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

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二)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评等政策,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

(五)符合本行的行业准入标准。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合规用途,不得以一笔贷款对应两个及以上项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申请金额应符合本行资本约束及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管理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及控制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已建xx项目的再融资不得超过项目当前的负债性资金余额。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应以合理测算的借款人(或项目)未来收入现金流情况具体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贷款方式及担保要求

第十三条本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信用;

(二)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

(三)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

(四)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

上述项目资产包括项目形xx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形xx的收费权等所有符合法定抵(质)押条件的资产。

第十四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

(一)借款人符合本行信用贷款的一般条件;

(二)以借款人整体现金流还款,且不属于项目融资;

(三)符合本行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项目融资至少应当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押”的方式。对建设及建xx风险较大的项目,本行不承担建设期风险,在项目建设期应

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方式,其中“其他担保”除项目发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尚须提供经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六条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本行认为有必要对项目经营施加影响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但股权价值在计算担保率时不应计入。

第十七条借款人不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不满足本行担保率规定的,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或“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的方式。

第十八条以本贷款形xx固定资产及用于贷款担保的资产原则应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本行须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不能xx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本行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与借款人谈判确定,且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类,一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执行固定利率。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单方面提前还款的,应于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对于借款人因经营现金流富裕而提前还款的,原则可不收取补偿费;对于借款人通过其他银行或其它融资方式再融资而提前还款的,须支付补偿费。借款人未于提前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的,应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办理之前应原则由经办行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对能够提供经本行认可且变现、代偿能力强的担保的,可不要求强制评级。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流程分为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价、申报审批、合同签订、发

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一节受理与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资格审查;

(二)申请额度初核,如出现贷款申请与额度授信不一致、额度不足等,应及时调整;

(三)收集基础材料并做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后,应开展尽职调查,内容包括:

(一)调查借款人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础资料及项目基本情况(借款人应明确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以及项目陈述的可靠性);

(二)持续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含项目法定手续取得情况;借款人现金流、项目现金流、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形xx后流动资金需求及来源、项目预期可行性等);

(三)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含资金投入及来源);

(四)项目承包商、设备制造商、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方以及项目产品核心用户等项目相关方的资信和实力;

(五)其他本行认为必要的调查。

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按照本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规范形xx贷款调查报告并上报审核。

第二节风险评价

第二十七条在对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进行风险评价基础上,尚需对项目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根据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及项目保险等内在因素,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进行现金流偿债能力风险评价。

第三节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尽职调查及项目评估情况提交调查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完xx审查报告;一并提交审批。

第三十条本行各级信审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及确定贷款实施方案。

第四节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审批完xx后,客户经理根据已确认的合同要素按照本行标准合同使用管理规定填写合同。

第三十二条格式文本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承诺费、补偿费标准;

(二)贷款担保、发放与支付方式,以及提款条件;

(三)贷款发放与还款帐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帐户及对帐户的监控措施;

(四)借款人承诺;

(五)风险处置方式及违约条款;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所使用合同均应为本行所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若有双方所约定内容格式合同未涵盖的要素可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约定。

第五节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四条客户经理岗及放款岗分别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和审核;对公会计负责贷款的上帐和支付。

第三十五条贷款发放是指本行将贷款由内部贷款账户划至借款人存款账户的过程;贷款支付是指借款人存款账户内的借款资金对外支付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在本行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用于办理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帐户或专门帐户,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七条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

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九条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贷款支付审核内容包括:

(一)明确支付金额、时间、对象、方式及经办账户;

(二)上述支付内容与申请提交的交易合同的一致性;

(三)交易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四)合同项下商品达标情况的判断(只针对复杂项目融资,合同中已明确采购商品的标准)。

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经客户经理及经营主管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进行审核;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

第四十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按以下

程序操作:

(一)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与第三方的交易资料,包括商务合同和(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交易合同+付款凭证;

3、书面提款申请。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

(二)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借款人提交的商务合同和(或)发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将原件退还借款人;

2、借款人申请的支付事项与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以及项目的建设需求是否契合;

3、借款人是否符合其他合同约束条件(包括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等)。

客户经理初审后认为可以支付的,提出初审意见,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客户经理或经营主责任人认为不能支付的,将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客户经理将以下资料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

1、初审意见;

2、借款人最新财务报表以及

据此计算的财务指标(如果合同对财务指标没有限制的可不提供此项);3、借款人填写的支付申请书;4、借款人商务合同和(或)发票复印件;

5、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最新信用记录;

6、借款人提交的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如系初次审核,还应提供:7、借款合同;8、担保合同,以及办妥抵质押登记的证明(或收妥质押物的证明)、收费权质押回款账户的开立情况(新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存量账户需要提交最近两个月的流水),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文件;9、其他相关合同。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经营部门初审意见的合规性;

2、已经到位和使用的资本金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3、借款人支付申请书中的支付事项是否与提交的交易合同和(或)发票一致;

4、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和(或)发票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如果借款合同中对供应商、承包商以及产品质量标准有具体要求的,应予以核对;

5、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中对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的约束条件;

6、借款人是否存在未整改的违约支付事项。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

7、审核担保是否

已经有效落实。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向会计部门发送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含支付金额、时间、对象、方式和经办账户号)。

(六)会计部门接到支付通知单后,于当日内按会计及结算规定办理对外支付。

(七)贷款资金支付后出现退款的,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会计核算规定处理。

(八)贷款发放与支付后,将贷转存凭证和对外付款凭证转交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交易合同+付款凭证;

2、填写好的提款申请书(设计固定格式,其中应明确该笔提款项下的每笔支付不得超过XX元)及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如果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事项有相关交易合同和(或发票)的,应一并提供。

(二)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与借款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以及项目的建设需求是否契合;

2、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标准(以单笔金额控制);

3、借款人是否符合其他合同约束条件(包括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等)。

客户经理初审后填写初审意见单(据上述内容设计格式);客户经理认为不能发放的,将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客户经理将以下资料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

1、初审意见单;

2、借款人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据此计算的财务指标(如果合同对财务指标没有限制的可不提供此项);

3、借款人填写的提款申请书;

4、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最新信用记录;

5、借款人提交的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提供:

6、借款合同;

7、担保合同,以及办妥抵质押登记的证明(或收妥质押物的证明)、收费权质押回款账户的开立情况(新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存量账户需要提交最近两个月的流水),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文件;8、其他相关合同。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对

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经营部门初审意见单的合规性;

2、已经到位和使用的资本金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3、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与借款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是否一致;

4、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中对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的约束条件;

5、借款人是否存在未整改的违约支付事项。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

6、审核担保是否已经有效落实。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向会计部门发送贷款发放通知单(同前)

(六)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照申请时确定的计划支付事项使用。

(七)借款人于每月末(或季末,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将账户内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向本行经办机构汇总报告,客户经理根据该汇总及资金帐户流水形xx资金使用检查专项报告。

(八)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及自主支付的,依据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责任条款,与借款人重新协商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方式和

条件。

(九)重新商定的发放与支付条件应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签订,并及时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停止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四十二条本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实际造价等情况的,可委托或要求借款人委托外部中介机构监督检查项目的实际进度,在借款人、供应商(承包商)、外部中介机构共同认为项目进度符合付款条件时,三方签署共同签证单,作为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的必备要件。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按本行相应账务核算有关规定核算。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贷后管理是指借款人开始占用本行信贷资金开始,直至贷款被收回或以完全卖断方式转让止,对借款人及项目经营持续监控的行为。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不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项目及借款人整体现金流、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

贷款担保及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在项目建设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进度、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事项重点关注;在项目经营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的维护、项目产品市场的变化、新政策的不利影响等事项重点关注,并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的分析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后管理还应检查借款人进入专门账户收入现金流比例以及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约定。

对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不利情形时,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贷后管理按本行贷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具体由贷款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负责。

第四十六条贷款风险分类遵照本公司风险分类规定执行。

第八章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十八条项目融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 (2)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下列信用贷款业务除外: (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内控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建立以审贷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査委员会负责贷款评审工作。 风险防范,是指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调查及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公司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控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四)发放贷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国家扶持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扶优限劣,区别对待。 (五)公司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本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业务。 (六)本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金融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率 (一)本公司贷款业务种类。 1.担保类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査,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原则参考如下表- 1)房产:本公司针对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由本公司内部评估完成。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和三个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价取平均值。 2)个人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索引号:717804719/2011-00123 主题分类: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财会部发文日期:2011-07-27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 文号:银监会令[2011]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令[2011]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共9页文档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总分≥90分 B级90分>总分≥70分 C级70分>总分≥50分 D级总分<50分 第八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手册——中小企业业务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二、中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 三、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 四、玲珑透业务 五、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 六、政策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七、商业性担保公司授信担保治理 一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 一、目的、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的操作,提高有关业务的操作效率,切实防范有关授信风险,特制定《上海浦东进展银行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治理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我行分类标准的中小企业。 (三)、定义 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是指:授信客户以其自有或第三方企业、个人所有的产权清晰并可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和商品化交易的住宅、办公用房、商铺、厂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授信额度用于一定期限内经营所需的各类短期融资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的一种授信方式。 二、授信企业准入条件 (一)、差不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四)、授信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其它条件; 三、授信用途、授信期限 授信用途应真实合理且合法合规,要紧用于授信企业主营业务运作和经营需要。其中,授信用于流淌资金贷款产品的,应按照《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及我行相关治理规定进行治理。

期限最长为3年,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业务,除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为3年外,其余单笔业务期限最长为1年 四、计息、还款及额度费的收取方式 (一)、贷款可采纳按季、月计息方式,并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能够采取分期还款等多样灵活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及银发[2004]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执行。贷款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利率计收利息。 (三)、采纳循环授信方式取得循环授信额度的企业,可对其一次性或分次征收额度费,原则上,额度费不低于授信金额的 0.25%。 五、授信使用 为满足中小企业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符合中小企业房地产抵押循环授信条件和要求的客户或业务,可办理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用信,也可依照本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单独开展单笔单批的各类业务授信。 六、授信年审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

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某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某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担保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规定 (2) 第三章保证担保 (6) 第四章抵押担保 (20) 第五章质押担保 (43) 第六章附则 (6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信贷担保管理,提高信贷担保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促进我行授信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结合邮储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向邮储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未清偿信贷合同约定的对邮储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邮储银行清偿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包括担保要素(担保方式、保证人范围、抵(质)押品范围、抵(质)押率等)的确定,操作各环节(受理、调查、审查、评估、监控、处置等)中的管理要点等。 本办法仅对担保管理做了基本规定,各级行应结合具体业务品种的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办理;对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创新型担保,或因地区特殊政策等原因导致担保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应报总行信贷业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信贷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担保人准入、担保物品种设立、担保合同订立、登记手续办理、担保品处置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总行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基本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是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所属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在营销部设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

第二章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确认 第四条贷款人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首先要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贷款人发放个人贷款,除特殊情形外,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以及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资金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 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 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 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 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

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XX银行 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各级信贷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借款人的持续贷后监控,及早发现借款人出现可能会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预警信号,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名词定义 (一)信贷风险预警,是指通过贷后监控,发现风险程度加剧的早期信号,识别风险类型,分析风险的成因、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主动地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管理手段; (二)风险预警信号,是指借款人的内部经营运作和外部环境中出现可能会对其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可能会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引起关注的信号; (三)调整,是指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并且存在影响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确定因素时,调整授信方案(包括调整担保、调减授信额度、转换授信品种等),以控制风险; (四)减持,是指在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并且可能会一定程度地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但不适宜或不能马上全部退出

的情况下,采取的逐步退出方法; (五)主动清户退出,是指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将严重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应尽早采取抢救措施,争取全面退出,尽可能减少损失。 第三条信贷风险预警应遵守及时、保密原则,达到把握最佳时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遵守动态监管、分层预警原则,通过适时监管、各部门、各层级参与预警,及时发现信贷风险预警信号。 第四条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制度,一旦出现信贷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制定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方案,撰写《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并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方案按照授信权限实行报备制,提请主管行对审批方案提出其他意见。 第五条出现信贷风险预警,资产分类调整为次级类(含)以下的,按照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行的正常类、关注类借款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综合业务部是监控借款人预警信号的最主要责任岗,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借款人进行持续的贷后监控,及时发现预警信号,撰写《信贷风险预警报告》,提出调整、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送风险合规部审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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