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历史今日2019年6月9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精品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1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6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3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孙志刚事件

三、孙志刚事件说明了现行的收容制度存在哪 些缺陷?
中国的收容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上访收容,还有一 种就是“三无”人员的收容。孙志刚类型的案例近 十年来不乏其例,为什么这个严重的问题屡屡发生 并且恶化,这是一个问题。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如果时时刻刻被笼罩着这样的阴影,那真的是人人 自危了。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 的时候,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 是没有保证的。
(3)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公共政策的合 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 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城市流浪乞讨人 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 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 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 民精神文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二、事件影响及结果
(1)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 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 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 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 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 宪审查。
(2)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 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 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 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 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 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 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3)同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 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 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由孙志刚案引发的关于构建法治社会中所面临问题的探讨

由孙志刚案引发的关于构建法治社会中所面临问题的探讨内容摘要:2003年广州孙志刚案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案件本身和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震惊了整个社会。
它直接导致我国在流浪游乞人员管理上的政策变迁,导致了我国流浪游乞管理上的进步。
它终止了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收容遣送制度。
时至今日,其虽已尘埃落定,但它背后所暴露出来的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却依旧然我们感到心有余悸。
要想此类悲剧不再重演,法治社会更加法制化,必须要在合理的法律下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立法人权行政执法监督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突然被警察拦住并将其带至派出所,次日凌晨又被送至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
随后被“收容遣送”。
9小时候孙志刚又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20日他被殴打致死。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孙志刚案维持原判。
至此,这一大案终于落下帷幕。
众恶徒虽已正法,逝者得其安慰,然它造成的损失却以估量,不只是财产和人命的损失,更是法律公正性的流逝。
法治社会到底该如何真正的法制?一法律的制定要合理合法保障人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实行的。
由于改革开放的刺激,一大批农村来的“盲流”涌入城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行了这一办法。
然而,无论基于何种目的,也改变不了它违反宪法赋予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基本人权的事实。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被收容人员的义务具有强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性质,与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明显不符。
当然,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所限制,但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是狭义的立法机关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孙志刚案件适用的行政赔偿法条链接

孙志刚案件适用的行政赔偿法条链接(实用版)目录一、孙志刚案件背景介绍二、行政赔偿法的相关法条链接三、孙志刚案件与行政赔偿法的适用四、行政赔偿法在孙志刚案件中的具体应用正文一、孙志刚案件背景介绍孙志刚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
孙志刚,原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民警,因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被诉。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揭示了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行政赔偿制度的深入探讨。
二、行政赔偿法的相关法条链接行政赔偿法是我国关于行政赔偿制度的专门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以下是行政赔偿法的相关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二条: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十条: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十四条: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损害的财产,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对于损害的身体健康,按照国家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三、孙志刚案件与行政赔偿法的适用在孙志刚案件中,孙志刚的家属在案件发生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行政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孙志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最终认定孙志刚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存在故意伤害行为,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四、行政赔偿法在孙志刚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在孙志刚案件中,行政赔偿法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赔偿责任的认定:根据行政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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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
•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 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 孙志刚生前照片 • 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 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 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 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 人员救治站。这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 件”。
我不写孙志刚,迟早会 有人写——陈峰
• 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俞江与腾彪、许 智勇三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 审查。“上书”指出人身自由是由《宪法》规定 的公民的根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介绍人:林丽 谢谢Leabharlann 三、“孙志刚案件”审理过程
• 6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孙 志刚一案。 • 6月6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继续开庭进行补充情况调查,由于案件提出一些新的情况, 法庭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故该案件推迟公布审判结果。 • 6月7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定于9日下午15时宣布 判决结果。 •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 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 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10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至无期徒刑。 • 6月10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涉及的其他23名违反 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经由广 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
一、“孙志刚事件”始末
• 孙志刚,男,1976年 出生,湖北黄冈人。 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 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 毕业,于2003年春节 过后来到广州工作, 出事前就职于广州达 奇服装公司任职平面 设计师。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

一审判决后孙志刚死不瞑目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刘春孙志刚,一个大学毕业两年后在广州打工的外地青年,2003年3月17日晚因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而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收容。
在由收容遣送站转至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三无人员收治点”后,被医院护工及其他收容人员殴打,于2003年3月20日10时25分左右死亡。
1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重视并亲自批示2。
就这样,行凶者和与此案有关联的一系列人员迅速被依法惩处。
2003年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对18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另据报道,广州市有三名副局级以下的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共23名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罚3。
在短短不到80天的时间里,多达41名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似乎大快人心,这一事件也似乎暂时告于段落。
然而,远在北京与孙志刚素不相识的法律界人士却依然壮怀激烈!因为,不但2003年5月22日贺卫方等青年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4尚无反馈意见,而且,孙志刚案件的一审庭审又暴露了大量触目惊心的新的违法问题5;因为没有中央领导的重视和亲自批示,各地同时发生的和大量久拖不决的类似案件仍然得不到解决6;广州市和全国各地执行收容职权的有关部门并没有以此为借为戒进行整顿,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等等,凡此种种,无不令人忧虑!一、收容能否从此走上末路?(一)认识收容的概念收容遣送和收容审查在法律理论上,没有收容这个概念。
收容是实践中创设的一种手段。
它种类繁多,问题复杂,是中国法律制度中最阴暗的一面之一。
收容曾经分为收容审查和收容遣送两种。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查清罪行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其自六十年代起就存在,依据是国发[1980]56号和公安部公发(1990)28号文件,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5月22日专门批复,重申收容审查的合法性7。
孙志刚案

我要讲的是孙志刚案的违宪性。
03年4月,南都揭露了一起暴力执法致人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甚至对我国的收容管理制度产生了影响,就是我今天要说的,孙志刚案。
大家边听边思考这几个问题,我讲完之后会问1、案情,孙志刚是湖北人,武汉科技学院毕业。
03在广州一个服装公司工作。
03年3月17号晚上,10点多,出去上网,没带身份证,碰上警察了,正好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严打”,重点清查三无人员,2、孙志刚身上什么证件都没有,被带进了派出所。
做了笔录,上面关于孙志刚有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的,写的都是“无”。
昨晚笔录,与孙志刚合租的人,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被通知不能保释。
当天晚上,还是17号,孙志刚的另外两个朋友来到派出所,提出补办暂住证,保领,但民警说是“没有进行核实必要”,给拒绝了。
3、然后凌晨2点左右,18号凌晨,孙志刚被送到收容待遣所。
然后值班民警做了笔录,写了“无暂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让他签字。
4、做完笔录,18号上午,孙志刚说自己有心脏病,被送到了收容人员救治站。
19日,跟他合租那个人去救治站要见他,医生不让见,说只能是亲属才来保人。
20号凌晨,孙志刚摇铁窗求救,向来接病人的家属喊自己的工作单位,姓名一类的信息,引起了护工的注意,护工到206病房,让里边的病人殴打孙志刚。
然后孙志刚就挨打了,断断续续打了两三次顿,其间有值班护士过去劝过。
5、当天护士给做的记录是孙志刚睡眠六小时。
20日上午不到十点,护士发现孙志刚快不行了,抢救没救过来。
他的死亡证明上写了“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 打的问号,意思是不确定是哪个原因,还说除了脚趾异样没有其他伤痕。
但是法医学鉴定书上说的是,“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大片皮下出血,解剖查明双肺淤黑,胃内有褐色水样物。
这里边有四个点我要说的,一是因为没带证件被强制收容的问题,二是释放的问题,三是关于不实的笔录,四是他的死亡证明凭带没带身份证认定三无人员的,从法律上说这是毫无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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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今日:2019年6月9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同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
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对孙志刚实施伤害行为,系本案主犯,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等两度轮番殴打致死被害人,罪行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