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交通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协管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交通协管人员的管理,提高交通协管人员素质,确保交通协管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交通协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交通协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交通管理工作;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适应户外工作;4.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服务意识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交通协管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报名;3. 组织面试、体检;4. 体检合格者进行培训;5. 培训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交通协管人员培训内容:1. 交通法律法规、交通管理业务知识;2. 协管技能、应急处置能力;3. 道德品质、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交通协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纪律性;2. 业务能力、工作效率;3. 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交通协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交通协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2. 参加培训、晋升;3. 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交通协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保障交通秩序;3.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热情服务群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务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秩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福利待遇、离职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注重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后,应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依据考核结果、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包括职务晋升和级别晋升,晋升后应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奖惩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第六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依职配合。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有权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法规范交通协管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大队批准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交通民警从事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的人员(各街道办之前自行组织招聘并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协助交通民警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从事警务活动。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大队、中队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五条交通协管员招聘工作由大队组织实施,遵循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从事交通协管工作;(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五)身体健康(听觉良好、无口吃、色盲、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六)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七)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同等条件下本市居民优先录用。
第六条由大队对受聘人员进行面试、政审、组织体检,合格后方能录用,并报支队协管办备案。
(一)面试大队对应聘对象当面观察、问话,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基本要求;(二)政审对面试合格人员,大队应与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审核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品行标准;(三)体检对政审合格人员要在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看其是否符合交通协管员的身体健康要求。
第七条对街道办自行组织招聘由大队统一管理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大队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交通协管员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XXXXXX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1.警务备勤室仅用于上下班更衣、临时休息。
更衣柜内只准摆放更换衣服、鞋子及工作装备,不得将衣物挂于柜外,不得凉晒衣服及堆砌杂物。
2.警务备勤室内不准抽烟、喝酒、赌博,禁止高声喧哗。
保持备勤室内整洁,每天进行打扫(制作值日表,各中队轮流打扫),做到随手关水、关灯。
3.更衣柜按号一人一只,保持清洁,合理使用,损坏酌情赔偿。
更衣柜钥匙要妥善保管。
4.更衣柜内请勿摆放贵重物品及大额钱款和有价证券,遗失责任自负。
5.严禁将违禁品、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警务备勤室。
XXXXX有限公司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1.车辆在停车区域内行驶,必须低速行驶。
2.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的车辆停放。
3.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4.保持停车区域内的卫生清洁。
5.车辆必须停放在临时指定停车区域内,不得乱停乱放,影响车辆通行,阻碍交通。
6.车辆停妥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的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以免丢失。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1.就餐时间11:00-12:00(非规定时间不得进入餐厅,不得提前就餐)。
2.实行排队就餐制,按先后顺序排队打饭,不得插队。
3.提倡节约,反对浪费,禁止乱倒粮食之行为。
4.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禁止在食堂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
5.严禁衣冠不整、袒胸露背、穿拖鞋进入食堂。
6.不得在餐厅大声喧哗,做到文明就餐。
7.员工用餐后的餐具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8.未经允许,不可带无关人员到食堂就餐。
交通警务辅助人员装备室使用管理规定1.午休时间不得饮酒、打闹。
2.午休时禁止在室内,走廊等地大声喧哗吵闹。
3.午休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不得乱丢、乱放。
4.午休结束以后要做到随手关灯、门窗以及空调。
5.不得乱碰会议室的投影仪以及音响,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在规定的区域内午休,不得进入办公区域。
交通协管员规章制度

交通协管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协管员,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协管员、路桥协管员等。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应当服从组织的领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管理规定,严守纪律,热爱岗位,恪尽职守。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交通管理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方可上岗。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和环境影响。
第六条交通协管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按照指挥原则,保障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第七条交通协管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保持形象良好。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应当及时了解交通信息,熟悉周边道路和环境,为保障出行提供便利。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交通协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指挥交通、疏导车辆、维护交通秩序、协助警务人员等。
第十条交通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当坚决执行指挥命令,严格执行交通规定,确保安全通行。
第十一条交通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当主动协助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受伤人员及时救治。
第十二条交通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当熟悉相关设备的使用方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时维修故障。
第十三条交通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和危险发生。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交通协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交通协管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离岗,擅自变动岗位。
第十六条交通协管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领导的检查和考核,定期参加培训和练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交通协管员应当保护公共财产,节约资源,不得挪用或浪费。
第十八条交通协管员应当维护组织和同事的团结,不得散布谣言、挑拨离间。
第十九条交通协管员应当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或制止。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交通协管员违反规章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做出以下处罚: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甚至开除。
交警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警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交警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交警辅助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招录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交警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聘交警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三)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四)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环节。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七条交警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三)协助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四)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五)完成交警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交警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二)参加培训、进修和业务学习;(三)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交警辅助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交警辅助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二)业务能力;(三)工作绩效;(四)遵纪守法;(五)其他。
第十一条交警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条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交警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交警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六章保障与待遇第十四条交警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调整。
交通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交通协勤人员的管理,提高交通协勤工作效率,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交通协勤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协勤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工作。
2. 交通协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指挥交通;(2)劝导行人、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3)协助处理交通事故;(4)协助交通警察进行交通执法;(5)完成交通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3)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影响履行职责的疾病;(5)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6)熟悉本地交通情况。
2. 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2)报名及资格审查;(3)笔试、面试;(4)体检;(5)公示;(6)录用。
3. 培训内容:(1)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交通指挥手势;(3)交通事故处理;(4)交通安全宣传教育;(5)其他相关业务知识。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内容:(1)工作态度;(2)业务能力;(3)工作业绩;(4)遵纪守法情况。
2. 考核方式:(1)定期考核;(2)年度考核。
3. 奖惩措施:(1)对表现优秀的交通协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六、监督管理1.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协勤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交通协勤人员应主动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协勤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交通辅警管理管理制度

交通辅警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交通辅警队伍的管理,促进辅警队伍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保障辅警队伍的正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辅警工作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志愿者等各类交通辅警队伍成员。
第三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服从公安部和上级领导的指挥。
第四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意识,维护公共秩序,服务民众,不得利用职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做到服务优质以及工作态度端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交通辅警队伍实行领导负责制,队伍成员必须服从领导的指挥,听从命令,积极配合领导工作。
第七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定期进行组织训练,提高工作技能,确保辅警队伍成员在执勤过程中能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八条交通辅警队伍应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制度,规范队伍行为,提高队伍战斗力。
第九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必须遵守队纪队规,服从队纪队规的统一管理,不得违反队纪队规的规定行为。
第三章工作岗位第十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根据自身特长和喜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快适应岗位并熟练掌握工作技能。
第十一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定期进行岗前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在执勤过程中,应服从领导指挥,严格执行交通规章,确保交通秩序的畅通。
第十三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在岗位上应当尽职尽责,做好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德才标准第十四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忠诚拥护党的领导,听从组织的指挥,绝对忠诚。
第十五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严格遵守法纪,端正工作态度,积极服务社会。
第十六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具备良好的工作能力,熟练掌握执法技能,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交通辅警队伍成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关心群众,积极帮助民众解决交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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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协勤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协勤人员的管理,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越权执法等各类
影响公安形象的问题,经大队研究决定,特制定此制度:一、协勤人员工作
职权大队因工作需要招聘的临时工作人员,需填写《聘用协议书》,享受临时
工待遇。
1、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在正式民警带领下维护交
通和治安秩序,保证道路畅通。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用语文明规
范。
3、协助正式民警检查、纠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协勤人员纪律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坚定,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法律
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参加有关会议,保守公安秘密,始终保持忠
于党、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
2、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严格遵
守大队管理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
职尽责,恪尽职守,不弄虚作假,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
3、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工作规范。
工作时间不准嬉
笑打闹,时刻保持举止端正。
4、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严禁利用工
作之便吃拿卡要,严禁刁难群众,严禁发生冷硬横推现象 5、严格执行公
安部“五条禁令”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
车,严禁参与赌博。
6、积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铭记自己是交警支队
的一员,不作违法违纪的事,不作有损交警支队形象的事。
7、爱护公共
财务,保管好协勤装备器材,并认真做好保养维护工作,使之经常处于良好
的状态,严禁发生责任事故。
8、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做与自己岗位无
关的事,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警用车辆。
9、严格请销假制度。
三、着装 1、按照《协勤人员服装配发规定》为协勤人员配发协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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