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潭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4日湘潭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3年)为进一步深化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基础治理成果,坚决打赢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湘建城函〔2015〕249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建城函〔2017〕41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建设“伟人故里、大美湘潭”为目标,突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治理与预防相结合,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利用5年时间,综合采取工程及非工程措施,全面推进市城区黑臭水体治理,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建立日常管理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管理长效的管控机制,坚决防止“返黑返臭”,进一步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1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四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五章综合管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含工业废水、石油、煤灰和工业气体等)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档案管理等活动。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实施,第289号修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均须通过合法性审核;其合法性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潭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交易、土地储备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土地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商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坚持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和土地储备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信息发布制度、供地条件与结果公示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土地供应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房产、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和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潭政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7日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问题导向为原则,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强化行政复议保障措施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过构建科学统一的行政复议体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实现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对外”“一套流程办案”“一个标准裁判”,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的发展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六个湘潭”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1.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高度整合各专项资金,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由市本级(不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设立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及城区、园区财源建设的激励性支出。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及社会民生事务的改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项进驻第四章人员进驻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信息咨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包括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展现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
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潭政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8日湘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其中,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的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但未建设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区域的范围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共同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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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0]25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7
【实施日期】2010.07.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25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七日
湘潭市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为推进“两型社会”和新型城市化建设,促进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意见》(潭政发〔200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目标
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宜居新城和旅游文化名城的目标,健全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实现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指挥高效、考核有力的大城管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管理责任机制、投入机制和奖惩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效能的最大化,确保全市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考核组织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湘潭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管理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设置如下:
组长:谈文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第一副组长:罗正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执行副组长:张绪军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副组长:李光泉市监察局局长
喻湘市财政局局长
苏和平市绩效考核办主任
王振华雨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自君岳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朱松林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胡步芳九华项目建设协调委员会副主任
蒋谦昭山旅游经贸开发区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
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
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广电局市房产局市邮政局
湘潭电业局市工商局市文明办
市爱卫办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城市管理考核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考评工作。