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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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协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城管协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协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管协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规定和本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城管协管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聘计划和岗位要求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六条新聘城管协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城市管理工作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城管协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城市管理的日常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2. 协助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协助维护市容环境;3. 参与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水平;4.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城管协管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严谨作风,认真负责;3. 公正廉洁,不徇私情;4. 严守保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5. 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城管协管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城管协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五章离职与待遇第十三条城管协管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十四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一、引言协管员是城市管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责是协助政府管理城市秩序和公共设施,并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劝阻和引导。

为了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规范和便于管理,制定一份协管员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协管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1. 任职条件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行为表现;- 具备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常识。

2. 培训为确保协管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应进行相关培训:- 法律法规培训:协管员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 沟通协商培训:协管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商能力,以便有效地处理各类问题;- 城市管理知识培训:协管员应了解城市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协管员的职责和权限1. 职责- 维护城市秩序:协管员应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协助城市管理:协管员应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协助政府管理公共设施、交通流量等;- 引导公众行为:协管员应正确引导公众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市民素质教育和规范行为宣传;- 提供协助和服务:协管员应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解答市民的咨询和疑问。

2. 权限- 进行劝阻和纠正:协管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通知等;- 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对于无法劝阻或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协管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协管员可以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收集相关信息:协管员有权收集和整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

四、协管员的工作管理1. 工作督导为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质量,应建立定期的工作督导制度,包括:- 工作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协管员的工作表现,评估其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工作记录:要求协管员对每次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处理情况等;- 问题反馈:对于协管员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城市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市协管员管理办法

城市协管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城市协管员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协管员由白塔、清溪、龙门、小龙、青莲、都京、青松街道办事处等工作所在的部门进行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高坪区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城市协管员职责:(一)自觉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团结同志,遵守纪律。

(三)文明执勤、依法管理,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文明劝导、纠正。

(五)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开展城管执法活动(不得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城市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高坪区城市管理局统一制作发放。

城市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须交回工作证及其工作服装、标志等,聘用单位及时将其工作证件、服装、标志等收回。

第五条城市协管员实施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及考核细则,对城市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除劳动合同、续聘的重要依据。

聘用单位应建立城市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城市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有违反进行扣分考核。

(一)拒绝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违反一次扣20分。

(二)保持仪表、仪容整洁,男性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性化浓妆,戴耳环、项链;在室外着制式服装时不戴制式帽子,将制服与便装混穿;违反一项一次扣2分。

(三)穿高于5cm的高跟鞋上班,穿拖鞋上班,穿背心、短裤上班,男队员穿花色裤子上班;违反一次扣2分。

(四)不按规定佩戴城市协管员标志、证件或不按规定着装,在工作期间挽袖、卷裤、敞怀,违反一项一次扣2分。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违反一次扣20分。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协管人员)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X号)《X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管人员,是指城管执法部门聘用的、在聘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执法辅助人员。

第三条协管人员主要从事城管执法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群众意见建议反馈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条协管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直接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协管人员应取得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上岗证或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执法工作。

从事辅助执法工作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应做到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举止规范。

协管人员所佩戴的标志标识应当与正式执法人员有所区别。

第二章配备标准、招聘录用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按城市人口数量(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备。

正式执法人员未配备到位时,缺额可按规定比例招聘协管人员作为正式执法人员的临时补充,具体人数由示范区城管局确定,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协管人员用工形式可分为合同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逐步做到协管人员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第八条协管人员招录需制定招聘方案,在人社部门指导下,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有关招考程序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把招录关口,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九条协管人员招录对象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年满20周岁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

第十条已录用的协管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使用期)为一至三年,聘用期(使用期)满经考核合格、需继续聘用(使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保障市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保障。

城市管理协管员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工作职责和使命。

为了规范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和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了《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二、职责和任务1. 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城管协管员负责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城市管理人员进行执法行动、协助处理城市管理纠纷等。

2. 提供信息和建议:城管协管员应积极向城市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协助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3. 宣传城市管理政策:城管协管员应深入贯彻宣传城市管理政策,增强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认同感和支持度,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选拔和资格1. 招募方式:城管协管员的选拔方式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推荐或志愿报名等方式进行。

2. 资格条件:城管协管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无犯罪记录。

四、培训和考核1. 培训内容:城管协管员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管理法规、执法程序、技巧和沟通技巧等。

2. 考核方式:城管协管员在培训结束后,需要参加相应的考核,考核内容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制定,考核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实操和案例分析等形式。

五、工作规范1. 佩戴标识:城管协管员在工作时应佩戴工作标识,便于市民和城市管理人员辨识。

2. 工作纪律:城管协管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如按时到岗、穿戴整齐、文明执法、保守工作秘密等。

3. 工作协作:城管协管员应积极与城市管理人员协作,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4. 日常记录: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及时记录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行动、处理结果、市民意见等,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管理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工作应以服务市民、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2.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3.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4.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5.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处理市民投诉和举报;6.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护。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权限:1.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2. 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3. 对严重违法行为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处理;4. 对市民投诉和举报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5. 对城市管理秩序进行巡查、监督和纠正。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城管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城管工作;2. 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业务知识;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城管协管员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勇于担当;3. 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确保工作质量;4.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树立城管协管员良好形象;5.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贿赂、礼物;3.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4. 不得擅自离岗、脱岗;5.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细则(五篇范文)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细则(五篇范文)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细则(五篇范文)第一篇: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细则赤岗街城管辅助队管理细则一、思想部分1、思想上时刻要与街道党工委保持高度一致;2、绝对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街道领导、执法队领导、执法队干部、辅助队干部);3、对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有一定的了解。

4、时刻提高认识,随时了解街道工作动态,保持头脑清醒。

二、纪律作风部分1、上班执勤时间严禁嬉笑打闹,保持良好的形象。

2、上班时间严禁进行任何赌博、棋牌及其他娱乐活动。

3、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

如发生互相殴斗等违纪事件,经调查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禁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与行政相对人应遵循回避原则。

5、非工作需要严禁穿着制服出入任何餐饮、娱乐、商业等场所。

6、严禁私自处理暂扣物品。

如因私自处理暂扣物品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工作标准部分1、守点人员经巡查发现,离开执勤岗位超过30分钟以上(已包含大小便等任何理由),作旷工1天计算,如此类推。

任何岗位人员严禁在执勤时长时间操作移动电话(如玩游戏、看电影、看小说等)。

2、如守点人员的岗位范围内发现有六乱现象(如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商铺占道等),并未处理好又没有上报,但已经处于休息状态的,视为不作为。

若长期未能处理问题,多次盲目地向上级汇报的,将重新考察其工作能力。

3、岗位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任何人员必须随时服从安排。

如不能适应岗位安排的,建议自行离职。

原则上不接受任何私人理由。

4、机动巡逻组人员,在接到投诉或守点人员的求助时,必须在7分钟内往现场出发。

如在无任何任务时,将执法车停靠在无六乱的地段上,超过1小时的,视为不作为。

5、任何领取司机补贴的人员,必须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如检查燃油量使用情况、公务车行驶卡是否插好、车辆内外的卫生等)。

如有失职,停发当月司机补贴。

四、考勤部分1、全体人员必须用考勤记录仪进行考勤登记。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提高协管员队伍素质,规范协管员行为,依据省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管协管员是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协助补充力量。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主管和谁负责的原则。

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总体指导下,城管协管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城管协管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各镇(区)的城管协管员由各镇(区)负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工作安排、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量化考核由执法大队负责,各执法中队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镇(区)城管协管员人数按执法人员人数的2--3倍配备。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协管员在中队长领导下,按分工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努力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按照路段责任制和中队分工,坚持正常上路巡逻值勤,做到腿勤多巡查,眼勤多观察,嘴勤多宣传,手勤多助民,脑勤多总结。

(三)、严格控制责任路段户外广告设置、沿街立面装饰、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占用等行为,确保先许可,后设置、装饰、挖掘和占用,主动做好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取缔未经许可的临时宣传(占道)行为。

(四)、严格城市市容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市容环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城市长效管理措施。

(五)、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队伍管理八项禁令》等,敢于吃苦、乐于奉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同志、忠于职守。

(六)、树立大局意识,增强集体观念,维护城管队伍的办公秩序,主动搞好室内外卫生。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对确需处罚的,城管协管员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聘和录用: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愿意从事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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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县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和古雷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聘用人员,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一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一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七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
第八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350元。

(二)保险。

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县局和城管协管员共同承担。

(三)服装。

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

服装由县局统一配发。

(四)假期。

每周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
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县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

第十一条县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聘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中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考勤,考勤情况计入月绩效与年度考核。

(三)县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中队负责,县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

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县局综合股备案。

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绩效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五条城管协管员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一年一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且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若工作岗位不需要或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辞退。

县局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局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县局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中队向县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中队审核出具《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报县局审批。

(三)县局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县局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等。

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
(四)因行为失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一年内累计3个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或连续3个月绩效排名为最后一名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六)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七)不服从县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中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八)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漳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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