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就医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及离休干部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规范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在医院就医,特修订本就医管理暂行规定:一、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医保病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出入院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中心相关专干负责各类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服务工作,门诊设置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记账专用窗口,出入院结算中心配备专人具体经办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
三、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湖南省、长沙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根据病情及审批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诊疗方案开具电子处方,原则上只能使用公示在医院服务信息平台上的相关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
专科接诊医生必须在其“特殊病种专用病历”上详细记录病情、疾病诊断、化验与检查结果等,不得以“取药”代替病历记录。
四、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病人挂专科门诊号,肾移植术后、丙肝病人挂指定的专科医生号;专科医生接诊时,凭病人所持“特殊病种专用病历”核实身份,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仅限于所申报的特殊病种,及由该病种引发的并发症治疗(不含合并症的治疗),血透治疗按单病种包干政策规定治疗,必须严格执行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诊疗方案,不得超范围超量提供医疗服务。
五、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凭“离休干部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医疗证”及身份证优先挂号并免挂号费,优先看病。
门诊医生接诊时对其所持专用病历、离休证、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原则上不得接诊非本人持证就医,特殊情况者需报医保局审批。
离休干部医保病人原则上使用“三个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确因临床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且无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替代,由接诊医生填报相关医保用药申请表书面报告医疗保障中心审批后方可。
医院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我院门诊慢特病管理工作,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1. 门诊慢特病:指经认定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需在门诊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疾病。
2. 特殊重症:指经认定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重症病种目录,需在门诊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疾病。
三、管理职责1. 医院医保办负责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的认定、审批、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
2. 相关科室负责患者就诊、诊断、治疗、用药等工作。
3. 医生负责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提出诊断意见,并开具相应的治疗方案。
四、认定与审批1. 患者就诊时,需携带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件。
2. 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和特殊重症病种目录,提出诊断意见。
3. 患者需填写《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4. 医院医保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认定。
5. 认定通过后,患者可在指定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待遇。
五、报销流程1. 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按照医生开具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2. 患者持医保卡、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认定书等材料,到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3. 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和医保政策,进行费用结算。
4. 医疗机构将报销费用直接打入患者医保账户。
六、监督管理1. 医院医保办定期对门诊慢特病、特殊重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患者对认定、审批、报销等工作有异议,可向医院医保办投诉。
3. 医院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医院医保办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医院特殊门诊备案制度范本

医院特殊门诊备案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特殊门诊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门诊备案工作旨在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第三条特殊门诊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范围与条件第四条特殊门诊备案范围包括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可申请特殊门诊备案:(一)持有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二)患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三)病情相对稳定,需要长期门诊治疗。
第三章备案流程第六条患者到我院门诊就诊,符合特殊门诊备案条件的,持门诊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确认备案表,到医保服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医保服务窗口对患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医保系统。
第八条患者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我院特殊门诊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医保办负责特殊门诊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备案资料的审核、备案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待遇的享受等。
第十条医保办应定期对特殊门诊备案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备案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医保办应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档案,妥善保管患者的备案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医保办工作人员在特殊门诊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医院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患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特殊门诊备案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院医保办。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病种患者,在门诊就医过程中的一些规定和管理措施。
特殊病种指那些需要长期治疗和药物维持的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慢性肾功能衰竭等。
这些疾病需要长期的特殊治疗和药物支持,因此,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患者的治疗和医保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要求患者需要提供医保资料和诊断证明。
这是为了确保患者真正符合特殊病种的要求,以及对药物和治疗的真实需求。
患者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医保卡以及相关的病历等材料,以便医保部门对患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
其次,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规定了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用药范围和限额。
特殊病种患者需要长期用药来维持疾病的稳定,因此,医保部门制定了一定的用药范围和限额,以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
医保部门会制定相应的用药目录,患者只能按照目录中规定的药物进行购药和治疗。
此外,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还涉及到患者的就医定点要求。
特殊病种患者需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这是为了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专业人员的治疗水平。
患者只能选择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就诊,否则医保部门将不予报销。
这一规定确保了患者能够获得专业、高效的治疗。
另外,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还规定了门诊就医的费用结算方式。
在患者得到治疗后,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收据,患者需要准确填写资料并进行费用结算。
医保部门要求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费用结算清单和资料提交,以确保资金的正常流转和药物的供应。
除了上述内容外,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还规定了一些与患者就医相关的其他事项。
比如,患者需要按时进行复诊和检查,以便医生对病情进行及时的监测和调整治疗方案。
同时,患者还需要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如不得擅自更改药物剂量等。
总之,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特殊病种患者的治疗和医保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规定患者的资格审核、门诊用药范围和限额、就医定点要求以及费用结算方式等,为患者提供了更加规范和有序的医疗保障服务。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患有特定、重大临床疾病的患者,在门诊就医过程中的费用支付、医疗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的管理措施。
该规定旨在确保特殊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一、特殊病范围确定为了保障特殊病患者的权益,确定特殊病范围是必要的。
根据医学专家的临床实践和疾病研究,制定相关的特殊病目录。
该目录包括了一系列既有确切诊断标准又属于高风险、高费用疾病的病种。
目录不断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医学进展和新兴疾病的纳入。
二、门诊诊疗规范在门诊就医管理规定中,要明确特殊病门诊诊疗的规范。
首先,门诊诊疗应由具备相关专科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医生进行,确保病情评估、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
其次,门诊就医的时间和频率应根据病情和患者需求确定,避免不必要的频繁就医和长期住院。
三、特殊病门诊费用支付为了减轻特殊病患者的经济负担,规定了特殊病门诊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标准。
医保基金将按照统一的部分自付比例来支付特殊病门诊费用。
同时,对于特定的高费用药品和治疗项目,可提供额外的费用补贴,使患者能够用更实惠的价格得到必需的治疗。
四、门诊费用报销及结算特殊病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结算是医保管理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病患能够顺利、及时地获得费用报销,规定了门诊费用的报销方式和流程。
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等材料,经医院审核后,医保基金将及时向患者报销合规费用。
五、门诊用药管理为了保证特殊病门诊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规定了门诊用药管理的制度。
医保基金将根据专家评估和相关研究,制定特定病种的用药指南,对门诊用药进行指导。
患者在门诊就医时应根据指南使用特定用药,确保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健康教育与管理为了提高患者的健康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制定了相关的健康教育和管理措施。
医院将通过专业的医疗团队,为患者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包括饮食、运动、药物使用等方面的指导。
同时,建立特殊病患者的定期复诊制度,做到规范治疗和病情监测。
关于印发《台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台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工作,提高居民医疗保险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该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为八章,包括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总则、政策支持、基本要求、管理方式、转诊和报销、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和处罚、附则等内容。
通过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管理效果和服务能力。
总则部分明确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管理目标,为后续的具体执行提供了基本遵循。
政策支持部分重点介绍了政府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方面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鼓励和支持相关医疗机构积极参与特殊病种的门诊服务。
基本要求部分明确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了医疗机构设置、医生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要求、专科医生队伍建设等内容,为后续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依据。
管理方式部分重点介绍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申请、审核、特需门诊的设置和管理、病人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医疗服务的定期评估与检查、投诉处理等环节,为后续的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转诊和报销部分明确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转诊机制和报销政策,强调了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与配合,确保特殊病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绩效考核部分明确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指标,通过定期考核,提高各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监督检查和处罚部分重点介绍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强调了管理的严肃性和监督的权威性。
附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时间,为后续的实施提供了具体安排。
各有关单位要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工作推进和实施。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体现了政府的关心和对居民的保障,是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患有特殊病的患者进行规范管理和高效治疗,提高门诊特殊病患者的治疗效果,减轻医疗资源的紧张程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建立的。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给予患有特殊病的患者更好的照顾和关注,帮助他们早日康复,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门诊特殊病种类及管理范围门诊特殊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疾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精神疾病、癫痫、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儿童特殊病、老年特殊病等。
门诊特殊病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患者档案:为每位门诊特殊病患者建立详细的档案,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病史、诊疗记录、用药情况等,方便医生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制定更加有效的治疗方案。
2. 定期复诊:对于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生应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复诊周期,确保患者定期复诊,遵医嘱用药,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健康教育:医生应对门诊特殊病患者进行全面的健康教育,包括病因、病情发展、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帮助患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病情,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4. 药品管理:对于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生应严格控制用药量,避免药物滥用及药物相互作用带来的不良影响,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5. 应急处理:对于突发疾病事件或急性加重的情况,医生应能够及时处理,安排患者住院治疗或转诊到专科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6. 定期统计和评估:医院应建立门诊特殊病患者的管理统计制度,定期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方案,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三、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1.加强组织建设:医院应当成立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小组,建立由主治医师、护士长、药剂师等组成的专业团队,推动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的落实。
2.明确工作流程:医院应建立门诊特殊病管理的工作流程图,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一步都得到有效执行。
3.设立监督机制:医院应建立门诊特殊病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5篇》

《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5篇》第一篇:医保特殊病管理制度医保特殊病种就诊管理(一)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到指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出示《特殊病种证》。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诊治。
享受特殊病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时,只能在我区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或在特殊病种定点药店购药(定点药店购药凭定点医疗机构专职医生处方)。
不得在非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二)门诊特殊病种诊治医生应具有五年以上诊治该病种的临床经验,依据患者特殊病种审核表上填写的病种及并发症进行检查和治疗,所用药品、诊疗项目要注明具体名称,不得滥用辅助药品或扩大诊疗范围。
不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或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列入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门诊特殊病种用药一次购药量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单份发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350元。
(四)特殊病种门诊用药范围,按日照市岚山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乙类药品”和非医保类药品,其个人负担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时监督检查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情况。
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现象,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的,要予以警告,并按协议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属于参保人员责任的,将核销费用予以追回,同时取消其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篇:医保特殊病种管理制度湘潭市中医医院特殊病种管理制度各部门、科室: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及合同、协议精神,为维护各项医保特殊病种工作正常运行,加强对各项医保特殊病种患者诊疗的管理,增强医、护、药、核算各环节的责任心,努力完善我院医保特殊病种工作,参照各项医保特殊病种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医疗质控考核标准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特殊病种管理制度,请各相关科室、人员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