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农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建、扩建、改造、开发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等、以其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在内、综合预期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一)应审慎评估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二)要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及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

(三)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后评价。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仅限总行营业部企业贷款营销管理中心办理.第二章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条件第五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五)国家对拟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六)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八)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的资本金已到位(具体资本金本例为: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河内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九)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局出具的当日企业登记信息表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以新设立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立项文件;(六)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保批文和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许可文件及与政府签订的项目协议;(七)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八)贷款担保和其他保证措施证明资料。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固定资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放的一种重要信贷业务。

固定资产贷款适用于企业购置房屋、厂房、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各种生产经营资产的需要。

为保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控制,并做到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定本《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一、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分类管理,以保证贷款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精细化。

1. 抵押质押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物业或质押品作为担保来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物业或质押品进行评估、核实其所有权和可行性。

针对这类贷款,银行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安全,并加强对物业或质押品的管理。

2. 押汇类固定资产贷款这类贷款是指以货物或者贸易权利作为基础资产,企业向银行提出押汇贷款申请,银行发放资金后收回押汇凭证。

银行在发放押汇类贷款时需要先评估货物或贸易权利价值,确保其质量和可行性,然后审核企业的贸易合法性和信用状况,最后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二、贷款发放与管理1. 在审批各项信贷手续时,必须严格贯彻“五大原则”即:审批为人,风险为本;合法合规,信用至上;审批程序,必须全面、准确、完整;审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详尽;审批工作,应贯彻“三审三核”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期限较长,为了避免资金占用过久,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

银行在制定分期贷款方案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避免超负荷负债;2.按贷款分期分批逐步发放,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3.贷款分期信息在银行内部需予以详细记录和统计管理。

3. 全程跟踪贷款风险,定期审核贷款项目的偿还状况。

银行在对贷款项目偿还状况进行评估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等。

三、风险控制由于固定资产贷款的特殊性和周期性较长,采取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十分必要。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 年第2 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由本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安装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投资支出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符合本行规定授信条件的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确保固定资产贷款合法合规,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不得绕开固定资产贷款的授信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项目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为一次性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其条件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本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12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本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及其项目。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授信对象即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

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对象,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七条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为项目融资,应审慎授信:(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㊂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㊁审慎经营㊁平等自愿㊁公平诚信的原则㊂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㊂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㊁行业㊁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㊂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㊁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㊁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㊂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㊁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㊁土地㊁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㊁完整㊁有效㊂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㊂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的情况;(三)贷款担保情况;(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㊂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㊁完整性和有效性㊂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㊂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㊁项目发起人㊁项目合规性㊁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㊁项目产品市场㊁项目融资方案㊁还款来源可靠性㊁担保㊁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㊂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㊁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㊂第四章 合同签订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㊁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㊂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㊁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㊁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㊂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㊁期限㊁利率㊁用途㊁支付㊁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㊂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㊁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㊂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㊂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㊁真实㊁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㊁分立㊁股权转让㊁对外投资㊁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㊂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㊁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㊁未遵守承诺事项㊁申贷文件信息失真㊁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㊂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㊂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㊂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㊂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㊂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㊂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㊂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㊂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㊂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㊂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㊁凭证查验㊁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㊂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㊂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㊂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㊁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㊁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㊂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㊂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㊂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㊂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㊂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㊂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㊂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㊂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㊂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㊂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㊂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㊁风险评价未尽职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㊂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㊁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㊁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㊂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㊂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㊂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㊂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㊂。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产业等相关政策,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五条我行开展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划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第六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授信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指导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参与固定资产贷款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可行性风险评价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机构审批。

第九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核。

组织、督促经办机构落实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工作,配合经办机构组织清收不良固定资产贷款。

放款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管理。

第十条总行法律部门制订相关法律文本,负责审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的法律风险,配合经办机构协调、解决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起授信业务,开展授信调查,落实授信条件,具体实施相关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实施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贷款金额应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资质以及我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有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其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立项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

(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银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中的高者。

(六)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为政府出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依法具有承贷资格的机关法人;2、政府部门授权借款人进行项目建设融资的相关文件材料;3、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

省级以上(含)政府项目除外;4、地(市)级(含)以下政府负责还款的项目,本级政府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可支配财力较充裕;本级政府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银行债务;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财政总收入平均增长率等指标符合银行有关规定要求;5、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拖欠到期债务的行为。

已经省级(含)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列入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且符合非经营性项目有关规定要求的,其项目前期运作资金,也可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八)农业科技开发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明确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并能够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等。

2、列入国家级火炬或星火计划项目、省级政府农业科技计划项目。

(九)申请单项固定资产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

2、购置或更新的单项生产设备必须技术性能先进,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3、用于厂房翻新或改造的,不得在异地进行和新征用土地。

4、用于小型技术改造的,只能用于借款人挖潜、革新、改造工程,其中土建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

(十)申请外币贷款,须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银行信贷政策及贷款项目偿债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其中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一般1-3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银团贷款,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第九条宽限期。

宽限期指贷款第一次发放至借款人第一次归还本金的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可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项目投产后短期内难以产生经营性现金净流入的,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设宽限期。

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本届地方政府任期内各期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各期平均还款额度。

第十条贷款利率。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银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

单项固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确定。

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区域融资最高额度,对有上级政府拨款或补贴的项目,可根据拨款或补贴金额上调区域融资最高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方式。

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贷款方式。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如项目具备担保条件或项目收益全额覆盖贷款本息,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否则,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管理要点第十三条资料核查。

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前应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核查的重点包括: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机构资质及采取的方法和参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所提供的行政许可、环保、土地使用等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调查评估。

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应把握以下重点:(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二)项目投产后所需原材料供应是否有保证,产成品市场发展趋势及价格走势;(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是否先进,是否符合节能、高效、降耗、减排的要求;(四)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合法,资本金比例是否合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本金是否真实;(五)项目设计规模是否经济、合理;(六)项目财务净现值是否大于零,内部报酬率是否高于基准折现率,贷款偿还期内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是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七)对影响项目效益的敏感性因素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可行;(八)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能够承受,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九)单项固定资产更新或大修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查评估外,还应重点调查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和财政能力。

主要分析GDP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近三年本级财政总收入、本级可支配财力、建设性支出及占比,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和区域融资最高额度,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预测等。

同时,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部门同意偿还项目建设贷款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贷款条件落实。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落实已审批的贷前条件。

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应按要求到位,项目资本金应为权益性资金;担保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级政府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当地政府或人大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决议,项目资本金已按约定的来源和进度到位;与借款人及有关方已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运营收入(补贴)分割协议等;项目建设有关证照应办理齐全。

第十七条贷款支付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开户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开设贷款支付回笼专户,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开户行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已支付建设资金相关凭证监督贷款的支付和使用,非经营性项目工程资金的支付,须经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支付凭证主要包括:(一)土建工程类: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等。

(二)货物采购类: 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咨询服务类:服务提供方发票、服务提供方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第十八条严格监督项目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或变更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以上,对总投资减少的,应相应调减项目贷款,不得减少项目资本金;导致总投资增加的,原则上应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弥补。

对不能追加项目资本金的,不得追加项目贷款。

如出现减少项目资本金,非经营性项目补贴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借款人(或担保人),变更担保方式或抵(质)押标的,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开户行应暂缓贷款发放,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

项目建设竣工后,有权审批行应及时进行项目后评价,应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资本金来源等情况以及项目工艺技术实际效果、项目产品的价格、品种、质量、数量、销售、市场占有等情况,同时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并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以及存在的风险点,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措施。

后评价结论作为后续信贷支持的决策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投产后监督。

项目投产运营后,应重点关注主要设备运转情况、生产达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监测项目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发现危及贷款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上述要求加强项目监督外,还应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当政府换届时,应及时与借款人落实还款责任,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计划还款。

第二十条贷款展期。

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履约还款,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台帐管理。

开户行应逐项目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台帐,客户经理要逐笔序时记录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本息的收回等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