识;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在清明节前后播放和刊登市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通告》(汕府(2000)166号文)。

三、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

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的通告》,在清明节防火戒严期间,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成森林野外用火巡逻执法队,加强巡查,严禁携带香、烛、纸钱、鞭炮等易燃品进山,禁止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把山火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重点区域、高火险地段要落实专人严防死守,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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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汕头市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5]166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20
【实施日期】2005.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
汕头市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5]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的《汕头市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粤办
明电〔2005〕248号)要求,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的通知》(粤森防指明电〔2005〕08号)及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为期80天的“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为确保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的有序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大排查大整改行动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的领导,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李耿坚任组长,市林业局副局长苏华渠任副组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以及周少华(市防火办主任)、章少忠(市公安森林分局局长)、曾锡洪(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少华兼任主任,人员由周少华、陈丹升、陈邦文、许伟民、倪晓斌组成。

这项活动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为主负责实施。

各区县应成立由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担任组长,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全面负责本区县的大排查大整改活动。

二、大排查活动的时间安排
结合我市实际,这次活动的时间为80天,即从2005年10月10日—12月30日,拟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1、动员和准备阶段:10月10日—10月20日,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召开动员会,制定活动的工作方案,确定重点排查对象和重点区域。

2、自查阶段:10月20日—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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