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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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二、许可范围1.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 从事辐射源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的单位。

3. 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单位。

三、许可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标准。

2. 具备从事辐射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3. 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4. 具备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5.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许可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核查合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4.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0日内,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五、许可管理1. 持证人应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辐射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2. 持证人应定期对辐射设备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3. 持证人应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4. 持证人应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5. 持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撤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1)擅自变更许可范围的;(2)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辐射活动的;(3)未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辐射事故的;(4)拒不接受监督检查,隐瞒有关事实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本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本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辐射工程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辐射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的申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辐射工程活动前,应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的申领材料包括:(一) 申请表;(二) 相关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文件;(三) 结构和平面图、设备布置图;(四) A4 大小证件照片;(五)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查。

第九条有关管理部门在完成申请材料复查后,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或者改正。

第四章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的持有和使用第十条取得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的使用规定,使用许可证进行辐射工程活动。

第十一条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辐射工程活动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有效期。

第十二条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持有人不得转借、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进行工程活动,并负责工程安全的管理。

第十四条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每年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辐射工程活动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辐射工程安全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辐射安全技能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辐射设施使用的安全,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辐射伤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依法批准某一单位或个人使用辐射设施的许可证。

第三条辐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核电站、医疗放射设备、辐射实验设备等。

第四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由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负责,负责对辐射设施的安全进行评估、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据辐射安全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发放、变更、挂失、延期、吊销和注销。

第二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六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辐射安全监管机构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七条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如发现问题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要求补充材料。

第八条审查通过,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颁发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辐射安全许可证具有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使用相应的辐射设施。

第十条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复审,如发现存在问题,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第三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买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十二条辐射安全许可证丢失或损坏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挂失、补办或换证。

第十三条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可以对辐射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申请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使用条件。

第四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和责任第十四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造假情况,将取消其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条件,造成辐射环境污染或危害人身安全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在辐射安全监管过程中如果存在不作为、失职等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根据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需要,对核与辐射设施和核与辐射源管控采取的许可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轻放射性物质和辐射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是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要措施。

下面就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章制度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制度适用范围1.包括所有具备核与辐射源的辐射设施,以及所有从事核与辐射管理的单位。

2.强制执行,适用于所有射线装置的设计、建造、调试、使用、维修、报废等一系列活动。

二、主要内容1.立项阶段在设计阶段,申请者必须提供成本和时间计划,并确定详尽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质量标准。

如果一切符合要求,将进行评估和审批,以获得核与辐射设施的许可。

2.建设过程阶段建设过程中,所有负责人必须保证辐射设备符合安全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如果发现不合格现象,必须及时纠正,并持续通过监测和管理措施进行追踪和监控。

3.使用阶段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对辐射设备进行完整的档案记录和管理,保证设备及其过程的安全性。

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状况,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行动。

同时,还应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以应对紧急情况。

4.维护阶段当设备维护时,应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在维护过程中发现并解决问题。

5.报废阶段只有当设备老化、达到有效寿命或出现损坏时,可以报废设备。

三、许可证的管理1.合法:许可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专业: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为有执照的专业人员。

3.有效性:许可证必须定期进行更新,以确保许可证持有人的合法权利。

4.惩罚性: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将受到处罚。

四、结论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保障国家核与辐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强化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多项措施,我们将能够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的全面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为促进人民健康和国家经济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什么是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国家对辐射设备和辐射源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措施,它是限制辐射设备和辐射源向外界释放辐射量的一项许可。

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辐射安全标准,获得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意义辐射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物理现象,辐射源和辐射设备的辐射量一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会对周围的生物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而且在核能、放射性医疗、辐射照射、辐射检测等领域中,辐射设备和辐射源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国家对辐射设备和辐射源进行严格的监督和限制,制定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机构国家核安全局是负责辐射设备和辐射源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它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同时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相关的辐射安全标准和规定。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适用对象辐射安全许可证适用于以下单位或个人:1.拥有放射源或辐射设备的运营单位和使用单位;2.接收或处理放射源或放射源废物的单位或个人;3.提供关于辐射源或辐射设备的咨询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到当地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在申请表上填写详细的申请信息,并附上相应材料,如设备或源的技术性能参数等;3.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至辐射安全管理机构;4.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将在接到申请表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审查;5.经技术审查合格后,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将给予许可证的发放。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单位或个人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严格管理和监督辐射设备和辐射源的使用。

同时,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也将对持证单位或个人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证单位或个人仍能够保持符合辐射安全标准的工作状态。

结论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的实施,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辐射设施和辐射源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工业企业等。

第三条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与辐射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谁引进、谁负责,守土有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完善风险评估、辐射监测、应急处置等措施,确保辐射安全。

第六条推行依法行政,依法赋予许可权限、收费权,并对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和惩罚制度。

第七条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辐射源和设施,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使用。

第八条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辐射设施和辐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辐射安全。

第二章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机构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对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规划、监督和实施。

第十条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展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编制和实施辐射安全许可管理规定和措施;(二)对辐射设施和辐射源进行许可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三)对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整改;(四)定期组织辐射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机构的督导制度,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辐射安全许可管理流程第十三条辐射设施和辐射源的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申请、依法审批、依法监督的原则,保证公正、公开、透明。

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部分制度模版

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部分制度模版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保障辐射工作的安全进行。

1.2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责任由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涉及辐射工作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1.4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申请条件2.1 辐射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设立资质和业务范围。

2.2 辐射工作的申请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2.3 辐射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具备完备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2.4 辐射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具备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5 辐射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对辐射泄露和事故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

三、申请流程3.1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2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辐射工作方案、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

3.3 申请人应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补充和完善,并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更新。

3.4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5 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意见。

四、审批程序4.1 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

4.2 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的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4.3 如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意见书》。

4.4 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根据《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意见书》,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许可证管理5.1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批。

5.2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辐射工作,并定期进行辐射泄露和事故的监测和报告。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职业辐射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辐射工作的安全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是一种准许持有人从事具备一定辐射危害的辐射工作的行政许可证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须依照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国家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下设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第五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辐射源设置和使用的标准和要求,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辐射工作的情况介绍;(三)辐射源的类型、数量以及使用情况;(四)辐射防护措施和设备的配置情况;(五)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六)其他国家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审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时,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审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时,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九条审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时,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审核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时,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使用第十一条审核通过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者个人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十二条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许可证编号;(二)持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辐射源的类型、数量和使用情况;(四)许可证的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销售、使用、生产、安装、维修、运输等涉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1. 主管部门: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2. 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使用、保管、变更、注销等工作。

3. 个人职责:负责遵守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规定,履行个人职责。

四、申请与审批1.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合法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2)具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3)具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辐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4)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5)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

2. 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2)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3)审查合格后,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使用与保管1. 使用: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数量、用途等进行操作,确保辐射安全。

2. 保管: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许可证,不得转借、出租、伪造、变造。

六、变更与注销1. 变更: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2)辐射安全许可证范围、种类、数量、用途等发生变化;(3)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2. 注销: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1)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单位或个人不再从事涉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业务;(3)单位或个人自愿注销。

七、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证合法、合规使用。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在辐射安全管理中,为了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控性,依法设立并实施的一种许可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涉及到辐射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许可要求、责任义务等内容。

下面将对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概念和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授予从事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证书。

辐射活动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理等活动。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目的是确保辐射活动的安全性,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 辐射活动的实际需要: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从事辐射活动的真实需要,明确辐射活动的目标和用途。

2. 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设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并聘请具备相关经验和资质的人员从事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3. 辐射安全设施和设备: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符合辐射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包括辐射防护设备、监测设备等。

4.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5. 辐射安全培训和资质认证: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认证。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核程序1.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说明、相关证明材料等。

2. 审核材料评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现场评估和检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辐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

4. 审核结果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出审批通知,明确是否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5.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经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应当包括许可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许可活动的范围、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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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对从事X射线人员必须经过环保防护培训,掌握辐射
防护知识。

正确地使用X射线探伤机,做到持证上岗。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3、探伤工作时锁上防盗门,进入照射场贴片等工作时须有
人监护,工作完毕进入操作室时认真清点人数,确认照射场无人后方能开机工作。

4、防止非透照人员进入照射场,操作人员应配带监测报警
仪,进行实时监控。

同时开启排风扇,及时将废气排出。

5、定期检查大门警示灯及换气扇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修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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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辐射防护法规,标准和规
范。

2、负责对射线装置使用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的管理。

3、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情况的检查与统一管
理。

4、宣传国家辐射防护法规、标准和防护科学知识。

5、负责对国家辐射防护法规和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6、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辐射防护安全责任制。

7、对加强和完善管辖区内的辐射防护工作提出建议。

8、组织制定本公司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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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辐射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1、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性污染防治法》、《辐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2、辐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
证操作。

3、必须严格遵守辐射各类规定制度。

4、操作人员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结束整个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辐射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5、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类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对发
生意外要正确采用应急措施。

6、认真做好各类数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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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辐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装置辐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辐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辐射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须经卫生部门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并取得《辐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2、从事射线装置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该装置设备操作规程,并在操作前,佩戴个人监测剂量计,进行个人受照剂量监测。

3、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和防护知识培
训,提高防护的自觉性。

4、射线装置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首先应检查其运
行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好后,方可使用。

5、X射线机进行高压接通时,应悬挂警示灯,并明确告诫无关人员不得在照射室附近逗留。

6、射线机房在工作时,严禁无关人员停留在内。

7、任何与辐射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射线防护负责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理由私自进入射线辐射区域。

8、任何新的X射线机将要使用前或现有装置发生任何改变后,都要对工作场所进行综合的引起外照射辐射声的监测,以便为制订常规监测方案提供依据。

9、建立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的要求,严格管理,有效控制。

发现损坏或故障,应停止使用,迅速上报辐射安全责任人。

10、定期接受辐射防护监督机构对使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11、定期接受辐射防护检测机构对射线设备进行防护性能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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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设备维修制度
为了消除射线装置在检修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合理科学的利用核技术,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
通知探伤管理人员,探伤管理人员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维修。

2、射线装置的检修,必须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提交检修申请,
说明情况,制定检修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3、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持有《辐射工作人员证》及技术人员
的指导、参与下进行检修工作
4、检修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被检设备及射线装置的工作
原理及特性。

5、检修过程中,必须有射线检测仪现场监测。

6、检修工作结束后,要填写检修工作情况报告,并将检修的
结果报告本单位射线装置主管部门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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