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通过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绩效考核体系,全面评估交通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激励其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交通服务。
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考核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情感因素的影响,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考核指标应尽量量化,对于难以量化的指标,应采用定性描述的方式进行评估,使考核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
3、全面性原则考核应涵盖交通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设施管理、交通安全宣传等。
4、动态性原则考核应根据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确保考核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三、考核对象1、交通管理部门包括交警大队、中队等各级交通管理机构。
2、交通管理人员包括交警、辅警等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考核内容1、交通秩序管理(1)道路交通拥堵指数通过监测道路的平均车速、车流量等指标,计算道路交通拥堵指数,评估交通秩序管理的效果。
(2)违法查处情况统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数量,如酒驾、超速、超载、闯红灯等,以及查处的准确率和及时率。
(3)路口通行效率考核主要路口的车辆平均等待时间、通行能力等指标,评估交通信号设置和路口管理的水平。
2、交通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及时率统计从接到事故报警到现场处理完毕的时间,评估事故处理的效率。
(2)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率考核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避免误判和争议。
(3)事故处理满意度通过对事故当事人的回访,了解其对事故处理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
3、交通设施管理(1)交通设施完好率检查道路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的完好情况,计算完好率。
(2)交通设施维护及时率统计交通设施损坏后及时修复的情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交通安全宣传(1)宣传活动开展次数统计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的次数和规模。
(2)宣传效果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公众反馈等方式,评估交通安全宣传的效果,如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程度。
交通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市民交通法规意识,维护城区良好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协管员管理,确保交通协管员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进行交通秩序管理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目的通过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协管员队伍建设,树立协管员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交通违章和交通拥堵,预防交通事故,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我市经济建设工作创造一个良好交通环境。
二、考核方式对协管员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与考核。
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副支队长邓幼苗任组长,秩序科科长谭鲁任副组长,考核办设秩序科.用人单位也应设管理考核小组,每月的考核情况于第二个月的3日前报考核办审核,5日前由考核办提供给劳务公司,作为协管员工资发放的依据,劳务公司也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跟踪考核。
互相协调,共同管理。
三、工作职责在执勤民警指导下,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范围仅限于路口(路段)协助交通民警指挥疏导交通、制止和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协助科室民警工作,不得从事执法或未经允许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纠正交通违法,疏导交通路障,维护交通秩序。
(二)遇有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助交通警察勘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三)制止路口车辆、行人闯红灯和车辆越线停车;(四)制止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禁行车辆走禁区;(五)制止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划有中心黄实线的路段横穿马路;(六)制止车辆、行人不各行其道;(七)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道路畅通;(八)制止路口或路段有效路面(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内违章摊担和违章停放的车辆;(九)按规收取临时占道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费;(十)协助完成大队、中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一)交通协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支队和大队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二)服从命令,听众指挥,主动接受支队、大队、中队的考勤,严禁与检查考勤人员争执;(三)着装整齐,精神饱满,举止端庄;(四)使用规范文明用语,遇到群众求助,须热情耐心,积极解难,严禁“冷、硬、横、推”;(五)见违必劝、见堵就疏,不与违章者发生无理争吵;(六)当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时,应先处置或先疏导;(七)按时上下班,严禁脱岗、溜岗、串岗、迟到、早退;(八)工作时间不得与外来人员闲聊,不得抽烟、嚼槟榔、看书看报、坐岗执勤;(九)严禁出勤不出力;(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凡请假需经中队领导(教导员或中队长)批准,二天以上(含)需经科室、大队主管领导批准;(十一)严禁利用协管员身份参与“了难”;(十二)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人的钱、物(含香烟、槟榔等),严禁参与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交通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交通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一、引言交通管理工作对于维护道路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交通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确保交通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完成,特制定本绩效考核方案。
二、考核目的1、激励交通管理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绩效。
2、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交通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3、为交通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晋升、培训等提供依据。
三、考核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考核标准明确、客观,考核过程透明,确保每位交通管理人员都能得到公平的评价。
2、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既注重工作成果的量化指标,又考虑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定性因素。
3、时效性原则及时进行考核,及时反馈考核结果,以便交通管理人员能够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方法。
四、考核对象所有交通管理人员,包括交警、辅警等。
五、考核内容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1)交通违法查处数量及质量包括查处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数量,如酒驾、超速、超载等,以及查处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交通事故处理效率考核交通事故接警响应时间、现场处理时间、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性等。
(3)交通疏导工作效果评估在交通拥堵时段和路段的疏导效果,如道路通行能力的提升、拥堵时间的缩短等。
2、工作质量(1)执法规范程度检查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有无执法不当、粗暴执法等行为。
(2)服务质量考核对待群众的态度、解答咨询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处理投诉的满意度。
3、工作能力(1)业务知识水平包括对交通法规、交通信号控制、事故处理程序等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2)应变能力在突发交通事件中的应对能力和决策能力。
4、工作态度(1)责任心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程度,是否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
(2)团队合作精神与同事协作配合的情况,是否能够积极参与团队工作。
5、培训与学习(1)参加培训的情况包括是否按时参加各类培训课程,培训期间的表现等。
(2)自我提升主动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情况。
六、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月度、季度和年度相结合。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为有效提高交通管理工作质量,加强对交通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交通管理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绩效考核,不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精细管理原则:通过详细的考核指标和科学的考核方法,实现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精细管理。
3. 绩效导向原则: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激励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秀者进行奖励,对绩效不佳者进行改进。
三、考核内容1. 交通秩序管理:对交通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是否能有效维护交通秩序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道路拥堵情况、交通事故数量、交通流畅度等。
2. 交通设施管理:对交通管理人员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设施损毁情况、设施维修及更新情况等。
3. 交通宣传教育:对交通管理人员对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教育效果评估等。
4. 突发事件处置:对交通管理人员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应急能力和处理效果进行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应急反应速度、事故处理效果等。
四、考核方法1. 定量评价:根据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量化结果,对交通管理人员进行定量评价。
采用评分方式,按照不同权重计算总分。
2. 定性评价:结合交通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情况等,进行定性评价。
3. 考核自评:交通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对自己进行评价,自评结果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五、考核结果与措施1. 绩效优秀者将获得相应的奖励,例如奖金、荣誉称号等。
2. 绩效一般者将获得相应的培训和提升机会,加强绩效改进。
3. 绩效不佳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监督,并提出绩效改进计划。
六、通过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可以全面客观地对交通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激励优秀者,促使每个交通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提升交通管理水平。
也能更好地发挥绩效考核的指导和激励作用,推动交通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范文

交通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明确交通管理工作的目标和标准,对交通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科学、公正、公平的绩效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绩效考核。
第三条绩效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认”的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调动广大交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四条绩效考核工作包括考核目标的设定、绩效指标的确定、考核过程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的公布和使用等环节。
第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交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评价依据,将直接影响到交通管理人员的晋升和奖惩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绩效考核工作应当与个人奖惩、工资待遇、选拔任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绩效工资、职称评定等制度相衔接,相互促进,形成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
第二章考核目标的设定第七条绩效考核的目标是根据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衡量交通管理人员的工作和业绩,促进交通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考核目标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可量化的。
第九条考核目标的制定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总体要求、地区实际情况和交通管理工作的任务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第十条考核目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事故处理时间、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二)交通秩序管理水平:包括道路拥堵状况、交通信号灯运行状态、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三)交通设施管理水平:包括道路设施的维护、养护和改善情况、道路标识的清晰度、交通设备的正常运行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四)交通信号管理水平:包括交通信号配时的合理性、信号的运行状态、信号灯故障处理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五)交通信息管理水平:包括交通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六)社会服务水平:包括交通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考核目标的权重比例应当根据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考核指标的重要性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交通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协管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交通协管人员的管理,提高交通协管人员素质,确保交通协管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交通协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交通协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交通管理工作;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适应户外工作;4.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服务意识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交通协管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报名;3. 组织面试、体检;4. 体检合格者进行培训;5. 培训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交通协管人员培训内容:1. 交通法律法规、交通管理业务知识;2. 协管技能、应急处置能力;3. 道德品质、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交通协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纪律性;2. 业务能力、工作效率;3. 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交通协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交通协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2. 参加培训、晋升;3. 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交通协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保障交通秩序;3.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热情服务群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乡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

XX乡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一、劝导站工作职责(一)专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工作职责1、严格按照劝导站公示的时间进行上岗,如遇雨、雪、雾、冰等恶劣天气,重大节假日,村民红白喜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赶集赶场日,学生上放学高峰等时段,要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2、开展交通违法劝导工作,发现路面显性交通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对不服从劝导和多次违法的,要通知辖区交警中队或派出所,依法严厉查处。
3、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协助指挥和疏导交通。
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要实时妥当处理,第一时间报告辖区交管办及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事故伤者救援,协助交通民警维护现场秩序。
4、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利用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5、收集掌握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向乡交管办报告。
6、熟练运用“农交安”手机APP系统,按照上级相关工作要求,每个上岗日登录系统并通过APP上传交通违法劝导工作情况。
7、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可以从事车驾管业务代办、快处快赔代办、保险代理等方面的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兼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工作职责1、严格落实“七必上”(在重要节假日出行高峰时段必上;学生上放学高峰时段必上;赶集日高峰时段必上;群众早晚出行高峰时段必上;红白喜事出行时段必上;开展民俗活动时段必上;冰雪、暴雨、泥石流、道路塌方等恶劣天气时段必上)。
2、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协助指挥和疏导交通。
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要实时妥当处理,第一时间报告辖区交管办及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事故伤者救援,协助交通民警维护现场秩序。
3、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村村响”大喇叭、微信群、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4、根据乡交管办推送的新增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及辖区居民流动情况,掌握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并逐人逐户上门开展宣传工作,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将辖区和节假日返乡机动车、驾驶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交管办。
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警部门执勤执法活动,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交通协管员的辅助作用,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协管员,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指定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规范签订聘用合同,公安交警部门管理、使用,协助交通民警从事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是道路交通管理的辅助力量,协助交通民警开展部分管理工作,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招聘交通协管员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思想品德良好,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无违法犯罪记录;(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四)具有一定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基础业务知识;(五)能讲流利的普通话。
第六条交通协管员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合格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交通协管员在交通民警指导下,可以承担以下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主动向交通参与者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协助交通民警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五)接受群众求助;(六)在机关工作的交通协管员根据聘用部门交办的任务,积极做好内部管理的辅助性、技能性、事务性等工作。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发现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应当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纪律第九条下列岗位和工作严禁使用交通协管员:(一)涉密岗位;(二)涉及行政处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执行强制措施的执法工作;(三)调查取证、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工作;(四)其他不适宜交通协管员参与的工作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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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市民交通法规意识,维护城区良好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协管员管理,确保交通协管员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进行交通秩序管理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协管员队伍建设,树立协管员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交通违章和交通拥堵,预防交通事故,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我市经济建设工作创造一个良好交通环境。
二、考核方式
对协管员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与考核。
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副支队长邓幼苗任组长,秩序科科长谭鲁任副组长,考核办设秩序科。
用人单位也应设管理考核小组,每月的考核情况于第二个月的3日前报考核办审核,5日前由考核办提供给劳务公司,作为协管员工资发放的依据,劳务公司也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跟踪考核。
互相协调,共同管理。
三、工作职责
在执勤民警指导下,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范围仅限于路口(路段)协助交通民警指挥疏导交通、制止和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协助科室民警工作,不得从事执法或未经允许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纠正交通违法,疏导交通路障,维护交通秩序。
(二)遇有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助交通警察勘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三)制止路口车辆、行人闯红灯和车辆越线停车;
(四)制止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禁行车辆走禁区;
(五)制止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划有中心黄实线的路段横穿马路;
(六)制止车辆、行人不各行其道;
(七)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道路畅通;
(八)制止路口或路段有效路面(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内违章摊担和违章停放的车辆;
(九)按规收取临时占道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费;
(十)协助完成大队、中队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交通协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支队和大队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二)服从命令,听众指挥,主动接受支队、大队、中队的考勤,严禁与检查考勤人员争执;
(三)着装整齐,精神饱满,举止端庄;
(四)使用规范文明用语,遇到群众求助,须热情耐心,积极解难,严禁“冷、硬、横、推”;
(五)见违必劝、见堵就疏,不与违章者发生无理争吵;
(六)当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时,应先处置或先疏导;
(七)按时上下班,严禁脱岗、溜岗、串岗、迟到、早退;
(八)工作时间不得与外来人员闲聊,不得抽烟、嚼槟榔、看书看报、坐岗执勤;
(九)严禁出勤不出力;
(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凡请假需经中队领导(教导员或中队长)批准,二天以上(含)需经科室、大队主管领导批准;
(十一)严禁利用协管员身份参与“了难”;
(十二)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人的钱、物(含香烟、槟榔等),严禁参与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五、考核标准
采用按月计分考核办法,每分扣5元,由支队考核办提供给劳务公司,建议在协管员的月基本工资中扣除,扣完为止。
支队将从总劳务费中扣除。
(一)交通协管员在工作中,有辱骂、讥讽或殴打群众行为的每次计10分。
如需要赔偿医药费,由殴打者本人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计5分:
1、责任区域秩序混乱,协管员工作不负责,出勤不出力;
2、责任区域有明显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及时报告、疏导或处置的;
3、饮酒、醉酒后工作的;
4、支队、大队组织交通协管员开会、学习,未经大队、中队批准请假的;
5、工作中与违章者发生冲突和纠纷,未及时通知大队而影响交通秩序和工作正常进行的;
6、不服从指挥和工作安排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计2分:
1、凡迟到、早退、溜岗、脱岗、串岗20分钟(含)以上的(超过2小时按旷工处理);
2、不按规定着装(反光背心、上岗证、帽子、口哨)的;
3、工作时坐摊(店或岗亭)的;
4、担负临时停车场收费的协管员对应该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不收停车费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计1分:
1、工作时与外人(包括其他协管员)闲聊、抽烟、嚼槟榔、口香糖、看书看报的;
2、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3、工作时精神萎靡、背手、插兜;
(五)合同期内任何一月有被计40分(含)以上者,支队退还劳务公司请求换人或扣回劳务费。
(六)对工作中责任心强,积极肯干,表现突出,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以及好人好事突出的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由市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协管员上岗之日起实施。
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