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
城管协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协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管协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规定和本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城管协管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聘计划和岗位要求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六条新聘城管协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城市管理工作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城管协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城市管理的日常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2. 协助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协助维护市容环境;3. 参与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水平;4.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城管协管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严谨作风,认真负责;3. 公正廉洁,不徇私情;4. 严守保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5. 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城管协管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城管协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五章离职与待遇第十三条城管协管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十四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协管员管理办法

协管员管理办法一、引言协管员是城市管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责是协助政府管理城市秩序和公共设施,并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劝阻和引导。
为了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规范和便于管理,制定一份协管员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协管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1. 任职条件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行为表现;- 具备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常识。
2. 培训为确保协管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应进行相关培训:- 法律法规培训:协管员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 沟通协商培训:协管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商能力,以便有效地处理各类问题;- 城市管理知识培训:协管员应了解城市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协管员的职责和权限1. 职责- 维护城市秩序:协管员应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协助城市管理:协管员应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协助政府管理公共设施、交通流量等;- 引导公众行为:协管员应正确引导公众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市民素质教育和规范行为宣传;- 提供协助和服务:协管员应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解答市民的咨询和疑问。
2. 权限- 进行劝阻和纠正:协管员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通知等;- 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对于无法劝阻或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协管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协管员可以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收集相关信息:协管员有权收集和整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
四、协管员的工作管理1. 工作督导为确保协管员的工作质量,应建立定期的工作督导制度,包括:- 工作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协管员的工作表现,评估其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工作记录:要求协管员对每次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处理情况等;- 问题反馈:对于协管员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协管员管理办法2014

长沙市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统一组织聘用(含区城管执法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聘用),协助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协管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
第三条协管员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
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管员的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区各级各部门聘用的协管员,望城区和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五条聘用协管员遵循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辖区面积和本辖区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五的比例,合理确定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第六条各区聘用协管员,由区城管部门会同区人事、财政等部门制订聘用计划,明确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协管员,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纳入统一聘用计划。
第七条聘用协管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考察方式面向社会择优录用。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聘用为协管员:(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服从分配,热爱城市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二)有本市户口,男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能适应室外工作;(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四)市城管执法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员退伍军人、公安警官学院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执法部门聘用协管员,应当由区城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城管执法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保障市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保障。
城市管理协管员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工作职责和使命。
为了规范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和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了《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二、职责和任务1. 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城管协管员负责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城市管理人员进行执法行动、协助处理城市管理纠纷等。
2. 提供信息和建议:城管协管员应积极向城市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协助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3. 宣传城市管理政策:城管协管员应深入贯彻宣传城市管理政策,增强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认同感和支持度,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选拔和资格1. 招募方式:城管协管员的选拔方式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推荐或志愿报名等方式进行。
2. 资格条件:城管协管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无犯罪记录。
四、培训和考核1. 培训内容:城管协管员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管理法规、执法程序、技巧和沟通技巧等。
2. 考核方式:城管协管员在培训结束后,需要参加相应的考核,考核内容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制定,考核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实操和案例分析等形式。
五、工作规范1. 佩戴标识:城管协管员在工作时应佩戴工作标识,便于市民和城市管理人员辨识。
2. 工作纪律:城管协管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如按时到岗、穿戴整齐、文明执法、保守工作秘密等。
3. 工作协作:城管协管员应积极与城市管理人员协作,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4. 日常记录: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及时记录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行动、处理结果、市民意见等,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管理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工作应以服务市民、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2.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3.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4.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5.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处理市民投诉和举报;6.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护。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权限:1.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2. 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3. 对严重违法行为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处理;4. 对市民投诉和举报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5. 对城市管理秩序进行巡查、监督和纠正。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城管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城管工作;2. 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业务知识;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城管协管员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勇于担当;3. 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确保工作质量;4.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树立城管协管员良好形象;5.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贿赂、礼物;3.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4. 不得擅自离岗、脱岗;5.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穗城管委[2011]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目标,加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调动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城管辅助队员以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雇员等,统称为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执法局、各城管执法分局,街(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的城管协管员.第四条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聘用、岗位职责、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工资福利、奖惩考核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章招聘与解聘第六条市、区、街(镇)城管协管员的招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分局、街(镇)负责,水上分局、铁路分局由本单位负责。
各用人单位要严把城管协管员入口关,实行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聘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城管协管员,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各街(镇)招聘城管协管员的方案要报本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二)年龄35周岁以下,男性身高1。
65米以上,女性身高1。
60米以上,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管协管员的公开招聘、政审、考试、体检、录用等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提高协管员队伍素质,规范协管员行为,依据省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管协管员是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协助补充力量。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主管和谁负责的原则。
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总体指导下,城管协管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城管协管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各镇(区)的城管协管员由各镇(区)负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统一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工作安排、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量化考核由执法大队负责,各执法中队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镇(区)城管协管员人数按执法人员人数的2--3倍配备。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协管员在中队长领导下,按分工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努力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按照路段责任制和中队分工,坚持正常上路巡逻值勤,做到腿勤多巡查,眼勤多观察,嘴勤多宣传,手勤多助民,脑勤多总结。
(三)、严格控制责任路段户外广告设置、沿街立面装饰、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占用等行为,确保先许可,后设置、装饰、挖掘和占用,主动做好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取缔未经许可的临时宣传(占道)行为。
(四)、严格城市市容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市容环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城市长效管理措施。
(五)、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队伍管理八项禁令》等,敢于吃苦、乐于奉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同志、忠于职守。
(六)、树立大局意识,增强集体观念,维护城管队伍的办公秩序,主动搞好室内外卫生。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对确需处罚的,城管协管员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聘和录用: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愿意从事城市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推荐五篇)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推荐五篇)第一篇: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文章标题: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法协管员;(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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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
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文章标题:城管执法局协管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协助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城管执法协管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督察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规定、监制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自聘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辖区内街道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统一组织本辖区城管执法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执法协管员管理的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劳动用工政策聘用、管理城管执
法协管员;(二)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三)参照城市管理执法队员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和奖惩;(四)对群众投诉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回复有关部门和信访人。
(五)负责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条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聘用数量。
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款解决协管员经费,不得利用协管员进行收费创收。
第六条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报计划,列明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申报计划内容,将聘用计划报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并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规定条件统一招考,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结果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首次聘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续聘,由聘用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热爱城市管理工作;(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应在四十五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市城镇户
口;(四)举止端庄,身体健康;(五)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上岗前必须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工作证件。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着装上岗。
着装式样、颜色,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确定。
城管执法协管员离岗或者被解聘、辞退后,聘用单位应当将协管员工作证件及服装收回。
第十条城管执法协管员的职责:(一)向居(村)民和驻地单位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参与聘用单位组织的除城市管理收费项目外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必须遵守《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队员执勤规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一)不按规定穿着城管执法协管员标志服装、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二)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索要财物的;(三)严重违纪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四)打骂当事人的;(五)参与城市管理收费工作的。
(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七)拒不接受市、区城管执法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纠风管理的;第十二条解聘或者辞退城管执法协管员,聘用单位应当在该协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