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九华示范区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最新货币补偿)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XXXX-04-2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的实施。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具体事项由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下称“征拆机构”)承办。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拆工作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统计、城管执法、农办、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水务、旅游、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湘潭84号文件补偿标准

湘潭84号文件补偿标准
根据湘潭市政府发布的《湘潭84号文件》,针对因城市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
居民,将实行相应的补偿标准。
为了让广大市民对补偿标准有更清晰的了解,特将相关内容作如下解释。
首先,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政府将按照被征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包括
房屋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住房的居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其次,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将按照征地土地的类型、地块
面积、土地肥力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耕地的农民,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土地补偿或货币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固定资产的企业,政府将按照企业的经营状况、
资产评估情况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经营场所的企业,政府将提供相应的补偿或协助企业进行搬迁重建,以保障其正常经营。
最后,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其他财产的个人或单位,政府将按照财产的实际
价值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受到其他损失的个人或单位,政府将提供相应的补偿或协助其进行维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之,湘潭84号文件明确了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标准,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
公平公正,政府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农民、企业以及其他个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理解并支持相关政策,共同维护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标准。
在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首先,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的性质来确定的。
不同类型的土地,在征收补偿标准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例如,耕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的地类、等级、面积等因素来确定的,而林地、草地、水域等不同类型的土地也有着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样的做法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避免因土地性质不同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土地的用途也是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用途的土地,在征收补偿上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例如,农田、工矿用地、城镇建设用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在补偿标准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地理位置也是影响征收补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土地的地理位置不同,其价值也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位于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价值更高,而位于偏远地区或者山区的土地价值较低。
因此,在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时,也会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因素,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土地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制度,其目的是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同时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湖南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民是湖南省的重要人口群体。
在城市化和工
业化进程中,土地征地是一项不可避免的措施。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制定了相关的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其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权益。
首先,针对农民因征地失去耕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湖南省规定了相应的补偿
标准。
根据征地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对农民失去的耕地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实际价值,确保了农民在经济上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针对农民因征地失去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湖南省也制定了相应的补
偿标准。
对于被征用的房屋、果树、菜地、鱼塘等固定资产,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效保障了农民因征地失去的固定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受影响,湖南省还对因征地而导致的生产
经营损失进行了补偿。
对于因征地导致的农作物、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损失,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效保障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权益,确保了他们的生计不受影响。
总的来说,湖南征地农民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
了他们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一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
希望在实际执行中,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21-04-22至2022-04-22)》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x-04-22至202x-04-22)》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的实施。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具体事项由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下称“征拆机构”)承办。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拆工作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统计、城管执法、农办、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水务、旅游、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省推进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优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和岳塘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承担各自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的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市区优居中心)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文旅广体、民政、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种规定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的规定。
其中,土地补偿款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提供的安置补助,用于帮助农民进行重新安置。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土地征收后,政府对农民进行生活补助,以保障农民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
其次,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土地征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科学测算的。
在确定土地补偿款时,一般会考虑土地的地块面积、土地的肥沃程度、土地的位置等因素,以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确定上,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制定,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再次,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府在征收土地和进行补偿时,需要公开透明地向农民公布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农民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政府在实施征收补偿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落实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关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积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确保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20〕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7日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省推进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优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